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仪式链视角下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发生机制和教育防治
2023-08-31何苗苗
王 瑜,何苗苗
南宁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299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网络“按键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成员的广泛关注:2023年1月23日,“我想在拍毕业照的时候更好看一点”的那个因染一头粉色头发而成为网络欺凌焦点的杭州女研究生郑灵华,最终因心理抑郁、精神崩溃而自杀身亡;2月23日,湖南桑植县某中学的高考誓师女孩被网络欺凌者恶意粗暴留言“你咬牙切齿的样子真难看”“她是读书读魔怔了,看她表情”,其心理健康遭受巨大打击……这些受欺凌者都是青少年,而那些制造网络舆论压力的“键盘手”也不乏青少年。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再次成为人们热议以及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所谓网络欺凌,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媒介故意对他人实施的攻击性行为[1],是伴随互联网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欺凌现象。已有研究发现,网络欺凌事件发生率与年龄呈负相关,青春期恰是网络欺凌的高发期[2]73。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城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6.7%,农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7.3%;其中,38.3%的未成年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不良或消极负面信息,16.6%曾遭到网上讽刺或谩骂[3]。网络欺凌现象层出不穷,无论欺凌者是否是青少年,都对青少年群体及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为此,2017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强调解决和防止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重要性,逐步明确了网络监督管理部门、家长、学校等主体在青少年网络欺凌防治的预防、干预、保护和教育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学界也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概念内涵、现实表象、影响因素、治理措施等方面展开了深层次的探讨。一般而言,青少年网络欺凌是由技术力量强大的青少年一方借助各种“符号”(如骚扰性文字、威胁性图片、暴力性视频等)对技术力量弱小者实施恶意攻击的网络欺凌行为[4],包括但不局限于网络骂战、网络骚扰、造谣诋毁、人肉搜索、孤立排斥、披露隐私、人身威胁等几种主要表现形式[5],导致青少年逐渐开始避免社交活动、自尊丧失、心情沮丧、脾气暴躁、学业成绩下降、逃学等各种严重的负面后果,甚至引发抑郁、自杀等严重的心理“死亡”行为[6]。青少年网络欺凌产生的原因也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和交互性,如其可能与青春期特殊年龄阶段心理异化、自尊水平降低等青少年本体因素相关,可能与网络技术使用异化、网络“把关人”缺失等网络微观环境因素相关,也可能与信息全球化、社会文化等社会宏观环境因素相关[2]76-77。可以说,网络欺凌可能促使部分青少年陷入“统治与压迫”的人际交往关系中,甚至逾越法律底线,导致网络社交空间戾气蔓延。进而,有学者提出了诸如在法律层面依法增设网络内容防护机构[7],在教育层面依据教育惩戒规制网络欺凌[8],在心理层面对青少年进行移情训练、培育同情心[9]等多维度的防控治理措施。然而,为什么网络交往的情境下青少年之间欺凌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本文认为,除了从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视角对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网络交往特征,以揭露微观网络情境中人际互动机制的社会学视角对其展开审视。据此,本文尝试运用社会学家兰德尔·柯林斯(Randall Collins)的互动仪式链理论,对微观网络社会空间中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进行发生机制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教育防治理念和措施。
二、互动仪式链及其对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理论解释力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各式各样仪式,折射出不同的社会关系。对互动仪式的重视始于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宏观社会仪式功能研究和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的微观互动仪式意义研究。在此基础上,兰德尔·柯林斯提出了互动仪式链理论,将互动仪式的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社会学研究相联系,并以微观互动情境为基点系统性地探讨了互动仪式链的作用机制。柯林斯认为互动仪式链是参与者建立相互关注和情感连带的日常情境性活动,其产生机制应有4种要素组成,即(1)两人或两人以上身体共同参与同一个情境,(2)对情境的局外人设定明显界限,(3)参与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共同对象或事件上,(4)共同分享以及相互强化情绪或情感体验;尤其通过共同的关注焦点和共享的情感状态实现有因果关联与反馈循环的强化过程,达成群体团结、情感能量获取、社会关系稳固、道德正义感生成等互动仪式结果(如图1所示)[10]79-80。在应用互动仪式框架进行分析时,柯林斯非常强调物理空间的身体共同在场,同时也预测了远程电子媒体通过神经系统收发信号而建立共享情感体验的互动效果;即亲身在场不仅使际遇者更易进入主体间性的同节奏视觉互动状态,还更易获得对共同关注焦点的情感体验与情绪反馈,但在远程互动仪式情景中,只有当际遇者的神经系统能直接远程产生连带、协调作用时,才可能达到与身体共同在场同样的情感互动效果[11]87-101。
图1 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诸如电子邮件、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网易云、微信等即时通信技术和社交媒体不断延伸着人们仅限于身体在场的社会互动情境,其形成的虚拟网络社会互动模式能够使人们关注同样的焦点话题、共享实时的情感状态以及分享共同话题的情绪反馈。换言之,在当前的网络虚拟互动情境中,青少年群体虽没有身体共同的物理在场,仍旧可以通过网络媒介技术、借助身份符号虚拟共场的方式引发集体兴奋,并形成虚拟社区群体团结、个人情感能量以及道德罪恶标准等互动仪式结果[11]。其中,作为网络社会空间无序化的失范行为,青少年网络欺凌事实上正是在虚拟网络社会微观情境中的一种暴力符号共同在场的互动仪式。
具体而言,这种特殊的网络欺凌互动仪式源自一些青少年网络欺凌者群体在网络社会空间的共同聚集,组成虚拟社群,通过符号共同聚集于网络虚拟社区,并对其共同的关注焦点,即青少年网络受欺凌者,以展开人肉搜索、骚扰谩骂、造谣诋毁等暴力符号进行互动。暴力情绪的持续共享、网络舆论的反复发酵、道德情感责任的不断弱化,都易使其中一些青少年网络欺凌者在网暴他人经历中强化共有的网络暴力体验,从而获得一种情感共鸣、产生集体兴奋。可以说,这种暴力性兴奋体验刺激着一些青少年网络欺凌者在网络社会空间互动中进行虚拟社群身份符号的重构,并超越时空限制和原有社会身份秩序参与一个对他人进行暴力欺凌的网络互动仪式。一些青少年网络欺凌者一旦体验到这种匿名性、隐蔽性、伤害性的信息互动行为给予自己的高情感能量后,便会全身心、多频率、重复性地参与这种低成本、高效能的对他人进行网络欺凌的互动仪式,并通过暴力情感连带节奏不断地反馈强化网络欺凌这个互动仪式的强度。同时,被迫进入网络欺凌这一互动仪式中的青少年受欺凌者,可能遭受着巨大的情感压迫,不断消耗自身的情感能量,产生沮丧、害怕、愤怒等消极情绪,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相关心理“死亡”行为。
进而言之,这种由网络欺凌引发的不对称情感能量累积效应使得受欺凌者一直处于互动仪式链的极端弱势。与此同时,青少年网络欺凌事件中,一些个人或群体会借助互联网传播技术透过电子屏幕“围观”这种暴力互动仪式,逐渐形成了两种旁观者效应,即“作为”的积极干预效应和“不作为”的消极局外人效应[12]。值得注意的是,旁观者,尤其是缺乏正确道德认知的青少年旁观者,容易将个人对事物的道德正义标准转化为他们所认为的正当愤怒,这不仅使得他们无意识地在网络欺凌情境中重构自己的虚拟欺凌社群身份以及群体团结,更无形之中助长了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由此,在微观的青少年网络欺凌情境中,欺凌者、受欺凌者和旁观者三方的虚拟动态互动博弈,将深度影响着青少年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和发酵。综上所述,互动仪式链理论可为分析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提供一个独特而有启发性的解释视角,也为寻找该问题的发生机制及其教育防治措施提供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工具。
三、互动仪式链视角下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发生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进一步地,微观网络欺凌情境这种暴力互动仪式赋予不同际遇者极不对称的情感能量,且不断强化着网络欺凌者、网络受欺凌者和旁观者的暴力情感体验和身份符号意义。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一种网络欺凌互动仪式结束,网络交往行为的匿名性、广泛性和不设限性亦会催逼青少年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储存和延续已经获得的情感能量,并成为参与下一项网络欺凌互动仪式的情感能量储备,由此形成了一个因果关联、动态循环的网络欺凌互动仪式链(如图2所示),导致青少年网络欺凌事件不断发生。因此,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发生机制可归纳为以下3个基于网络交往特征的发生机制:
图2 基于互动仪式链理论的网络欺凌微观发生机制
(一)网络交往的匿名性驱使欺凌者快速建立群体团结关系
在网络非实体交往情境中,不同于欺凌者身体在场实施攻击的传统欺凌,网络交往行为的匿名性(或说隐蔽性)可使青少年网络欺凌者处于责任“真空”状态,甚至于网络受欺凌者完全不知道欺凌者的现实身份。这种体验失真、权责分散、自由度放大化的网络交往情境促使网络欺凌者通过受欺凌者这一共同的关注焦点,快速重塑虚拟社群成员身份符号,以适应自身当下所处的网络暴力互动情境。进而言之,虚拟社群成员身份符号是网络互动仪式中的关键资源,拥有丰富成员身份符号有利于促进后续的互动仪式。特别是当几个网络欺凌者“重视同样的集体符号时,他们很容易在暴力互动仪式中借助该符号,并予以高度关注”[10]214。在网络欺凌这种互动仪式中,欺凌者往往将代表受欺凌者身份意义的符号看作共同的关注焦点和谈论内容,并且通过暴力情感的共享、暴力节奏的连带获得并强化共有的暴力体验,进而产生集体兴奋。这种暴力性兴奋驱使着网络欺凌者重构其在虚拟社区群体内的成员身份符号,使之随意切换自身现实身份秩序来扮演网络欺凌者角色,从而获得与重视同样暴力符号的其他网络欺凌者的共同群体成员身份意义。此外,当网络伤害性互动行为发生时,网络欺凌者群体对受欺凌者保持着一种对其违反道德标准的正当愤怒,并在群体情绪渲染下自觉将这种暴力行为“神圣化”,从而出现一种共同维护正义的群体道德团结感。可以说,这种道德团结感所引起的情绪渲染力使网络欺凌者群体能够维持某种共享的情感体验,使之全神贯注地参与暴力互动仪式,从欺凌他人的暴力体验中获得较高的情感能量。
与此同时,网络欺凌这种暴力互动仪式赋予了参与者极不对称的情感能量。这种情感能量还具有情境跨越性和意识流动性,助力匿名的网络受欺凌者往往可以从一种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暴力情境中“瞬间转移”到另一种自身占主导地位的暴力情境中,并以网暴他人的回击方式改变其所处的互动仪式链弱势地位,从而寻求情感能量的平衡。即,一个个“匿名”的信息端身份符号代替了网友现实身份秩序,其网络交往行为也随之“匿名”了,因此一种网络欺凌情境中的青少年网络受欺凌者可能会在别的情境中成为网络欺凌者。换言之,网络欺凌者和网络受欺凌者这两种身份符号可能会在同一个青少年身上出现。应当承认的是,在特定情境中,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为青少年加入网暴群体、建构群体内欺凌者身份符号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网络暴力虚拟社群可以给予青少年维护身份符号的情感能量,更使得部分青少年在网络上无所顾忌地欺凌他人,人性中的“恶”被不断放大或释放。
(二)网络交往的广泛性催逼受欺凌者长期陷入强迫性互动仪式
在现实欺凌情境中,受欺凌者“逃离”欺凌现场就是安全的,但网络欺凌具有强扩散性,可以超越时空限制,将各种暴力性符号直接侵入至受欺凌者的网络媒介上,对其造成持续性的长期伤害。这种不易控制传播途径的特性使得网络欺凌杀伤力呈几何级数剧增,导致受欺凌者遭受着来自四面八方、时时刻刻的心理欺凌以及精神折磨。即使青少年可以通过注销社交账号、关闭网络媒介等方式在网络社交空间完全消失, 但仍无法阻止欺凌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恶性发酵,更有可能会体验到同亲友失去联系的疏远感与被孤立感。柯林斯指出:“不是所有的仪式都是成功的,甚至有些是痛苦的,被……受到抵制。”[10]83在青少年网络欺凌情境中,互动仪式是网络欺凌者主动创造的,并以一种外在的网络舆论压力强迫受欺凌者进入互动的仪式中。换言之,在这种强迫性互动仪式中,网络欺凌者持续创造着一种冲突性紧张,并将之不断转化为自身的高端情感能量。相反,青少年网络受欺凌者被迫卷入互动仪式,其群体间普遍存在着一种“沉默文化”(culture of silence),即因害怕举报后会面临更大的报复或因担心被剥夺上网权利而不会主动向家长、老师或学校透露受欺凌事实,往往选择默默忍受这种冲突性紧张,不断获得诸如消沉、恐惧、抑郁等低端情绪能量。
这就意味着,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隐蔽性使网络空间俨然成为一个人人可参与的扁平化舆论场,为欺凌者单方面压倒性传播欺凌信息来施加伤害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网络欺凌者在启动暴力互动仪式中所拥有的主动权使之在欺凌互动情境中往往处于控制或支配地位,持续升向情感能量的高端;反之,被网络舆论“吞噬”的受欺凌者则处于被控制或被支配的地位,逐渐沉入情感能量的低端[10]164-176。同时,由于网络受欺凌者全天候地暴露在网络欺凌情境中,随着互动强度的升高,网络欺凌者所拥有的群体团结越会抑制受欺凌者将低端情感能量正向转化为积极情感,并迫使受欺凌者将这种低端情绪能量发展成一种长期的消极情感状态。与此同时,这种情感能量能够在欺凌者和受欺凌者身上发生自我储备和延续,因此暴力情境中的欺凌两方会一直处于不对称的情感能量中,从而亦使网络受欺凌者一直陷入强迫性的互动仪式中,其所延续的低端情感能量使他们更加处于消极状态,愈发感受到身体的退缩和倦怠及心理上的逃避。
(三)网络交往的不设限性导致旁观者变相成为集体兴奋催化剂
在青少年网络欺凌事件中,除却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这两类被高度关注的群体,还有一种最易让人忽视的群体——旁观者。简单来说,正如费孝通提出社会差序结构,在网络社会结构中,人们同样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关系近则“亲”、远则“疏”[13]。当网络陌生人受到暴力伤害时,出于后真相的从众心理、自我豁免的道德推脱、个体体验的共情削弱等原因[14],选择盲目从众、置身事外、相互推诿,从而导致集体旁观。即便旁观者采取看似公平的单纯围观行为,也提高了网络受欺凌者的曝光度和被关注度,变相为网络欺凌行为提供了缄默性支持、助推了信息暴力的衍生,从而不自觉地参与了欺凌,为自身重构了欺凌者身份符号[15]。不可否认的是,有些旁观者能够主动破坏网络欺凌者建构的暴力互动仪式,形成“作为”效应,如积极留言同情、安慰和鼓励受欺凌者、谴责欺凌者的种种不道德网络欺凌行为等,使青少年受欺凌者能暂时从压迫性的暴力互动仪式中逃离。但从大多数网络欺凌事件来看,旁观者身处网络舆论压力所构筑的虚拟环境,其群体间往往存在着一种“沉默的螺旋”效应,有“作为”的旁观者少之又少。更显荒唐的是,当有旁观者尝试为受欺凌者发声、施予正向舆论援救时,这一正义善举甚至会沦为网络欺凌者无差别攻击波及的对象,从而更加抑制了旁观者为受欺凌者伸张正义的想法。
因此,当网络暴力互动仪式建立时,旁观者虽是一种局外人的存在,但网络交往的开放性导致互动仪式并没有对这群人设定限制,有些旁观者会随意地对欺凌信息进行重复点击、评论或转发。当网络欺凌情境中的 “观众” 越多时,受欺凌者所遭受的身心压力会越大,很大程度上对受欺凌者造成了二次伤害。乃至可以说,旁观者在网络暴力互动仪式链中发挥了集体兴奋催发剂的作用,正是旁观者引发的涟漪效应使得网络欺凌者的暴力情感体验更为强烈,刺激其进一步增加暴力互动仪式的强度,以此制造更大的冲突性紧张来博取更多“观众”的关注,从而引发集体高度兴奋。更有甚者,有些旁观者观察到欺凌者肆无忌惮地进行人肉搜索、造谣骚扰、信息威胁等网络欺凌行为后还可以逃脱负面影响、继续正常生活,可能会在这种压倒式节奏连带和伤害性暴力互动带来的高情感能量吸引下,主动改变其旁观者的立场,负向转化其身份符号,无所顾忌地加入网络欺凌者群体实施欺凌行为。
四、互动仪式链视角下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教育防治理念
在互动仪式链视角下,青少年网络欺凌本质上仍是欺凌行为在网络空间的一种延伸,是欺凌者、受欺凌者与旁观者三者在网络隐蔽空间里建构的一种暴力互动仪式,其反复发生的根源在于青少年生命情感、道德意识、法律意识、自我调控能力、移情能力等薄弱不足,导致青少年人际关系的严重失调,以至于互动仪式链中不对称情感能量的产生。因此,基于互动仪式链视角下网络欺凌问题的发生机制,本文提出应从生命教育、同情教育和心理教育等相互补益的教育防治理念来指导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防治路径。
(一)重视生命情感教育,厚植道德生命情感
在微观网络欺凌互动情境中,欺凌者的各种迫害行为反映了对情感能量最大化的追求,是一种压抑他人、满足自我的失德行为,其通过不断践踏他人生命尊严来共享暴力情感体验、获得集体兴奋,失落了对生命的珍惜与敬畏,人性中“固有的恶端”在权责分散的虚拟网络社会环境下不断被唤醒。这种非实体性、现实感丧失的网络虚拟超人际交往,使得青少年不再依赖于实体交往的视觉法则,逐渐淡化了青少年作为一个真实的生命体在这个“生活的世界”中正常交往、体验、被需要的意识,导致网络主体道德生命情感的弱化,持续消解着人与人之间的责任感。
“生命教育是培养学生在个人理智、情感、意志与身体各方面的平衡发展及与自己、他人和环境建立互相尊重、能沟通和负责任的关系,最终达致成熟和快乐的人生为目标的训练。”[16]从互动仪式链视角来看,生命教育可以达成个体知情意的全面平衡发展,帮助青少年与他人建立一种相互尊重和负责任的和谐伦理关系,将直接影响仪式中共享暴力情感状态(冲突性紧张)这一关键要素的生成与否。具体而言,生命教育以“人性向善”为基本价值预设,是对传统道德教育的提升与超越,强调教育应关注道德生命情感的培育,树立生命神圣的价值理念,尊重他人的内在不可让渡的生命尊严[17]。积极生命情感的培育,关键在于建立青少年与真实世界的紧密联系,消除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网络无忌效应”(the online disinhibition effect)。因此,教育应高扬尊重他人生命尊严的旗帜,主动创造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生命情感化育空间,重视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身心情态的健康发育,尤其关注个体真实世界中的身心感受、成长需要以及情感体验。
(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积极心理品质
青少年网络受欺凌者在面对伤害性网络信息互动行为时,持续获得的是低端情感能量,导致其长期陷入被迫性互动仪式链的连带循环中,最终被抑郁、自杀等负性情绪“吞食”,丧失与外界交往的积极意愿。“人的负性情绪诸如焦虑、抑郁等,是回避危险的行为抑制系统,其目的是通过抑制,回避导致痛苦惩罚和其他不利的结果,而使有机体免于困扰,但在负性情绪指导下的行为经常是无效的。”[18]所谓是“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也就意味着,教育应着重培养学生“中和”情绪的调控能力,帮助网络受欺凌者能够更好地消解在暴力互动仪式中体验到的负性情感,从而依赖自身生命内在的“自主能量”,实现正向情绪转化,主动打破网络欺凌互动仪式链的因果循环,即“致中和……万物育焉”[19]。因此,学校教育应立足于积极心理学角度,以“致中和”的思想境界重构心理健康教育,回应青少年的心灵健康与疾病的张力,正视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脆弱性、不完善性与可治疗性,理性审视青少年人性中的积极方面,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性观,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情绪调控能力的培养,从而培育个体人性层面的积极力量和美德,如理性与平和、希望与乐观、坚韧与果断等积极心理品质,使得青少年在网络社会生活逆境中具有容忍挫折的心理张力。
(三)开展同情教育,寻求人际关系平衡
在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旁观者因缺乏参与互动仪式的情感能量,对欺凌行为或是选择置身事外,或是选择成为欺凌者获取暴力情感体验,这其实都是缺乏同情的表现,是个体同情道德的泯灭。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提到,同情是旁观者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是设想自己落入同样悲惨境地产生的某种程度的相似的痛苦或愉快的情绪[20]7-8,从而能够对他人的悲惨境地产生情感共鸣及对其消极情绪的关心、鼓励和宽慰。“当旁观者同情于接受者的快乐时,旁观者就对行为者持肯定态度,并相应地给予善的评价;当旁观者同情于接受者的痛苦时,旁观者就对行为者持否定的态度,并相应地予以恶的评价。”[21]
人性中天生具有根植于人的本性需要的同情意识,这种“天性在教导旁观者设想当事人的各种情形时,也教导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去设想旁观者的各种处境”[20]19,是一种蕴涵着一定价值判断和认知因素的情感向度。可以说,同情是人与人之间最深沉伦理关系的体现,其使孤立的人能够彼此联结起来,进而能够实现既独立又团结的人之卓越;同情也是“道德金律”之根,其与诚实、勇敢等主要美德都有着重要关联[22]。因而,学校应将理解、关心、尊重等理念贯穿于教育的始末,积极开展同情教育。同情教育可以不断唤醒青少年天性中的同情道德意识,使个体在理解与被理解、信任与被信任、关心与被关心的人际互动关系中,对他者的情感关怀需求,做出由人到己、推己及人的能动回应。这会培养青少年旁观者身处于网络欺凌情境中能够下意识地对受欺凌者遭遇产生情感共鸣,并作出正义的道德判断和行为,实现互动仪式链中生命与生命之间的一种情感能量交换。
(四)推进法治教育普及,界定网络责权边界
分析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青少年法律规则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是暴力仪式产生的重要原因。网络虚拟空间处于法律“真空”地带,为同样的青少年欺凌群体成员身份认同的创造和延续提供了无限可能性。也即是说,发生于网络的虚拟性关系互动无法约束青少年遵守交往的合理权责边界,很有可能导致互不认识的青少年“因有意识关注某项活动而形成共同关注焦点,有关注焦点的人群获得了可以延长这种体验感的符号,并在仪式强度很高时形成‘想象的共同体’,某种高度的团结感与身份感才会有可能出现,”[10]124-132可以说,正是这种不受法律规制与约束的“想象共同体”有着充分的高端情感能量吸引力,甚至可以驱使着欺凌者身份符号从一个群体集会传播到另一个群众集会,连带暴力互动仪式不断重复。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任何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保障和解决,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也不例外。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法律即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智……所以法治比任何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23]法治教育形塑着青少年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生活方式,涵养着青少年的法治精神自觉。这种法治精神是法治意识、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信念、法治实践等的有机统一,使得青少年牢固树立、尊崇和捍卫正确科学的法律权威,自觉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遵守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并将之内化于自己网络人际交往互动的思维习惯,从而才能杜绝包括网络欺凌行为在内的一切网络攻击行为。然而,层出不穷的网络欺凌现象也同样反映出我国部分学校法治教育的低效化、滞后化和形式化。因此,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以法治精神为理念导向,进一步强化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自觉遵守网络交往的权责边界,进而压缩青少年网络欺凌事件易发的隐蔽空间。
五、互动仪式链视角下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的教育防治路径
互动仪式链不仅为透析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发生机制提供了新的工具视角,也为教育防治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拓展了新思路。互动仪式既是群体道德标准的生成过程,也是情感能量的共享过程;既是群体团结的达成,更是权责意识的体现。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生命教育的责任伦理建构、提供家校协作的心理情感支持、打造注重同情的校园文化环境、健全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体系等教育防治路径,以此促进自发的良性网络互动仪式中青少年群体道德标准的生成、积极情感能量的凝聚、反欺凌群体团结的形成以及各身份符号权责意识的强化,最终有效瓦解网络欺凌这种强迫性互动仪式运作的关键组成要素。
(一)加强生命教育的责任伦理建构,树立青少年群体道德标准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是常见的伦理失序行为之一,破坏了网络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而网络欺凌互动仪式正是产生于这种失序虚拟社会空间中欺凌者与受欺凌者“我与他”主体间的道德认知冲突,而不是双方按照外在既定规则程序化地主动启动的。在对待他者与自身生命的关系上,青少年个体作为一种生命性的存在,本质上要求其保护自身的生命权以及同时敬重他者的生命权,坚定履行为生命负责的伦理道义。生命教育的责任伦理强调青少年在网络虚拟交往中应担负一种“前瞻性责任”,具有鲜明的“为他人而存在”的他者立场,要求教育兼顾青少年网络互动行为动机的善性和网络互动行为结果的善性引导,培养青少年敢于、乐于、勇于为自身网络互动行为结果负责的网络伦理道德,并促使这种外在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和要求逐步转变为内在的责任行为内驱力,进而在互动仪式中生成群体正向道德标准[24]。
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出发:其一,采用语言手段,树立青少年群体生命伦理责任认知。学校应积极开设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专门课程,根据网络欺凌现象设计具有年级差异性特征、系统性、区分度的网络伦理素养目标的主题模块课堂教学,引导青少年认识到个人应遵循珍爱他人生命的责任伦理、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和自由,在课堂语言知识传播中将青少年生命伦理责任认知塑造、网络科学文化知识传授以及人格培养三者融为一体,帮助青少年群体建立网络社会生活知识体系,全面提升自身网络伦理道德素养。其二,采用体验手段,内化青少年群体生命伦理责任观。学校应积极增设以活动组织逻辑为核心的生命教育情境体验活动,以青少年网络受欺凌者遭遇的生命权压迫问题为切入点,运用活动体验和情境模拟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真情实感地去思考、判断、体验受欺凌者遭遇的种种生命困境,深入了解并实践网络社会活动交往的生命伦理责任规范,形成对生命责任的反思、追问以及获得,进而在无声无息中增长自身对他人以及自我生命的敬畏、尊重与关怀之情[25]。
(二)提供家校协作的心理情感支持,凝聚青少年积极情感能量
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流动的情感能量是一种青少年“采取行动时自信、兴高采烈、有力量、满腔热忱与主动进取的感觉”[10]80,其低端便产生于青少年受欺凌者遭到欺凌者高度控制时的消沉心理体验。也即是说,在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网络欺凌者与受欺凌者之间的情感能量失衡是客观存在的,但互动仪式同样是情感的转化器,能将消极情感转化为积极情感。家校协作的心理情感支持正是立足于破除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不对称情感能量累积效应、强化教育中情感连接、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的公共行动,也是帮助青少年个体建构积极人格以及凝聚积极情感能量、消弭消沉情感体验的重要支撑。这就要求家庭和学校应共同以预防青少年攻击性行为、强化青少年心理情感支持为价值基础,协定统一的利益立场、价值取向和行动目标,为建构深度式协同的教育合作育人关系积极贡献自身力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首先,家庭教育是对青少年的人格塑造最为重要的阶段,应建立家庭教育保护监督系统。家长应合理处理家庭关系,加强自身言行管理,树立积极行为榜样作用,培养青少年养成乐观开朗的性格、人际交往的沟通能力以及面对冲突的问题解决能力等。着重避免亲子关系不和谐、婚姻关系不融洽等使青少年出现安全感缺乏、心理压抑等负性情绪,导致青少年缺乏自我情绪调控能力,从而更易通过网络攻击行为来解决人际冲突和释放心理压力。其次,学校应加强有关积极心理品质的研究,并将之融入青少年德智体美劳身心全面发展过程中。基于维系青少年心理的正常状态以及精神健全的需要,学校可以通过心理拓展课堂训练、自助式心理社团、心理情景剧活动等多元途径,增强青少年积极的心理体验,在引导青少年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青少年人际交往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以及情绪调控能力等积极心理能力的训练,从而培育青少年健康的心灵主体性以及追求心理健康的主体实践能力。最后,学校应定期开展家长—心理辅导教师座谈会,基于自愿原则培训家长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知识以及网络欺凌主题的相关内容,引导家长科学认知青少年网络攻击行为的原因,及时与心理辅导教师交流分享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现状,共同预防和干预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出现。
(三)打造注重同情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网络反欺凌群体团结
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旁观者的“围观”不作为行为,会强化互动仪式中青少年群体身份符号的不对称而引发矛盾和冲突。注重同情的校园文化能够引导青少年朝着学校所明确的育人目标和成长方向积极发展,对所有青少年的情感、理性和行为持续提供正向行动指引,帮助青少年将接受到的文化熏染内化到自身所处网络场域的人际互动体验中,从而摆脱自我中心,觉察他人痛苦与自身网络行为的关系,最终引发自身对处在痛苦之中的受欺凌者的愧疚心理与补救行动。也就意味着,注重同情教化可以促进旁观者身份符号正向转化、构建反欺凌的群体身份符号,在网络空间形成积极践行正义的网络反欺凌群体团结,以此预防和制止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
将同情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具体开展:第一,充分利用师生课堂互动,达成同情价值共识。学校教育者应主动在教学实践中体认“为他者负责”的责任意识,培养和提升自身的同情意识和能力,身体力行,发挥自身同情品性的榜样示范作用。具体而言,教育者应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探索同情品性的实践路径,采用非暴力的沟通与交流方式,给予青少年受教育者以基本平等的师生关爱与尊重,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学会关心、尊重和理解他人[26]。第二,营造真实、真诚、真情的交往氛围,重建青少年社会人际关系。教育者应首先与青少年保持一种真诚、开放、细腻而友好的互动关系,引导青少年在“近中远”的远距离网络交往中卸掉虚构的“面具”“马甲”;并持续在课堂交往上为其提供正向价值引领,教育青少年在网络交往中主动积极同情、关爱、支持网络受欺凌者,赋予他们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情感能量[27]。第三,加强校园场域优化,塑造身心共鸣的校园环境。校园物质环境对学生学习和生活起到了隐性教育的作用,对学生人格和行为习惯养成起到熏陶作用。因此,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制作并在诸如学校微机室、教学楼走廊、教室、卫生间等全校范围里张贴以同情为内核的反网络欺凌海报,并组织班级定期开展娱乐性与思想性并存的网络反欺凌主题班会,敦促青少年切实做到知行合一。
(四)健全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体系,强化各身份符号权责意识
网络欺凌互动仪式中会明确产生欺凌者、受欺凌者、旁观者三种身份符号和成员身份感,并随着仪式中不对称情感能量的累积逐渐淡化了各身份符号的权责意识,如欺凌者的法责意识、受欺凌者的维权意识以及旁观者的危难救助义务。而当前针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的规制难点在于反青少年网络欺凌立法的模糊性。尽管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专项法律文件中都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缺少对该问题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规范好当前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问题。对此,应构建专门反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更完整、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更紧密的法律体系,避免在规制网络空间无序化的失范行为时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
首先,国家层面应逐步建立健全规制网络行为的法律体系,保护网络社会的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秉持当事人保护主义的法治化治理理念,将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划入刑事犯罪,并针对青少年网络欺凌设立反青少年网络欺凌专项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对应的防治义务,确保网络平台在处理青少年网络欺凌信息时能够于法有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强调在网络失序空间中及时阻断青少年网络欺凌信息的大规模传播,及时切断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舆论传播链条,尽可能缩小其在现实中对青少年网络受欺凌造成的物质、心理和精神损害[28]。其次,学校层面应积极制定反网络欺凌的校本化政策,明晰自身权责利。学校应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文本制定反网络欺凌的校本化政策内容包括界定青少年网络欺凌的伤害等级和补救措施,报告程序,调查程序,纪律处分情形以及网络欺凌治理程序等几个部分的校本化青少年反欺凌政策[29]。再次,还应进一步强化法治底线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使得青少年明晰自身在网络社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形成文明发言的习惯。在网络道德事件出现时,青少年能够建立起正确的“法治期待”,不造谣传谣,对依法还原事件全貌保持耐心[30]。最后,学校政策还应对教育工作者在反青少年网络欺凌方面的权责作出精细化规定,敦促其积极参与青少年网络反欺凌事前预防教育、事中干预监管以及事后追责补救的全链条式治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