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探查
2023-10-12谭智林广西警察学院
谭智林 (广西警察学院)
民间音乐指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一定的区域内流传的,具备该区域的文化特征,并长期通过当地成员的口传心授来加以传承的音乐作品。在国家现阶段提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指引下,保护及传承民间音乐作品也日渐受到重视。但关于民间音乐的权益归属方面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一、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的根本意义
(一)强化音乐传承,保护民间音乐文化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悠久历史文化积累,其中不乏音乐类的非遗文化,这不仅是我国极具特色的精神文明财富,也是传统文化的关键组成,唯有对非遗音乐文化加以保护,才能做到对我国的文化记忆及传统文化的保护。我国的民间音乐有着丰富的种类,特别在少数民族生活地区,因地处偏僻,文化落后,音乐文化传承只能凭借口传心授。
如今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地区及民族渐渐与现代生活接轨,却没有了文化自信,对民间音乐的传承及保护意识也逐渐淡薄,这导致遗失了无数的民间音乐类型,成为我国文化发展中的永久遗憾。提升保护非遗音乐文化,可为研究民间音乐文化提供更多的可用文化资源,同时也保护了对音乐文化的探索工作。
(二)强化音乐传承,构建非遗保护系统
我国日渐深入的非遗音乐文化探索,持续提升在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研究,对于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逐步具有了实践经验并建立了体系,为传承保护非遗音乐文化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依据。逐步加深保护非遗音乐文化,可合理创建非遗音乐的保护系统,合理重组保护资源,支持更多的非遗项目保护及传承,确保文化保护效果。
(三)强化音乐传承,深挖音乐内在价值
音乐艺术丰富了人们的主观思想及日常生活,利用人与文化间的互动,全面体现音乐文化价值。民间音乐文化历史悠久、地域特色鲜明,对于开发音乐文化具有极其显著的珍贵价值。所以,利用保护及传承非遗音乐文化,可以全面展现音乐文化对于新时代的价值。经过现代化创新加工,民间音乐文化仍会对如今的主流音乐产生巨大的影响,为目前的音乐市场发展提供更多的途径。多样的民间音乐文化可为音乐作品带来更加丰富的基础素材,体现出音乐道路的全方位发展。
二、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的显著特性
民间音乐作品具有独特的民间特色,是劳动人民伟大智慧及杰出才能的具体体现。本文总结了各类民间音乐特征具体有以下方面:
(一)传承与保护的价值特性
民间音乐与专业音乐作品有所不同,其具备浓厚的民间艺术特色。
首先,民间音乐是在民间创作产生,不存在具体的作者。这种民间创作与如今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作创作也有很大区别。
其次,在流传时更具代表性,利用口传心授的方式,这也符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的口耳相传的特点。传承人在流传期间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最后,民间音乐自由地在流传中发展,不存在特定的形式,历代的传承人甚至是普通人在传唱期间都可以通过自身对音乐的认识来对其加工发挥。民间音乐在历史中的存在更多地满足了我国的众多民族及农村地区的精神文化生活,对精神文明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传承与保护的时间特性
民间音乐在20 世纪末期遭遇了严重的传承危机。现阶段面临的主要传承难题为。
其一,在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化提升的促进下,农村人口不断外流,丧失了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民间音乐也逐渐失去了正常的生存空间。
其二,传承人基本年龄偏大,年轻一代对于新事物有着强烈的探索愿望,对于传统民歌没有太大兴趣,造成了无人继承的局面。
其三,艺术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导致了民间音乐文化在其他的主流文化及流行音乐等艺术形式面前失去发展空间及受众,处于边缘地带。
三、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现状
其一,民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严重受外来因素影响。民间音乐是一种小范围传播的音乐形式,在国内音乐市场中传播速度过慢,且发展受到阻力等不断地变化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些压力下对于民间音乐艺术的保护及传承也无法正常有序地发展。
其二,年轻人没有足够重视民族音乐艺术传承的意义。在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中,年轻人应作为这项工作的主体。但如今的年轻人对于现代流行音乐及摇滚音乐等类型更为注重。因此,年轻人没有足够的参与艺术传承工作的自觉性,这造成了民间音乐艺术进行传承与保护的工作极难开展。
其三,民间音乐落后的传播方式。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通常没有采用现代媒体进行传播的意识。相关负责人在实施传承保护工作过程中,少数民族人民也坚持只在本地开展传播及传承。若少数民族的年轻一代没有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意义提起重视时,这种传播方式也就成为民间音乐艺术在传承与保护方面的最大限制。
其四,少数人不重视民间音乐的传承价值。有些人的认知中认为民间音乐是落后的艺术形式,本身没有对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美感及艺术价值的欣赏水平,浅薄的意识中认为民族音乐艺术一定会被新型音乐形式代替。这种观念对于文化传承工作极为不利,给民间音乐艺术的传承及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其五,流行音乐的持续发展桎梏了民间音乐的传承形式。过去我们在不同的艺术表演上还能欣赏到民乐歌手表演的民族民歌,但目前此类专业歌手已所剩无几。现阶段的作曲家及表演者都将表现形式着重放在流行音乐方面,对于民间音乐从根本上缺乏传承观念。民乐艺术的传承已接近于枯竭期,缺乏自主的传承者,社会方面也并未对这项传承工作提高重视,致使弘扬民间音乐艺术的工作全面走进低潮期。
(二)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其一,民间音乐的断层危机。非遗音乐文化主要通过群体传承及个人传承两种方式进行传承。我国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艺人越来越少,且普遍年龄过高、男女比例失衡,很多民间音乐种类可能会失去传承动力。因缺少传承人造成的非遗音乐文化传播中断,其具备的特殊技艺及曲目也会随之消失。比如斡尔族、赫哲、鄂伦春、鄂温克、克尔克孜等民族只有语言却不存在文字,其民族音乐主要是通过口传身授来进行传承,但在现代的流行音乐不断的冲击传统音乐的情况下,许多传承人的下一代不具备传承及保护观念,导致了民乐传承后继无人的现状。
其二,群众缺乏保护意识。现阶段,政府部门逐渐提升了对非遗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视,大力发展并保护非遗音乐文化,这一过程中也凸显出缺乏执行力的问题,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少数民族人民没有保护非遗音乐文化的思想意识,使保护工作陷入被动,开展越发困难。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并不注重民间音乐,在其观念中认识非遗音乐文化的保护工作应由政府部门来执行,自身并未积极投身于保护工作。少数民族生存于以汉族为主体的社会环境中,文化自信感不强,认知中觉得民族音乐落后,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遗音乐文化的发展。只有其对自己的民族文化全面认可,积极开展非遗音乐的传承,才能为保护非遗音乐文化提供社会监督,提升民间音乐传承的实际效果。
其三,音乐文化没有适宜的环境。民间音乐是在不同的社会民俗文化生产中世代延续及传承下来的,保护非遗音乐文化离不开民族文化的受众。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部文化的持续涌入,年轻人多选择外出务工,民族区域逐步更改了社会氛围,各种习俗也多被现代化的生活理念同化,非遗音乐文化所具备的民间基础也早已被代替,这也促使民间音乐加速消失。年轻人接受国外文化的感染,逐渐改变了原有的音乐多元化欣赏角度,自然也对非遗音乐文化没有了兴趣,这严重损坏了非遗音乐文化的发展空间。
其四,重视申报、忽视管理的现实局面。保护非遗音乐文化时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开展项目申报时,政府及相关机构极其重视,以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作为支持,而申报成功后,却并未执行相应的非遗音乐文化保护工作,无法取得理想的保护效果。特别在经济落后的区域,因无法提供更多的保护经费,在实施保护工作方面难度更高。政府部门对非遗音乐支持项目申报,可引领当地经济,并申请国家财政补助,推动旅游或其他产业带来经济效益,提升当地的发展水平。而政府部门更注重经济发展,没有更多的精力来保护非遗音乐文化,造成无法实现相应的保护效果。另外,非遗音乐文化的保护工作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不能以此评估政府的业绩,这也导致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无法接受合理的监督。
四、音乐艺术的传承与保护策略
(一)强化政府保护职责,传承创新民间音乐
其一,各级政府明确自身的主体作用。国家为加强民族艺术的传承与民间音乐的保护工作,制定了系统的维护措施。但是,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未正确认识到自身对于传承和保护工作的主导责任,只是将这项工作交给社会群体,这导致了少数民族整体范围内的音乐艺术传承及保护工作的实际效率极低。所以,国家要不断增强扶持力度,指示各级政府及时发挥主导职能,为传承保护的社会组织提供便捷程序,同时发挥领导效能,全面落实政府的主导及规划任务。
其二,各级政府要全面体现保护职能。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调查、记录、总结、上报等,开展音乐艺术的抢救工作,召开拯救濒危音乐艺术研究会议等,均需要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来指导。政府要承担音乐艺术保护工作的文字性编辑工作,如抢救及复原民族乐谱、寻找濒危乐曲的传承人等。
其三,进行小范围的创新文化活动。政府改进现行的传承规划,更改保护观念。如协助传承者创新改进民族民间音乐艺术,在维持原有的音乐艺术核心的条件下,适当添加现代的民族音乐元素,让年轻人更容易接受民歌,在主观上愿意对民间音乐艺术进行传承。
(二)提升社会保护意识,拓宽民间传承渠道
其一,在传承保护工作进行中,要重视对理论的深入研究,一切调节及查找行为都应在专业领域进行,这样才会保持对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及保护工作的合理原则。为提升工作的专业水平,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掌握相应的民族、社会、心理等学科的专业理论,使各项规划决策都科学、合理。
其二,民族民间的音乐艺术传承人要改进传承保护理念。
一是少数民族群众要及时转变自身对待本民族的民族民间音乐艺术观念,意识到其对于维护自身的民族文化及体现民族自豪感的关键作用。
二是年轻的族人要明确自身的文化传承责任,全面树立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观念。
三是少数民族在民间的活动主体要发挥自身职责,广泛传播民族民间音乐艺术。
其三,探索更多的民间传承形式。为使民族民间音乐艺术传承及保护工作提升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寻求更多的民间传承方法,具体有以下方式:
一是,自然传承,就是在民族村落当中,利用日常传唱、节日演唱来实现“口口相传”。这种传承形式原始自然,但缺乏传承指向,传承效果不理想。
二是,家族传承。这种最为普遍,能在较大范围内传承,但传承时间过长,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三是,师徒传承。此类传承方式中师父多为民间艺人,而徒弟大多是同族年轻人或社会普通学生。
四是,符号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主要是依靠乐谱和音符,可将民族民间音乐进行符号化处理,再加以传承。这种传承形式不立体,效率不高。
五是,模仿传承。这种传承方式时常以艺术表演及商业演出的形式出现,是非本民族表演者对照当地音乐艺术进行的模仿。
(三)强化遗文化教育,明确非遗保护责任
其一,提升非遗文化的社会教育。民间音乐取自民间,也应由民众进行传承,我国目前的社会公众文化还未提升保护意识,需要通过非遗文化的社会教育形式来提升民众对保护的认知,使民众自发开展非遗文化的保护活动。一方面通过中小学教育的音乐课堂,邀请出色的非遗传承人开展科普教育,从源头培养群众主观上的文化自信,在基础教育阶段,丰富音乐课堂内容,达到音乐教育的目的。而高等教育中,则需设置音乐选修课,聘请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承人为外聘教师,对大学生开展系统性教育,提升其对音乐文化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调动不同的社区机构,全面保护非遗音乐文化,通过社区宣传板及组织群众活动,来宣传非遗音乐文化,使社会群众初步掌握非遗音乐文化内容。
其二,创建非遗保护的责任制度。非遗音乐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收集资料、传递申报文件、参加非遗评定,才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支持,用以传承非遗音乐文化。所以,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需要几代乃至几十代人的努力。为避免我国目前的重视申报、忽视管理的问题,要建立非遗音乐文化的管理责任机制,来有效限制相关部门的行为,对非遗音乐文化提升重视,为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强化数字资源建设,丰富传承保护技术
现阶段引进的现代化技术为非遗音乐文化保护及传承工作提供适当的手段,有助于非遗音乐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顺利开展,为使现代化技术体现出自身的优势作用,就要创建相应的数字信息化保护体系。
其一,通过VR 技术实现对非遗音乐文化的重现。保护非遗文化的过程中,广泛应用VR 技术,这项技术现已成为关键的文化保护技术,通过VR 技术实现情景再现,可提升群众与非遗文化间的互动接触,达成资源存储的数字化共享。在非遗音乐文化方面,可通过VR技术创建三维数据库,运用建模及网络等技术设置虚拟情境,将文字无法保存的文化内容利用画面及视频形式加以记录。再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文化遗产的色彩、符号、纹理等的信息识别,并一一标记,生成矢量数据,整合后形成基因信息库,可为非遗音乐文化传承提供全面的资源储存。
其二,努力研发创建非遗数字展览馆,我国有着多样的民间音乐文化,大多的音乐形式是利用曲谱、文字及口头形式来实现传承,只有通过走访民间艺人,才能体会到这类文化艺术原始的状态。运用拍摄的视频制作出相应的VR影像资料并进行保存。例如,创建苗族音乐数字展览馆,全面集成动态及静态遗产,将非遗文化整合并保存于数字展览馆,可面向全国进行展览,让所有人都可以欣赏我国灿烂的民间音乐文化。
其三,要科学尝试通过新媒体开展宣传,拓展非遗音乐文化的实际影响效果。新媒体是新时代的产物,微博、微信公众号这两个被广泛应用的平台,拥有众多的用户群体,可将信息实时推送给千万乃至上亿用户,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拓宽传播对象的影响面,提升传播效果,为非遗音乐文化传承工作提供新的形式。可有效开展与微信及微博平台的公益合作,投放开屏及插播等广告,进行对非遗数字展览馆的推广,通过广告效应为非遗音乐文化吸引更多人群在网络上浏览展览馆,进一步加深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承。
五、结语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音乐类型是人类精神文明方面的宝贵财富,提升非遗音乐文化保护工作,可提升对我国民间音乐文化的探讨,创建非遗保护体系,体现音乐文化的实际价值。现阶段民间音乐传承现状是被城市化、工业化、流行音乐等不同的发展所影响。政府部门需加大支持力度,搞好非遗传承人的队伍建设,提升非遗文化的社会性教育,健全非遗保护的责任制度,创建数字保护系统,促进其产业化发展,全面实现非遗音乐文化的保护及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