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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优化措施

2023-09-03冯光辉

中国农业会计 2023年10期
关键词:三农小微融资

冯光辉

(作者单位: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负着破解小微、“三农”企业融资难题的使命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责任。近年来,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 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 号)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先后出台,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拓展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了费率,在很大程度上使小微、“三农”企业的融资困境得到了缓解[1]。但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代偿压力上升,经营风险扩大

受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普遍较大。首先,小微、“三农”企业受外部复杂、严峻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自身抗风险能力和营利能力较低,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困难,贷款违约比率进一步上升。其次,各地担保机构资源未能被有效共享,担保业务区域发展不平衡,加上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足等原因,代偿风险加大,限制了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和发展。再次,对于代偿问题,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处置手段单一、呆账核销难、司法处置周期长等问题,历史存量风险化解任务较重,客观上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上行压力,代偿压力较大。在目前经济发展形势下,融资担保机构风控、代偿在一段时期内将处于高压态势,这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银担“总对总”业务开拓困难

多数政府性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做到互利合作、风险共担。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将较多风险转嫁给了融资担保机构[2]。多数银行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签订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代偿上限的设置均顾虑较大,银担“总对总”批量业务落地效果不好。目前,国家融担基金与各总行签订的代偿上限为担保总额的3%,超过3%后,国家融担基金会逐步降低分担风险比例,直至全部退出风险分担机制。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分担20%的风险责任,并免收保证金,降息减费,因而金融机构对业务合作积极性不高,政府性融担业务开拓难度较大,且存量业务转化也存在着难度较大的问题。

(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降费让利,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再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金[3],加之占业务绝大多数的100 万元以下低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项目减、免保费,导致融资担保机构收入金额小于按照国家政策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金额,所以业务做得越多,账面亏损将会越大。另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性等特殊定位又决定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运营时一方面必须开展融资风险高的担保业务,另一方面必须保持低水平担保费率,这就导致担保业务风险高的同时收益低,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

(四)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发展能力不够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引进渠道相对狭窄,方式比较单一,招考方式不够灵活。企业人才引进方式大多为自行招聘,受用人权限影响,企业很难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在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建设方面,员工激励机制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对于员工的激励指标与具体的激励措施相对陈旧,缺乏一定的新颖性与吸引力,导致其激励效果难以显著显现。人才培养考核体系也相对缺乏,导致在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岗位进行考核的指标等与考核机制存在脱节现象,人才培养体系难以达到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效果。同时,人才储备不足,人才培养方式单一,内部培训、外出学习等相互交流的机会较少,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培养的目的不明确,没有与时俱进地对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创新,在这种情况下,人才培训缺乏针对性,难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制约了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

(五)地方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度缓慢

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度缓慢,再担保职能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较少,资本实力不大,银行授信倍数低,影响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制约担保能力的发挥,且实际较少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缓慢,限制了市县(区)联动,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受经济持续下行影响较大

受多方因素影响,近几年我国经济有所波动,市场预期不稳,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小微、“三农”企业的影响更加明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三农”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现实中,这种合作往往是基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放贷或者不愿为小微、“三农”企业放贷时,融资担保机构再为小微、“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经济波动的影响下,金融机构很有可能会出现集中贷款违约的情况,直接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领域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代偿风险大大增加。

(二)核心竞争力不够强,银担“总对总”新业务推动缓慢

近两年,小微、“三农”企业融资需求激增,业务拓展需求迫切,融资担保机构逐步推广基于银担“总对总”模式的批量化担保业务,但一些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在主动获客能力、大数据风控能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核心竞争力还不强。风险分担方面,银行与担保机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银行往往只愿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银担“总对总”模式要求由原来担保公司承担100%的风险,改为银行自己承担20%的连带责任风险,这使得银行对银担“总对总”业务积极性不高,新业务推动缓慢。

(三)数字化转型意识不强,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对实体经济发展起着放大、叠加、倍增等作用,国家融资担保机构和各省市担保机构都纷纷抢抓数字化浪潮机遇。但是,仍有一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数字化转型意识不强,舍不得投入人、财、物,且缺乏清晰的战略思考、实践方法和实施步骤,更多还是集中在如何引入先进的信息系统,没有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性设计,更缺少完善的规划,尤其是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短板,严重制约了担保业务的拓展。

(四)资本金不充足

资本金是融资担保机构的本钱,既关系到可以撬动的担保业务规模上限,也是可以兑现担保承诺的底气,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4]。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小、散、弱”问题依然突出,相当多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甚至有的注册资本不足5 亿元,市级担保机构和县级机构更加不容乐观,有些机构因资本金抽逃、代偿、挪用等,实际拥有资本金已经不足1 亿元,不少已经处于失能状态,导致经济体量和融资担保需求明显不匹配。按照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需要承担40%的责任比例的业务模式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10 倍监管上限(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上限为15 倍)规定,很多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还远远不能达到业务规模的要求,增加资本金迫在眉睫。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优化措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不断提高创新创造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在管理模式、银担合作、政策落实、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化转型、体系建设等多维度不断突破。担保机构还应该不断完善并丰富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举措精准落地,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支持小微和“三农”企业,扎实推动经济发展。

(一)减少代偿,积极防御经营风险

优秀的融资担保公司能够有效地防御、化解担保链条中潜在的风险,否则就会出现担保链条崩裂的情况[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清醒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面对风险,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防控能力,稳定运营大局;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促进公司业务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转型,坚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政策、行业和市场的研究,重规范,强治理,建立合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内部评审机制,规范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杜绝“人情担保”;探索一套可行、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全面掌握在保项目动态,积极防御经营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落地

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质扩面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带动作用,是新型银担合作机制。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更多进行实地学习考察,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充分利用关于财政补贴担保费的有利政策,将地方银行作为该类型业务增量的突破口,积极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推动“总对总”担保业务落实落地。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提高主动获客能力、大数据风控能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还要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宣传,让更多银行、企业了解并认可该类业务,帮助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分担机制,规范担保贷款放贷程序,适当放宽逾期贷款还贷期限,降低担保风险,推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的推广。

(三)落实好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一方面,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优化业务结构,探索由单一阶梯收费升级为“阶梯保费+按比例分担风险”的机制,确保当年新增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单户1 000 万元及以下占比不低于80%,500 万元及以下占比不低于50%。坚持支小支农政策定位不动摇,按照小额分散基本原则,重点支持单户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对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降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通过政策资金的有效补充,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四)坚定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人才队伍建设

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推行数字经济战略,加强对本地区产业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将数据充分聚集起来、用起来,积极连接外部公共资源,构建“数据多跑路、客户少跑腿”的担保服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精准支持地方产业发展,动态防范业务风险。积极招才引智,以各类学习教育培训为依托,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强化数字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数字化人才队伍,打造“线上+线下”“对内+对外”的综合教育培训体系,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五)扩大补充资本金,完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推动县区尽快对已有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改组改制,设立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确立县域的政府性融资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到区县,推动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形成国家和各省、市、县四级风险分担模式。构建覆盖小微、“三农”企业全链条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三农”企业的增信作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

四、结语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把握机遇,保持初心,坚定信心,积极应对新形势下融资担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找准定位,创新银担合作模式,放大政策效能,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优势,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优良的担保服务,扶持小微、“三农”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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