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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2023-08-28

财政监督 2023年15期
关键词:评估师行政处罚违法

●仇 婕

一、案例背景

A 资产评估公司在未履行任何评估程序、 无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评估档案情况下, 出具了大量虚假评估报告。

对此,2023 年1 月19 日, 北京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A 资产评估公司警告、 责令停业六个月、 没收公司违法所得287 万元的处罚, 并处违法所得5 倍罚款1436 万元;给予签字评估师X 某和F 某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 年的行政处罚。

二、违规事实

自2021 年开始,北京市财政局先后收到多封关于A 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举报信件, 在立案调查时,A 资产评估公司声称从未出具过这些资产评估报告。 由于A 资产评估公司被频繁举报, 北京市财政局将其列为2021 年北京市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重点对象。

在检查期间发现,A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于2019 年, 而其2020 年1月—2021 年6 月《业务清单》显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仅3 个。 但通过核查A 资产评估公司会计账簿, 发现其业务收入高达千万元。 经询问A 资产评估公司实际控制人W 某,W 某称这些收入均为“口头评估咨询业务”收入,但均无任何《委托合同》《评估咨询报告》等佐证资料。收入与出具报告量形成鲜明的巨大反差。

三、检查思路与方法

检查组在核对2020 年1 月—2021 年6 月A 资产评估公司银行账户回单及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收入来源于1216 个客户, 涉及2060 个评估项目,增值税发票明细均为评估业务费, 且在记账摘要中记载为XX 资产评估报告收入。 财政执法人员选取单笔收入5 万元以上的项目30 笔, 合计287 万元。 经一再询问A资产评估公司实际控制人W 某,其仍坚称这些项目为 “口头评估咨询业务”。财政执法人员采取逆向推演的工作方式, 通过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信息联系到评估委托方, 从而获取A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报告的签字评估师均为X 某、F 某,评估报告二维码均不是中评协统一编码,为虚假二维码。 2021 年10 月和2022 年3 月, 北京市财政局两次向A 资产评估公司下达《关于限期提供相关资料的函》,要求其提供这些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评估档案资料,A 资产评估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复。

四、问题认定

A 资产评估公司法人为X 某,经检查询问发现,A 资产评估公司签署报告的评估师均为X 某和F 某。 X 某和F某长期在京外居住, 两位评估师自愿将其评估师证及印章放在A 资产评估公司,由公司保管和使用。 从A 资产评估公司收入情况来看,A 资产评估公司大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远超过两位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 X 某和F 某在未履行签订委托合同、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等任何评估程序的情况下, 大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违法情节严重,同时X 某还涉嫌“挂名法人”问题。

五、处理结果

X 某和F 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和二十条第六款“(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的规定。给予签字评估师X某和F 某警告、 责令停止从业1 年的行政处罚。

A 资产评估公司存在不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两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以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 号)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 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规定,给予A资产评估机构警告、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 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将A 资产评估公司涉嫌偷漏税问题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将A 资产评估公司获取违法所得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案例警示

北京市财政局重拳出击, 对承接业务数量与资产评估机构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 资产评估机构为非资产评估师控制、 涉嫌网售报告以及有意涉足证券服务领域的资产评估机构, 持续加大对其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履行评估程序大量兜售评估报告行为, 依法从严顶格处理,对极其恶劣的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 倍罚款,采用经济惩戒这一雷霆手段直击要害。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如果幕后实际控制人不予配合,“挂名”法人与合伙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幕后实际控制人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给从业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再次敲醒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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