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报道引发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探究
2023-09-01逯德忠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的蓬勃兴起,让公众有了更大的话语权。由于新闻传播具有公开性、扩散性和共享性等特征,因此在新型网络舆论场中,一些话题新闻、片面报道等极易煽动公众情绪,诱发网络舆情。个别媒体对“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的不实报道和众多媒体的大肆炒作引发持续多年的网络舆情,即是典型案例。文章以媒体对该案件的系列报道为线索,从媒体初始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媒体转载和追踪报道导致网络舆情扩散、案件真相披露后舆情反转、媒体及公众对该网络舆情事件的审视与反思等方面,探讨法治新闻报道引发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提出媒体应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和新闻素养,完善网络舆情预警处置机制等建议,旨在助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实现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治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媒体社会责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12-0099-03
2023年5月27日,“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以下简称“掏鸟窝案”)当事人闫某在服刑8年10个月后出狱,再次引起公众关注。自2015年12月以来,这起刑事案件引起众多媒体和网友对案件被告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讨论、评议,在网络上经历了不实报道引发舆情、真相披露后舆情反转的过程。如今,该事件虽已结束,但媒体和公众的反思仍在持续。
一、对“掏鸟窝案”初始报道引发网络舆情的审视与反思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圍广、成本低、碎片化、交互性强、真实性和可信度难以保证等特点[1]。网络传播中时常出现信息与事实不对称、不充分、不全面等情况。部分网友无法辨别信息的真假,极有可能被不实信息甚至谣言所误导。
(一)“掏鸟窝案”新闻首发媒体的不实报道引发舆情苗头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以《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题、河南商报以《河南一大学生在家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为题,分别报道了大学生闫某“掏鸟窝”一案。闫某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入狱十年六个月,并处罚款。这两篇报道虽然篇幅不长,但闫某的“大学生”身份标签、在“家门口”“掏鸟窝”与“获刑十年半”的强烈对比,很快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网络舆情苗头出现。
从专业的角度看,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该校法制新闻研究中心主任范玉吉认为,这两篇报道中的诸多事实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符,在犯罪地点、犯罪情节、犯罪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严重的新闻失实[2]。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黄乘明也认为,“报道的标题就是不准确、不客观的,把一个严肃的刑事案件缩小成了平平常常的‘掏鸟窝,又以‘大学生来博取读者的同情”[3]。可见,这两篇报道是存在重大瑕疵的法治新闻。
为何会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除了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而有意炒作,还与采编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新闻素养较低有关。采编人员在稿件中掺杂了自我认知和主观判断,从而在一开始就埋下了舆情隐患。
(二)一些媒体对案件的片面报道和解读引发“蝴蝶效应”
互联网时代,由于新媒体传播具有瞬时性、非预期性、不确定性等,一些看似寻常的新闻报道,极易引发“蝴蝶效应”[4]。“掏鸟窝案”即是如此,媒体发布的初始报道不客观公正、不严谨专业,导致一些网友作出非理性评议,从而引发网络舆情。
初始报道发布后,众多媒体第一时间转载。随后几天里,一些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延伸报道、追踪报道,让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如新浪网发表题为《掏鸟10只=贪腐1600万≈坐牢12年》的通讯,把官员受贿犯罪的量刑与“掏鸟窝案”的量刑进行比较,引发网友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在这一系列报道中,哗众取宠的标题、对案件性质的片面报道,让法院对闫某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网络上众声喧哗,认为该案件判决“量刑过重”“不近人情”……在一些媒体的推波助澜下,这起案件的舆论热度呈螺旋式上升,影响呈指数级扩散,最终形成了一场巨大的负面舆情“飓风”。
媒体在转载和报道该案件时,问题有两点:一是一些媒体只顾抢时间、博眼球、争流量,未核实新闻事实,就对初始报道进行转发,致使网络舆情急剧发酵;二是一些媒体在进行延伸报道和追踪报道时,加入了“带风向”的表述和评议,导致案件中的矛盾冲突不断放大,负面影响不断扩大。
二、案情真相披露后,网络舆情反转,网友“吐槽”媒体报道不实
(一)案件真相
这起案件的真相:闫某在“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和贴吧等平台上自称是狩猎爱好者,使用“啸天1125”的账户名多次通过故意模糊关键词、敏感词等形式,发布征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的信息,甚至还发布了自制枪支的照片,透露自己“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各种鸟都杀过……”[5]
真相显示,闫某的行为是有意为之。他所“掏”的鸟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且数量较大;他的“掏鸟”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网络实施猎捕、收购、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案件真相和定罪量刑依据披露后,网络舆情反转
“捕了16只鸟,判刑十年半”,是否量刑过重?当时,我国某些地方猛禽盗猎现象严重,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而长期的宣传不到位和执法不严,造成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漠视,已经到了不严厉打击就不能遏制的地步[6]。因此,“掏鸟窝案”并不是孤立的司法个案,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的缩影。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鸟类作出的司法鉴定,是该案的重要证据。该中心(2253)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5只涉案鸟类鉴定意见分别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动物2只,凤头鹰1只;(2254)号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在贠某家扣押涉案鸟类 1只,鉴定意见为燕隼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于闫某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5月28日,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谣言不仅止于智者,更止于真相。案件真相和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公布后,网络舆情随之反转。网友们纷纷发帖,认为闫某的行为是明知故犯、屡犯,获刑十年六个月是罪罚相当,并对闫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谴责,对法院的依法判决表示支持。不少网友还“吐槽”一些媒体的报道严重不实、不专业和不负责任,不仅误导了公众的认知和判断,还“绑架”了舆论。
(三)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闫某是大学生,在定罪量刑上是否可以从轻?“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刑法对宪法中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闫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已年满18岁,精神正常,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他是一个大学生,理应知道法律的红线;即便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犯罪可以“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该案“驳回申诉通知书”[7];2019年7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该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上述终审裁定、“驳回申诉通知书”表明,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三、法治新闻报道引发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
(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不满[8]。对于司法权力运行、司法个案审理等,媒体及公众享有舆论监督和自由评论的权利,但权利和责任不能分割。媒体在报道法治新闻、开展舆论监督时,不能撇开法律的严肃性,以道德捍卫者的角色和社会正义感的姿态来评价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把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变成司法干涉、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报道和评议,并将侧重点放在案件审理的动态追踪和法律适用的解读上[9]。
(二)提高新闻素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新闻报道把关能力
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新闻素养不足等,都极易造成报道失实。一些媒体在报道“掏鸟窝案”时即存在上述问题,导致负面舆论沸沸扬扬。因此,记者在采写法治新闻稿件时,必须事先做好功课,深度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依据。媒体要完善采、编、审各环节的制度和流程,对稿件质量安全从严把关,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估、研判,防止新闻报道致使舆论导向偏离正轨。
(三)制定预案,整合资源,主动出击,尽快尽早尽小化解负面舆情
作为舆论引导者,媒体应有责任担当意识。当新闻报道出现负面舆情苗头时,阻止其传播扩散的最佳方式就是迅速、全面地公开事实真相。媒体要制定和完善应对网络舆情的工作预案和机制,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快速响应,主动出击,通过后续报道、专业解读等方式,及时补上疏漏、纠正错误,对各种质疑给予解释说明,尽快尽早化解负面舆情。
作为责任和影响的攸关方,媒体与司法机关应加强协同协作,建立法治新闻舆情预警、会商、处置工作机制,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避免新闻报道成为网络舆情的引爆点。
(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
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10]。
作为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媒体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媒体要以“爱鸟周”“世界环境日”等节点为契机,结合平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案例报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此外,还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正面报道为主、监督报道为辅,讲好生态环保故事,引导公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1]。
四、结语
网络舆情是伴随互联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媒体不仅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新闻信息的发布者,还是影响舆情走向和事态发展的参与者。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做好网络舆情的正向引导,媒体责无旁贷。媒体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公益意识,遵循“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完善舆情应对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负面舆情。在报道法治新闻时,不贴误导性“标签”、不煽动公众情绪,以客观、真实、专业的法治新闻报道弘扬正气、警示世人,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 胡沙沙.浅析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以微博为例[J].现代情报,2011,31(12):152-155.
[2] 范玉吉,杨心怡.从“掏鸟窝”事件审视传媒法律素养[J].新闻记者,2016(2):70-76.
[3] 刘毅.“掏鸟获刑”能否唤醒保护意识[N].人民日报,2015-12-19(6).
[4] 曾潇.基于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模型的“肖战粉丝事件”分析[J].声屏世界,2021(3):110-111.
[5] 探索“掏鸟窝”舆论反转轨迹 大学生明知故犯被判十年半不冤[DB/OL].大众网,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512/ t20151206_13454810.htm,2015-12-06.
[6] “掏鸟获刑”能否唤醒保护意识[N].人民日报,2015-12-19(10).
[7] 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書(2015)(新中刑申字第00070号)[Z].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8] 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热点面对面》⑦):怎样提高司法公信力[N].人民网-人民日报,2015-02-10(7).
[9] 李飞.案件新闻中的负面信息与正面引导[N].人民法院报,2018-06-29(7).
[10]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N].经济日报,2022-09-11(6).
[11] 夏锦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N].光明日报,2022-11-29(6).
作者简介 逯德忠,编辑,研究方向:党报时政、社会新闻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