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道德责任理论的逻辑进路
2023-10-03郭金鸿
郭金鸿
被称为“永垂不朽的罗马人”的西塞罗(Cicero),是一位把激情奔放演说和凝心严谨钻研哲学集于一身的思想家,他完美践行着作为哲学家探索超越性知识的义务和作为政治家对国家治理的职责。但是作为哲学家的西塞罗却不被后人重视,其富有实践哲学特色和缜密逻辑体系的道德责任思想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对于日益重视道德责任研究的伦理学界,无疑是一个不小的遗憾。本文主要以西塞罗的《论责任》为解读文本,辅之以《论至善和至恶》,从实践性与学理性两个层面梳理和研究西塞罗的道德责任思想的构建逻辑,以确证西塞罗独特的哲学贡献。
一、现实逻辑:作为生活方式的实践哲学
1.哲学是城邦指南和避难所
古希腊罗马时代,哲学可以说无所不包,对真理的追求、对智慧的热爱和对风俗习惯的关注都在其列。从社会生活中寻找哲学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是西塞罗哲学思想的导向。西塞罗不遗余力地大加赞美哲学是生活的指南、美德的发现者,是精神治疗的有效方式,也是度过闲暇时光最为荣耀的方式,是一种完善自我优越性的生活方式。他指出,哲学的目的在于服务现实的政治生活,是上天赠予人的最好礼物,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带来善的幸福生活。“西塞罗向哲学求助,因为他希望哲学会哺育美德并且惩治罪恶。哲学必须不断影响现实和潜在的领导人,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效劳。”[1](98)
西塞罗一生热爱哲学、传授哲学,无论是忙于政务,还是身处流放的险境中,始终以创建罗马哲学为己任,以巨大的热情投入研究哲学中,甚至上升到民族利益高度来严肃认真对待这一使命。他以书信或对话体撰写的以伦理学为主的哲学著作,讨论善恶的本质、德性和责任等问题。
2.道德责任:哲学领域之最重要部分
西塞罗把道德责任视为哲学领域最为重要的部分。他说:“虽然整个哲学领域都是肥沃多产的,没有哪一部分是贫瘠荒芜的,但是,其中最富饶或最有成果的莫过于讨论道德责任的那一部分,因为从这些道德责任衍生出过一种始终如一和有道德的生活的法则。”[2](212)哲学家应该把探讨道德责任作为首要工作,因为“关于道德责任这个问题所传下来的那些教诲似乎具有最广泛的实际用途。因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此外,探讨这个问题是所有哲学家共同的特点;因为如果一个人不反复灌输任何有关责任的教诲,他怎么能自称为哲学家呢?”[2](91)真正的哲学家,必须对城邦的需要有所认识,顾及其学说的实践结果,更重要的是考虑个人对城邦和自身本性所负的责任,以及在公共生活的范围内才可获得的荣誉。也正是认识到并且愿意负担起这份担当,西塞罗认真思考道德责任问题,并初步构建起道德责任理论体系。
黑格尔曾讥讽西塞罗的思想肤浅,称之为“通俗哲学”,认为他只是比孔子高明一点的实践智慧者,因为其哲学并没有显现出形而上学的思辨性。由于黑格尔在西方哲学史上的深远影响,他的这一结论使得西塞罗思想在哲学史上被误读了很长一段时间。从历史发展来看,这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对“哲学”的界定,另一方面在于他忽视了各民族哲学发展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和特质。恰如20 世纪著名思想家列奥·施特劳斯所指出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关键在于黑格尔“没有严肃看待西塞罗在以自己的方式处理哲学素材时所使用的方法及怀抱的目的,更不用说它的思想实质”[3](165)。如果从责任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上讲,则更能看出黑格尔是“肤浅”地理解了西塞罗。法国哲学家列维纳斯在以责任反思现代性的后果时,认为对“他者的责任”是人成为主体性存在的根本,责任从根本意义上不是对自己行为负责,而是对他人负责乃至对他人的责任负责[4](56)。因此,假如我们换一个参照系来评价西塞罗的哲学思想,则会得出不同于黑格尔的论断。若从伦理学角度来研判西塞罗的责任思想,则可认为其恰恰命中了当时罗马社会发展特别关注的问题。古罗马同古中国一样,偏重于实用理性和实践智慧。我们应从平实的语言、实践的生活中发现《论责任》所呈现出的通俗道德理论背后蕴含的深刻道德理论和正当合理性的根本原因。
二、历史逻辑:西塞罗面临的道德责任问题
1.亚里士多德以来责任理论发展的两条路线
责任问题最初以神话色彩的“命运与责任”方式呈现出来,人试图通过自身努力来抗争命运羁绊,却又成为诸神的工具性存在,人无需为自己命运负责,也无需和无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试图以理性自觉方式来解决所面临的挑战,尤其是柏拉图主张以“知识”作为责任的基础。但是,责任问题不仅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反而变得更为扑朔迷离。亚里士多德以行为者的自愿性深度思考责任问题,对“责任与意愿”“无知与免责”“责任与品质”之间的关系阐释,成为后人继续研究道德责任问题的起点。
亚里士多德之后,责任理论的发展大致有两条进路。一是偏重于理论的形而上研究,延续亚里士多德“主体责任认定条件”的思路,强调自愿、选择、强制与无强制等因素来思考行为主体的责任担当与免责,经由中世纪基督教对意志自由与责任问题的思考,成为近代以来决定论、自由意志论关涉到的责任问题;二是偏重实践层面的责任履践研究,基于“自然”“美德”把亚里士多德所崇尚的“实践理性”落到公共和个人生活中,把责任当作是实现幸福生活的美德要素,秉承“幸福就是灵魂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以斯多亚学派、新学园派注重“自然”的责任为代表。西塞罗则秉承了后一条研究思路。
2.帕奈提奥斯遗留的道德责任问题
西塞罗的伦理思想吸收众家所长,总的说来比较倾向于斯多葛派,尤其是帕奈提奥斯的伦理思想。《论责任》在借鉴帕奈提奥斯的责任思想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讨论了道德生活中的一些基本准则,以及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当履行的各种道德责任。整部著作共分三卷,分别讨论道德上的善、利、义与利的冲突。
西塞罗认为帕奈提奥斯的责任思想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和缺憾:(1)没有对“责任”本身进行定义;(2)没有阐明各种德行如何取舍;(3)在涉及利益的规则中,忽略了健康和财产;(4)没有分清事情是否有利以及功利的大小;(5)义与貌似之利冲突问题。因此,西塞罗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完成帕奈提奥斯未解决的问题,继续完善道德责任理论。这也是西塞罗责任思想的贡献所在。
三、理论逻辑:西塞罗道德责任理论的贡献
1.明晰道德责任的概念
一个较为全面的道德责任理论,首先需要阐明“责任”这一核心概念,以及围绕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一系列论证和体系建构。西塞罗深谙此道,对此用力颇多。他强调“既然整个讨论都是针对责任问题的,我就喜欢一开始对什么是责任下一个定义……对于任何问题的每一系统阐发都应当从下定义开始,这样每个人才能了解讨论的究竟是什么”[2](92-93)。明确界定概念,这是哲学家构建理论体系时首先予以考虑的。亚里士多德从“自愿”角度系统思考“责任”问题,但他并没有对何谓“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说,甚至都没有正式使用过“责任”这一概念。第一个使用“责任”概念的人是斯多亚学派的芝诺,他认为责任就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是一种美德[5](368,374-375)。
西塞罗延续了斯多亚学派的“责任”含义,并试图明确“责任”的定义,以弥补帕奈提奥斯没有定义“责任”的遗憾,这也是西塞罗优于前人责任思想之处。但是,从《论责任》第一卷第二节末尾提出要界定“责任”概念,西塞罗却始终没有告诉读者什么是“责任”,直到论述责任类型、责任来源之后,在第一卷的第九节,西塞罗才从否定意义上给“责任”下定义:“干什么事情都不应当过分仓促或草率;我们也不应当去做任何自己说不出充足理由的事情。实际上,这两句话就是责任的定义。”[2](137)所谓“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做事不过分仓促,而要谨慎;二是不做无充分理由之事。这种以态度和方法来界定,并在生活中沉淀下来的具体行为,就是西塞罗所说的“责任”。这种定义方法好像不符合当今哲学严谨的定义方式,而更像教导人们行为活动时应有的负责任态度,尤其是给人们提出了最低行事要求和作出某种道德行为的理由。不过,这种重视实践、尊重德性的定义方法,恰是西塞罗遵从斯多亚学派美德伦理思想的表现。既是对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箴言“凡事不过度”的一种“责任”态度上的诠释(西塞罗用“恰当”作为履行责任的重要方法),也是秉承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定义方法,即从一个事物的功能、潜质、属性等入手,就像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于“德性”的界定一样。那么,西塞罗为何要如此强调责任的这两个方面?其根据何在?我们又该如何对此进行评价呢?这就不得不深究西塞罗对道德责任的分类、来源等问题。
2.区分道德责任的类型:“绝对责任”和“普通责任”
西塞罗认为道德责任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具有权威性和解释性。他按照价值权威性,把责任分为“绝对责任”和“普通责任”。“绝对责任”也可称为“义”(κατόρθωμα),它是一种“完满的、绝对的”责任,是无论怎样都正确、恰当的。这种“义”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理想,只有具有最完满智慧的人才能达到这种境界。西塞罗在《论至善与至恶》一书中把这种“义”称为“至善”,是本于“自然”的。
西塞罗为何要做这种区分呢?仅仅是为了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吗?对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在施特劳斯看来是理解西塞罗责任思想的关键[6](299)。在此之前,帕奈提奥斯从行为有无德性、有无功利,以及义利冲突时的无所适从三个方面思考过行为选择问题,但这在西塞罗看来却是有所遗漏的。西塞罗之所以提出这种责任分类方法,就是从质性与量化两方面对以上问题进行思考,为其所构建的责任理论设定一个可以操作的办法,尤其是在面临德性的层次高低、功利的大小、表面上的义利冲突等行为选择时,提供原则性的选择方向,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帕奈提奥斯责任思想的缺憾。
3.完善道德责任体系框架
西塞罗曾高度评价帕奈提奥斯对道德责任研究的贡献,他说:“帕奈提奥斯对我们所负有的道德责任的论述无疑是最透辟的,我大体上信从他的学说,但只是略有改动。”[2](213)他所做的改动是把帕奈提奥斯所提出的伦理学三个部分扩充为五个部分,即行为是否具有德性、德性大小、何谓有利不利(涉及手段、财富、权势)、功利大小、义利“冲突”时的情形。他对义利关系、义利“冲突问题”有着独到见解。西塞罗从“责任”分为“普遍责任”与“绝对责任”入手,分析作为“绝对责任”的“义”具有的绝对正确性、圆满性,指出道德上的正直与利携手同行,义利之间永远也不会产生冲突。无论是权衡真正的德行与其相冲突之利孰轻孰重,还是权衡普通德行与有利之物孰轻孰重,都是一个虚构的命题,义利冲突只是“义”与“貌似之利”的冲突,责任理论本不应该研究这一不存在的问题。西塞罗不仅仅是对责任内容进行扩展,而且增加了建设罗马共和国所需要的新型公民价值要求和他个人的政治愿景。
4.提出解决责任冲突的基本原则及其权变思想
各种有德的行为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哪一种更为可取?也就是说哪一个价值层次更高呢?
首先,西塞罗明确指出履行责任需要遵循五条原则。
“履行责任有五条原则:其中两条与恰当和道德上的正直有关,两条与生活的外在便利——手段、财富、权势——有关,第五条是关于前四条似乎发生冲突时如何作适当的选择。”[2](169)即履行责任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道德上的正直原则(与“义”相关)、行为的外在功利性原则(与“利”相关)、适当原则(涉及“方法”),尤其是最后一条原则涉及西塞罗所说的“义”与“貌似之利”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这些原则的背后,是对“自然”、理性、神性的尊重。
西塞罗认为责任位阶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更接近“自然”,依赖于社会本能的那些责任比依赖于知识的那些责任价值位阶更高,更值得选择。“可以把以下这一点看作是确定不变的:在选择相互冲突的责任时,应把人类社会的利益所需要的那类责任放在首位。”[2](164)人崇尚和谐关系的“自然”本能以及“服务高于知识”的现实,使得与社会义务有关的责任也就成为最重要的责任。
其次,根据责任的公私性质,西塞罗指出责任有非常明确的等级序列。
在社会关系本身中,角色要求多样性、情境具有多变性,使得同时履行责任可能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对此进行价值层次高低、轻重缓急的判断和选择,而这常常成为评判行为者道德境界高低的一个标准。西塞罗认为责任的先后等级秩序应予以明确,“我们首先应当对不朽的诸神负责;其次,应当对国家负责;第三,应当对父母负责;然后才依次对其余对象负责”[2](164)。神—国家—父母——其他人等构成了西塞罗的责任先后等级序列。
西塞罗认为宇宙的和谐有序不是由于神所具有的理性,而是在于自然的造化。神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的信仰,而不是理性能证明的。宗教和神圣是社会美德得以实现和保证的基础。他说:“我确实不知道,如果失去对诸神的敬畏,我们是否还能看到善良的信念、人类之间的兄弟情谊,甚至连正义本身也将随之消失,而正义是一切美德之基石。”[7](2)西塞罗认为国家是民族的财产,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伙伴关系,在履行责任时,应当为那些最爱我们的人做最多的事情,因为受惠越大,责任也就越重。人在家庭中所受父母的恩惠最大最多,因此,对于父母的责任也就越多越大,因此由家庭延伸到家庭外、依血缘、婚姻、友谊、同胞、政治联盟、物种等,不断扩大影响力。这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所呈现出的“差序格局”,是一种基于自然血亲的亲疏关系、地缘关系的人际格局和责任格局。
最后,西塞罗强调道德责任的权变。
生活是变动不居和常变常新的,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责任不总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西塞罗认为有两类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类情况是,在履行责任时要权衡责任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害,两利相权取其大。以履行承诺为例,“如果履行承诺证明对接受承诺者有害,那么就不应当履行;如果履行承诺对你有害而对接受承诺者有利,那么,两利相权取其重并不违背道德责任”[2](103)。也就是说,对责任主体而言,不管履行承诺的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都要完成承诺;但如果履行承诺会使接受者遭受损失或不利,那么,责任主体为了服务对象的利益考虑,则要考虑放弃履行承诺,而不是一味坚持完成承诺。
第二类情况是,要较为周全地处理常规责任等级与特殊情境之冲突,考虑谁最需要帮助。“成为善于计算责任的人,能够通过增减准确地平衡责任的收支,确实弄清楚对每个人应尽多大的责任。”[2](117)不管情形发生怎样变化,西塞罗始终认为在行善和报恩中,首先必须遵循的一条规则应该是同受助者的个人需要相称,而不是行善者本人自己所认为的善意或善行。他通过收割庄稼和法庭辩护两个例子来说明恩惠应当在何时施与哪些人。这体现了西塞罗道德责任理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西塞罗道德责任理论的基石与旨归
1.理性:道德责任的基石
西塞罗认为人性是研究责任问题的基础和根本,“每当我们研究责任问题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人的本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优越于牛和其他牲畜的本性”[2](138)。而人高贵于动物之处就在于人有思想、善探究、能行动,而这些归根到底就是人的理性在起作用。理性构建了各种社会关系,智慧、正义、勇敢、节制等各种美德都是由理性产生出来的。
西塞罗所讲的这种理性来自自然的赋能,不同于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所谈论的理性,是符合自然、适用于全人类的真正法则,具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永恒性和规律性,命令着人类按照这一自然理性法则履行责任。“理性”源自“自然”,“自然”依赖“理性”。
2.“自然”:道德责任的关键
西塞罗比前人高明之处就在于对前人思想的统合能力,这也表现在他对“自然”的认知上。他将古希腊思想中的“自然”“理性”“人性”“美德”相结合,认为“自然”赋予了人四种本性。第一种是人类普遍的本性,即我们都有理性和凌驾于动物之上的优越性。从这种本性衍生出一切道德和恰当,并且依靠这种本性才能用合理的方法搞清楚我们的责任。第二种是个人的特殊本性,例如身体禀赋、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第三种是某种机遇或环境强加于人的。第四种是经过慎重考虑之后选取的。正是“自然”决定着人类的天性和各种需要,并依靠理性来实现其功能。“自然”是理解西塞罗道德责任思想的关键所在,其义利观、公正等美德与“恰当”方法等,都要从“自然”这一范畴进行理解和把握。“自然”使人渴求德性和热衷于捍卫公共安全,要求人应该具有正义、和谐、一致、节制等美德。
3.“恰当”:道德责任的方法
西塞罗用大量篇幅论证了责任如何从智慧、公正、勇敢和节制等四种基本美德中生发出来,而所有美德都是以公正作为基础的。“在人们的眼里,没有比公正所规定的那种责任更神圣的了。”[2](162)公正是完全的美德,是一切美德之和,是衡量一切善行的标准。一切公正之事都是恰当的,一切不公正之事都是不恰当的;“凡是恰当的都是有德行的,凡是有德行的也都是恰当的”[2](133)。西塞罗特别强调“恰当”这种方法和品质。所谓“恰当”就是言语有条理、做事慎重、看出真相并坚持真理。按照“恰当”的要求进行活动,就是“恰当的行为”(officium)。而“源出自恰当的责任,就要求人们去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自然’保持和谐,忠实地遵守规律,只有把‘自然’当作指南加以遵循,才不会误入歧途”[2](136)。
为了论证“恰当”对人类、美德、责任的重要性,西塞罗把“恰当”分为两类:“一般性的恰当”和“具体特殊的恰当”。对此,他有一段十分明确的解释:
(1)我们认为有一种一般性的恰当,它见之于作为一个整体的道德上的善;
(2)在这种恰当之下还有另一种特殊类型的恰当,它属于道德上的善的某些方面。前者通常大致上被定义为:“恰当是那种与人的优越性相一致的东西,正因为人具有这种优越性,所以他的本性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本性。”至于后者,则通常被定义为与“自然”相一致的那种恰当,其中显然包括节制和自制,以及某种绅士风度。[2](134)
这里,西塞罗采取的依然是“一般与特殊”的分类方法。“一般性的恰当”是指作为整体的道德之善,是人与生俱有的、超越于动物的、追求真理与德性的本性,是一种根本性的“恰当”,可以说等同于“自然”。这是一种表现得“很完美的恰当行为”(perfectum officium),是正确、永远无误的行为,只有智慧之人(wise man)才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因为他们具有真正的德性。而“具体特殊的恰当”是指与“自然”相一致的特殊性恰当,即与规律相符的具体行为、言辞等方面的恰当,是“不完美的恰当”,是一般理智人(sensible people)所表现出来的德性行为,也就是大众的、每个人都能够实现的德性。施特劳斯曾指出西塞罗在《论责任》中所做的事情就是处理“和正确的行为相区别的恰当的行为……西塞罗只会谈比较低级的德性,而不谈完善的德性。他将要讨论的这种德性不要求行动者有智慧”[6](298-299)。
我们需要循着施特劳斯的发现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西塞罗为何如此煞费苦心地进行这个区分?为何如此强调较为低级的德性?任何理论问题的谜底都要到现实中寻找答案。一方面是因为西塞罗为了纠正帕奈提奥斯“忽略两类不同问题的界限,即忽略一般的、抽象的、涉及判断最高的善的标准与特殊的、具体的、用于判断日常生活行为的规则之间的界限”[8](528),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辨析;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因为虽然西塞罗认同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知识即美德”,但是他也同样看重实践、习惯对人的德性浸润。他深知真正的德性只有极少数智慧之人才可以拥有,对于像他儿子这样的普罗大众来说,如何以有限的德性和知识为罗马共和国服务,如何让更多缺少知识的公民、平民参与政治活动、强盛国家,如何涤除知识本身对道德的羁绊,与圣贤大德一样具有道德上的平等性,这是西塞罗所真正关心的。“根据西塞罗的观点,合宜行为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我们面对财富等外在事物提供了一种更符合常识的方式。”[9](93)
因此,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西塞罗才主张“恰当的行为”不能用善恶进行评价,而是一种居间的、中性事物,是有理由去做的行为,是智慧之人和愚钝之人都能够根据自然进行选择或者摒弃的行为。这里,西塞罗再次强调和印证他前面所界定的“责任”概念,“责任”与谨慎、理由、合理动机等日常实践活动的一般德性密切相关。
4.“义”:道德责任的旨归
对于注重实践生活的西塞罗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能为正当生活和良善行为的一切原理提供准则的‘目的’,即最终的目的是什么?”[10](6)也就是“至善”这一哲学的关键和基础问题。在他看来,要阐明至善,就得理解包括各种利益在内的人类的本能需求。在《论责任》中,西塞罗所用的“至善”是拉丁文“honestum”,具有“美德”和“荣誉”的双重含义。在他看来,至善不是快乐、幸福,而是包含了最高的快乐,它是具有内在自身价值的,是其他事物追求的目的所在,而快乐只是实现至善的一种手段、工具。综观西塞罗的各种思想主张,可以判断这种至善就是他所讲的“义”。
道德总是与利益相关,要想彻底说明“义”之根本与实质,必须阐明“义利关系”。在西塞罗看来,当时一些具有很大声望的哲学家在理论上把利义关系错误地分为三类:(1)有义必有利,义利不可分;(2)有义却(表面上)无利,义超越于利;(3)有利却(表面上)无义,利碾压义。于是,产生“义”与“貌似之利”的冲突。西塞罗认同斯多亚学派把“义”当作唯一值得追求、绝对完满的善,认为生活中的具体善行都由此而来,明“义”是人的天性,逐“利”是人的爱好和需求,“责任”不仅起于“义”也起于“利”。“义”与“利”有着共同的来源和旨归,即自然本身,凡是不符合道义之事也绝不可能成为有利的。智慧者、好人和贤明之人对于义利取舍不会有丝毫犹豫。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是会面对种种义利冲突的困惑。在西塞罗看来,这是因为“利”这个词已经被讹用、滥用,并且逐渐发展到这样一种地步,即把道德上的正直与利割裂开来,认为有德的事情可能是没利的,而有利的事情则可能是缺德的。如果这种理论被引入人类生活,那就没有比它更害人的了。
西塞罗的义利观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以“自然”之眼来看待义与利的关系,当然两者之间是不会有冲突和张力的。尼科哥斯基在《西塞罗的悖论和义利观》一文中指出,西塞罗的义利观一方面体现了求知是人类最高活动的古希腊哲学品质,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宣扬政治服务的优先性,以此来融合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其义利观能够正确引领思想,是真理的真正基础[1](96-105)。笔者深以为然。
余 论
西塞罗的责任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斯多亚学派遵循自然和理性的基本主张,形成由责任概念、责任类别、责任原则及权变思想等系统化、理论化的责任理论框架。这一框架虽然没有涵盖道德责任理论的全部,但为后来道德责任理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我们感受到西塞罗作为哲学家的理论魅力和政治家的实践智慧。他对基于经验又超越于经验的“绝对(完备)责任”与“相对(特殊)责任”的论证,是对亚里士多德以行为者为中心的自愿性责任思想的深化和拓展,其结合罗马现实政治生活的道德责任理论对于古罗马自然法的创建提供了法哲学基础。西塞罗责任理论不仅是古希腊责任思想向古罗马责任思想发展的重要一环,而且也广泛深刻地影响了后世道德责任理论的发展。在其身后,有一长串耀眼的思想巨人受到其自然法、责任思想等的影响,例如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休谟、密尔、康德、施特劳斯等。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在处理道德与政治关系问题时常常引用西塞罗的《论责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更是直接得益于西塞罗的自然法。西塞罗的义利观深刻影响了功利主义者密尔。奥古斯丁、休谟和康德等人的责任理论更是明显受到西塞罗责任思想的影响。
在责任思想发展史上,奥古斯丁提出了以自由意志为核心范畴的“罪责论”,开启了自由意志与人的罪责担当的新思路。这种责任思想不是没有思想积淀而横空出世。(且不说西塞罗的某些著作成为中世纪学校的教材,其翻译的大量古希腊论著深刻影响着中世纪思想文化发展走向。)奥古斯丁年轻时读了大量西塞罗的哲学著作,为其深邃的思想所折服。这为他走向基督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西塞罗注重社会实践,主张“责任产生于德性”、“自然责任”与“道德责任”不同等,这些都深刻影响到休谟。休谟曾指出,“在整个公民社会中,关于所有权的观念就变成必需的,正义就获得其对公众的有用性,并单单由此而产生出其价值和道义责任”[11](40)。在责任减免辩解问题上,休谟也明显继承了西塞罗对“责任”的两层含义的界说:做事要谨慎、有充分理由。他认为“由于无知或偶然而作出的那些恶行,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不因此而受到责备……人们由于仓促地、未经预谋而作出的恶行,比起由于通过深思熟虑而作出的恶行,受到较少的责备”[12](450)。大卫·布朗(David Brown)在《休谟〈人性论〉》中的道德情感与西塞罗的〈论责任〉》一文中较为详细地论证了西塞罗的《论责任》如何影响休谟的道德情感理论,休谟对道德情感的理解带有明显的西塞罗式特征[13](1)。
如果说“责任”是西塞罗伦理思想的一个话题,那么“责任”则构成了康德伦理思想的主题和核心。康德十分重视古希腊伦理思想,尤其是“自然”“理性”“德性”等基本范畴,《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更是凸显“责任”的中心地位。西塞罗责任思想对康德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康德中学时就曾阅读西塞罗著作并对其赞叹有加。如果我们忽略掉具体的名词概念,可以发现康德的责任思想框架有着西塞罗的影子。例如,西塞罗的责任理论以理性为基础,以“自然(法)”为根据和标准,把责任分为绝对责任(“义”、至善)和特殊责任(具体责任)两类,更注重现实性。康德的责任理论以无条件的“善良意志”为逻辑起点,以实践理性为基础,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是“善良意志”的外在表现,并根据责任履行的限度分为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这种“善良意志”类似于西塞罗的“至善”,“对规律的尊重”恰似西塞罗所敬仰的“自然法”,规律是责任的基础和根据。
西塞罗思想博大而深邃,同时又充满张力,其责任理论在伦理思想史上的意义有待于深入挖掘和研究。尤其是面对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自由与自然本身所引发的责任困境、科技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责任关切,我们更需要继承与发展古代先贤的责任理论和实践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