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2023-08-29杜晗
摘 要:当前,“逆全球化”浪潮给各国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也受到黑天鹅事件的冲击,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产业转型的战略发展中,“金融+科技”发展模式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和扩张。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给金融行业赋能、将金融服务高效化和信息化,不仅推动金融机构在数字化层面转型,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自身优势上存在风险防范壁垒,数字技术加强金融市场的关联度扩大了系统性风险传染程度。本文从现有学者研究出的金融科技风险类别、金融风险传导渠道重点研究金融科技存在的特有风险结构,结合国家推动数字化金融发展战略,从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角度综合阐述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改进措施,将对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和对应的风险监管改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科技;数字化;金融风险;风险传染;风险监管
本文索引:杜晗.<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16):-123.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8(b)--04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受到严重影响,经济增长动力发生转变、结构进行调整,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金融全球化推动各类市场联系,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路径和机制愈发复杂。在国家战略发展规划中,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被正式纳入生产要素范围,其市场化配置发展也有了政策遵循。据《数字化转型,从战略到执行》报告,国家层面的金融科技及数字化战略在国家信息安全背景下为数字化和非接触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中国金融科技和数字惠普金融发展报告》(2022)指出,我国在金融科技4.0时代背景下,数字化转型对金融领域赋能和融合是重要技术变革领域,同样金融科技衍生的传导机制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金融市场的痛点突出。
在面对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时,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十分关键,构建落实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对实现金融风险转移或可控有着巨大的发展影响。在信创发展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布局和应用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和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从金融科技的本质技术特点出发,分析金融科技产业发展伴随的风险和复杂程度,主要从金融科技自身的信息技术、长尾效应、信贷影子银行、跨界传染系统性风险四方面研究其对金融风险的影响作用,并针对其特点给出措施建议。
1 金融科技发展的内生动力及现状
1.1 金融科技发展的内生动力
金融科技发展的本质是金融资源高效率配置的本质要求,从数字技术本质、技术优势和金融发展需求三方面阐释:
(1)信息技术变革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动力。金融业与高新信息技术在功能层面上的匹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充分条件,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实现金融科技的可能性,其中信息技术提供了技术支持。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数字领域催生了新的金融功能、生态和体系,形成了新的资金流通调配渠道。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降低投融资方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是金融发展的主要目的。金融科技利用信息技术对信息来源和风险进行分析识别,降低信息成本,提高风险管理效率。针对以银企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识别不精准,以及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等情况,数字化金融在融资方的风险识别、信贷流程和商业信息保密等方面都有创新发展优势,这也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原因。
(2)金融科技提高了传统金融配置和服务的能力。国内发展落后地区群体的金融资源分配和金融风险识别意识薄弱,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的进步是主要推手。在居民用户上,移动支付使得普通居民成为金融业务的黏性用户。过去,居民储蓄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评价指标,金融服务的升级也使居民更加信赖金融科技,使得在经济发展中的分析更加真实。另外,传统金融机构在融资方面对中小企业财务数据考量较少,更多参考抵押物财产,在风控控制上缺乏信息搜集和分析的能力。因此,包括传统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均有规避风险的偏好,更多金融资源往规模化企业聚集。金融科技可以高新技术方式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我国金融体制深层次弊端进行自发调节[1]。
(3)实体经济金融需求的提高推动金融科技的进步。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具有应用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提高资产流动性、集合优质资金进行高效配置,分散资产配置风险,有助于缓解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Gap),多元化的股权融资需求推动了一级市场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市场化经济发展方面,还是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方面,都离不开金融科技的进步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和区块链等数字货币都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产物,不断迭代的技术使其更切合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
1.2 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阶段性的高速发展,直至现在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状况,从1978年人均GDP的381元到1990年末人均GDP1644元,再到2020年末的72570元。中国在进入工业4.0时代后,全行业开始迈入数字化转型时期,其中金融科技是金融市场上重点布局使用的有力推手。自从2021年全球过渡到经济恢复时期时,全球经济体先后都在数字科技领域进行资本注入和政策扶持,高步调的发展节奏中需平衡创新和监管的关系。加强跨国技术和数据交流与协作,重新制定监管标准,在经济复苏中起着高效率、零接触、低碳绿色的突出优势。全球金融科技领域投融资增长强势,行业公开信息表示,2021年前三季度,该领域全球融资金额均保持在千亿美元以上;数据分析表明,2021年金融科技融资额较2020年有大幅上升,其中第二季度达到峰值,前三季度總融资额已达947亿美元。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其发展和创新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推动制度和监管体系标准建设尤为重要。如今,国内外都存在诸多黑天鹅事件和外部冲击,短期至中长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强烈冲击,金融市场发展遭遇进出口受阻、国内资本外流风险,而数字化金融能推动货币市场的资金流转、拓宽不同主体间的投资渠道。在认清发展意义和背景后,国家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发展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化要求[2]。
2 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风险影响
2.1 金融数据信息技术安全和垄断风险
传统金融数据主要从中宏观角度筛选和归纳市场数据,过去更加注重整体的指标判断,但容易缺乏细分领域的发展和风险状况。金融科技利用大数据优化个人消费、投资、储蓄各类指标,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同样,金融科技的应用使金融主体和机构除了获取中宏观数据更加高效外,还使得获取小微领域的资金数据能力提高。在大数据和高级计算的数据处理下,对数据剖析更加全面,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数据体量和解析能力对依据数据价值进行分类的传统保护策略造成挑战,同时对数据库的安全造成压力。在数据信息技术革命的年代,处于市场占有率绝对优势的大型金融平台通过从事金融技术服务、传递固有数据信息垄断优势至网络市场,逐步在各领域获得竞争控制优势,形成垄断地位,引发竞争和金融风险变动。与以往金融服务相比,金融服务越来越依靠信息,从而存在越来越高的安全风险,并将面临黑客攻击、用户数据窃取等信息安全犯罪危险。个人信息和隐私滥用既侵犯金融用户权益,又导致金融监管失效。
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包含整个群体数据链,使得数据泄露的危险性提高、技术风险增大。在数据运用层面,金融服务方需收集更多细节数据,这与保护群体数据的隐私性相悖,可能产生数据垄断、数据安全等风险。金融数据监管效率较低,缺乏多元化手段、监管处罚力度较低,未设置处罚标准。对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数据监管,其后续引发的风险可能是系统性的,尤其是跨境数据流通引发的国际安全等问题[3]。
总体来看,金融数据风险在宏观层面上可能引发国家主权和社会风险问题:主权风险上,主要体现在跨境数据的霸权威胁,严重限制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风险上,防范不当可能降低政府的信誉。从中观层面来看,金融数据市场的垄断风险会导致市场存在恶意竞争,利用不当手段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严重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资源配置不公平、市场自由化遭受阻碍,金融稳定的发展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
2.2 长尾效应风险
金融科技的发展对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节约投融资成本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等目标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长尾效应在金融科技领域主要体现在其主体用户逐渐分散化,例如诸多非传统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金融市场中主要的资金提供者,主体分散化意味着风险的不确定增加,而机构层面也逐步向占有技术优势的中小微企业迁移。由于目前较为集中的中心化监管体系难以精准对应各类分散的金融主体,中间监管成本的提高凸显了分业监管的弊端,其中金融风险在漏洞中更加难以识别,使得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加大、影响危险提高。
信贷业务数额小而消费主体分散,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的主体以中小微企业居多,对该主体来说,监管成本远高于其信贷规模的收益;从盈利性而言,对其监管的行业自律性较差;从个体投资者角度而言,处在金融服务端的尾部用户大多数都缺乏金融知识储备,个体投资风险偏好不稳定、识别和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较低。一方面,金融科技的信息采集和门槛较高,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体对信息的判断易产生偏差,成为噪声交易者;另一方面,尾部群体有较强的从众心理,易形成羊群效应,情绪传染效果较强。同样,算法歧视等所谓的“杀熟”问题在金融科技同样存在,这种科技信息属性对金融公平和稳定造成冲击,且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消费者之间的失衡问题。长尾效应产生的风险一旦爆发,其基于金融科技产生的效应就将放大风险的传染性[4]。
2.3 影子银行风险和信贷风险机制
影子銀行是金融监管改善的产物,它能利用自身的科技企业优势,通过技术支持和监管逃避将信贷资金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业务,中间可能引起期限错配、系统性风险等问题,但抢占了传统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市场。随着数字科技和金融的紧密结合与发展,金融科技公司通过信息技术拓展金融业务,却不受资本、杠杆率的制约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也成为目前影子银行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市场资金借贷竞争关系,是一种互补模式。具有缺乏监管和利用数字信息垄断优势特点的新型影子银行,存在向合规商业银行传递金融风险的可能。而最新研究表明,数字惠普金融能够缩小影子银行规模,数字普惠金融能够从成本、风险端进行经营业务的结构整合和创新,从机制上形成有效防控风险的作用[5]。
从信贷风险机制考虑风险扩散影响:第一个影响是金融科技高效绿色的机制创新服务消费者,合理竞争压缩了影子银行的发展空间。由于正规商业银行逐渐加快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技术合作,拓宽小额信贷渠道,通过对消费者等机构让利、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庞大的资金体系下补足短板,重新在金融市场上占据优势,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个影响机制是数字信息技术可以节约金融监管成本、提高审查效率和全面性,降低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为提高风险识别减少困难。金融监管机构可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严格记录银行的交易,加强对交易内容合法性的监管,所以这一层面金融科技助力金融监管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站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角度考虑金融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发展,进一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从资产负债端表现为负债端成本上升,银行通过金融科技降低了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提供便捷服务的成本和提高了对客户的精准性服务,使得银行承担风险偏好提高,促使选择风险更高的资产,增加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6]。
2.4 金融科技发展对系统性风险的冲击
过去的学者研究主要从宏观角度分析金融科技对系统性风险的冲击,以货币市场为基石,通过利率、汇率和股价等基本金融价格工具传导到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中,造成各类市场金融风险扩散的可能。除了研究系统性风险传导渠道之外,本文还从金融科技发展影响应用主体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1)从金融科技消费主体进行分析,特别是零售业务易引发声誉风险传染。对于长尾群体的用户,他们的市场情绪很容易被带动,如果受到某种金融科技资产出现大范围挤兑,即会跟风进行大量抛售,可能产生市场情绪恐慌,严重则造成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业务发展本身就立足金融服务,通过数字化业务模式和高效的流程、产品增加用户黏性。受众在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长尾效应的推动下,存在情绪加重传染、聚集风险的可能[7]。
(2)银行风险承担结构的影响对系统性风险的冲击。金融科技改善金融体的资产结构,实现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为成本让利服务社会的目标,提高金融机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直接的内外循环,最终降低了系统性风险。从改善银行承担风险结构的角度,金融科技对其有着正向作用的效果。总体来看,一方面,银行能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获取大量有用信息,降低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融资方的成本,并通过建立智能化风险管理流程,大大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在风险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实现精准风险定位,把控风险的能力提高、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得到合理配置,也提高了自身的风险承担行为。另一方面,金融科技能够优化我国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结构,最终降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从指标层面上来看,有利于贷款类和投资类行为的提高,助力货币市场的资源配置。在金融科技作用下,传统银行会精准把握信贷业务的运转,推动自身风险管理行为的进步。高效金融配置降低信贷成本,激发经济增长活力,在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也必然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降低[8]。
3 金融科技创新下的金融监管对策研究
金融科技的持续创新和数字化金融转型对原有建立的金融监管制度和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约束也应具有包容性。金融科技存在监管缝隙和监管规则界限模糊等现状,非明确的界限使得监管机构的调节具有滞后性。金融科技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需要辩证对待,因此优化监管体制,匹配金融科技创新,使得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指导下,合理控制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科技高效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治理措施和理念。
3.1 金融科技数据治理
依据现有数据风险进行治理理念的更新和完善治理规则,强调公共治理理念进行反垄断治理机制的优化,从公共治理平台及单位等存在的治理机制缺陷入手,以预防理念作为事后规则的有效补充。利用信息科技优势,同步进行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监管沙盒作为一种提供试验性规则的方案,非常符合国家的发展理念。
在金融数据基本治理规则上,需要制定更加完善和包容的规则,仍需调和金融数据安全和效率价值冲突问题,保障金融数据在信息共享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价值流通。同时,主体用户需提高自己的数据安全意识,从主客体上进行数据对象安全保障,在此治理规则和用户安全意识上才能充分发挥数字化金融的高效低成本优势[9]。
3.2 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体制优化
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特性加大了风险预测与管控难度,冲击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而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等方面需要匹配相应的政策监管体系,金融机构也应积极拓展对应措施。
(1)涉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线上平台。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已实现在金融服务端的数字化转型和升级,但在金融科技应用上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把握金融科技监管力度,保持创新性的稳定,提高风险宣传意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依据自身能力开展多功能的线上虚拟银行,需要严格把控信息安全,不仅可以提高用户和机构之间的交易效率,还能在重大不確定性金融风险危机面前保证金融业的正常运行[10]。因此,提高日常线上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识别和防范意识,提高用户使用线上银行业务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只有通过金融机构和用户两端的风险控制,才能在有效时间内控制不确定性金融风险。
(2)金融监管体系上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业务标准纳入相应的监管部门。金融的本质仍是资源配置、流通性和信用转换等,金融体系的变化虽然是服务模式的更新,但内在是金融业务渠道和内容的改变。纳入审慎监管,需要引入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从事前进行市场准入监管、设定风险承担行为,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等;事后的法律制度完善[11]。综合以上完善措施,才能实现科技赋能金融产业,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有着实质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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