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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研究

2023-09-17李琳

华章 2023年2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

[摘 要]本文以实践中的裁判案例为基础,介绍了民事执行中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后案外人救济自身权益的程序;通过对一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梳理,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举债方救济自身权益的途径进行了分析;根据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夫妻个人债务进行执行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梳理,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由此认为,作为司法救济手段之一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平衡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两者之间的双赢,确保了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

近年来,虽然“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的问题因司法体制改革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夫妻一方因其个人债务被认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仍然占一定比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不断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这也给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夫妻个人债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将案由限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得到截至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裁判文书2992份,其中最近3年的裁判文书共计186份。在上述案件中,法官主要通过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拥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他们是否分享了这笔款项所带来的利益来认定债务的性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其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当拒不履行清偿义务或是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往往会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与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强制执行与债务清偿具有紧密的关联,责任财产问题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1]。

下文通过对夫妻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进行阐述,介绍一则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后,案外人为救济自身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程序的真实案例,进一步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解说。

一、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夫妻共有关系及家庭和谐的稳定和基础,也是为了保护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的情形,也指明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重大理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只有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够在婚姻存续期间实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基于以上所述两项法律规定,法院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或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这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另外。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也不能替代审判部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超越裁判文书的范围进行执行。我国当前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财产执行以物权外观原则为主,依据物权外观原则对执行财产的权属进行判断同样适用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审查阶段。但以物权外观原则为判断执行的标准,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在正确率和效率性上难以得到保障[2]。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往往会剥夺配偶一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作为缓解债权人基于获得针对夫妻一方的生效给付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难”之间的紧张关系的解决方案——在没有执行依据以及没有追加夫妻另一方的情况下,径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事实上并非唯一出路及最佳选择[3]。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与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所定义的范围主要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规定,夫妻双方均可以单独负债,夫妻个人债务由本人清偿;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婚姻法》大体沿袭1950年《婚姻法》的标准,夫或妻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之复杂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界定逐渐明确。2001年《婚姻法》及立法解释一方面认为夫或妻的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由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另一方面又认为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及随后所发布的补充规定——对未经审判程序,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无需因为另外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在此类因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执行工作方面,应该确立一个理念——家庭的生存权益高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民法典》规定了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负债“个人债务推定”规则,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4]。

理论上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标准分为目的论以及推定论,前者主要依据夫妻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或用途;后者将夫或妻一方的个体行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裁判观点主要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取得共同利益;夫妻双方无举债合意,非举债一方未对该借款予以追认;借款数额巨大,并且超过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范围;少部分的理由是借款用途超出日常生活范围、举债人财务稳定无举债必要、债务发生于婚前或婚后、举债时双方已分居、举債方借款用于赌博或吸毒以及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债权人明知借款用于个人[5]。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与认定

作为家庭的生产生存和经济运作的基础,夫妻财产关系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完善。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可以分为明显的三个阶段:一是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三是既强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也强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6]。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在逐步摆脱守旧封建思想,意味着关于承认夫妻财产个性化的立场更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7]。

(三)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的措施

第一,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中相应的份额。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不僅体现在对债务人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上,也体现在对债务人共有份额的执行之上[8]。

第二,先析产后执行。实践中先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并分配相应份额后再处理执行事宜的操作比较少见。一方面,析产诉讼的条件比较严苛;另一方面,夫妻间定纷止争的周期较长,容易影响执行效率。

第三,直接处置共有财产中的非主要部分。实践中,有些法院提出了直接执行夫妻众多的共有财产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即夫妻共有财产中相比较其他共有财产,价值较小的财产可以直接当作夫妻一方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夫妻另外一方可以提出其他的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9]。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个实例

原告章某真与被告陈某华、第三人宁某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章某真系被执行人宁某田的妻子,其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华与山东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某田、宁某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查封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1288号房屋),是其父母资助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宁某田在本案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不应对房屋予以执行,即使认定该房屋属于其与被执行宁某田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先确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宁某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仅执行宁某田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当被执行人的配偶方对法院所做出的涉及其权益的判决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案外人章某真于2019年3月5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了其具体的反对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同时在申请书后附上了身份材料、证据材料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章某真执行异议后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立案及受理。案外人章某真经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未到庭对其异议主张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资料。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章某真未能举证证明该1288号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以及债务未被执行人宁某田的个人债务,故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章某真的异议请求。

(二)立案及受理

案外人章某真因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不服,所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司法救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审理及判决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章某真、陈某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宁某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章某真明确了其诉讼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针对其诉求被告陈某华提交了七个证据进行抗辩。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进行审理,认定执行行为异议不成立,判决驳回章某真的异议,但章某真系1288号房屋的共有人,在宁某田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应将该房屋的执行变现款项为章某真保留一半的份额。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及功能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程序的启动条件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综上,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至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一阶段提出,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前置程序条件:执行异议之诉须在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之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针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三)诉讼请求限定的条件:执行异议之诉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并且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选择的条件:执行异议之诉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发挥着阻止或者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执行的重要功能。执行异议之诉来源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顺利推进需要以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为基础。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也要兼顾提高效率的要求,为了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10]。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案件具有公益性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也关乎着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案外人,都可能损害公益,这也是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救济程序的制度价值所在[11]。执行异议之诉不仅保障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了司法救济制度,而且有效地保护了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

结束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时,执行机构通常会在其不履行义务或无法清偿债务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自身权益。作为夫妻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的司法救济途径,执行异议之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核心作用,然而,未来还需完善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路径,通过明确债权人在夫妻个人债务中的请求权基础、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债务清偿的机制及建立共有财产补偿机制等手段减少对夫妻财产的执行,降低程序上的复杂程度,提高执行效率,以此来实现维护夫妻关系和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赵大伟,张兴美.民事执行视域下夫妻个人债务清偿规则重塑[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9(6):100-110.

[2]赵大伟.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程序的规则建构[J].交大法学,2022(2):99-114.

[3]任重.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成因与出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中心[J].当代法学,2019,33(3):38-47.

[4]冉克平.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理构造[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5):16.

[5]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大数据报告[J].月旦裁判时报,2018(12):91-105.

[6]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5婚姻家庭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83-90.

[7]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101-105.

[8]司吉梅.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研析[J].学术探索,2019(1):79-84.

[9]云万.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大学,2020.

[10]张卫平.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J].中外法学,2019,31(4):891-910.

[11]廖红霞,刘娜,李飞鸣.婚姻家庭法概论[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21.

作者简介:李琳(1997— ),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2022年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程序的规则建构”,(项目编号04M20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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