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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构视角下中国法院的功能
——兼评《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

2023-10-06曹永海陈希国

关键词:裁判法院司法

曹永海 陈希国

引 言

国家建构是指以现代民族国家政权为中心,通过权威渗透等方式,建立并加强一个政府或政权体系的过程。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建构通常都会同政权体系的建设相联系。然而这种做法会使得研究焦点局限于政治层面,忽略了社会层面。①参见陈军亚、王浦劬:《以双重革命构建新型现代国家——基于中国共产党使命的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1期。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而言,政权体系的建设更加强调合法性与合理性。国家对社会权力的控制于国家建构而言是重中之重。因此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提高国家能力是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①参见郑智航、曹永海:《国家建构视野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同现代国家建构有着直接的联系。良好的司法运作更能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联系并稳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司法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法院作为司法体系建设的重要部门,于我国国家建构而言不仅需要承担基本的司法裁判功能,同时也需要承担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功能。随着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宏观层面对于司法建设也有了更多的期许。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自2014年以来就有近40个涉及法院的重要改革方案审议通过,这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司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性。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司法权进行的体制与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改革的永恒主题。②参见李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建构——“第12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讨会”综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郑智航教授的《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为这一主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角和研究思路,也向学界展示了丰富的实证文献和深刻的理论体系。这一研究采用了国家建构的宏观背景,不再局限于对法院功能的单一考察,拓宽了对法院功能的研究范围,有助于展现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有助于推动司法制度研究方法的更新,有助于为当下司法改革的完善明晰方向。

明晰法院所承担的一系列功能是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基础。因此,准确定位法院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中能够承担的功能,对于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完善深具要义。本文借鉴《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的理论视角与思维框架,同时以本书所提供的观点为基础进一步思考,试图解释中国法院如何以司法裁判为基础功能而实现其政治、社会和文化功能,意在指出法院所有的功能承担都可以且应当基于司法裁判功能予以实现。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功能助力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其他功能的发挥,这一进路有益于法院职能重心的稳定。

一、国家建构中法院以司法裁判为基本的功能承担

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开始从国家能力的角度研究司法权能和法院职能。然而,这些研究或者忽视了西方国家建构理论的历史背景,或者过于关注司法改革应然如何而缺乏对实际运作的分析,抑或对国家建构与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未能深入展开。①参见郑智航:《国家建构视角下的中国司法——以国家能力为核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指出,以国家建构为视角研究中国司法权的具体运作时,可以借助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框架。②参见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借助国家机构这一框架有益于明晰中国法院在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从而深入探讨中国法院如何能够有助于国家权力的内部下沉,中国法院是如何适应政治话语的。毕竟,同其他部门一样,法院亦需要承担国家政权建设的职能,并用司法话语维护政府的合法性。③参见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而借助国家与社会的依赖框架,不仅有益于对法院在社会管理、政策执行两个方面所能够发挥的功能予以考察,同时还便于对国家权力通过司法运作的社会下沉和司法文化的塑造功能进行深入研究。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这个二元结构并非是割裂的,二者之间会不断地碰撞交换,控制与反制。④参见陈柏峰:《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能力的视角》,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司法作为国家建构过程中调解社会关系、化解利益纠纷的重要方式,能够为现代国家政权提供政治合法性,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运行。中国在法治维度上的现代国家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就,都是以国家体制和国家能力为基础的。⑤参见陈柏峰:《送法下乡与现代国家建构》,载《求索》2022年第1期。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司法改革,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强法院政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此,对于中国法院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所承担的一系列功能予以考察,有益于明确中国法院的职能定位,有益于司法改革与司法体系发展的进一步规划。

司法裁判是中国法院的基本功能,学界早已形成共识,即法院不能偏离传统意义上纠纷解决的司法裁判功能。有学者提出,法院虽然有着多元的功能,但司法裁判功能仍是中国法院的基本功能,应防止法院舍本逐末,偏废裁判功能。⑥参见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院所承担的其他多元功能正是以司法裁判为基础的。司法系统并非完全独立封闭的系统,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要保证同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协调统一。从国家建构的理论视角来看,一切制度设计都应当服务于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合法性构建,司法也不能例外。所以,深入研究法院功能所涉及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功能,反而有助于更为深入地对法院的司法裁判功能予以定位。法院的多元功能有赖于司法裁判这一基本功能来实现,但当前域外司法实践无法给我们提供足够体量的经验作为参照,因此,有必要讨论中国法院是如何发挥能动性,以实现其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功能的。①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我国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路径与机制构建》,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因此,对于法院司法裁判功能的研究不能仅仅围绕纠纷解决以及相关主题而进行。对法院司法裁判的基本功能的考察,需要放置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以及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的框架之中,进行深入分析。一旦将法院置于这两个框架内进行讨论,就不得不对其所发挥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功能予以考察。

二、中国法院在国家建构中的政治功能

司法裁判是中国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功能。从国家建构的视角来看,法院司法裁判这一基本职能应当有益于国家政治权能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建构理论的提出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市民社会对国家能力的侵蚀。②参见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因此,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行都需要符合国家建构需求。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主要承担两项重要的政治功能,即国家权力的下沉与政治话语的进化,其中法院实际上承担了一种桥梁功能。

(一)国家权力下沉的功能

法院需要为国家权力下沉发挥作用,而国家权力下沉的实现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国家机构内对政策法律的贯彻;二是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能力越强大,其法律和政令越能够在国家科层体系内高效传递。③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3页。司法对于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能力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权力下沉是新中国国家建构的必要任务,它可以经由司法的运行而实现。④参见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7页。因此,法院必须负担起这一政治功能。《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详细考察了国家权力下沉的司法路线,指出法院通过司法活动能够拉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下沉。

法院的司法活动,需要贯彻法律的统一性,并监督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国家权力能够实现社会控制的基础,也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合法性依据。倘若一国政府内部的政策和法律本身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势必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降低公民对政府、法律的认同感,不利于国家认同的实现。虽然,学者们对于将科层管理的模式应用于法院机构提出过质疑。⑤参见余韵洁:《司法中立的异化、司法官僚及其克服》,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但科层制在司法组织体系被广泛应用的生命力源自它难以被替代的价值:利于司法政策被高效执行。①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276 页。因此,面对这种上下级法院间的“条条关系”所导致的司法失真,有必要放在国家机构间沟通框架内予以分析。②参见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0页。首先,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权,下级法院为了谋求“生存”空间,规避错案追究,采用能调则调的办案方式。其次,为了避免在疑难案件中承担裁判风险,下级法院往往会选择请示上级法院,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最后,为避免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冲突,地方法院可能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表面上执行某一政策,事实上是为了能够不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同时规避一些科层责任。以上三种情况都会使得司法活动偏离法治的轨道,这种看似和谐的机构间关系实质上是以牺牲法治原则为代价的。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务于政治权力的统一性,就应当致力于自身以及地方政府对中央的政策法规的贯彻。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担负起监督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责任,践行行政诉讼制度;③参见章志远:《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人民法院:问题与再定位》,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1期。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应当对国家法律政策予以全面贯彻执行。

法院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来达致国家与社会的沟通,实现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从国家建构的视角来看,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需要基于公民的国家认同、政治认同和法律认同来建立和稳固其合法性。因此这一理论提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融合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以期实现获得社会支持认可的民族国家建构。因此,法院作为司法领域沟通国家和社会的桥梁,承担着国家权力下沉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中国呈现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动态过程。一般来讲,国家权力通过司法运作的方式下沉到基层社会,所呈现的便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基层法院承担着国家权威向乡村社会渗透、重塑国家权威基础和驯服乡村微观权力形态等政治任务。④参见郑智航:《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乡村微观权力的整合为线索》,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但是,单向的权威渗透并不能有效回应地方的治理需求,无法有效加强基层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感,也就不能提升公民的国家认同感,无法协助中央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的机制,则为将司法社会运作实际境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央进行反映提供了可靠进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出:“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裁判要点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裁判理由应当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说理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紧密结合选定指导性案例的社会背景,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指导性案例编写报送这一机制的初衷虽然是服务于指导性案例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同时也实现了对各地司法实践的向上表达。一方面,既然它需要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那就意味着这一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既然说理要结合案例的社会背景,且要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良好,那就必须保证此类案件是对某一社会问题或者某一社会现象的反映。这就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报送能够反映基层社会的司法需求。

(二)政治话语的进化功能

中国法院需要对政治话语予以表达。《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选取了1980—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部分内容,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发现,“中国司法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受到的政治约束愈来愈少,具体的法律话语在中国司法场域中愈来愈得到凸显,但是中国司法仍然深受中国政治制度、政治架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中国司法体制已被深深地镶嵌在中国政治体制之中”①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由此,作者分析,中国司法与中国政治制度呈现出一种单向进化的关系,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也必须在中国现行的政治架构之内。当然,作者也指出了这种模式的局限在于缺乏司法对政治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三点构想:区分某一政治目的是法律的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避免将司法目的简单视为政治目的的“复写”;以正当法律程序实现或体现政治需求,坚守宪法底线,用宪法引领中国政治制度、政治架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发展。但是以这三点为基础,中国司法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架构发展的推进作用,亦可以通过指导案例报送机制的发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话语表达来实现中国法院这项重要的政治功能。因为前者能够形成一份反映社会司法需求的重要文献,后者则能够将之向中央进行反馈。在这一进程中,法院能够通过对已有审判材料的筛选、整理、分析,传递,沟通社会与国家,从而起到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架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发展与进步的推动作用。

(三)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功能

无论国家权力的下沉功能还是政治话语的进化功能,实质上都是围绕着司法审判这一基本功能实现的功能拓展,其本质上是通过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沟通国家与社会,协调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机关间关系。因此,可以认为,法院的司法裁判这一基本功能还能够起到沟通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作用,表现为沟通国家社会的桥梁功能。一方面,从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实现来讲,国家首先需要树立其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基层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向基层社会传递中央的政治话语,促进基层社会对中央的政治认同。同时,通过司法裁判活动,法院能够在基层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公民对法治的信赖度,从而实现对政权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中央难以及时有效地获知社会中矛盾的发展和变化,因此,透过基层法院出现的各类代表性案件,中央能够适时地调节相关政策。

三、中国法院在国家建构中的社会功能

以法院的司法裁判这一功能为基础,中国法院在国家建构中所具备的社会功能包括维持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以及执行公共政策。

(一)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

法院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要体现为解决纠纷功能、权力配置功能、维护法律统一功能三个方面。①参见姚莉:《功能与结构:法院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首先,不同于私力救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一来是对国家权力的体现;二来是对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的贯彻,以此彰显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塑造司法权威。其次,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对宪法尊严的维护,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实现对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的防治,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下沉的保障。最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确立司法权威,是维护法律统一性的重要方式。

(二)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

中国法院除了具备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外,还有着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和发展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息息相关,而社会治理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础。②参见曹阳、黎远松:《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税收法治化建设》,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司法具有明确的政治功能,而法院作为社会管理机构,也具有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③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期。

一方面,法院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体现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在《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作者提出,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三种方式参与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但这只是满足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十分有限。理论上讲,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形成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但实际上,案件一旦牵扯到行政机关就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再者,由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块块关系”,法院并不会在实质层面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因为这对于法院自身而言可能会加重工作负担或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再者,司法建议纳入绩效考核也会增重法官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而实际上司法建议并不能有效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故而作者提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回到司法逻辑。而以司法判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意味着法院如前所述一般通过行政诉讼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而是指法院通过具有个案性的裁判活动引导或者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另一方面,法院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体现在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上。有学者指出,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发挥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①参见游劝荣、姚莉:《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司法模式探究》,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5期。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法院要加大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强调法院工作重心前移,强调对纠纷源头的化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是基层社会治理组织体系中的一员,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引领、保障作用,它能够推动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结构的完善。②参见高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完善》,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11期。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司法是社会治理有效实现的基本保障,而人民法院作为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专业化机关,更是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的首要责任。因此,无论通过诉前调解还是诉讼裁判,司法的第一要义都是公平公正解决社会矛盾,调和利益纠纷,防治违法犯罪,通过高质量的司法活动,积极发挥对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作用,积极发挥处理社会纠纷的社会治理功能。

(三)执行公共政策的功能

以司法裁判这一基本功能为基础,法院在社会层面的功能表现还包括对公共政策的执行。卡多佐在对司法和公共政策的研究中提出,法院的职能在于精准确定适宜当前社会、当前时代的政策规则。③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9页。学者们对于法院就公共政策如何执行已有诸多成果,《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就有着相关的详细论证,作者借用卢曼的系统论,强调社会系统需要对环境保持一定的开放,在“系统—环境”进路中各个子系统间的相互影响是其发展与更新的内在动力。在通过对法院执行公共政策运行的实然状态进行研究之后,作者提出了法院应考察公共政策和宪法之间的关系,通过“高位推动”引起各部门重视的操作路径。但除此以外,法院对公共政策执行功能的践行仍需要考虑合法合理性的问题,当案件中纠纷解决和公共政策出现张力之时,即便公共政策是合法的,法院的裁决也必须要维护裁判的公正,否则即便形成或执行了公共政策仍会造成公众对其合理性质疑。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有益于将政策中的价值观向社会传递,为了有效实现这一目标,审判就需要采用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的正当结合,即法院的裁判既要考量其社会效果,也需要考虑程序规则的价值。①参见廖永安、王聪:《法院如何执行公共政策:一种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有机结合的裁判进路——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2期。简言之,法院裁判执行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有益于对政策导向的社会价值观塑造,维护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价值统一性,但同时司法裁判仍需要注意司法程序的合理合法,以此才能保障通过司法裁判进行公共政策执行的正当性。不难发现,除探讨法院是否应当执行公共政策以外的研究,学者们对于公共政策进入司法系统实然层面的考察都不能够脱离司法裁判这一基本功能。从司法裁判所能够引起的社会效果而言,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是可行的。但是,法院要充分考量公共政策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判断政策的合宪性。②参见郑智航:《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2页。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合法合理性来考虑,法院也应当持一种审慎的态度。

四、中国法院在国家建构中的文化功能

法院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进程中还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塑造功能。《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通过考察法院对司法文化塑造建设实践,意图揭示其中的逻辑和立场,认识到司法文化包括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司法环境文化,在具体叙述法院司法文化塑造方式时,归纳了树立榜样、文艺宣传、文化展览、礼仪培训这四种方式。然而,这四种方式并不是法院司法活动的核心。诚然,作者揭示了法院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进行司法文化塑造活动所暴露的不足,但却未能更进一步说明法院如何才能回归司法裁判本身进行司法文化塑造。

(一)司法裁判的文化标识功能

无论法律文本还是司法裁判,其本身都必须根植于一国的政治与文化。对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而言,法律应当是对民族法律文化的镌刻,司法则是对这一文化的诠释。司法裁判的说理都是根植于政治、文化土壤的,也都具备其特有的社会功能。③参见杨帆:《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现代民族国家需要巩固和彰显其政治、文化的边界,然而全球化会推动世界多元文化的交融,一方面有益于促进文化交流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对统一固有文化的侵蚀。因此,在法治维度上,立法和司法都需要成为法律文化统一的担纲者。在《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作者所展现的树立榜样和典型、文艺宣传、文化展览、司法礼仪培训,不仅是法院对司法文化的塑造,同时也是对司法文化标识功能的一种表现。此外,法院还能够通过司法裁判来完成对文化的标识和象征。

中国法院的司法活动能够通过具体的裁判形成对中国政治话语的表述以及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叙事。一方面,中国法院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它需要承担起政治话语向基层传递的任务,从而协调中央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从上到下都维持和呈现统一性与协调性;另一方面,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又必须紧扣社会文化,以避免与社会文化的脱离,造成司法判决难以为公众所接受。虽然法院也承担着将社会舆情向中央进行反馈的功能,但法院以司法裁判来宣传和象征司法文化时,必须要在政治话语的基本框架内行进。因此,在个案当中,法院与地方文化之间会呈现出紧张的关系。对此,有学者就司法裁判同公众意见之间的关系做过相关探讨,①参见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也有学者是从法院和社会文化的结构关系进行分析的。前者认为应当加强司法判决的说理,增进程序公正,从而强化司法公信力,以减少法院与社会间在个案中的紧张关系;后者则认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与社会文化间的紧张关系就得在二者的互动中形塑一个稳定的结构关系,使得司法活动能够最大程度承载社会文化的价值。②参见高冠宇:《法院如何沟通文化——基于法院与文化的结构关系》,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2期。诚然,加强司法公信力似乎能够令司法裁判更具社会信服感,但仅仅是加强说理和增进程序公正,显然不能够充分解决文化领域的冲突。公信亦属于一种文化范畴,司法公信取决于司法裁判与人类精神文化价值的契合性。③参见江国华:《论中国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倘若裁判本身同当地文化有极大的冲突,显然难以说服公众。

(二)司法裁判的文化承继功能

司法活动对政治、文化的表征,建立在文化承继的基础之上。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会具有对文化的承继功能。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不可能全然脱离传统民族文化。于个人而言,社会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文化的学习;于社会而言,文化的发展必然要以原有的、现有的文化为基础。对于法律和司法而言亦是如此。法院的司法裁判需要考量历史习俗、文化观念、民情等等。④参见张文显、李光宇:《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衡平分析》,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7期。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为了切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就需要符合本国国情、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历史习俗。比如说,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乡土文化和家文化。因而当下的司法裁判清晰地表现出人们对传统文化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推崇与遵循。⑤参见李平:《〈民法典〉中“家庭”的双重意涵及传统文化的启示》,载《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再有如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便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传承和体现。对于西方国家,无论走理性主义道路的大陆法系,还是经验主义的英美法系,都是基于其本国的文化传承。我国的调解制度亦是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司法调解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中对和谐价值、人际关系、社会秩序、纠纷解决的重要倾向。①参见李炳烁:《论司法调解规范化的实践问题与路径选择》,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

(三)司法裁判的文化续造功能

法律文本和司法活动可以被看作是对文化的承继和表达,而司法裁判同样能够对文化进行续造。前文已述及,《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展现了四种文化塑造的基本方式,但这四种方式更多还是对已有司法文化的展现或象征。一方面,当新的社会矛盾出现在法庭时,法官首先会适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试图将之框入原有的文化体系当中,但同时这一司法活动事实上是将一种新的社会纠纷纳入原有文化框架,同样可以看作是一种文化的塑造。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重大的社会案件,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或裁决是对现有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一种肯定,能够向中央传递当前社会所反映的文化价值观念,从而推动立法的修订。例如,印度抗癌药代购案中,陆勇被公诉至法院便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次年,法院对检察院针对该案的“撤回起诉”做出了准许裁定,这为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奠定了文化基础。

结语:中国法院司法裁判功能的延伸

本文以《当代中国法院的功能研究:理论与实践》一书关于法院功能的研究为基础,将法院置于“国家—社会”这一主要的运作框架中对法院司法裁判功能在其他领域的功能呈现予以考察。法院作为国家和社会进行互动的重要轴承,通过其基本的司法裁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功能。当下,法院的诉累压力逐年递增,而法院体系考核指标的多元化亦不断增重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一来国家希望法院能够承担起一定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功能;二来繁重的诉讼压力不仅令法官不断负重,长时的诉讼流程亦会令诉讼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负面情绪,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事实上,法院基于司法裁判这一基础功能同样可以做到对其他领域的功能延伸,良好的司法裁判能够更为有效地化解利益纠纷从而调解社会关系,为现代国家政权提供政治合法性,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地运行。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法院而言,从国家建构的视角来看,它应当担负起除司法裁判之外的一系列功能,但同时,这些功能的实现应当以司法裁判活动为中心而展开,应当表现为对司法裁判功能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进一步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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