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的相辅相成
2023-09-18张书岩
摘 要 文章以《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发布前后的两个版本为考察對象,从分析两部辞书如何处理被规范精简的异体字入手,阐述了规范型语文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提出了树立正确规范观的问题。
关键词 辞书 语言文字规范 异体字 相辅相成
一、 前言
从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的密切程度着眼,语文辞书可分为两大类:查检型语文辞书和规范型语文辞书。前者或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语言文字的使用状况,为读者全方位解释字、词的形音义及其源流,或旨在反映某一特殊时期、特殊地域字词的特殊音义。后者顾名思义,其编纂的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乃至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服务。规范型语文辞书,一方面在解释字、词的形音义之时,须力图和当时的规范保持一致,保证读者在教学、写作、编辑等使用语言文字的场合不违背规范;另一方面,又承担着诠释规范,促进新规范产生的任务。可以说,规范型语文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拟从分析规范型语文辞书如何处理被规范精简的异体字入手,阐述这一关系。首先说明三点:
第一,为什么选择从异体字问题入手进行分析。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简化、整理汉字的工作中,针对当时印刷物上一字多形、给读者阅读造成不便的现象,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1955)。《一异表》的发布,对于纠正社会用字混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一异表》对所收入的异体字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其适用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到了80年代,社会用字状况有了很大变化。其一,继承传统文化的呼声高涨,简体版古籍大量出版。由于《一异表》中的异体字与正字的关系复杂,如果不允许简体版古籍出现被精简的异体字,就会出现词不达意、影响理解原文内容的现象。例如:
《史记·楚世家》:“周武王有盟津之誓,成王有岐阳之蒐。”
《一异表》中,“蒐”是“搜”的异体字,但在上面的文献中,转换为“搜”显然讲不通。这里的“蒐”是“春天打猎”的意思,这个意义是“搜”所不具备的。
《魏书·食货志》:“灵太后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负物而取之,又数赉禁内左右,所费无赀(貲),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一异表》中,“貲”是“资”的异体字,但在上面的文献中,转换为“资”显然讲不通。这里的“赀”是“估量、计算”的意思,这个意义是“资”所不具备的。
其二,信息化迅速发展,需建立大型计算机字库。这批被精简的异体字要不要收入字库,应收入哪一级字库,也是棘手的问题。因此在研制《通用规范汉字表》(以下简称《字表》,2013)的工作中,如何处理《一异表》中的异体字,是一个重点研究的问题。
再看异体字和辞书的重要关系。在新的规范公布之前,规范型语文辞书如何处理《一异表》中情况复杂的异体字,做到既不违背规范,又不迁就规范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客观反映汉字从古至今的实际使用状况?新的规范公布之后,辞书是否只能机械地记录、照搬,在规范之外,还能否多给读者一些信息?这些问题,既考验着辞书编纂者的智慧,也最能显示辞书解疑释惑的作用。
第二,以哪种辞书作为规范型语文辞书的代表。本文选择的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理由是:一方面,这两部辞书的编纂都是政府行为,是直接为贯彻、落实语言文字规范服务的;另一方面,这两部辞书非常重视科学性,对于现行规范的明显不足,不是采取回避态度,而是力求把正确的知识交给读者。在处理异体字问题上,《字表》公布之前,两部辞书在尽量不违背《一异表》的前提下,纠正了《一异表》中的一些明显错误,对某些异体字组做了变通处理;在《字表》公布之后,它们在落实《字表》对《一异表》修订的同时,也做了一些细化和变通处理的工作,更加方便读者使用。因此,以这两部辞书为代表阐述辞书与规范的关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第三,考察范围。《一异表》收入了异体字810组,精简了1055个异体字。《一异表》发布后,陆续有一些文件对《一异表》进行了调整,《字表》除了对这些调整结果予以认可或修订外,还重新调整了63个异体字。考察《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在《字表》公布前后对这批异体字的处理情况,能较为集中地体现两部辞书对待规范的辩证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在这63字涉及的字组中,有10组属于“正字与异体字地位互换”[1],这种“互换”,在1964年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及1965年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中已经完成,辞书也已遵照执行,故可以排除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外。
下面,我们以2004年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0版(以下简称《新华10》)和200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以下简称《现汉5》)分别作为《字表》公布前的代表,以2020年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2版(以下简称《新华12》)和201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以下简称《现汉7》)分别作为《字表》公布后的代表。通过考察,本文将两书在《字表》公布前后对调整的53个异体字的处理情况归纳为四个方面,以此说明规范型语文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 《字表》在修订《一异表》的过程中,
吸收了两部辞书的处理意见
先考察《新华10》《现汉5》对异体字的处理,再对照《字表》对《一异表》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到:两书早已发现《一异表》存在的问题,因此进行了不少变通处理,这些处理意见绝大多数与《字表》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
例如后来被《字表》调整为无条件规范字的“皙、瞋、噘、蹚、凓、勠”,它们的意义跟《一异表》中与之对应的规范字的意义有很大不同,二者之间的异体关系并不被社会认可。如《一异表》规定“皙”为“晰”的异体字,但印刷物上几乎清一色地使用“白皙”,而无人写“白晰”;《一异表》规定“瞋”为“嗔”的异体字,但人们都很自然地使用“瞋目”和“嗔怪”,“瞋”和“嗔”分得很清楚;《一异表》规定“噘”为“撅”的异体字,但人们都很自然地使用“噘嘴”,而不会写“撅嘴”,“噘”和“撅”也分得很清楚。《现汉5》从实际出发,将其中的“皙、瞋、噘、蹚、凓”处理为完全的规范字,只有“勠”未完全独立。《新华10》在尽量遵守《一异表》的情况下,也做了不少变通。其中“皙”完全独立。“瞋”仅在“生气”的意义上处理为“嗔”的异体,在“睁大眼睛瞪人”的意义上设独立字头。“噘”仅在“翘起”的意义上处理为“撅”的异体,同时加注:“噘”只用于“噘嘴”。“凓”字则未予收入。两部辞书“不合规范”的大胆处理尽管也受到一些质疑,但尊重科学、尊重实际的做法还是受到多数读者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又如后来被《字表》直接删除的《一异表》中的“拈(撚)、挪(挼捼)、趟(?)、婀(婐)、呆(騃)”这5组(6个异体字),括号内的异体字与对应的正字之间,有的曾经有过音义相同的用法,但在当代辞书所列的音义下,已经全无关联。如“拈(撚)”:拈,指用手指夹、捏取物。《广韵》读奴兼切,今音niān。“拈”后又音niǎn,用为揉搓。“撚”,在古书中的常用义有四个。第一指用手拿着,第二指践踏,第三指捏、搓揉,第四指弹琵琶的一种指法。“撚”《广韵》读乃殄切,今音niǎn。从以上情况看,“拈”和“撚”共同的音义只有读niǎn时的“捏、搓揉”义,然而这一音义近现代以来已被“捻”字所取代。有的辞书为了不违反《一异表》,做了如下注释:“拈(*撚)niān用手指头夹或捏取。”须知,“撚”不曾有“用手指头夹或捏取”的意义,也没有读过niān。
相同的情况还有“挪(挼捼)、呆(騃)”两组。
另一种情况是:括号内的异体字与对应的正字之间,从来就没有任何相同的音义。如“趟(?)”:“?”实为“趾”的讹字。“婀(婐)”:《玉篇》:“婀,婀娜,美貌。”婀,於可切,今音旧读ě,后定为ē。《广韵·果韵》:“婐,婐?(nuǒ),身弱好貌。”婐,乌果切,今音wǒ。婀、婐只是音義接近,但并不相同。对于这种明显的错误,有的辞书为了不违反《一异表》,注释为:“趟(?)tānɡ从浅水里或草地里走过去……”“婀(婐)ē【婀娜】轻柔美好。”须知,“?”不曾有“趟”的音义,“婐”也不曾有“婀”的音义,这样的注释是在误导读者。
《新华10》《现汉5》尊重用字的实际状况,均未将括号内的6个字处理为异体字。其中“挼”“”设独立字头,“撚”处理为“捻”的异体字,“捼、?、婐”3字因生僻不予收入。这样的处理也受到读者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字表》“在特定用法上调整为规范字”的异体字中,也多吸收了《新华10》《现汉5》等辞书的处理意见。由于《一异表》在制定时多立足于当代和常用义,不同程度地忽略了汉字的古代用法和某些特殊用法,致使正字不能将异体字的全部用法涵盖进去。为了更准确地反映汉字的实际使用状况,两部辞书为有特殊音义的异体字都单立字头。如“脩”用于“束脩”,“赀”用于“计算”,“絜(xié)”用于“量度、衡量”,“袷(qiā)”用于“袷袢”,“吒(zhā)”用于神话人名,“”用作金属元素,“麹、仝、缐”用作姓氏,这些用法两部辞书都单立了字头。另外“扞”用于“扞格”,“氾(fán)、筦”用作姓氏,《现汉5》也单立了字头。两部辞书的这些处理意见均被《字表》采纳。
以上情况说明,辞书科学、正确地注释汉字和词语,不仅是对读者负责,也是对规范负责;辞书的处理意见,有时也是语言文字规范制定或修订的重要依据。
三、 《字表》对异体字规范的修订通过辞书得到贯彻
《字表》发布后,两部辞书遵照《字表》及时进行了全面修订,体现了两部辞书的规范意识,其中对异体字的处理是一个重要方面。两部辞书对异体字的修订以下从三方面说明。
第一,《一异表》中的异体字,《新华10》或《现汉5》为全同或部分异体字的,《新华12》《现汉7》在前版基础上,增加了《字表》规定的独立音义。
1. “”与“捍”
《新华10》将“扞”处理为“捍”的全同异体字,“扞格”写作“捍格”。《字表》规定“扞”为“捍”的异体,在用于“扞格”时为规范字。《新华12》遵照《字表》,将“捍格”改为“扞格”,“扞”设独立字头。
2. “”与“搜”
《新华10》《现汉5》中,“蒐”在“寻求、寻找”的意义上是“搜”的异体字。“蒐”未收入特殊意义,未单立字头。《字表》规定“蒐”为“搜”的异体,在古汉语中可表示“草名”和“春天打猎”的意义。《新华12》《现汉7》遵照《字表》,为“蒐”单立字头,增收上述两个义项。
第二,《一异表》中的异体字,《现汉5》处理为独立规范字(未作为异体字),《现汉7》遵照《字表》恢复其异体地位(处理上与《字表》或有不同)。
1. “淼”与“渺”
《现汉5》未将“淼”处理为“渺”的异体字,完全独立:
淼 miǎo ①〈书〉形容水大。②姓。
《字表》规定“淼”为“渺”的异体,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现汉7》遵照《字表》,修订如下:
渺 (①②△*淼) miǎo ①形容水大。②渺茫。③渺小。
淼 miǎo ①见“渺”。②用于地名。③姓。
《现汉7》将“淼”处理为“渺①、渺②”(形容水大、渺茫)的异体,并增加了地名义。其实《现汉5》将“淼”标“〈书〉”独立,也并无不妥,因为在“水大、渺茫”的意义上,“淼”“渺”的具体使用确有细微差别,如表示“空虚”的意义时,只用“渺茫”,而不用“淼茫”。但考虑到两字有“水大、渺茫”的共同意义,应尽量与《字表》保持一致,遂做了以上修订。
2. “勣”与“绩”
《现汉5》“勣”未处理为“绩”的异体字:
(勣) jì 〈书〉功绩。
《字表》规定“勣”为“绩”的异体,可用于姓氏人名(类推简化为“”)。《现汉7》遵照《字表》,修订如下:
(勣) jì 用于人名。
“责力”另见620页“绩”。
绩(②△*勣) jì ①(绩麻)。②功业;成果。
《现汉7》将“勣”处理为“绩②”(功业、成果)的异体,同时增加了人名义。这样注释更为合理,也与《字表》保持了一致。
第三,《一异表》中的异体字,《现汉5》注释中有较多独立用法,《现汉7》削弱了它的独立性。例如“谿”与“溪”,《现汉5》“谿”未处理为异体字,字头下列有组词;“谿”不作为姓:
溪 xī ①原指山里的小河沟……②姓。
谿 xī ①同“溪”①。②见〖勃谿〗。
【谿壑】【谿卡】【谿刻】
《字表》规定“谿”为“溪”的异体,可用于姓氏人名。《现汉7》遵照《字表》,修订如下:
溪(①△*谿) xī ①原指山里的小河沟……②姓。
谿 xī ①见“溪”。②见〖勃谿〗。③姓。
《现汉7》一是将“谿”处理为“溪①”(山里的小河沟)的异体,二是增加了姓氏义(与“溪”为不同的姓氏),三是删去含“谿”的多音节词(原多音节词中的“谿”均改用“溪”)。《现汉7》的处理从多方面增强了“溪”的规范地位。
四、 将规范细化,便于读者理解执行
《字表》展示给读者的一般是抽象的原则,如何使用和掌握表中的汉字,还需细化,这一任务就主要由辞书来完成。下面以“在特定用法上调整为规范字”的异体字为例来说明。
《字表》所说的“特定用法”可概括为“姓氏人名、地名、科技术语、其他”四项。让我们看看《新华12》《现汉7》是如何将这四项内容细化展示给读者的。
(一) 姓氏人名
1. 分清了姓与名
《字表》所说的“姓氏人名”实际包含两项内容:姓氏和名字。因在相關字库中难以分辨某个异体字是姓氏还是名字,所以笼统地归纳为“姓氏人名”。《新华12》《现汉7》根据该字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其用于姓氏还是名字,或二者兼用。
(1) 仅用于姓氏。例如:耑(duān)、钜、陞、甯、麹、仝、氾(fán)、叚(xiá)、缐、絜(xié)、淼、谿、筦。
(2) 仅用于人名。例如:飏、甦、邨、龢、喆、、、澂、吒(神话人名)。
(3) 兼用于姓氏和名字。例如:昇、堃、犇、釐(谥号)。
2. 厘清了异体字用作姓氏时与正字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1) 异体为姓氏,正字非姓氏。例如:异体“淼”为姓氏,正字“渺”非姓氏。
(2) 正字为姓氏,异体非姓氏。例如:正字“和”为姓氏,异体“龢”非姓氏;正字“资”为姓氏,异体“貲”非姓氏。
(3) 正字、异体为不同姓氏。例如:正字“同”与异体“仝”、正字“溪”与异体“谿”、正字“管”与异体“筦”分别为不同姓氏。
《字表》确认某些异体字可用于姓氏,但个别字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原来已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对应正字的,是可以用异体字,还是必须改用异体字?“宁—甯”是个典型的例子。“宁(甯)”有两个读音:nínɡ、nìnɡ。《现汉7》注释如下:
宁(①-④△*甯) nínɡ ……⑤姓。
按:读nínɡ时,“宁”是姓,“甯”不是姓。
宁(*甯) nìnɡ ①宁可。②〈书〉岂;难道。
甯 nìnɡ ①见“宁”(nìnɡ)。②姓。
按:读nìnɡ时,“甯”是姓,“宁”不是姓。
以上注释表明:由于《字表》“在特定用法上”(即作为姓氏)给了“甯”字以规范地位,所以姓nìnɡ的人应把自己的姓写作“甯”。但实际情况是,尽管《一异表》原有说明:异体字用作姓氏的,可以使用原字。但人们出于趋简和遵守规范的心理,多已改写正字“宁”了,现在要恢复使用“甯”字,反而觉得有些麻烦。不仅如此,“宁”(nìnɡ)实际上已经成了《一异表》贯彻过程中一个新产生的姓氏,现在要这个姓氏的人改写“甯”,无异于更改了自己的姓氏。
对于这种情况,《现汉7》的注释遵循了《字表》,并无不当。而《新华12》的注释可能更为妥善:
宁(①-③△*甯) nínɡ ……④姓。
宁(①*△甯) nìnɡ ①(宁可)②姓。
甯 nìnɡ ①见“宁”。②姓。
以上注释表明:“宁(甯)”组字包含了3个姓氏:宁(nínɡ)、宁(nìnɡ)、甯(nìnɡ)。也就是说,原“甯”姓改写“宁”姓的人士,恢复写“甯”亦可,继续写“宁”亦可。这样处理,可说“各得其所”,体现了《新华12》修订时的良苦用心。
3. 用于名字的具体情况(《新华12》《现汉7》处理完全相同)
(1) 列“用于人名”的义项,并举出历史人名。这种情况有5处:
昇 shēng 用于人名,毕昇,宋朝人,首创活字版印刷术。
(頫) fǔ 用于人名,赵孟,元朝书画家。
龢 hé 用于人名,翁同龢,清朝人。
澂 chéng 用于人名,吴大澂,清代文字学家。
吒 zhā 用于神话中人名,如金吒、木吒、哪(né)吒。
上面所举均为历史名人,他们的名字不宜改为所对应的正字。
(2) 列“用于人名”的义项,但不举出具体名字。这种情况有:
飏、甦、邨、堃、犇、喆、责力
这类字使用频率较高,多见于当代人名。
(3) 因异体字有其他意义而不单立人名义项。这种情况有:
桠:有地名义和科技义。迳、菉:有地名义。赀:有计量义。
絜(xié) 〈书〉①量度物体周围的长度。②泛指衡量。
这类字已列出其他“特定用法”,不必再单列人名义,因为原则上《字表》中的规范字都可以用于取名。
(二) 地名(以下各项《新华12》《现汉7》处理相同)
1. 列“用于地名”的义项,并举例。这种情况有:
迺 nǎi 用于地名:~子街村(在吉林)。
桠(椏) yā 用于地名:~溪镇(在江苏)。
迳(逕) jìng 用于地名:~头(在广东)。
2. 用于某一特殊地名。仅一个:
菉 lù 梅菉,地名,在广东。
3. 未列地名义。这类字都有其他“特定用法”:
耑(duān)、陞、甯:有姓氏义。飏:有人名义。
钜:有姓氏义及其他意义。
(三) 科技术语
《字表》“在特定用法上调整为规范字”的异体字,用于科技术语的有“桠、、椀、劄”四字。对于所见学科,《字表》附表一有一些具體说明,两部辞书又进一步细化,根据需要,做出较详细的注释:
桠(椏) yā 根据体例,对“五桠果”做了详细介绍。(《现汉7》)
(鑪) lú 一种人造的放射性元素,符号Rf。(《新华12》)
金属元素,符号Rf。有放射性,由人工核反应获得。(《现汉7》)
椀 wǎn 用于科技术语:橡~(橡树果实的碗状外壳)。(《新华12》)
【橡椀】 橡树果实的碗状外壳。(《现汉7》)
劄 zhá [目劄] 中医指不停地眨眼的病,多见于儿童。(《新华12》)
【目劄】 中医指不停地眨眼的病,多见于儿童。(《现汉7》)
(四) 其他
此类为文言用字或特殊意义的用字。其中“脩、扞、赀、蒐”四字为文言用字,“袷”有特殊意义(用于“袷袢”)。对于它们的主要用法,《字表》附表一也有说明,两部辞书又进一步细化,做出较详细的注释。
五、 保留原版本未被《字表》吸收的独立音义,
或进一步提高独立程度
对于《一异表》中的异体字,《字表》只是做了部分修订。实际上,《字表》未恢复的异体字中,还有一些是具有独立音义的;在《字表》已恢复的异体字中,其独立音义,《字表》也并未列全。《新华12》和《现汉7》保留了原版本未被《字表》吸收的(异体字的)独立音义,或进一步提高了它们的独立程度。这种既不违背规范,又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的方法,保持了辞书的相对独立性,体现了辞书全面诠释字、词的功能,也为今后规范的进一步修订打下了基础。这种情况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一异表》中的异体字,《新华10》或《现汉5》有独立音义,《字表》未吸收,而《新华12》《现汉7》予以保留。例如“洁(絜)”,《新华10》“洁”字头后未将“絜”作为异体字列入,“絜”的主要音义在xié音下,仅在古代用同“洁”(《现汉5》情况基本相同):
絜 xié 量度物体周围的长度。
〈古〉又同“洁”(jié)。
《字表》规定“絜(jié)”为“洁”的异体,可用于姓氏人名。《新华12》修订如下:
洁(①②△*絜) ①干净。②使干净;使清白。③姓。
絜 jié ①见“洁”。②姓。
絜 xié 量度物体周围的长度,泛指量度。
《新华12》遵照《字表》,在jié音下将“絜”处理为“洁①、洁②”的异体,另设独立字头,增加了姓氏义(与“洁”为不同的姓氏)。而“絜”在xié音下的意义,尽管《字表》未做规定,也予以保留。《现汉7》情况相同。
又如“巨(鉅)”,《现汉5》“鉅”为“巨①”(大;很大)的异体;又设独立字头“钜”,收入两个古汉语义项:①坚硬的铁。②钩子。《字表》规定“鉅”为“巨”的异体,其类推简化字“钜”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现汉7》依《字表》收入姓氏义。“钜”的两个古汉语义项(坚硬的铁、钩子),尽管《字表》未做规定,也予以保留。
第二,《字表》规定“可用于人名”的,《新华12》《现汉7》并未收入人名义项。
《字表》中所说的可用于“姓氏人名”一项,包括“姓氏”和“名字”两项内容。可用作姓氏的异体字,《新华12》《现汉7》均予以收入。涉及“名字”一项的字,有些是人名专用字,有些出现在历史名人的名字中,且习惯上使用异体字,这些字列出了“用于人名”的义项。而有些“可用于姓氏人名”的异体字,因本身还有其他恢复使用的意义(如地名、科技义),一般不再将“人名”义项列出。
第三,《一异表》中的异体字,《新华10》《现汉5》未作为异体字收入;《字表》确认为异体字后,《新华12》《现汉7》仍未处理为异体字。
例如“绿(菉)”,《现汉5》在lù音下立“菉”字字头,列地名义;lǜ音下未处理为“绿”的异体字(《新华10》未收“菉”字):
菉 lù 梅菉,地名,在广东。
菉 lǜ 见〖绿豆〗(菉豆)。
《字表》规定“菉”为“绿”的异体,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现汉7》注释未变。《新华12》修订如下:
菉 lù 用于地名:梅~(在广东省吴川)。
《新华12》在lǜ音下仍未收“菉”字,即仍未将“菉”处理为“绿”的异体字。
两书这样处理,是从“绿”“菉”二字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两字本非异体关系,“绿”是一种颜色,“菉”是荩草;“菉”从未单独表示过绿色,仅在“绿豆”一词中与“绿”通用,即“绿豆”也写作“菉豆”,二者之间只是异形词关系。《新华12》《现汉7》不将“菉”处理为“绿”的异体字是正确的。事实上,《一异表》已将“菉豆”作为“绿豆”的异形词收入,如再列“绿(菉)”的字头,显然也有矛盾;不出这组异体字,就避免了矛盾。而从两个汉字规范的一致性考量,“菉”字既出现在《字表》的异体字栏,又出现在《一异表》中,确实不太合理。两部辞书的处理提出了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的任务。
六、 余论
通过上面的考察,可将规范型语文辞书和语言文字规范之间的关系概括如下:
(一)制定规范——(二)(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做出调整
——(三)修订规范——(四)形成新的规范
辞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二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辞书是规范的忠实执行者,读者通过查阅辞书,掌握字、词的规范用法;另一方面,辞书编者在编纂辞书的过程中,会查阅大量书籍,搜集大量活的语料,这就有可能发现规范的问题与不足,这些发现积累起来,是一笔宝贵财富,它可以为进一步修订规范做好准备,打下基础。由此看来,辞书和规范之间既不是互不相干,也不是无条件照搬,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辞书与规范之间的相辅相成特别体现在:当规范确实存在问题的时候,是“为尊者讳”,错误的也要执行,还是变通处理,不把错误的结论灌输给读者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后者。就拿《字表》发布前的辞书来说,是硬要把“皙”当作“晰”的异体字,不许人们使用好呢,还是承认“白皙”已经被绝大多数人使用的现实,在辞书上为它单立字头好呢?当“拈”与“撚”、“挪”与“挼捼”、“呆”与“騃”、“趟”与“?”、“婀”与“婐”之间已根本不存在共同音义时,还硬要把各组中的所谓“异体字”附列于正字之后,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的做法是正确的。一味地“为尊者讳”,不但不能增强规范的权威性,反而会引起读者对规范的质疑。事实上,有些字组的异体关系基于汉字旧的音义而形成(如拈—撚、挪—挼、呆—騃),在《一异表》制定时或许是正确的;但时过境迁,某些汉字的音义或常用度已经发生变化,在当下的语言环境中,异体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些“异体字”在社会上早已消失,假如硬要将这些“生面孔”拉出来,并与正字建立一种错误的对应关系,除了造成新的混乱,对于树立规范的权威性没有任何好处。
让我们在探索中正确把握辞书与规范的关系,让辞书更好地成为读者与规范之间的桥梁。
附 注
[1] 10組正异地位互换的字组是:
祇[衹秖]→衹[祇秖];汚[汙污]→污[汙汚];兎[兔]→兔[兎];閙[鬧]→鬧[閙];
寳[寶]→寶[寳];牆[墻]→墻[牆];巵[卮]→卮[巵];佇[竚伫]→伫[竚佇];梔[栀]→栀[梔];
諡[謚]→谥[諡]。
参考文献
1. 王宁等.《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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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化字总表.1964.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北京 100010)
(责任编辑 马 沙)
本文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十三五”科研规划重点项目《规范型权威字典与新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项目编号ZD1135-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