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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解释框架与逻辑理路

2023-10-16徐凤萍赵晓慧

体育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制度体育

刘 亮 ,徐凤萍,赵晓慧

(1. 温州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 湖北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3. 成都体育学院 艺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4. 贺州学院 旅游与体育健康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举国体制”这一关键词多次出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并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二十大报告。2021 年,《“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35 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可见,体育强国建设成为国家战略之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在这一高度上,“新型举国体制”是建成体育强国的政治保障。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衡量体育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角色与作用,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下探索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组织模式,对彰显“中国之制”的独特优势以及淬炼出与“体育强国”战略相匹配的体育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理论层面,举国体制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呈现出持续时间长、成果数量多和论述问题全的显著特点,并形成了“坚持和完善”“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等观点(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2013)。其中,与“新型举国体制”学术语境相关联的理论考察呈现出两条逻辑主线。

从由来或渊源上看,作为延安时期部队体育体制的必然延伸和苏联体育体制的自然翻版(鲍明晓,2001),举国体制的形成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其向“新型举国体制”的转型也是一个发展过程,具有特定的生成逻辑。一是在历史逻辑上,根据国家体育主管部门1986、1993 和2000 年发布的3 个关于体育改革的重要文件,学者们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体制”不断丰富和拓展研究议题。从聚焦“如何打破封闭的体制”(雷红,2003;孙克宜 等,1995),到明确提出“新型举国体制”的表述(鲍明晓,2001;郝勤,2005),再到“新型举国体制”的探索实践(钟秉枢,2021),这一嬗变过程形成了一条承前启后的逻辑主线和清晰的历史线索。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反复提及“新型举国体制”,要求在“‘举国体制’和分散管理模式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曹聪,2015),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无疑成为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二是在经济逻辑上,有学者认为,传统举国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戴永冠 等,2008)。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计划经济体制与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分属不同的范畴,经济体制的转变与举国体制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鲍明晓,2008);举国体制不是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可以搞举国体制(梁晓龙,2004)。从这个意义上讲,竞技体育的制度安排取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竞技体育自身的规律。当然,也有学者强调,任何制度都不是“去历史化”和“去情境化”的,必须根据经济条件变化寻找最佳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支点(许永刚,2002;张翔等,2020)。三是在管理逻辑上,如何破解政事社企“四位一体”的困局,则被认为是传统举国体制向新型举国体制嬗变的根源,这也是两者的区别所在。如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度行政垄断性质的举国体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制度性代价”(卢元镇,2010),其管理系统的闭合性特征和行政手段的单一性影响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李元伟 等,2003;熊晓正 等,2007)。因此,从管理层面解决“运行效率递减、聚合协同能力薄弱”的问题成为变革的内在逻辑(鲍明晓,2018;王凯,2018)。

由于“举国体制”有泛指和特指的区别,在体育的语境下,这一概念倾向于特指我国发展竞技体育的制度安排。而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则意味着至少具备两个关键特征:一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张翔 等,2020);二是将体育置于公共利益空间下进行重新考量(王洪彪 等,2016)。不同于其他学科倾向于采用政治学和组织学的分析范式,体育界的研究多是在治理创新议题下展开的,且主要借助对“传统”与“新型”举国体制异同点的比较和考察来阐释后者的内涵。如钟秉枢(2021)认为,两者在目标对象、环境背景、参与主体、价值观念和作用机制上都有所不同。整体来看,理论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管理主体与运行机制上。固然早期有学者对以政府还是市场为主导、以教育部门还是体育部门为管理主体进行了多样探讨,形成了不同观点,但大多数学者仍强调“以政府为主导,以体育系统为主体”是举国体制的本质特征(李元伟等,2003;肖谋文 等,2006)。只是不同于传统举国体制下的政府主导,新型举国体制是“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的统一。而由于政府的主导是以责任清晰和行为规范为前提的,相应地,政府责任的界定被认为是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的关键(鲍明晓,2001),这一观点也为本研究解读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效能“优势”提供了有力支撑。研究大多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转型是新型举国体制的核心要义(鲍明晓,2018;钟秉枢,2021)。基于这一共识,提高体育资源配置效益并最大限度地为“体”所用便成为举国体制的改革目标(杨国庆 等,2018)。而处理好目标一致性与利益多元性的矛盾,在优化存量的基础上引入系统外的增量,被认为是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关键。此外,也有学者紧扣“组织属性”,将组织形态现代化视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实质(刘亮 等,2023)。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举国体制”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而只是对我国体育实践组织运行体系作出的一种形象概括(王正伦 等,2010)。相应地,关于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研究也侧重于管理经验和实践效果的考察,对其学理性阐释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且缺乏清晰的理论逻辑(陈劲 等,2021)。

总的来说,前期成果中关于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针对性研究并不多,但学者们从不同侧面对传统举国体制的系统剖析,或多或少地涉及“新型体育举国体制”这一主题,为后续探索提供了理论支撑。本研究拟从以下3 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拓展: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的战略部署,将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置于“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这一新的时代意蕴下进行综合讨论;二是借鉴组织学的“组织效能-组织职责-组织目标”这一分工逻辑,将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置于完整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系统性阐释;三是超越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是“举”竞技体育的“制”还是“举”整个体育的“制”这一争论,从价值主张和公共利益的制度化共识中探寻“重大任务”的应用场景。

1 “中国之制”语境中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鲜明特征

1.1 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三重内涵

1.1.1 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之“特”

“特色”存在的直接根据在于客观世界的差异性,是相对于“普遍性”而言的,其在制度语境下的参照系是“域外”。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着重从价值层面回答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根本立场与价值底色问题。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先有社会组织,再有经济组织,后有政府机构”的体育生发路径(花勇民,2006),我国以“国家权力在先”为现代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强后盾;不同于欧美地区体育生发于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的同一过程,中国体育是在国族建构与国家建构不同步中形成的(任海,2018)。特殊的生成逻辑与发展路径不仅形成了“体育之制”的中国特色,还造就了奥运金牌榜第一、首座“双奥之城”等“体育之治”的世界奇迹。因此,构建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需要在不同制度的共时性比较中解码中国“体育之治”的内在规律,提炼出背后的“制”胜之道。

1.1.2 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之“新”

“新”的哲学原理在于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是相对于“旧”而言的,其在时间维度中的参照系是“既往”。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着重从治理层面回答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显著特征问题。诚然,举国体制被视为“计划经济的产物”这一观点尚存争议,但计划经济作为举国体制生成的社会背景却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将计划经济作为“既往”的分析坐标,通过历史比较来澄清不同经济体制下举国体制的显著特征和系统性差异,就成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核心要义。因此,无论是从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层面对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特征的定位,还是基于体育规律、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对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考量,抑或是遵循分权逻辑和利益协同原则对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做出的解读,都内在地要求通过制度嬗变的历时性追溯来探索更有效的改革之道。

1.1.3 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之“优”

“制度优势”的哲学本质在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否和能否适应生产力、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相对于“缺陷或失灵”而言的,其在制度运行逻辑下的参照系是“治理效能”,社会表征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也必然追求自觉的实践性和内在的执行力。如果说“集中力量办大事”尚是一种比较的、潜在的制度优势,那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成为根本的、显著的独特优势。可见,发挥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的实质就是要从实践层面回答制度执行机制和治理效能的转化路径问题,即如何围绕“治理效能”这个标准,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来增强“制度执行力”,从而确保“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

1.2 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解释框架

回应上述“特”“新”“优”3 个关涉体育制度创新的价值期待、理论命题和实践难题,是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关键所在。在组织学的视角下,“体制”可以具象为体育实践中各类组织在制度约束下,针对特定体育事务发挥自身功能所形塑出的“行动空间”。不同类型、层次和规模的“行动空间”构成了“体制”的外化形式。由于传统举国体制属行政驱动模式,政府几乎是空间内的唯一行动者,即便有市场主体的参与也只是一种策略意义上的“工具型分权”。而在市场经济情境下构建新型举国体制,需要遵循“基于组织效能的功能分工-基于组织职责的功能配置-基于组织目标的功能赋权”这一分权逻辑来改变核心行动者,为不同类型的组织主体让渡出相应的行动空间。政府则通过制度的整体安排进行“分布式”协同与控制,从而实现体制绩效输出的最优化。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按照“强化价值引领-改变核心行动者-提升治理绩效”的逻辑链条构建了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解释框架(图1)。解释框架分别从人民性的价值整合机制、制度化的权力分配机制和技术性的效能转化机制3 个层面解析了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本质特征和现实表征问题。

图1 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解释框架Figure 1. The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of the New System for Mobilizing the Resources Nationwide on Sports

1.2.1 特色之“特”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治理模式

我国在短短数十年内造就了“体育之治”的世界奇迹,有学者将其背后的推动力量解释为以“全运会”为中心的竞赛体制所体现的地方政府利益驱动逻辑(张建会,2011);有学者认为是“赶超型”战略下体育行政部门凭借权力形成的强大资源动员能力使然(赵吉峰 等,2021)。虽然学者们的切入视角各有不同,但基本已形成举国体制是我国体育取得突出成绩的必要因素这一共识。然而,前期将举国体制视为内生变量的解释偏重于制度的工具价值,有意无意地体现了以“利益-权力”的分析范式替代制度的伦理之维,这并不能真正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制度绩效背后独特的治理逻辑。例如,各级政府把足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过程中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和资源投入力度,已经远远超越了利益驱动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成本效益解释框架。现代政治学认为,制度包括权力结构和伦理价值两个范畴。权力关系及其收放过程只是解释制度的一个维度,唯有将其同特定的价值观生产相结合,才能反映出制度的全貌(周尚君,2021)。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超越单纯利益逻辑的价值目标选择现象,其实质是一种有别于利益博弈的价值治理。而这种由公共治理主体基于价值观认同所形成的“制度化”行为,一旦与新发展理念实现耦合,将成为破解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金钥匙”。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这一重大原则是依托一系列思想、组织和动员整合机制来实现的。根据组织学理论,依靠这种柔性的软治理,党的组织伦理与价值观成功嵌入和传递到各类体育组织机构中。结合中国“条块”型体育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无论是“条”之间对组织意志和体育发展意图的贯彻,还是“块”之间体育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治理主体的“制度化”行为与其说是压力传导和权力再分配的结果,毋宁归结为价值传递和思想内化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典型的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而非西方政党制度下的“利益型”或“竞争型”政党(周尚君,2021),使命的长期性和恒久性决定了其具有完备的世界观和超越性的价值使命。正是这种政治伦理的嵌入与价值理念的传递,融通了政党价值、行政伦理和社会观念,形塑、影响和协调着各类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行为逻辑,实现了各种社会力量的有效动员,保证了制度整体效能的充分释放。另一方面,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以人民为中心”无疑成为包括体育在内的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起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以其自身利益的超然性特征和人民至上的政治品格,彰显出统摄与协调多元利益的天然优势,注定被历史和人民所选择。事实也已经充分证明,每一个重大体育问题的解决,无不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利益整合机制的高效性与稳定性。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为人民谋求更多利益,便成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最鲜明的特色;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内核和价值意蕴,也相应成为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初衷和落脚点。

1.2.2 新型之“新”在于“分布式协同”的权力治理结构

欲问其“新”必有所“旧”。新型之“新”所针对的是传统举国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的要素,而不是系统性的替换和“重砌炉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制度的本质是权力结构,制度变革必须调整权力结构。而计划经济下的举国体制属于“金字塔型”集中式组织架构和典型的“单向式行政公权主导模式”(关博豪,2021),系统的“硬控制”导向、闭合性特征和中心化趋势十分明显。且制度运行效果主要来源于内部行政效能,由于缺少私权主体的介入,虽具有一定效率优势但“费效比”较高。面对现代体育的复杂性,传统“条块”式管理模式的“筒仓效应”愈发明显。而公共体育事务尤其是重大体育任务并不总是遵循“井深分层”的结构性规律和“自上而下”的等级特征,难以依赖由行政层级递进关系所建构的线性责任矩阵解决问题。根据系统科学的“分布式”思想,遵循共同规则的个体进行独立决策和相互协作,在大规模组成系统后会产生涌现现象,从而发展出远超个体功能的复杂能力,因而是一种相较于“集中式”架构更有效率的组织形态。更为关键的是,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就是一个多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系统,具有分权型、平权型和效益型经济的特征(于善旭,2002),以及天然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信任成本优势。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分布式”协同系统,形成多中心节点、多部门协作、多机构交互的体育管理生态,就成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应有之义。

根据上述关于“行动空间”的假设与解释,体育实践中每一个行动空间都相当于一个独立的决策单元。在一个具体的“行动空间”单元下,权力结构是决定组织采取行动的初始变量,影响着行动者的行为边界和行动策略,同时又被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所形塑。由于不同的体育事务性质和多样化实践对权力开放程度的要求不同,每个“行动空间”中的核心行动者也有所区别。而由政、事、社、企分别承担核心行动者角色所形成的体育事务处理模式,则分别对应了以行政规制、权力外包、社群机制和市场自决为显性特征的4 种“行动空间”形式,以及公共理性、技术理性、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4 种不同的绩效输出范式。各类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根据自身的优势采取独立或协同行动并输出各自的绩效,体育组织体制的整体绩效正是由“行动空间”中各行动主体共同塑造和表征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就意味着对“行动空间”的重塑,主要存在两个基本向度:一是“行动空间”的结构性重组;二是核心行动者的工具性转换(张晨,2014)。无论哪个向度,其实质都是通过分权打破原有组织域的同质性结构,从而为行动主体赋能。需要指出的是,历次的体育体制改革虽均可视为权力结构改革,但改革多属空间维度的行政性分权,主要表现为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位移,权力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即便开始进行市场与社会横向分权的探索,因未形成制度化安排,尚是一种“行动空间”的边际性修补,仍属于工具性和策略性治理范畴。而搭建“分布式”协同治理结构,内在地要求通过“功能型”分权来撬动行动空间的结构性突破和核心行动者的能动性变化。根据拓扑学思维,只要本质特征不变,制度性质即是“同胚”的,这也是“传统”与“新型”的内部联系所在。

1.2.3 优势之“优”在于“以责促治”的效能转化机制

无论是传统举国体制还是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都是其最重要的社会表征,也被视为举国体制最突出的优势。根据图1 分析框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背后是各类组织主体的集体行动,而达成集体行动的组织机制不仅关系到“力量”的来源和“集中”的逻辑,还是不同组织模式“费效比”生成的区别所在。理论界关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何以可能的探讨早已形成共识,即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以及相应的“价值治理”优势。但仅从单一角度解释“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不够的,探究制度效能的转化机制,还需要将视野进一步拓展到责任层面,从“责任治理”维度洞察各行动者的行为动因。制度需要由人执行,而制度认同度以及由之生发的主体责任感能让制度执行更为有力。在这一前提下,上述论及的特色之“特”与新型之“新”还仅仅是举国体制的先在势能,如何通过适宜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这一势能并将其转换为治理效能,才是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现实“优势”所在。传统体育举国体制依托“职责同构”的条块模式和“整齐划一”的行政指令实现组织动员,实践中的“集中”逻辑体现为权力本位(王进 等,2021),行为动因取决于外部压力。而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将责任视为一种组织禀赋,其“集中”逻辑体现的是责任本位,行为动因依靠的是责任的内化。相应地,以责任为中轴构筑系统化的制度执行机制,就成为彰显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的关键。

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法治保障、绩效问责和技术支持被认为是增进制度认同、打造责任共同体最有力的支撑,也是当前提升制度执行力最现实的路径。首先,法治责任是保障制度高效运行最合规的方式和提高制度执行力最坚实的基石。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涉及多方主体的权利与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其落实过程又是人与制度的互动过程。因此,增强参与主体的制度共识并制约“人治”色彩,就成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要条件。而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对国家责任的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框定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基本要求。其次,绩效问责体系是制度执行中自律与他律、权力与责任的最佳结合点。由于制度效能是各类组织效能的叠加,只有基于不同组织形态的事务处理机制对权力开放程度的不同要求来构建针对性的评价体系,让监督无死角、无空白,才能真正将“强化制度执行力”落到实处。这也正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贯彻落实。可见,通过引入“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绩效问责思维,为体制框架内的各类组织主体构设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集体的“行动规则”,有利于撬动体制绩效输出的杠杆,从而实现国家逻辑统摄下不同利益相关方使命的融合和价值创造的最大化。最后,技术治理是实现责任内化、提高制度执行能力的有效工具。随着现代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管理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以理性和效率为特征的技术治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权力和资源的一种组织方法和配置工具,技术治理指向的中心问题是“清晰化”治理,强调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精密的科学计算来实现效率或效用的最大化(陈晓运,2018),同时维护和促成价值目标。这一工具有打破“数据烟囱”和“信息壁垒”的优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家权威与市场力量的功能分工,而且其可预期、可控性的特点与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注重精准动员的要求相契合。因此,在“强化价值引领-改变核心行动者-提升治理绩效”的逻辑链条中,技术治理工具的嵌入与应用,能够有效促进制度效能的整体性释放,从而形成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独特优势。

2 逻辑理路

无论是实现体育强国的战略定位,还是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的系统谋划,都需要通过制度保障。同时,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只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要求相契合,制度的总体效能才能得以证成。因此,揭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生成逻辑,辩证认识其在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融通下的多重表征,有助于为改革创新提供行动指南。

2.1 价值逻辑:坚持党的领导一以贯之的政治优势

根据图1 解释框架,如果说中国特色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特色之“特”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那么这一价值的彰显与实现则取决于是否依靠和坚持执政党的领导。纵观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历史脉络,不难看出内嵌于其中的重要导向因素: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要矛盾重新定位后,体育重要改革文件均及时出台。但如果将“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这个潜在因素视为推动体育治理变革的基本动力,尚欠缺主体、权力、目标等要件而难以构成内在的逻辑关系。本研究认为,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才是体育改革创新的直接动因。这不仅在应然层面符合“党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而且也是70 多年来体育改革发展一以贯之的事实逻辑所在。根据这一判断,“新型举国体制”也就成为党的领导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良性互动的结果(张翔 等,2021),是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组织动员力和资源整合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体现。一方面,历史已经证明,成功实现政治议题与行政议题以及公众议题间的切换,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摄关键共识的达成过程,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的治理策略,同时也是重大体育问题和各种利益矛盾得以解决的关键。例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2008 年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为成就“无与伦比”的赛事典范提供了坚实支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四个办奥”理念为北京冬奥会的圆满成功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在决定体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上作出高屋建瓴的英明决策”已经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国家体育总局,2019)。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鲜明特征,党领导下的体育制度和组织创新也必然延续“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逻辑。在这个意义上,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和行政管理问题,而是一个关涉体育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命题,与党的政策议程和体育主张密切相关。因此,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党的领导下推动体育治理力量的体系化、制度性整合,以“举国”之力积极回应“更新体育发展理念”的新命题,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现实难题,正是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最根本的价值所在。

2.2 历史逻辑:由单一目标到共同利益的重叠共识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又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客观地评价,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举国体制”对实现竞技体育飞速发展功不可没。但长期以来体育制度的绩效输出多被锁定在“为国争光”和金牌生产上。其实,从“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称谓而不是“体育举国体制”的表述中,不难看出这一制度安排所体现的价值预期和目标导向。但竞技体育并不是体育的全部,现实中金牌的生产效应也未有效地向大众健身和体育产业等领域辐射(王凯,2018)。而当前一个最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举国体制赖以运行的时代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体育的价值和功能日益多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推动了行政管理模式的变革、体育已经上升为事关民族复兴的国家战略等。更为重要的是,以“村BA”“村超”等为代表的全民参与式体育实践将社会对体育价值的认同感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由2007 年的28.2%上升到2020 年的37.2%即是一个明证。很显然,体育已经成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一种价值“共同体”,这不仅带来了复杂的话语互动与利益博弈,而且关乎体育治理功能如何向社会回归。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体育发展价值共识的新定位和体育发展目的的新认识,传统体育管理方式的线性控制和刚性结构限制无法对之进行有效回应,那么以制度创新和适应性调整来促成“共同体”的集体行动已势在必行,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就成为这种变革要求下利益均衡与协同互动的必然结果。需要指出的是,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并不否认竞技体育和金牌的意义,而是强调从过去单一的成绩追求转向深挖竞技体育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多元价值(杨国庆,2019)。因此,将达成重叠共识作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坚实后盾,用“举国”的力量积极地回应各界对体育的重大关切,为破解体育发展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是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3 治理逻辑:由行政驱动向制度化协同的集体行动

传统举国体制倾向于依靠权力解决问题,行政力量强力主导是其突出特点。这一体育系统的内循环体制由于忽视非体育系统的协同而缺乏一定的延伸性,在增量式改革上往往体现出“边际生产率下降”的倾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举国”的本质实则只是举体育系统之力(王凯,2018),且属典型的行政驱动。相比于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很多促进体育发展的积极性力量还没有纳入、整合到制度化的体系中,这也是体育领域面临的一个体制性困局。尤其是体育专业化和行业细分程度的提高,带来了公共体育事务层次的增加、范围的扩大和处理复杂性的变化,以科层管理为导向的治理结构已不能良好地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应对体育组织运行中的非线性关系。鉴于体育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和特点,其公共事务的处理和重大任务的攻克都需要特定的专业和技术,专业知识胜于行政管理知识和事务性知识。这种知识密集性特点要求体制的内部结构采用有利于体育专业知识的获取、利用、传递和反馈的分布式结构,更有利于实现组织功能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体育举国体制作为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回应,内在地要求公共体育事务治理不再依赖于行政机制,其制度化的集体行动过程更多是在凝聚共识、构筑互信的基础上多种机制良性互动的结果。简而言之,在集体行动规则和绩效目标的约束下,新型体育举国体制强调打破组织壁垒、跨越法人边界为各治理主体赋能,重视各利益相关者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和共同担责,是一种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机社会深度融合的弹性组织架构。

根据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作为政府角色的体育行政组织由于掌控着多数的优质公共体育资源,具有权力和信息的绝对优势,其行动偏好、价值观念直接左右着体育发展方向和政策目标,对提升“行动空间”整体绩效负有比其他行动者更大的公共责任。相应地,其他行动者在“行动空间”内的角色发挥和行动策略选择,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政府集权与分权的影响。可见,整体制度绩效虽然可以视为“行动空间”下各类组织绩效的叠加,但归根到底还是要取决于政府绩效。政府以公共责任为目标的绩效输出,其本身就是市场、社会等治理主体绩效提升的函数。而按照“组织效能-组织职责-组织目标”这一组织学功能分工观点,无论是体制空间的结构性重组,还是核心行动者的工具性转换,抑或是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整体性释放,都依赖于“功能型分权”的实现。可见,在“强化价值引领-改变核心行动者-提升治理绩效”的逻辑链条中,政府作为公共理性的代表,既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初始变量,又是提升治理绩效的中轴变量。相应地,政府职能的精准转变就成为“功能型分权”的前置条件。因此,准确厘定政府职能就成为完善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关键一步。

2.4 实践逻辑:由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绩效问责导向

诚如上述所论,制度执行既是一个关涉新型体育举国体制运行的操作问题,又是实现体制优势向治理效能整体性释放的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实践创新和治理工具迭代来予以回应。从管理模式来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维持着“整体性社会”的状况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孙立平,2005)。相应地,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路径对体育稀缺资源进行体制性吸纳和制度化整合就成为一种必然,即传统“举国体制”可化约为政府基于组织化动员和行政式运作对体育事业的总体支配过程。这种行政性资源整合虽解决了过去体育资源“一盘散沙”式的局面,但用集约制权力、不计成本的政策方式和“非均衡发展策略”推动体育发展(胡科 等,2007),也导致了资源分配格局的倾斜和发展整体性功效的偏倚,如公共体育事业在区域、城乡、群体和结构间的不均衡。可见,仅靠公共权威难以支撑起实现体育良性善治的重任。根据公共治理的逻辑,技术治理作为调适国家刚性制度结构与柔性治理关系的工具,能够促进权力与责任最大限度的匹配。换言之,将技术治理嵌入体育治理体系中可以有效推动发展模式从“粗放式”向“精准式”转变,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根据本研究对“行动空间”的解释,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最终落脚点是提升制度的输出绩效。由于不同事务性质的“行动空间”涉及不同的组织主体、行动结构和作用机制,只有当特定“行动空间”对各行动者起到良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时,基于组织绩效改善的整体治理绩效提升才成为可能。而关于如何激发并释放行动者的组织效能,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问责被认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突破口。问责属于治理工具范畴,借助问责技术进行精准化、精细化治理既是适应时代发展之所为,也是当前我国政治语境和行政生态下提升“制度执行力”的现实选择。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对“规范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和规范权力产出”的内在要求(樊鹏,2019),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绩效问责体系也应包括3 个层次:其一,“建成体育强国”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这赋予了绩效问责以政治责任;其二,构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重点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是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显然会涉及行政问责;其三,由于体育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领域,需要对专业技术权力进行监管与规范,意味着专业问责的必要性。由政治问责、行政问责和专业问责所构成的问责体系,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政府责任的确认、官员行为的规范和专业人士决策的监督,不仅能为体育发展提供向心力与纠错容错机制,还是强化制度执行力、提升治理效能的突破口,因而成为新型体育举国体制的独特优势。

3 结语

重大体育赛事或体育改革发展重要节点总能引发社会各界对市场机制与举国体制的激烈讨论。无论是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学术回应,还是在“中国之制”的实践语境中推进体育制度再生产,抑或是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攻克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难题,都亟需体育界用学理智慧去探索求解。本研究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学界基于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对“功能型”分工、“分布式”结构、“制度化”协同以及价值治理、权力治理、责任治理和技术治理等问题做出更为深入、系统的探究,从而为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做出更为全面的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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