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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10-05□黎

桂海论丛 2023年1期
关键词:高质量法律农村

□黎 慈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在准确把握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律以及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部分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1]42在新时代,建设农村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重要意义。

伴随乡村振兴全面深入和持续推进,中国农村社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局面,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传统依靠“理”或“权威”的方式已无法有效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农村和农民对“法”与“法院”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必将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提出更强的诉求和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投入加大,但相对于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仍然存在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均衡等突出问题。因此,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乡村振兴战略下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新时代亟须解决的新课题。

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目标和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2],促进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面振兴。上述“五位一体”的全面振兴,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涵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高质量发展”成为高频词汇之一,并着重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1]28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力量,理应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何谓“高质量发展”?学界的观点尽管不一,但达成共识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高质量发展的宗旨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质量发展应坚持的发展理念体现为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等;高质量发展的标准是产品服务质量得到普遍提升、社会经济效益更加优良[3]。可见,高质量发展,是指为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4]。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法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实现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主要体现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

1.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普及化,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建立由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法律顾问等多层次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的高覆盖度,让农村居民能普遍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

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依赖于多元化供给机制的建立,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为政府能提供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以及财政支持;市场和社会能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所需资金、设备、产品和服务;公众能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志愿活动、评价活动、监督活动。

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应当是全业务、全时空、精准化的高品质法律服务,全业务是指在传统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的基础上,提供诸如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农村人口异地安置和帮教等农村居民所需的多层次、多类型公共法律服务;全时空是指农村居民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随时可以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是指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所需,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

4.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坚实有力的保障主要体现为,有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有充足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保障,有智慧型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的技术支撑。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工作的总抓手。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5]。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夯实乡村法治的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有助于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切实提升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满足农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也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所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地区传统经济结构与利益结构必将被打破,农村群众过去主要依赖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多。第一,对于创业农民而言,他们面临着生产要素、产品服务、劳动服务等诸多市场因素的不断变动,不时会遇到土地流转、买卖租赁、抵押担保、融资借贷、招工用工等法律问题的困扰[6],因而亟需获取公共法律服务,以避开创业风险带来的损害。第二,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他们随时可能会面临诸如耕地、宅基地、林地、水源以及拖欠工资、拖欠农产品销售款等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也可能遭遇毁林开荒、围湖搭建、超标排污、垃圾围村等不法侵害,还可能担心自身在不懂法的情况下作出触犯法律的行为从而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他们对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愿望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显得更加迫切。

2.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促进城乡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重大目标的实现,依赖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一,助力基层政府发展农村经济开展顶层设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才在开展针对性帮扶过程中,通过挖掘自身潜力,从制定法规和拟定政策的角度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建言献策,有助于形成科学性更强的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以及经营体系的建设标准和实施保障措施。第二,培育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农村居民群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下的农村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亟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治宣传,做好普法工作。第三,保障乡村产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决策立项之前,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当好法律顾问,评估预引产业的合法性,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拒之门外,对合法性优质产业开展全程法治指导,有助于保障农村产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保障农村社会大局的持续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只有在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的环境中运行,才能实现高效有序运行。维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意味着尽量减少矛盾纠纷,或者有了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种良好状态的达成,必须有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予以保障。第一,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指导村民开展耕地、林地、宅基地流转契约的签订,可以避免后续矛盾的产生;引导村民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有助于防范纠纷演化成恶性刑事案件。第二,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农村开展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教育,有助于强化农村群众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使其做到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既能自觉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促进有效构建和谐乡村。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正如有学者指出:“无论如何,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状况的关注、了解和研究,并不像它所应当获得的地位那样令人乐观。”[7]当前,受制于农村自然条件、居民构成、经济发展等因素的现有水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落后于三农建设、无法适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农村居民面临的法律疑难问题正在逐步增多,然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致使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司法部发布的“2018-2020 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显示,农村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由1 万降至0.87 万,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由3.74 万锐减至2.8 万①。究其原因,主要是2017 年12 月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并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分为事业体制、普通合伙制两类。随着法律服务所脱离行政机制走向市场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过去靠政府财政保障经费转向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基于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购买力远远比不上城市,因而一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向城市寻求更好发展。与此同时,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由于过去事业编制的取消而失去岗位光环,一些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工作能力强的法律工作者不愿意投身于农村,甚至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农村离职转向城市就业。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矛盾较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呈现出供给主体多元化、供给形式多样化、服务对象扩大化、服务内容多类型化等良好态势。然而,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农村传统的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被打破,农村社会新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矛盾和新问题增多,农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长,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充分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缺乏保障、农村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少,成为阻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涉外等相关领域新问题,由于缺乏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公共法律服务不能很好满足农村群众的新需要;农民工、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近年来不断增多,公共法律服务在尚未满足一般农村群众需求的情况下,对这些新增特殊群体的特殊法律需求还没来得及给予特殊关照。

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现象表现尤为显著。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存在较为明显的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和省际差距,以律师为例,司法部发布的《2020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0 年底,我国执业律师人数为52.2 万人,其中广东省律师人数最多,达到55136 人,另外律师人数超过3 万的省(市)还有北京、上海、江苏、山东[8],呈现出律师集聚于中东部经济发达省份的显著特征。同时,受城乡业务数量和收益差异等因素影响,大部分律师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其他较大城市,真正长期居于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人数少之又少,导致农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不利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此外,农村地区尤其是相对贫困的农村偏远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缺乏应有保障,有的没有列入基层政府财政支出项目,有的即使列入也没有得到有效使用。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转型相对艰难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指出,到2022 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于农村现有条件,相对于城市而言,要实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转型、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

1.部分基层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到位。尽管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但一些县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此并没有给予更多关注,对公共法律服务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只是设置了法律服务机构,但是没有厘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加之缺乏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支持,导致公共法律服务流于形式现象较为突出。

2.部分农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存在认知偏差。受传统农村固有观念影响,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群众更愿意依赖于乡规民约、宗族习惯或者乡贤口令解决矛盾纠纷,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没有必要甚或会激化矛盾,加之最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在乡镇政府院内不容易接触到,甚或他们不知道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这回事,因而不能有效求助于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3.部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能力不足。如前所述,基于法律服务所事业编制的取消、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农村法律服务业务数量偏少且标的不大,不论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法学专业毕业的高层次人才,一般都不大愿意从事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以至于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任职的人员往往年龄偏大,他们不善于捕捉法律法规更新讯息,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出现的金融、互联网、涉外等新问题更是知之甚少,无法胜任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重任。

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

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重点做好的三项工作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建设文明乡风[9]。无论是哪项重点工作,都需要乡村法治作为保障,也都离不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因此,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必须围绕更好满足农村群众新形势下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面更广、便捷高效水平更高、均等普惠性更强的农村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快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

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在本质上是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与共享的过程,政府部门应当坚持兼顾公平、提升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社会发展实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服务的形式,引导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流向,以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1.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当前,尽管大部分农村地区建立了县、乡、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但还有部分农村地区只设置了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就全国范围来看,一般乡镇辖区面积在300 平方公里左右,对于居住在离乡镇行政中心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他们即使有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考虑到路途遥远和交通不便等因素,往往就选择放弃。事实上,除了乡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难于接触到,即使部分地区在村(社区)设置了相关机构,但基于前些年村村合并带来村(社区)面积成倍数扩大,加之农村老龄化加速和留守老人增多,也无法很好满足农村群众便捷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因而,在普及县、乡、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同时,还应当适时考虑延伸至村民小组,以形成覆盖面更广的县、乡、村(社区)、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2.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者的“万人比”。公共法律服务者的“万人比”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每一万人口中平均拥有的公共法律服务者人数,是衡量公众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便利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该地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城乡之间、贫富悬殊较大的农村地区之间,在公共法律服务者的“万人比”上存在较大差距。要缩小这种差距,政府宏观调控是必要手段,需要上级政府重视并采取扶持政策,比如采取减少税收、增加补贴等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驻守农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又如采取公务员招录激励措施,对在基层从事一定年限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给予一定倾斜。

3.强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下,政府加大财政经费拨付、城市资金融入农村,为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因此,基层政府在加大经济领域发展资金投入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所需资金的匹配,而且应当保障经费匹配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此外,对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经济相对贫困地区,各级政府更应当采取倾斜政策,拨付专项资金,支持这些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发展。

(二)深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能否满足农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既是衡量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其始终追求的本质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随着农村社会的深刻变化,农村群众必将面临多类型多层次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将会提出更多新要求和新标准,为此,深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乡村法治、实现乡村振兴的一个时代要求。

1.提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优化供给主体。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利益多元化发展,农村群众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融资、涉外交易、土地转包、征地补偿等多方面的法律疑难问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层次,决定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故应成为深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一方面,鼓励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基层政府部门通过联系培训单位、支持培训经费、给予培训时间等方式,让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培训机会,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引进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基层政府部门既可以从高校招聘法学专业毕业生专门从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引进专职律师轮流到农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2.建立“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内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为纠纷调解、法律公证、劳动争议仲裁、复议、诉讼等。基于农村群众的认知局限性和发展生产急迫性,他们要么难以找到业务对口的公共法律部门,要么时间和精力不够,顾不上到处奔波寻求业务对口公共法律部门,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得到公共法律服务,有的甚至因此耽误了仲裁、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印发的一系列文件中提出要推进建立“一站式服务”综合服务平台[10]、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11]等服务理念,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提供了指引。所谓“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就是“集诸多法律服务(如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务代理、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于一体,旨在为农村群众提供较为易得的法律服务和指引的新式农村法律服务体制”[12]。“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在于,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对于自身有能力解决的简单法律问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直接解答、调解或采取其他干预方式;对于自身没有能力解决的复杂法律问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导农村群众联系公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对于需要多个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处理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组织相关机构共同为农村群众办理。

3.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现代技术含量,创新供给方式。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发展,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创新提供了新契机。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现代科技手段高度融合,打造“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成为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此,政府部门可以构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指引农村群众将自身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填入指定模块,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获得法律服务;政府部门依托大数据技术,能对农村群众所需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精准分类,并能通过评估农村群众的法律需求走向调整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政府部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能随时为农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检索、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三)构建多元共建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不充分、不平衡是影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原因。面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新需求,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多元主体共融共建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1.加大政府公共法律资源供给。公共法律服务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是我国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中把握正确方向、掌握丰富资源的优势,应当成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当前,只有加大政府供给,才能确保农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获得更充足的保障。第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中长期建设规划,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第二,加大财政投入,注重对贫困偏远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保障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经费来源。第三,委派公职人员,采用将服务农村作为绩效考核标准的方式,发挥公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直接参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第四,优化人才政策,实行公务员招录中优先选聘农村法律工作者的做法,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投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2.引导行业支持。法律服务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拥有一支数量可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以律师为例,其数量在2020年底已经超过52.2万人[13]。这支法律服务行业队伍力量一旦能得到有效运用,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经济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费、发放补贴、提供办公用房等方式,吸引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单位为农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法律服务方式,与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将律师业务扩展至农村,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

3.鼓励社会参与。基层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使其作为政府供给、行业支持以外的有益补充,成为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第三种有生力量。第一,争取政法院校支持,由高校通过实习、见习、调研或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等方式,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到农村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以及为农村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第二,引导社区、街道以及相关单位组织离退休政法干部和法学教师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发挥党员律师②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为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4]继脱贫攻坚战获得重大胜利之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在通往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目标征途中,必然伴随着农村传统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引发的新问题,以及新生产资本注入、新生产模式引入带来的新矛盾,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的妥善处置,依赖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要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高质量飞跃。由于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系统基础薄弱,高质量发展的实现绝非易事,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以建设,这既需要基层党委的强有力领导,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大量投入,还需要法律服务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广泛参与。只有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实现互通互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才能获得高质量发展,也才能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注释:

①此处数据根据2018-2020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整理所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EB/OL].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jxx/.

②司法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底,党员律师已达16.3万人,在全国律师总数中占比为34.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0 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EB/OL].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jxx/202006/t20200622_350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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