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及优化路径探究
2023-09-15康晓燕
[摘 要]当今社会,很多人为了逃避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草率行事致使离婚率畸高。立法者基于婚姻稳定、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社会和谐等价值取向,建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现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仅粗略规定了30天的期限,其适用对象、特定情形下的判断标准是否明确,是否适合于所有家庭,只有离婚才需要冷静期,结婚是否需要冷静期等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考量。因此,应当通过特定地区实践经验与国内外立法的分析比较,深入研判我国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从整体性视角,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制度和理念革新,解决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以促进该制度的成熟与完善。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草率离婚;婚姻家庭观;比较法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077条赋予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法性地位。立法者为尽量避免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避免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上升、受歧视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现有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真正适合于所有家庭,对于由家庭暴力、赌博、婚外情等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确实破裂的家庭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否真正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离婚才需要冷静,结婚是否需要冷静期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考量。
韩国首尔家庭法庭在2004年就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随着广泛适用,到2008年6月,《家庭法修订案》中正式写入了为期三个月的冷静期,研究结果表明,根据冷静期的长短不同对于离婚率的影响也不同,但总之适用冷静期的地区离婚率的确有所下降。美国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冷静期,但部分州的离婚制度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效果,例如亚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和阿肯色州出臺了一项契约婚姻(covenant marriage)制度供人们选择,这种婚姻只有在夫妻双方分居了一段时间并经过劝慰服务后才能获准离婚。我国自201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家事审判改革,并在部分地方落实了试点工作,例如,呼伦贝尔市和温州市的离婚案件中适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浙江省青田县的家事案件中设置了“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再如,东阳市民政局针对轻率离婚设立了“预约制度”,数据显示,离婚冷静期及“人民观察调解团”的成果显著,撤销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多,离婚率有大幅度下降。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作用及实施现状
(一)离婚冷静期立法者的核心概念及立法者的初衷
我国离婚冷静期正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在第1077条中规定了两个“30天”,是指在离婚自由的原则下,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第一个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随时申请撤回,第一个30日期限届满后第二个30日内必须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即对第一个30日的变相延长,自动推定夫妻双方已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是30日外的弹性期间。
家庭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就其本质来说,离婚问题也相应地具有较为多样的面向。离婚冷静是预防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的积极尝试,其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感情疏通机制,尊重婚姻,珍视家庭,筑牢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的生活共同体。制度推行以来,获得部分民众的肯定和好评,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疑和批评的声音。在学术界,肯定者将目光聚焦于目前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及其负面影响,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培养慎重对待婚姻的态度,有效缓解了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反对者大多聚焦于意思自治,婚姻自由等原则,认为此项制度有悖离婚自由的理念,干涉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可能会扩大家庭暴力导致二次伤害的风险[1]。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
面对严峻的离婚现状,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呼应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自古以来稳固流传的传统家庭观念为社会的安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孕育了很多经典美德,但是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许多人在追求个人自由的同时婚姻观、价值观也在发生改变,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符合立法背景,在离婚阶段设立冷静期,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谐,也是婚姻家庭社会化的正当性依据。离婚冷静期的实践作用为设置了一个时间“门槛”,化解双方矛盾,用来培养慎重对待婚姻的态度[2]。离婚冷静期的理论作用是对法律秩序、平等价值的体现,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减少冲突和混乱,是法律秩序的实现,它从积极角度来鼓励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同时秩序通过法律来保障实施,使日常的、大众的生活处于稳定、安宁的状态。
(三)当前的适用效果——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为例
根据最新调研数据显示,通过对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研发现,从2018—2022年,结婚登记人数不断下跌,离婚人数在2018—2020年不断攀登,但自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2021—2022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以来,结婚率突然断崖式地下跌,离婚率大幅下降,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离婚冷静期的主要作用在于“自动撤回”功能。
2022年,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18对,这一登记量比2018年(613对)下降了约64%。2021年,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372对,其中仅有10对是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的,占比2.7%,218对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逾期后未办理系统自动撤回的,144对完成了离婚登记;2022年,218对离婚登记申请的夫妻中有145对夫妻是系统自动撤回,占比66.5%,没有主动撤回的夫妻,剩余的73对完成了离婚登记。总而言之,2022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近六成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是系统自动撤回的。
二、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发展及其经验
(一)韩国:为保护女性权益的离婚熟虑期
韩国首尔家庭法庭在2004年就规定了离婚冷静期,随着广泛适用,于2008年6月,为期三个月的冷静期被正式写入《家庭法修订案》[3],为灵活运用该项制度,韩国对于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劝慰服务。凡是参加了劝慰服务的夫妻,可以缩短冷静期。
为遏制不断攀升的离婚率,韩国规定了“离婚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韩国的离婚熟虑期以法院为主体,要进行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审查,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熟虑期期限等。由家庭法院调查官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当事人进行离婚教育,劝告离婚当事人接受离婚咨询,并对离婚程序进行释明。为避免妇女的权益受到“二次伤害”,特殊情况下,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或免除“离婚熟虑期”时间。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相似的一点是熟虑期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二)英国:以离婚慎重原则为主线的离婚反省期
由于英国关于离婚的现行规定是混合破裂主义原则,即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婚姻无可挽回,但英国司法部认为,是否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属于当事人私事,国家无权干涉,由此在2018年进行了离婚法改革的社会咨询,将关注点放在离婚后是否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等方面。在离婚指导思想上,英国遵循三个原则,“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离婚慎重”“保障离婚自由”,三者相辅相成。
离婚慎重原则体现在英国对离婚制度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首先做出婚姻破裂声言的前置程序是参加为期3个月的信息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就离婚的程序问题及财产问题提供相关法律予以参考并解释;二、信息会议为当事人提供婚姻指导顾问并会见,解答当事人的疑虑。经过信息会议程序后,当事人才可做出婚姻破裂声明,做出声明后经过至少3个月的反省期,才可申请离婚令。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离婚冷静期条款适用的区分机制
我国将离婚冷静期统一限制为30天,采取了“一刀切”的立法逻辑,规定较为僵硬。参照域外的制度规定,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针对有未成年子女或家庭暴力的夫妻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可区别于一般期限,如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或免除,英国的“离婚反省期”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可适当延长。通过灵活适用期限可消除冷静期制度对于离婚自由权利的侵害,尽可能地避免对婚姻制度造成的阻碍。
建立申请离婚家庭的子女生长环境评估标准,应当成为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区分机制。子女是家庭最真实的镜子,相关部门在处理协议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家庭环境精准分类,仔细审查后再适用。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原因中没有影响到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通常都能够通过有效沟通来化解,这些不足以影响子女的生活幸福感,子女通常不会希望父母离婚,双方离婚是因为意气用事,对于这类冲动型离婚来说离婚冷静期就成为了必要,冷静期对夫妻二人重新思考婚姻存续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若子女生长于不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如父(母)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导致子女原生家庭的生活环境恶劣,随着自身幸福感降低,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希望父母离婚的意愿高,对于此类家庭,进行实质性监督审查后,离婚冷静期不应再成为使用的必要。为充分保障子女的利益,若一方能在申请协议离婚阶段提供相关证明,如一方长期存在家暴、赌博、吸毒等恶习,此种情况下子女是否希望父母离婚的意愿更具有参考价值,倾听子女的意愿考虑其长远发展,若子女同意父母离婚,则不需要经过冷静期方可离婚,可直接受理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充分评估家庭环境这一关键要素,建立相应的审查标准,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的隐形作用。
(二)建立“结婚冷静期”制度作为离婚冷静期配套措施
针对冲动型离婚,仔细分析背后的根源问题,很多年轻人对于自身的认识和需求不够充分,在结婚的时候缺乏谨慎思考,导致夫妻婚后矛盾激化。因此,夫妻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结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会变得更加谨慎,减少闪婚闪离现象,加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家庭和睦,缓解离婚率不断升高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压力。
首先,从法和道德的视角观之,法律虽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家庭本身就错综复杂,牵扯伦理亲情,因此,法律无法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所有问题。实施结婚冷静期的起点须从心智相对成熟的大学时期开始建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大学生的恋爱、两性健康问题,并且由社会、学校、家庭联手,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感、责任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学历为初中或小学的离婚率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占比较高,因此,亟须大学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否则由于社会发展迅速衍射出的多极化的择偶标准,很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面临二次诱惑的时候,依然会挑战家庭的稳定性。
其次,应建立结婚冷静期的冷静考量标准,例如,双方的真实婚检报告单、不良信用记录、犯罪记录调查情况,双方家庭是否有赌博、家暴、吸毒等恶习的调查情况,甚至双方真实学历证明,即使不能作为强制结婚与否的标准,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让当事人有更为细致的了解和心理准备,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矛盾。倘若存在结婚冷静期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欲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在结婚之前就可以被发现,以此避免了日后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
最后,应当简化程序,经历结婚冷静期的夫妻离婚时不必再经历离婚冷静期。法的效率价值需要我们在保障人权和稳定社会之间找好平衡点,否则对婚姻程序的两端限制,会更加淹没家庭成员的人格和自由,使人的个性得不到延展[4]。经深思熟虑通过既定标准来审视自己即将走入的婚姻,当事人对待婚姻更加谨慎,继而达到减少错误婚姻的概率。还可创设多渠道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具有专业知识、资深经历的离婚案件处理团队,置身于离婚案件的一线,发现矛盾根源,避免和稀泥似的劝告,打造出专业水平超高,调解技能娴熟的团队。
结束语
鉴于我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程序适用不当是必然存在的,并非适用30天的冷静期即可高枕无忧,更有效的解决之道在于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明确指引,除较为宏观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可在标准层面进行完善。对于未尽细节,可由民政部、最高法发布“关于离婚冷静期使用规则的详细说明”等规范性文件,与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因此,本文仅是对于理论层面的初步思考,难以预测离婚冷静期是否适应未来的社会变迁及适用效果,且不可能包罗婚姻万象,笔者会持续关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标志性的指导案例,继续调研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现状,从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角度深入研判离婚冷静期制度,兼顾“离婚自由”和“稳定婚姻”原则,协调各方利益,不断填补我国关于离婚限制的制度空白。
参考文献
[1]张剑源.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J].法学家,2022(3):1-13,191.
[2]夏沁.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解释论[J].法学家,2020(5):24-38,191.
[3]左际平.离婚等待期的矛盾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四国经验的探讨及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6):87-98.
[4]馬智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生成逻辑及其反思[J].法学家,2022(3):14-28,191.
作者简介:康晓燕(1996— ),女,汉族,青海海东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2022年研究生创新项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及优化路径研究——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为例》,项目编号:04M202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