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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2023-09-04张兆利

人力资源 2023年8期
关键词:防暑降温津贴职业病

文/张兆利

进入夏季以来,高温“桑拿”天气频频来袭,“防暑降温”随之成了一个热点话题。作为劳动者,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不少人对高温权益还存在诸多盲区;对于用人单位,把员工高温待遇落到实处,让劳动者享受到充分的劳动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也是企业应尽的主体责任。

户外作业有限制

陈某等在建筑工地打工,每年夏秋季节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那么,劳动者的类似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除紧急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须发放

张某是一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由于工种原因必须从事露天水泥浇筑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7℃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等人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按照规定支付相应标准的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向劳动者发放了解暑饮料和药品。张某等人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裁决该公司须足额支付张某等人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采取能不发就不发或者干脆用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充抵的做法逃避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责任。对此,《办法》规定,高温津贴的性质事实上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对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强制作业不可为

小陈在某铸造公司担任司炉工。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小陈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岗位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劳保条件。在一段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中暑应算工伤

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中暑昏迷,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5 万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所在公司对小刘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高温条件下工作一旦严重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事实上,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需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首先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津贴并非人人有

夏师傅是一名垒砖砌墙的泥瓦匠,经常在多家装饰公司揽活打零工,每日报酬在300 元左右。近段时间,夏师傅跟随家装公司进行外墙作业过程中,当地气温一路攀升,最高温时甚至达到了近40℃,虽然雇主每天都赠送给施工人员凉开水和绿豆汤,但劳作时依然很辛苦。夏师傅咨询工程队老板,询问除了工钱外有没有高温津贴,老板说,夏师傅不是他们工程队的固定人员,临时用工不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需要满足劳动关系、高温和岗位三个条件,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室外35℃以上和室内33℃以上;常见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路员工、装卸工、露天环卫工人、外卖骑手等。也就是说,高温津贴适用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判断夏师傅是否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主要看他与雇主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夏师傅在各个家装工程中打零工是受雇于个人,一般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即不享有高温津贴待遇;如果他受雇于某单位,与该单位之间建立了固定劳动关系,那么夏师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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