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媒体传播策略研究
——以侗族大歌微信公众号传播为例
2023-08-31马栋梁
马栋梁
广西艺术学院 人文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1],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重要工作[2]。面向社会性的数字化传播越来越便捷,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及其群体化、专业性和生存空间[3],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效率,从内容生产到传播都克服了传统媒体“单向度”的缺陷[4]。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可能具有“双刃剑”效应:虽然传播是传承的先前条件和实践之一,但传承需要比传播更完整、更长期的循环实践[5],传播可能不太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原生态(即文化多样性)的传承[6]90-92。
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多样性对人类社会具有重要价值。《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提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7]在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10周年之际,由各国代表共同达成的《成都展望》中进一步指出:“人类文化的演进,是与人的整体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必然尊重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情感的充分表达,是人类非凡创造力的生动写照,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是密切人际关系、进行文化交流和增进彼此了解的重要媒介,是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由此可见,保护和保持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传播应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
“侗族大歌”项目入选了传统音乐类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无伴奏、无指挥的侗族民间多声部民歌的总称;“众低独高”是其传统的声部组合原则,优美和谐是其鲜明的艺术品格,歌师教歌、歌班唱歌是其全民性的传承方式;其所承载和传递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伦礼俗、智慧精髓等至关重要的文化多样性信息[9],但其音乐多样性在文化资源旅游开发等情境下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10]69-77。截至2023年2月1日,与“侗歌”相关的微信公众号有近40个,大多以视频的方式传播关于侗族大歌的内容。本文以侗族大歌的微信公众号为例,探讨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媒体传播的问题和策略,其有待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多样性如何进行更好的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传播。
一、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特征及其价值
侗族大歌具有音乐多样性的文化特征,其音乐多样性包括了歌曲种类、歌唱的场景(场地)、歌唱内容、歌唱形式、歌唱风格、音乐风格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这些多样性因素之间又形成了各自的多样性特点,如侗族大歌种类包括鼓楼大歌、声音大歌、叙事大歌、礼俗大歌、童声大歌、戏曲大歌六个种类[11]2-3。在歌唱形式方面,有集体无指挥多声部对唱、集体有伴奏无指挥多声部对唱(1)在贵州省从江县小黄、岜扒等村寨,男声大歌队有侗族琵琶伴奏。、集体无指挥多声部单独演唱等的区分。在歌唱风格方面,有的是舒缓滑行的“微分音”风格,有的是高亢嘹亮的风格,有的是交汇与融合的风格。在音乐风格方面,不同侗寨“安赛久”等具体歌曲之间客观存在差异性[10]72-73。这意味着:大量个性鲜明的侗族大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标识作用;这一系列具有地域文化差异性的歌曲形式、歌唱风格和音乐风格的共同呈现,构成了侗族大歌丰富多彩的音乐多样性版图,是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表现;不仅如此,其在文化传承、文化交流和文旅应用上均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像是文化发展的“母体”。
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具有文化传承的价值。侗族大歌音乐文化多样性源于侗族文化的地域性传承。迁徙说是侗族历史来源的一个说法,其根据是流传于贵州省黎平县、从江县“六洞”“九洞”“二千九”一带的《祖公之歌》记载:侗族为躲避战乱,从福建省经由吉安府(今江西省吉安市)迁徙至梧州府(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后按照不同姓氏、血缘、家族定居于现都柳江流域[12],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款”的社会文化结构,即“六洞”“九洞”“十洞”“四角牛”“千二”“千三”“千五”“千七”“二千九”等九个区域的“款”[11]66-67。在各区域的侗族村寨,其方言、婚嫁、鼓楼对歌竞技等久而久之形成了不同的地域特点,具有社会文化功能的侗族大歌也随之逐渐形成了具有地域特点的歌唱风格和音乐风格。在侗族大歌流传的核心区域,每个侗寨都有代表各自特色的侗族大歌,形成了单一歌种细分种类的丰富而独特的文化现象,这与其他周边民族仅使用同一个曲调进行对歌的方式形成了显著差异。可见,侗族大歌客观存在多样性音乐、文化、地域的信息,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承价值。在现代教育没有普及的年代,侗族大歌的歌班是学习、训练侗族大歌的歌队,也是对年轻人进行历史、文化、生产、为人处世等方面类似百科全书式传承教育的场所——歌班相当于学校,侗族大歌相当于课本,歌师则相当于教师。然而,随着现代教育普及、城镇化进程等影响,侗族大歌原有的社会文化功能逐渐被替代,其传承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城镇地区已出现了断层,其音乐多样性的传播和传承危机逐渐显现[10]72。不少侗族年轻人不再像他们父辈那样精通侗族大歌,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曲目濒临失传,这导致侗族大歌独具地域特色的音乐多样性逐渐弱化。保证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的传播,对文化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传承具有重要价值。
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具有文化交流的价值。在中国音乐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上,侗族大歌以其较高的艺术观赏价值和多声部合唱形式在20世纪50年代一经发现,便引起了世界轰动——侗族大歌多声部的音乐结构,打破了长期以来欧洲学者认为的“除欧洲外不存在多声部音乐”的认知。自1986年9月侗族大歌应法国第15届巴黎秋季艺术节组委会的邀请参加演出[11]32以来,侗族大歌代表中国多次出访世界各国。1988年7月26日至9月8日,以6名黎平县侗族大歌歌唱演员组成的“中国贵州民间艺术团”出访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等国家,共演出54场[13]220;此后,“中国贵州民间艺术团”多次受邀登上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舞台,甚至跟随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13]222,侗族大歌成为重要文化外交活动的节目之一。2009年侗族大歌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评委认为,侗族大歌是“一个民族的声音,一种人类的文化”[14]。侗族大歌不仅是中国侗族音乐的重要代表,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艺术瑰宝。保证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的传播具有重要的文化交流的价值。
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具有文旅应用的价值。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的发展给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传承和应用带来机遇,充满地域色彩且艺术观赏价值较高的侗族大歌,为打造区域文化品牌、建立特色文旅产业等方面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支持以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为龙头组建民间演唱团队进行有偿表演,丰富乡村旅游业态,可增加群众收入[15]。但是,目前部分文旅项目的开发尚未充分重视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的特征,以致部分文旅项目之间出现同质化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内耗甚至恶性竞争。因此,保证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的传播,使其在传播中得以完整呈现,传达其音乐、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对文旅产业的特色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二、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的微信公众号传播现状
当下,微信作为一种自媒体已客观上成为大众传播平台[16]48。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较2018年12月提升16个百分点;其中,手机上网的网民占网民整体的99.8%,农村网民规模虽仅占网民整体的28.9%,但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较2018年12月提升23.5个百分点,增长比城镇地区更快;农村地区信息沟通及视频娱乐类应用普及率与城镇地区网民基本持平,农村网民群体短视频使用率已超过城镇网民0.3个百分点,即时通信使用率与城镇地区网民差距仅为2.5个百分点[17]。这说明,近年来微信等自媒体传播方式在农村地区普及发展更快。
微信自媒体的传播方式具有过程简化、内容精化,传播微化、效果升化,传者众化、影响泛化的特点[18]105-107,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生存空间的农村社会文化传播和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自媒体诞生以前,公众缺乏旅游消费层面以上的对文化遗产的价值体认,甚至遗产地的公众都无法清楚表述自身对于遗产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但自媒体传播模式的诞生,使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次有了进入‘公众参与时代’的可能性。”[19]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拥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微信自媒体进行侗族大歌传播也成为大山深处侗族大歌向外传播的重要媒介,或有助于重新构建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传播体系,推动其传承发展。但是,微信自媒体传播可能也存在着“‘意见领袖’过度引导舆论影响受众选择”[20]、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受众价值认知的影响,以及浅阅读、营养少、出版碎片化、娱乐化、商业化、跟风扎堆[18]107-108、叠加、同质化[16]48-51等问题,而本研究特别关注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中音乐多样性是否得以传播的问题。
(一)微信公众号中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传播情况调查
借鉴已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媒体传播力因素的研究[21],本文也将平台建设、内容生产、传播影响力等方面作为分析微信公众号传播的角度,于2021年6月19至28日通过微信搜索引擎搜索“侗族”“侗族大歌”“侗歌”等关键词搜索到大量的微信公众号,从中选择了阅读量最高的前三个公众号——“微侗家”“侗族大歌”“侗歌窝”,对其2021年3月19日至6月26日之间关于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传播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其中,平台建设包括认证主体身份及描述、建立时间和平台所属地域,内容生产主要统计公众号传播的侗族大歌的音乐多样性,包括总推文数、歌队、歌名、歌词、种类、歌唱形式等,传播影响力包括总阅读量以及不同阅读量段的推文数等(详见表1)。通过对比,我们便可基本还原某一首侗族大歌的音乐多样性信息样貌,还可以通过类比观察到不同侗族大歌的音乐差异性,感知到其音乐多样性的艺术魅力,客观上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保护和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表1 在调研时间段中总阅读量最高的三个微信公众号传播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情况
在所有关于侗族大歌传播的微信公众号中,“微侗家”在调研时间段中的总阅读量最多。虽然“微侗家”不是最早开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但其在研究统计时间内总阅读量达132 857次,获得高阅读量的推文数最多;总推文数最多达84条,均为视频形式,其中,注明侗族大歌歌队来源的有59条、注明侗族大歌歌名的有14条、配备歌词的有10条(均为转载电视台节目)、注明侗族大歌种类的有2条,视频中为传统鼓楼对歌形式的只有3条,其他大多数为单一侗族大歌歌队的单独表演或文化活动表演性质的舞台演出。
“侗族大歌”在调研时间段中的总阅读量第二多,达106 418次;标题中涉及侗族大歌的推文共计61条,均为视频形式,其中,注明侗族大歌歌队来源的有44条、注明侗族大歌歌名的有21条、配备歌词的有8条(均为转载电视台节目)、注明侗族大歌种类的有2条,视频中为传统鼓楼对歌形式的只有1条,其他大多数为单一侗族大歌歌队的单独表演或文化活动表演性质的舞台演出。其配备歌词的推文数高于“微侗家”。
“侗歌窝”在调研时间中的总阅读量第三多,但远少于前两者,仅达22 796次;标题中涉及侗族大歌的推文共计51条,均为视频形式,其中,注明侗族大歌歌队来源的有22条、注明侗族大歌歌名的有26条、配备歌词的有16条(均为转载电视台节目)、注明侗族大歌种类的有1条,视频中为传统鼓楼对歌形式的只有2条,其他大多数为单一侗族大歌歌队的单独表演或文化活动表演性质的舞台演出。其在注明侗族大歌歌名、配备歌词方面均比“微侗家”更规范。
整体来看,这三个微信自媒体传播视频形式的侗族大歌,均获得了较高的阅读量,但是从视频传播的信息内容来看,都不太注重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特征的信息内容,如有关视频中侗族大歌种类、歌词的内容极少,对相对容易获知的侗族大歌歌队来源的信息也仅占到总推文数的一半左右;对传统鼓楼对歌这种很经典的侗族大歌歌唱形式的传播很少,其他歌唱形式的分布更非传统侗族村寨生产生活场景中侗族大歌的时空分布;这些视频信息的传播模式均类似于单一的“报幕员”模式(2)“报幕员”模式指传统晚会演出时,主持人介绍节目名称、演出人员名称的简单模式。,属于碎片性的脱离其传承场景的节目,难以满足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特征的信息传播需求,也难以满足通过传播提高受众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文化价值认知的需求。
(二)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微信传播效力分析
有别于一般的新媒体传播力研究(3)如参考文献[21]的研究。,本文提出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在微信自媒体中传播效力不足,并非指自媒体信息传播效力的问题,而是指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目的,微信自媒体在传播侗族大歌时忽视了音乐多样性信息的重要性、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而难以通过微信自媒体的传播优势服务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的价值实现。一般意义而言,文化多样性意味着文化信息内容的复杂性,与同向度文化类别间形态存在差异性等内容。就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所涉及的文化信息而言,主要包括侗族大歌的歌种、歌名、歌词、歌队名称或者来源地、歌师(传承人)、文化活动等多方面的信息内容。但涉及具体信息传播的操作层面,则更为复杂,一首侗族大歌所需要传播的信息有许多具体而丰富的文化细节。比如:不同侗族大歌的种类会涉及不同的文化功能、音乐风格、应用场景,不同地域流传的侗族大歌种类和民间称谓也各不相同;在歌名与歌词方面,由于侗族大歌客观存在长期的传播流变,不同侗寨中大歌歌名相同但歌词不同,或者歌词相同歌名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歌曲或者歌队来源地方面,不同地域甚至相邻侗寨之间整体音乐风格和同一歌种之间存在着不同歌曲的差异,甚至在同一侗寨中,不同歌师训练的歌队之间在音乐形态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从以上调研统计结果来看,“微侗家”“侗族大歌”“侗歌窝”这三个微信自媒体的推文量和阅读量所反映的社会传播效果已经可圈可点,甚至比许多政府部门管理运营的同类微信公众号更具社会影响力。然而,从现有传播情况看,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并未有所体现,无论目的为文化传播、学术研究还是音乐欣赏、价值认同,其都有信息的损失。对想要了解、传承、保护和发展侗族大歌的受众来说,特别是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了解较少的年轻一代人,以及想要通过参与发展侗族大歌文化产业来保护和传承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来说,目前这些自媒体所提供的视频材料都过于单一,若不加阐释和分析地学习和传承,则容易习得同质化、非连续、无文化多样性内涵的泛文化现象[6]92,难以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脉络。
进一步地,从自媒体传播机制的角度来分析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传播效力不足、信息缺失的原因,主要有自媒体运营者对侗族大歌的音乐多样性价值认识不足,自媒体传播方式的随意性较大,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研究和传承的受众不够多也不够专业等。从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到自媒体传播,信息已从中心化的放射性传播模式转为去中心化的网状传播模式。就微信公众号这一自媒体来说,无论是公众号运营者,还是受众,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参与者,因为受众还可以通过转发朋友圈等方式进一步传播信息。在互联网普及率快速提高的时代,这种自媒体的去中心化的网状传播模式,可大幅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速度、频度、广度、深度、丰富度和精度,且更具文化传承、文化交流和文旅应用的价值。然而,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信息传播上达到更好的传播效力,则需对自媒体运营者意识、传播规范和受众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是自媒体运营者对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信息的跨界传播意识有待提高。这三个微信公众号均为农村地区的普通侗族大歌爱好者自发建立和维护,既没有专业传播人员持续指导,也没有专业设备和资金支持。他们仅凭自发的侗族大歌爱好者网络就获得了比许多政府部门管理运营的同类微信公众号更大的阅读量和社会影响力,既说明了侗族大歌传承的社会土壤丰厚,又反映出自媒体的“自我”特征。可能这些公众号运营者觉得好听或特别,就发布和传播了某一首侗族大歌,但其未考虑互联网另一端的受众可能存在较大的物理和文化距离,难有充分的地域文化背景知识来理解这首侗族大歌,更未从更客观、更全面的文化传承、文化交流、文旅特色应用等价值需求来设置公众号推文的信息内容及其结构,还处于“圈内分享”自娱自乐的传播阶段,尚未有跨界传播的意识。如其有跨界传播的意识,上文提及的各种信息的标注是不难的事情,例如通过简单的询问歌师就可以解决侗族大歌种类、歌名、歌队背景,甚至歌词等信息问题。当然,通过自媒体传播完全反映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再生成和传承场景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但若公众号运营者有意识地配合时间并链接有关空间场景的信息,则能大幅度提升自媒体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传承场景之间的联系,提升其传播信息的连续性和文化多样性。此外,以上调查统计还反映了一个现象,即配备歌词的推文均为转载电视台节目,这一方面显示了自媒体传播将传统传播方式的节目转载到去中心的传播网络中,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自媒体转载“搬运”的版权风险问题。对于后者的版权风险问题,目前在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约束下自媒体平台代为管理和规范,但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信息跨界传播的过程中,自媒体运营者的版权意识也需逐步提高。
其次是自媒体传播需有更多信息标注的规范。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信息要素有所规定,或提供传播模板,在运营者上传音频、视频、图片等资料时,格式化地提示其填入种类、歌名、歌队、地域、歌词、源流等文化多样性信息,则能大幅度提升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信息的传播效力。
最后是自媒体受众对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的传承素质有待提高。在当下的自媒体传播阶段,信息的传播对人的价值认知、认同具有重要影响。交流和共享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创造出新的思想[22],其中就包括信息受众对于信息内容的认知建构。如果受众在评论互动或再传播时,将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信息进行补充或链接,其文化多样性信息的传播效力也会得到提升。因此,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以传承为中心”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媒体传播策略。
三、“以传承为中心”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媒体传播策略
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客观上存在音乐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承价值、文化交流价值和文旅应用价值。微信等自媒体对提高侗族大歌传播广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微信公众号传播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信息的调研统计情况(如表1)来看,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音乐多样性特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其文化传承价值、文化交流价值和文旅应用价值未得到有效实现,尚不是“以传承为中心”或推动传承的传播。
针对上述提到的自媒体运营者对侗族大歌的音乐多样性价值认识不足,自媒体传播方式的随意性较大,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研究和传承的受众不够多也不够专业等问题,本研究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以传承为中心”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媒体传播策略。
第一,以政府购买社会文化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传播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媒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首先是一项公共事业,且因其产业化应用周期长、风险大,难以短时间盈利,产业化也可能会带来传承的偏颇,一般的民营企业或民间非营利组织很难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模式进行开发和维持(4)在实践中,除了政府财政资金直接补助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较大、较成功的产业化项目主要是由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开发和经营,如广西旅游发展集团开发和经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型侗族音乐表演“坐妹”和程阳八寨景区,贵州黎平肇兴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和经营的贵州省侗族特色文化旅游项目肇兴侗寨景区。。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如果地方政府设置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预算,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定向支持这些已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传播自媒体的经费,这些自媒体运营者的文化多样性信息跨界传播意识、传播规范意识、版权意识等素养可能就会得到更快的提高,自媒体的文化多样性传播效力也有望提升。
第二,由政府主导,建立“政府—学界—自媒体”长期合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机制。自媒体的传播扩大了影响力,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文化交流和文旅应用价值的实现来说不够专业,所以当下急需一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相配套的具备高素养的专业化团队作为支撑,以服务于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健康传播之需,其关键是加深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研究,以识别文化多样性传播所需要的各个要素(如歌队或地域源流、歌名、歌词等)。然而,仅从目前学界对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研究来看,不仅政府和学界,而且传承人、传承村寨、受众、产业经营者等自媒体潜在相关者均需平等合作、共同研究,才能真正地识别出所需的传播要素。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通过专业人才团队建设,开展诸如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系统性研究,建立体系化的专业信息库,以此为基础建立信息传播规范。如在传播的内容中明确侗族大歌的歌种、歌名、歌词、来源侗寨、演唱歌队、活动名称等文化多样性传播要素,确保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信息传播的完整性。二是加强传播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监督。对于政府已经购买的社会文化服务,需安排专业的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团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期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跟踪指导,包括所传播侗族大歌的歌名、歌词、种类、相关人文特色信息链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信息要素,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免误导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客观认知,误导传承进程。三是加强传播内容的跨界应用。当下互联网时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跨界传播是扩大其文化传承、文化交流和文旅应用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但要实现让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对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达到与其爱好者或传承人那样感同身受的传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专业团队长期研究与实践。如若一旦厘清基础性的文化多样性生成要素及其价值认知的机制,可能将极大促进侗族大歌音乐多样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跨界传播。四是确立自媒体运营者的固定工作范围和相对工作范围。固定工作范围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运营者对地方政府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参与或者主持的有关侗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旅游景区中,进行有关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活动;相对工作范围是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运营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方便转载、采录有关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其他相关文化的内容进行传播。确定这两种工作范围可确保更好为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多样化传承与应用服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传承人、文旅应用方等的互动,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结 语
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重要的精神文明财富,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重要的项目。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丰富的音乐多样性,表现出旺盛的文化生命活力,在文化传承、文化交流和文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虽然从目前来看,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对侗族大歌等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信息的传播并不完整,但相信在国家的重视和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人类文明的瑰宝会得到进一步健康传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