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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建构横向辩护理论的实证研究

2023-09-15李楚琦

华章 2023年1期

[摘 要]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作为“舶来品”进入到中国刑事诉讼理论中,并不断地发展、融合,有效辩护制度和无效辩护制度是律师辩护的评价标准,也是横向辩护理论的制度保障。基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律师辩护体系化的现实,通过对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进行量化研究和案例研究,分析在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环境中构建横向辩护理论现实基础,目的是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辩护发展提供可视性标准,规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刑事辩护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提供模型架构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横向辩护理论;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程序性制裁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横向辩护理论的相关概念分析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刑事诉讼改革逐渐走向横向诉讼构造模式,即保证辩护方、公诉方和审判方之间的对抗性[1]。横向辩护理论依托横向诉讼构造模式而产生,构造横向辩护理论的目的是加强辩护方和公诉方之间的对抗性和协调性,保证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进行的辩护是有效辩护。

横向辩护的架构在于搭建起辩护律师与委托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之间的辩护通道。此外,横向辩护的架构重点在于中立第三方对辩护律师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充分调动辩护律师,甚至于规制辩护律师行为,促使横向辩护最终带来的结果符合有效辩护标准,避免无效辩护的产生。这既约束刑事律师辩护中的不当操作又进一步给予被告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路径。

(一)有效辩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背景下,有效辩护也是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对有效辩护制度做出肯定评价,并认为可以引入有效辩护的制度。但是,目前还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效辩护制度,有效辩护制度的标准尚未明确。

学术界目前公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有效辩护是指从辩护人的角度而言,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专业水准的高质量律师队伍提供帮助,被告人可以从律师处获得高素质、高水平的辩护。

(二)无效辩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无效辩护制度作为“舶来品”,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主要还是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双重标准,即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以及律师的辩护工作的缺陷导致对被告人的不良后果产生[2]。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无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案件中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或者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辩护义务,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和权益。

在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无效辩护制度也一直存有疑虑,在司法实务中并未直接承认无效辩护制度,但是在2013年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强奸、抢劫案件中就存在被告人辩护律师由于辩护过程中出现错误而导致案件发回重审,这是第一个由于律师无效辩护而发回重审的案件;类似的是在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中,律师因为怠于履行辩护职责而被认定为无效辩护的情形,被视为无效辩护的主要形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法院对于律师的辩护作用越来越重视,无效辩护制度逐渐进入到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讨论中,理论界也在发现无效辩护制度在中国刑事辩护理论中的发展空间。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律师为其提供的无效辩护的条件是:一是辩护行为存在瑕疵;二是案件导致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是怠于履行职责和不利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三)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概念界定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制裁是通过特定程序宣告特定刑事诉讼行为或者结果无效,体现不具备既定法律效力或者裁定撤销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4],程序性制裁更多的是保障被告人的追诉权;虽然在死刑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未给予辩护人律师充分的时间阅卷等情况,这些违反程序的行为大多发回重审。此外,程序性违法制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效进行。当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时,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请求法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处理申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样本分析:以2013—2022年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为样本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实证样本分析

1.样本研究对象

本文的分析对象为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联系、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对于死刑复核结果的影响,论证横向辩护这种强调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的现实可能性。基于此,本文通过SPSSAU数据分析系统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单人单罪为筛选条件,统计了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布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去除掉重复、无效样本,有效文书共计723份。

2.样本研究方法

本文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等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剖析这些联系对于辩护律师辩护策略、辩护结果的影响,辨析横向辩护理论的实施可能性。

所以,本文主要运用SPSSAU数据分析系统中的OLS回归分析法对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的数据进行分析。

3.样本分析的具体路径

本文样本分析主要为个性化样本分析路径,用到数据分析的方法,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策略以及程序性制裁的后果等影响因素具体化分析,通过模型反应相关性以及影响程度得出结论,并且论证横向辩护的基本架构。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个性化样本分析及结果

1.律师辩护意见的样本分析及结果

采用OLS回归分析法,将案由、是否有案底、文化程度、是否有辩护律师和是否有程序性制裁作为自变量,通过R方值分析模型拟合情况;分析案由、是否有案底、文化程度、是否有辩护律师和是否有程序性制裁等自变量对于死刑核准结果的影响,论证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加强律师辩护的必要性。

根据模型计算,得出以下结果:

一是案由,是否有案底,文化程度如何,是否有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有25.23%的概率影响被告人最后是否执行死刑。

二是模型数据计算出是否有辩护律师的回归系数值为-0.035,并且呈现出0.01水平显著性,这意味着是否有辩护律师会对是否执行死刑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关系。

三是是否有程序性制裁的回歸系数值为-0.218,并且呈现出0.01水平显著性。

根据数据统计律师辩护和程序性制裁对于死刑核准结果有着明显的影响,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方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律师与公诉方之间的联系决定律师的辩护策略;律师在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可以有明确的辩护意见是源于与被告人的良好沟通和在整个程序中积极行使辩护权利。

2.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案由情况及结果

死刑复核程序中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如下: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为452件(约62.52%),抢劫罪案件数量为168件(约23.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名案件数量为43件(约5.95%);这三类案件占总数的91.71%。这说明,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策略和专业性应集中于这三类案由的案件。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律师辩护需谨慎核对证据、提出新的辩护意见,因为毒品类案件主要集中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这些地区对于毒品案件的死刑确定标准不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能确保所有的律师均了解此类案件并有相关辩护经历。所以,横向辩护便有实践空间,即一个中立的团队,为死刑复核辩护的律师提供该地区的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信息并提出中立的意见和指导。同时,公诉方可从中立团队获得专业建议,横向辩护打破原有辩护方和公诉方直接对抗的现状,提供一条相互协作的路径。

三、问题与挑战:死刑复核程序中刑事辩护发展的困境

(一)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标准不明确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条为例,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相关执业经历的可解释性极强。

对于这一法律规定解释空间很大,以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诠释这一法律条文,便可得出以下观点:

第一种,对于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职业经历的律师这一条件中未明确律师是否在相关的辩护经历中有成功辩护经验;

第二种,未具体规定在相关案子的辩护团队中律师是否完整参与案子并且有主导性。

仅以通知辩护中的法律援助辩护举例,便能发现在实际的辩护过程中最终的辩护律师可能不具有参加死刑复核程序辩护的能力。标准的不明确往往导致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2.裁定书中缺少律师的辩护意见,无法说明律师对于辩护是否得当

样本数量总共723份,但是其中在死刑复核刑事复核裁定书中载明有律师辩护意见的共有51份,比例为7.05%,在51份有律师辩护意见的刑事复核裁定书中明确载明律师辩护意见内容的仅3份,比例为5.88%。更为重要的是,在723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仅有2份裁定书中的被告人最终未核准死刑,并且这两份裁定书中都有较为具体的律师辩护意见。

基于这样的现实,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是重要的内容,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获得律师的帮助以及审判方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作用来源于对刑事改革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

(二)辩护权利行使存在瑕疵

监狱换押过程中的会见权利无法保障。在被告人处于监狱换押过程中时,由于根据《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往往无法及时会见被告人,无法会见被告人导致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正常的联系处于一种割裂的状态,这种现状不利于律师辩护工作的进行,并且可能最后导致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辩护效果无法实现。横向辩护的架构便是通过加强律师与公诉方的联系,由公诉方协助律师完成会见等工作。

最高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定标准不明确,辩护律师辩护被动“无效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所犯罪行中有一部分是毒品类犯罪,毒品类案件由于涉及毒品性质的确定以及各地对于毒品案件死刑的标准不同,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后,如何进行考量也不够直观,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推进辩护的进行。

四、展望:横向辩护理论的架构

因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不仅代表被告人,还代表法律和社会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横向辩护理论,打破原有的控辩失衡现状和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完整性,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横向辩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是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刑事律师辩护必须致力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职能不仅仅是为被告人辩护,更是律师独立思考案件、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提供客观的法律分析。除此以外,为了促使律师得到客观的法律分析加入中立团队机制,通过中立团队监督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行为和提出相关的中立意见书和评估书。另外,中立团队的职能还包括检查监督程序和平衡辩护方和公诉方之间的关系。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横向辩护理论根本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程序正义。具体而言,横向辩护理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资源和技能,对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全面、充分、公正的保护。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挑战控方的证据和论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二是无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无效辩护的出现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无效辩护的行为可能是指辩护律师没有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和技能,或者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行使辩护权利。此外,无效辩护的行为也可能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或程序漏洞。

三是程序性制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程序性制裁可以用来对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制裁。中立团队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对无效辩护的行为进行确定,并采取适当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以确保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实现。

四是中立团队:横向辩护理论中加入中立团队的概念,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中立团队可以为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平衡辩护方和公诉方之间的关系。

结束语

通过对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司法实务中律师辩护不仅仅是提供专业技能更是满足法治发展的需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架构横向辩护理论是为了充分调动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协调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提高辩护效率。此外,横向辩护理论还有利于规制律师的辩护行为,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在横向辩护理论中加入中立团队便于扩宽律师的辩护路径和监督程序,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上册)[M].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90-299.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下册)[M].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634-649.

[3]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当代法学,2017,31(06):9.

[4]陈瑞华.刑事辩护的艺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5:300-344.

作者简介:李楚琦(1996— ),女,汉族,云南昆明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死刑复核案件中横向辩护制度实证研究”,项目编号:04M202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