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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的历史源流与制度演进

2023-09-06束锦

江苏社会科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巴黎公社十月革命苏维埃

内容提要 中国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科学社会主义对巴黎公社进行剖析,认为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公社政权实现了“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列宁在俄国革命中对公社政权的人民性进行了阐扬,在俄国构建了巴黎公社式的新型苏维埃政权。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借鉴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历史经验,为创建本土化的人民政权进行了艰苦探索,最终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进一步发展和升华人民民主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 人民民主 巴黎公社 十月革命 苏维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束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作为一种理念,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作为一种实践,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不同,民主制度呈现形式各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1]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创建人民政权的发展历程中,巴黎公社及其蕴含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既是一份厚重的历史遗产,又是一种独特的政治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造,与巴黎公社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探究人民民主的历史源流与制度演进,是对人民民主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具象化呈现,有着重要的现实启示。

一、历史渊源:1871年巴黎公社政权的人民性

巴黎公社革命发生在自由资本主义的上升阶段,处于法国国内阶级矛盾和国家间民族矛盾不断激化的交汇点,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19世纪中叶,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为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解放运动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1871年3月18日凌晨,深受压迫的法国巴黎人民不满资产阶级政府在普法战争中的卖国行径,毅然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了梯也尔政府,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权——巴黎公社。

1.建立公社是巴黎人民的共同意志

建立何种新政權,是巴黎的起义者在推翻资产阶级旧政权后面临的首要议题。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后,面对资产阶级国防政府的卖国投降行径和压迫劳动人民的卑劣手段,近200万巴黎市民普遍要求建立公社——尽管人们对公社的理解不尽相同。究其原因,与法国一些城市曾经建立公社的历史传统有关,也与此前的两次革命预演有关。

1870年9月至10月初,巴黎市民通过集会和游行的方式多次表达建立公社的强烈愿望。然而,国防政府不希望在巴黎出现可以把市民凝聚起来的公社。于是,巴黎市民及国民自卫军有关领导机构被迫从单纯的和平请愿走上了武装起义之路。1870年10月31日,从清晨就开始的自发游行发展成为巴黎市民占领市政厅和推翻政府的起义行为。由于起义缺乏组织和领导,在法国当局的武力威慑和政治欺骗下,这次起义以“协议和解”的方式结束。

1870年冬,法国民族危机与阶级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激化,第一国际巴黎支部联合会、国民自卫军和二十区中央委员会等革命组织加强了反对国防政府和筹建公社的活动。1871年1月初,由二十区中央委员会发布的《告巴黎人民书》指出:“对现有政权的任何扩大或改组都只不过是粉刷门面,徒使同样错误、同样灾难永无了结之日。……让位给人民!让位给公社!”[1]这个张贴全城的公告为巴黎公社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1月22日,数千名巴黎市民在市政厅广场集会,部分革命的国民自卫军也陆续到来,共同表达了“打倒卖国贼”和“成立公社”的意愿,但遭到了国防政府的镇压。

这两次武装起义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虽都归于失败,但起到了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功效。建立公社已是巴黎人民的共同心愿。

2.巴黎公社是选举产生的人民政权

公社革命爆发后,充当临时革命政府角色的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在巩固军事胜利的基础上,把筹备公社选举摆在了首位。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巴黎市民普遍认为:“一旦巴黎用自由投票的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这种意愿就不再带有叛乱的性质,而是具有了真正合法的性质,甚至他们的敌人也会这样认为。”[2]中央委员会陆续在市政厅发布有关选举的公告,对委员名额、选区划分、选民资格等事宜做出具体安排。由于资产阶级旧势力的干扰,选举日被迫延后。对此,中央委员会发出公告,鼓励巴黎市民参加选举:“我们决心迎接战斗,粉碎阻力……为此,选举改在下星期天(3月26日)举行。在选举之前,我们将采取严格措施,以保障你们行使所取我得的权利。”[3]

选举前一天,中央委员会对其自身肩负的使命进行了阐释:“严防有人用突然袭击或阴谋活动的方式窃取人民的胜利果实,它将负责组织明确表现人民意志的集会,即负责组织不仅能体现巴黎人民的思想,而且能代表巴黎人民利益的公社议会的自由选举。”[4]3月26日,中央委员会在市政厅发布公告称:“我们的使命已经结束,我们即将把我们在市政厅的位置让给你们新选举的人,让给你们正式委任的人。”[5]以上一系列公告翔实记录了临时革命政府在掌权期间为筹建新政权所做的大量工作。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并没有贪恋权力,而是立即筹备公社选举,这既是对资产阶级旧势力抨击公社革命的有力回应,也为新政权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

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巴黎举行了有20万人参加的公社成立仪式。3月28日下午,市政厅前的广场上旌旗招展,其中有一些是法兰西共和国蓝、白、红三色国旗,“但全都镶着红边——人民政权的标志”[1]。作为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成员和新当选公社委员的朗维耶宣布:“现在中央委员会把政权移交给公社。”[2]集会的国民自卫军和群众齐声高呼:“公社万岁!”这是巴黎市民实现政治夙愿的集中情感表达,也是对新政权合法性的公开理性宣示,整个仪式凸显了新政权的人民性。

3.公社政权的民主实践

公社成立的第二天,公社會议决定由公社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组织军事、财政、司法等十个委员会以便履职。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公社一切法令和其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3]。公社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因为没有设置“主任”或“主席”这一职位,各个委员会各行其是、缺乏协调的弊端逐渐显现。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公社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的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由其他九个委员会各选出一名代表组成。此后,公社权力相对集中到执行委员会,提高了公社各职能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

民主监督是公社践行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保证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制约。公社通过在市政厅张贴公告和在《公报》上刊文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以便公众监督。公社一旦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查实公职人员有失职和不称职行为,将随时予以撤换。在公社讨论一名警察官员的渎职行为时,委员阿尔努指出:“每个有不正当的行为的人,都要立刻撤职。”[4]公社把民主监督与民主选举结合起来,使人民管理国家这一新型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得以落实。

为消弭旧政权官僚机构“当官做老爷”的弊病,从制度上确保公职人员成为社会公仆,公社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公职人员的低薪制法令。该法令指出:“鉴于直到今天,国家机关的高级职务由于薪金高,遂至有人钻营,视为美差;而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中,既不允许任何人拿钱不办事,也不允许领取过高的薪金;因此决定:公社各机关职员的最高薪金定为每年6000法郎。”[5]此后,公社又通过了关于兼职不兼薪的法令:“除去本人日常工作以外,从事其他工作的公社工作人员,没有权利再领任何报酬。”[6]公社的薪金制度体现了公社的公职人员是与普通劳动者处于同等经济地位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社会公仆,而不再是拥有特权的社会主人。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是巴黎公社所实行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应该遵循的最重要原则之一。

二、理论概括:马克思、恩格斯揭示巴黎公社“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本质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马克思“热情支持世界上第一次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巴黎公社革命”[7]。公社革命虽然不是一次在国际工人组织或无产阶级政党直接领导下的有计划行动,但“公社无疑是国际的精神产儿”[8]。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极大关注和科学总结集中体现在《法兰西内战》这篇光辉著作中,他们通过分析公社存续期间的实际活动,批驳了其他政治派别的观点,认为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无产阶级直接夺取政权并建立国家机器的第一次伟大尝试。

1.马克思、恩格斯捍卫了公社革命的正当性

马克思、恩格斯旗帜鲜明地痛斥了凡尔赛政府与国际反动势力勾结镇压巴黎公社的罪行,批判了将公社革命视为“叛乱”的观点,对巴黎公社给予了高度评价,捍卫了公社革命的正当性。1871年5月23日,正当公社战士英勇保卫巴黎之际,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即使公社被搞垮了,斗争也只是延期而已。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1]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公社虽然遭到反动势力的联合扼杀,但是“工人的巴黎及其公社将永远作为新社会的光辉先驱而为人所称颂”[2]。

2.马克思、恩格斯剖析了巴黎公社的阶级性

马克思结合国际工人运动的趋势,从巴黎公社的政治结构和实际活动中揭示了公社的人民性。在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无产阶级运动中,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一定要“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3]。马克思指出,虽然“人们对公社有多种多样的解释、多种多样的人把公社看成自己利益的代表者”[4],但是,公社这样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5]。公社由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组成[6],普通劳动者参加公社政权的管理工作成为普遍现象。面对资产阶级旧势力的抹黑与责难,马克思用反讽的口吻回应道:“工人们的平静的巴黎,公社的巴黎,突然被那帮‘秩序恶狗变成了地狱。这一惊人巨变在世界各国资产阶级看来证明了什么呢?竟然证明公社阴谋反对文明!对公社慷慨赴死的巴黎人,数目之多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战斗。这证明什么呢?竟然证明公社不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而是一小撮罪犯篡夺政权!”[7]实际上,马克思恰好用反诘的方式揭示了巴黎公社政权的本质,那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

3.马克思、恩格斯洞察了公社政权的开创性

马克思通过观察巴黎公社的革命方式和政权结构,洞察了公社政权的开创性。公社的实践经验证明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8]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基础上,马克思明确主张以无产阶级政权的新型民主制来取而代之。他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9]马克思总结道:“这次革命的新的特点还在于人民组成了公社,从而把他们这次革命的真正领导权握在自己手中,同时找到了在革命胜利时把这一权力保持在人民自己手中的办法,即用他们自己的政府机器去代替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政府机器。”[10]概言之,马克思在巴黎公社的实践活动中看到了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国家的萌芽。

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就巴黎公社还陆续发表了一系列观点,这些观点连同《法兰西内战》一起,被科学社会主义的信奉者以及世界各国无产阶级及其政治组织所普遍接受,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语境内的共识。

三、实践创新:列宁阐扬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构建新型苏维埃政权

“最终肯定要导致俄国公社的建立”[11],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纪念巴黎公社十周年之际的惊人预见。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探索俄国革命道路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俄国实际,最终带领布尔什维克党和俄国无产阶级工人夺取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公社”——苏维埃政权。

1.列宁将巴黎公社視为俄国革命可资借鉴的“光辉先驱”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工人运动、被侵略被压迫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运动进入了新阶段。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在武装夺权和新型政权的制度设计方面,他将巴黎公社视为可资借鉴的“光辉先驱”。1908年3月,列宁在纪念巴黎公社起义37周年国际大会上指出:“尽管俄国革命在目的和任务方面与1871年法国革命有许多不同之处,俄国无产阶级当时还是必须采取巴黎公社首创的斗争方式——国内战争。……这一点已经由法国无产阶级在公社起义中首先表明,并且为俄国无产阶级的十二月起义光辉地证实了。”[1]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列宁将巴黎公社视为榜样,同时主张从实际出发探索适合俄国国情的政权模式。

2.列宁运用巴黎公社历史经验对苏维埃政权进行理论阐释

苏维埃最初是由俄国人民在民主革命中自发建立的,并不是列宁的发明创造,实践起源是1905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作为罢工委员会组织起来的代表会议,但其最终成为俄国十月革命后普遍建立的新型政权模式,则与列宁在理论上对苏维埃的研究与阐释直接关联。

列宁对苏维埃的系统研究始于《我们的任务和工人代表苏维埃》(1905年),他在该文中第一次提出苏维埃是“起义的机关和新的革命政权的萌芽”,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的政治领导中心”。二月革命爆发后,列宁加深了对苏维埃的研究。对于并存的两个政权,列宁认为,工兵代表苏维埃是革命的专政,是“依靠下面人民群众的直接的创举”,“这个政权和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同一类型的政权”[2]。列宁从权力的来源(直接“夺取”)、武装的方式(全民的直接武装)以及官吏的产生和报酬(由人民选举、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报酬不超过熟练工人的一般工资)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巴黎公社这一类型政权的基本标志。“巴黎公社这一特殊的国家类型的实质就在于此,而且仅仅在于此。”[3]通过以上分析,列宁认为工兵代表苏维埃预示着巴黎公社类型的国家在俄国出现了。

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做了系统阐释。在回顾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列宁指出:“至于无产阶级将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这个国家机器,关于这一点,巴黎公社提供了极有教益的材料。”[4]列宁认为,“公社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第一次尝试和‘终于发现的、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代替已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政治形式”,俄国1905年革命和1917年二月革命正是“在另一个环境和另一种条件下继续着公社的事业”[5]。

无产阶级建立新政权后,如何才能保证劳动人民真正享有民主权利,避免公职人员重蹈资产阶级官僚制的覆辙,从而防止无产阶级政权的变质?这是另一个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列宁指出:“公社用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似乎‘仅仅是更完全的民主:废除常备军,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罢免。但是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两类根本不同的机构的大更替。”[6]实际上,列宁依据巴黎公社的创举,揭示了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区别。列宁号召布尔什维克党认真学习和研究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如果沿着这样的道路前进,我们就一定能彻底破坏官僚制”[7]。

3.巴黎公社类型的国家形式——苏维埃政权在十月革命后的建立

1917年9月,俄国的工人罢工、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进一步发展,革命形势日趋成熟。当俄国的机会主义者们还停留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的框子”里时,列宁呐喊道:“我们却要同机会主义者决裂;整个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同我们一起进行斗争,不是去争取‘力量对比的变动,而是去推翻资产阶级,破坏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建立公社类型的民主共和国或工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在列宁的推动和指导下,布尔什维克党带领革命队伍用武装起义的方式占领冬宫,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列宁在当日下午举行的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特别会议上指出:“旧的国家机构将被彻底打碎,而新的管理机构即苏维埃组织将建立起来。”[2]当晚,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将苏维埃作为国家政权的结构形式确定下来,向世人宣告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和世界上第一个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

新政权的构建不仅体现革命者的政治理念,而且关涉革命成果的稳固与否。列宁不仅在理论上阐明了苏维埃是巴黎公社类型的新型民主国家形式,而且在实践中推动了具有俄国特色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列宁在二月革命以后反复从理论上阐明了苏维埃是无产阶级实行专政所需要的巴黎公社类型的国家形式,才使俄国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及时地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从而保证了十月革命的胜利。”[3]十月革命的胜利是科学社会主义的胜利,鼓舞了中国人民和中国的先进分子,对中国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探索发展: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政权过程中对巴黎公社的借鉴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经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孕育而植入了巴黎公社的政治记忆,巴黎公社由此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建政的重要参照。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先后建立了包含巴黎公社元素的上海市民政府和广州苏维埃政府,创建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转上积累了宝贵的本土经验。

1.参照巴黎公社若干原则筹建上海市民政府

北伐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在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巧借巴黎公社纪念日进行励志动员,参照巴黎公社若干原则筹建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和上海市民政府,这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秉持人民民主理念进行建政实践的一次初步尝试。

“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每次起义都准备建立一个与北洋军阀政府迥然不同的新政权。”[4]随着三次武装起义的渐次展开,中国共产党人对构建新型政权的认识逐渐深化。第一次武装起义时,中共上海区委虽然提出了“推翻一切军阀政权,建立市民政权”的口号,但在具体的建政方案上仍然过于强调与资产阶级的联合。在第二次武装起义中,中共上海区委则明确提出了“准备创造一个上海的巴黎公社”[5]的构想。

经过前两次武装起义的斗争实践,起义的策划者认为,“能否建立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代表上海人民利益的民主政权”关系到武装起义的胜利果实最终落到哪个阶级手里。为此,特别委员会(第三次武装起义的最高指挥机关)在策划第三次武装起义时,积极筹备召开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市民代表会议在上海为第一次,其意义为民众政权的实现”,“所谓市民代表会议,就是国民革命的苏维埃。而在上海这次的运动中,资产阶级却想实现他们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民主政权”[1]。特别委员会明确指出,这种性质的市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工人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在这个联合中又以工人阶级为主体。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结构来看,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新政权的构想已经通过“国民革命的苏维埃”这一具体的政权组织形式透出了巴黎公社式政权的底色。

第三次武装起义取得成功后,由市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上海市民政府。1927年3月26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这部具有施政纲领性质的法律条令。该条例指出:“以上四个特点之根本精神,是改正三权分立及代议政治之恶弊。因此,本条例之‘市民会议和三权分立及代议政治的‘市议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制度。”[2]新政权制度设计的要义,实则展现了共产党人对构建巴黎公社式新型政权的政治抱负。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也成为大革命时期工农运动中所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颗珍贵的萌芽”[3]之一。

上海市民政府的创建和实践虽然短暂,但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对巴黎公社的效仿和借鉴恰为日后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土地革命并建立苏维埃政权埋下了伏笔。

2.广州起义后成立与巴黎公社有同样价值的苏维埃政府

土地革命伊始,在筹备广州起义和筹建广州苏维埃政府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在诸多方面受到了巴黎公社的启发。广州苏维埃政府是中国第一个城市苏维埃政权,被视为“与英勇的伟大的‘巴黎公社有同样的价值”[4]。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就宣布“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然而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一直没有机会将苏维埃制度付诸实践。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192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在通过的《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提出:“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5]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苏维埃组织首先应当在广州、长沙等中心城市建立。在广州起义筹备阶段,中共中央和广东省委在起义的方式、新政权的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吸取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

对巴黎公社的借鉴,也体现在起义成功后的施政举措上。1927年12月11日,广州苏维埃第一次会议决议指出:“广州一切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应该即刻给工人八小时工作制”[6]。同日,广州苏维埃政府在《广州苏维埃政府告民众》文告中号召“一切工人、农民、士兵应该选举出席苏维埃大会的代表,以便参加选举苏维埃政府委员”[7]。这与巴黎公社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府后,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立即开始筹备选举巴黎公社委员会的情形十分相似。无论是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对市民代表会议的积极筹备还是广州起义后对选举苏维埃大会代表的号召,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价值理念的认同和对设立民意机关的积极求索。

广州苏维埃政府的建立颇具象征意义,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运动中借鉴巴黎公社历史经验采取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创建新型人民政权的重要起点。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理念的制度化实践

在继起的苏维埃运动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创“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道路上,对巴黎公社这一独特的政治资源进行了本土化运用并实现了创造性的空间转换与制度接续。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举行,会议期间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通過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2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刊发了一篇社论,明确指出了巴黎公社、苏维埃俄国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传承关系:“巴黎公社60年后的中国工农阶级,继续了巴黎公社和苏联工人斗争的英勇精神,在中国共产党之下,领导了广大的农民,建立了东方第一个苏维埃共和国,她将继续努力来完成中国革命,为实现巴黎公社而奋斗。”[1]

以巴黎公社为愿景来构建政权,必然要遵循其“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1930年5月,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确立了新政权的原则是“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政体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按照阶级来划分选民资格,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是十六岁以上的苏维埃公民,包括“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的人和反革命分子”则没有这一权利。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在选举中明确剥夺敌对阶级的选举权,而拥有选举资格者可以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

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转,有赖于配套的制度设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各级苏维埃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进一步细化了撤回被选举人的规定。选举并撤换代表的规定看似是对巴黎公社经验的简单复制,但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有着更加深刻的现实意蕴。要使得新政权能够起到“打击内外反革命势力,增进工农生活福利的重大作用”,“就要用选举的方法,把大批最觉悟、最先进、最积极的分子选进苏维埃去,而把旧人员中那些不中用的分子淘汰出来,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4]。换言之,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参照巴黎公社和苏维埃俄国的应然之举,也是巩固和发展新型政权的务实之策。

中国共产党在瑞金时期对人民政权的探索和实践,涵养了诸多符合中国国情并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诚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作为中共建立的第一个中央政府,为其后的中共争取建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治架构,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实际上已得到了初步的确立”[5]。此后,由于时局和政局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建国立制的具体方案进行了策略性的调整,但落地生根之物没有随着苏维埃运动的结束而消逝,而是在延安时期得以赓续发展,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焕发生机。

五、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正式确立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根据地创建人民政权,为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提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1]毛泽东明确提出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但其实践来源却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1948年9月,毛泽东在西柏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其中一个重要议题是新政权的政治架构。对于新政权的组织形式,毛泽东做了如下阐释:“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过去我们叫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就是代表会议,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2]在结合中外历史进行一番比较分析之后,毛泽东指出:“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3]毛泽东的这段讲话,不仅阐明了能够体现新中国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明确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接续关系。

在一个时期内起着新中国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对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4]新政权的巩固需要理论上的说服力,这种说服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新政权具有生命力,二是阐释新政权的制度优势,即要为这一“初生”政权的“成长”提供实践理据。巴黎公社顺理成章地成为理论上具有说服力的重要政治资源。

1951年3月18日,《人民日报》刊文纪念巴黎公社八十周年。文章强调,巴黎公社推翻了资产阶级旧政权的统治,是新的政权机关、实施了新的社会政策,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创造了“新社会”。该文发出号召:“为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为更美好的新社会而勇敢战斗!”[5]中共中央机关报刊发此文,旨在以巴黎公社的历史方位论证与其一脉相承的新生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着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对新政权制度优势的阐释是围绕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过程展开的,其重点是论证即将得到根本大法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优越性。

五四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下起草的。在宪法草案制订过程中,毛泽东多次从国家主席、政府总理的设置和产生方式中阐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性质,指出新中国的政治架构与西方的差异及其优越之处。1954年6月30日,《人民日报》刊文论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文章指出,采用“立法权与行政权统一”的组织形式,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西方的议会制度有了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由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就使国家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人民手里,人民就可以直接管理国家。”反之,在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内阁制)等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使议会堕落到装饰虚伪民主的‘清谈馆的地位,真正操纵国家大权的不是人民,也不是议会,而是垄断资本集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新型制度的实践起源就是马克思所总结的,由列宁进一步阐述的巴黎公社经验——“不是国会式的,而是同时兼任立法和行政的工作团体”[6]。

不久之后,《人民日报》刊文论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文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既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又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这种崭新的东西,最早的萌芽形式是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是根本对立的。“和资产阶级反民主集中制的分权制根本相反,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充分地体现了我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在组织构成形式上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政府能够行使真正的监督,而不是像在资产阶级国家那样行使虚伪的监督”[1]。凡此,都是为了向世人宣告与资产阶级政权有本质区别的新型政权的成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渊源并阐释其优越性。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及中共中央机关报的有关论述,着重强调了巴黎公社式政权与资产阶级政权相“对立”的新型政权性质及其模式上的不同,主旨是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施行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理据。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六、结语

古往今来,民主的模式因人类的不懈探索而丰富发展。戴维·赫尔德关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评析不无偏颇,但是,他認为马克思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产生之后提出了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模式的论断[2]是公允的。巴黎公社革命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政治事件,展示了人类对美好政治模式的向往,彰显了人民民主政治理念的伟大价值。“无论公社在巴黎的命运怎样,它必然将遍立于全世界。”[3]马克思的预言跨越时空,意味深长。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光辉旗帜。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了艰苦探索和不懈奋斗。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份独特政治遗产,巴黎公社成为中国共产党将人民民主价值观付诸实践并转化为制度的重要政治资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制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探索构建巴黎公社式新型政权的重要制度成果,也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人民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架构稳固发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深化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华大地展现出蓬勃生机。

马克思主义历来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视为实现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前提条件。毛泽东曾直言,“没有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有纪律的党作指挥”是巴黎公社最终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势力集中行动一致,所以有赖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党来发号施令”[4]。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昭示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5]实践证明,中国人民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的民主发展道路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人民民主的选择、探索和发展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新时代新征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把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不断转化为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争取以更高质量的民主实践成果丰富人类政治文明形态。

〔责任编辑:史拴拴〕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

[1]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页。

[2]阿尔蒂尔·阿尔努:《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页。

[3][4][5]《巴黎公社公报集》第1集,李平沤、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2页,第99—100页,第139页。

[1][2]普·利沙加勒:《一八七一年公社史》,柯新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9页,第120页。

[3][4]莫洛克编:《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1卷,何清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2页,第451页。

[5]《巴黎公社公报集》第1集,李平沤、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21页。

[6]热卢博夫斯卡娅编:《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2卷,何清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84页。

[7]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0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77页。

[2][3][4][5][7][8][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第13页,第58页,第59页,第75—76页,第52页,第55页,第106—107页。

[6]公社委员的情况详见《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报刊消息摘录》,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50—48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0页。

[1]《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2][3][4][5][6][7]《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第19—20页,第138页,第160页,第147页,第218页。

[1]《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2]《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3]顾海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286页。

[4]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5]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0页。

[1][2]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页,第433页。

[3]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86页。

[5][6]《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08页,第767、768页。

[7]《广州起义》,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1页。

[1]《纪念“三一八”与庆祝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红色中华》第14期,1932年3月16日。

[2]《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

[3]《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页。

[4]《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01页。

[5]闾小波:《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1]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5期。

[2][3]《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6—447页,第447页。

[4]《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60页。

[5]《纪念巴黎公社八十周年》,《人民日报》1951年3月1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优越性》,《人民日报》1954年6月30日。

[1]《关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日报》1954年7月21日。

[2]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3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4]《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5]《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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