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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域下乡村工匠培育的现实困局与破解路径

2023-08-23林克松曾亭

教育与职业(下) 2023年8期

林克松 曾亭

[摘要]乡村工匠作为农村中具有特殊技艺或技能的专业人才,在建设技能乡村和技能型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乡村工匠的培育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涉及多个不同的参与主体,既包括乡村工匠这一关键利益主体,又包括政府、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多个利益相关者,并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交织、关系复杂的网络关系。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各利益相关者在乡村工匠培育中的作用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政府发挥“统筹”与“服务”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农民转变“意识”和“惯习”,关注长远利益;培育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能力”,实现利益共赢;企业明确“利益”与“责任”并重,寻求利益平衡。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理论;技能型社会;乡村工匠;破解路径

[作者简介]林克松(1984- ),男,江西上饶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曾亭(1997- ),女,江西赣州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重庆  40071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研究课题“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四川乡村振兴的实效评价和政策建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CRSZP202208)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16-0080-08

乡村社会是技能型社会的组织单元,打造技能乡村是建设技能中国的重要支撑。技术技能人才是打造技能型社会的关键主体,也是建设技能乡村的重要主体。乡村工匠作为农村中具有特殊技艺或技能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成长于农村、服务于农村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建设技能乡村和技能型社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培育乡村工匠成为盘活乡村技能人才、建设技能队伍的关键任务。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指明“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艺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促进技能乡村建设”①。乡村工匠培育是一项涉及多元主体参与复杂而系统的培育工程,既包括乡村工匠这一关键利益主体,也包括政府、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交织、关系复杂的网络关系。技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如何破解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壁垒、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使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育人合力,已然成为乡村工匠培育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論视角出发,明晰乡村工匠培育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地位及作用,深度剖析乡村工匠培育现状,以期推动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的有序高效开展。

一、乡村工匠培育中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影响作用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团体或个人”②。米切尔(Mitchell)根据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目标实现或被企业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程度,提出了“米切尔分类法”,从合法性、权利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三类。该理论主要用于“对组织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分类,分析其利益诉求,平衡和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利益关系,希冀将利益相关者主体多元性转化为外部治理的有效性”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乡村工匠培育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乡村工匠培育目标实现或被乡村工匠培育所受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其培育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培育机构等。结合“米切尔分类法”,对乡村工匠培育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并简要说明其角色定位(见表1)。

(一)确定型利益相关者

政府、农民作为乡村工匠培育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对乡村工匠培育进程、经费投入、培育规模、培育效果等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是推动乡村工匠培育的主导性力量,作为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制定者、直接执行者,站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高度,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为技能型社会建设以及技能人才培育出谋划策,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确定目标、指明方向,并通过财政拨款补贴、政策扶持等方式为乡村工匠培育统筹资源、提供服务。从国家发展层面上看,政府开展乡村工匠培育的主要诉求是通过扶持、培育乡村技能人才、工匠人才,破解技能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稀缺的困境,为技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最终推动我国社会转型。

农民是乡村工匠培育的主要对象,农民的素质、认识水平、数量决定着工匠培育数量、质量、规模以及培育方式,并且影响着各培育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化技能乡村转型中,“农民的知识和技能决定着农业的生产效率,一个具备知识的现代化农民可以通过技术轻松实现农业丰收增产”④。农民参与乡村工匠培育能够掌握农村产业发展必备的理论知识、提升传统工艺技能,从而改变生活现状,实现就业转型、生活富裕的美好愿望。

(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

社会培育机构是乡村工匠的主要生产者,是乡村工匠培育的重要组织,其培育质量和培育能力是影响乡村工匠培育成效的关键。社会培育机构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创新创业、产业转型等项目,为培育工作提供课程、平台、教师及学习场地,对工匠们开展系统的培育。从经营性质来看,社会培育机构是由市场推动产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作为经济组织,社会培育机构在乡村工匠培育中的主要诉求是在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自身持续盈利。

(三)潜在型利益相关者

企业作为乡村工匠培育的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对工匠培育的成效、地点、培育方式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能为培育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实践场地、专家等资源。参与乡村工匠培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培育高素质乡村工匠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人才,缓解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困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作为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关键主体,企业参与培育的主要诉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方式获取部分经济利益;二是参与培育工作,借助政府、培育机构、职业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为企业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降低企业员工培育成本的同时,为企业建设技能人才队伍补充人力资源。

二、利益相关者视域下乡村工匠培育的现实困局

乡村工匠培育作为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复杂性工程,受价值理念、认识能力、利益诉求等影响,各利益主体之间极易产生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围绕责任、权利和利益三个维度重点分析农民、企业、培训机构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参与乡村工匠培育的现状,探寻其问题根源。

(一)政府维度:权责分配失衡导致统筹协调作用微弱

中央政府作为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制定者和统筹者,对全国乡村工匠培育起着宏观统筹和指导作用,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乡村工匠培育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对乡村工匠培育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从理论层面上看,中央政府颁布乡村工匠培育实施方案,组建乡村工匠培训小组,提供培育资金、技术、政策等支持培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有序开展乡村工匠的培育工作。然而,在实践层面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中,由于权利分配失衡、管理权责不明确等导致相关主体在培育工作中出现越位、缺位问题,制约着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开展。

一是中央政府层面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资源较分散。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不同部门在工匠培育进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教育部负责工匠人才培育方案、规划的制定,指导农村职业教育的人才培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乡村工匠技能等级标准制定、证书的考核与发放。由于各部门缺乏协调统一的行动机制,乡村工匠培育管理权限分散,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和权利,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如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尚未建立培训资金管理机制,使培训经费补贴审批部门众多、流程烦琐耗时、经费补贴发放不及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农民的需求和农业农村部的培训内容不熟悉,在制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和级别时可能会出现脱离实际的情况”⑤。

二是地方政府在工匠培育进程中出现经费、机制等多方面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导致乡村工匠培育主体单一。企业行业、乡村合作社、社会培育机构等都是工匠培育的重要主体,由于缺乏主体合作平台、沟通机制等,使得地方政府成为工匠培育的主要参与者,而单薄的县域财政无法承担庞大的工匠培育经费,导致工匠培育工作进展缓慢。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主,轻视工匠人才的培育。工匠人才培育是一项长期性、投入成本大、培育成效较难评估的项目。经济建设是目前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基層乡镇领导尤为关注乡村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投入等要素,不够重视乡村技能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工作。

(二)农民维度:高成本低收益降低了农民参与积极性

乡村工匠培育是面向农村、指向农民,以培育乡村各类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人才培育活动。农民是乡村工匠培育的关键主体,其积极参与的程度对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不仅决定了培育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方式,还直接关系到培育效果的取得。目前“乡村工匠的培育存在着散点化的分布情况,农民缺乏职业认知和职业规划,其自身对于培育的需求导向性较弱,这也导致了其参与培育的积极性相对较低”。究其原因:

一是对工匠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受教育水平是影响农民对乡村工匠培育认识的重要因素。《2020年全国高素质农民发展报告》指出,“在全国高素质农民中,超过45%的农民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意味着我国大部分高素质农民的学历处于较低水平”⑥。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受教育水平低及长期信息闭塞的情况使得农民们对于新事物和新观念的接受度较低。由于缺乏对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了解,农民们对工匠培育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清晰的认识。这种认识不足可能导致他们对参与培育产生抵触情绪,不愿意积极尝试新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机会。

二是直接成本投入过大、预期利益无法评估是影响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积极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理论,投资指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利益而进行的成本投入。对于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的决策,利益相关者会比较投入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与未来预期的收益(工资、工作机会、技能提升)。因此,培训成本和预期收益是影响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只有当农民预期的收益大于所支付的成本时,他们才会愿意积极参与培育工作。调查显示,“在未参加培训的农民中,有相当比例的人选择不参加的原因包括‘耗时耗力和‘学不到有用的东西,分别占比31.2%和22.2%,其次是“花费不菲”和“听不懂”,分别占比21.1%和12.6%⑦。尽管部分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农民仍需支付住宿、交通等其他费用,使得总体培训成本相对较高。乡村工匠培育是传统工匠技术转型和角色转换的双轨发展过程,是由经验型向科学理论型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在家庭支出、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高额生活成本压迫下,农民更加关注当前利益,而缺乏长远考虑。

(三)社会培育机构维度:高标准与弱收益致使培育工作形式化

乡村工匠培育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政策,其推动和实施主要由政府负责。然而,政府并不能直接对工匠进行培育,而是需要通过委托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育工作。因此,培训机构作为工匠培育的直接实施主体,对其培育成效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调查发现,“参与培训的农民中大多数表示培训后并未显著提升其收入和技术技能水平,培训内容的实践性较差,培训设备设施不齐全均导致农民的培训效果满意度低”⑧。此外,“目前常见的技能提升方式主要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定期组织的零散短期技术培训,这些培训主要集中在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难以满足乡村工匠对素质提升的需求”⑨。

一是政府对乡村工匠培育的高要求与培育机构弱培育收益形成矛盾。政府通常将工匠培育作为短期项目委托给培训机构,与培育机构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作为工匠培育的主导者,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层面对工匠培育的技能、理论知识、道德素养等提出了高标准、高要求。但是,培训机构作为代理方主要以盈利为导向,在保障一定收益的前提下,更关注成本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培育机构通常更加关注如何获取更多的培训资金,而对培训内容的质量相对较少关注。

二是培育对象零散且技术性要求高压缩了培育机构的盈利空间,使得工匠培育盈利薄弱。乡村工匠主要是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的技能人才,其范围包括刺绣印染、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等。不同领域的技术传承人员非常有限,对培育时间、培训方式以及培育模式要求較高。在高成本低收益模式下,培训机构不愿意花费时间开展调研、教师培训、个性化课程设计等,导致培育形式单一化,或以获得工匠证书为目的,使培育内容渐趋功利化。

(四)企业维度:企业逐利需求与社会责任期待冲突

企业不仅是经济责任主体,还是慈善责任、教育责任的重要主体,在乡村工匠培育中,企业决定着工匠培育的规模和标准,同时还是重要的资源载体。但企业在工匠培育中的行为往往受到利益驱动的核心动机影响,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决定了企业与培育对象利益实现的方式。因此,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企业不愿投入成本、时间、资源参与工匠培育,如部分中小型企业没有专门的员工培训管理部门,不愿意在农民培训方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行业协会对乡村工匠培育的资金投入、技术服务与社会培训支持不足,培训不系统,专项活动对接偏少。究其根源:

一是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企业在乡村工匠培育中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和资源。目前我国企业发展情况显示,只有少数大型企业重视关注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的个性化需求,关注工匠人才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有能力自主培育人才或进行人才定制。但在我国的企业结构中,中小型企业占据了98%以上的比例,这些企业面临着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无法分身参与人才培育工作。

二是参与培育的政策和平台不完善,企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但并未建立起企业参与培育工作的有效平台,也未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这增加了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培育工作中需要提供实践场地、专家技术,参与课程修订、培育体系建设,需要消耗大量资金、时间、人力,而短期内企业参与人才培育的附加收益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利益相关者视域下乡村工匠培育的破解路径

依据乡村工匠培育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现状分析,可以观察到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并构建了多维的社会网络。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顺利运转需要打破当前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多方参与协同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企业、培育机构、农民等利益相关者的主体作用应得到充分发挥,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协商共育共管乡村工匠培育的良好格局。

(一)政府:发挥“统筹”与“服务”作用,协调各方利益

如何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避免博弈冲突,形成利益相关者共生融合的工匠培育机制,是形成育人合力的重要任务。政府作为工匠培育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应发挥其统筹与服务作用,通过统筹规划和建立规范引导机制,协调各主体参与,并为企业、培育机构、农民等主体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

一是在中央政府层面,需要发挥统筹全局的作用,颁布工匠培育法律法规和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机制,以规范主体行为。一方面,政府部门应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特质,建立健全工匠培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利益主体在工匠培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推动工匠培育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轨道,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培育的积极性和凝聚力。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部门应秉持“服务至上”的价值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由管理者、控制者向治理者、服务者角色转变,通过简政放权和统筹规划,减少对地方政府推动乡村工匠培育的政策干预和经费制约,赋予地方政府更高的自主权。例如,组建乡村工匠培育专项小组,负责工匠培育政策制定、等级考核标准确定、各省市培育资金审批等工作,整合各部门的权利和资源,简化审批程序,为推动省市共建培育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有益的支持。此外,中央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利用政策优惠、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吸引行业企业、社会培育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工匠培育工作。

二是在地方政府层面,秉持服务的价值理念,创新工匠培育的治理机制,为工匠培育注入高效优质的服务资源。一方面,应打造以利益为核心的保障机制。以工匠培育质量为重点,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育人效益相统一为目标,通过沟通互动和利益匹配的策略,协调工匠培育主体的利益。具体而言,可以建立利益者相关者参与工匠培育的对话机制和平台,扩宽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沟通渠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诉求。此外,还应完善利益冲突化解平台,以制度、法规、培育项目规定为准则,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方式保障和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合作为纽带的协同机制,积极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行政部门、企业行业、工匠培育机构、农民等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的工匠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地方政府在转变机构职能的基础上,整合多个部门的管理功能,建立专门的工匠培育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规划制定、培育项目的审核、资金管理与使用等工作。例如,设立“农民培训项目部”“农民培训中心”等机构,统筹管理农民培训工作以及对外协调沟通工作。

(二)农民:转变“意识”和“惯习”,关注长远利益

根据布尔迪厄(Bourdieu)的社会实践理论,个体或群体的长期实践活动会逐渐内化到身体和意识中,并对个体或群体的思想、行为方式和行动策略产生持续的影响。乡村工匠的培育过程不仅包含了从无到有的生产过程,也包括了对现有工匠的转型提升过程。然而,农民对转型为现代化职业农民的意识较为薄弱,对于培育工作持消极态度,这成为制约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转变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的意识,从“要我培育”到“我要培育”的过程成为关注的重点。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借助电视、网络、手机、广播等媒体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营造支持乡村工匠培育的良好氛围,以提高农民对乡村工匠培育的关注度和政策的了解程度。尤其要重点关注农民的收入预期和对政府的信任度,因为这些因素对农民参与培训的意愿和态度具有显著影响。同时,可通过讲座形式邀请院校专家、乡村精英、企业工匠等,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农业企业规模和职业岗位需求,为农民提供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职业发展意识。积极宣传乡村工匠培育的成功案例,让农民了解工匠培育对于提高农民增收和经济收益的重要作用,以提升他们参与的信心。

二是落实乡村工匠培育的扶持和激励政策,解决农民参与培育的后顾之忧,以提高其主观能动性。完善培育补贴、风险支持、技术帮扶、信息服务等内容的综合帮扶激励体系,以减轻农民参与培育的负担和风险。加大对工匠培育的经费补贴,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项目,为参与工匠培育的农民提供经费支持。各乡镇政府应建立乡村工匠培育咨询平台,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职业规划和创业指导等服务,激发农民参与工匠培育的积极性。

(三)培育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和“能力”,实现利益共赢

乡村工匠培育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复杂过程,其中培育机构作为直接承办者和实施者,其培育质量和能力对于培育效果和目标的达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培育机构需要以实现利益共赢为目标,不断创新培育模式和内容,以提高培训质量和能力。

一是创新多样化的培育模式,提升培育机构的工匠培育能力。一方面,完善现场教学模式。现场教学是契合工匠培育特点和需求的重要培育模式。培育机构应突破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将教学场地扩展到企业和农田等农业生产经营现场,为工匠提供实地教学,使其在实际操作中获得知识和技能,并提高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探索乡村精英带动模式。从乡村精英中选择一批具有榜样作用和示范力量的人员,引導其他农民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自愿地向这些“能人”学习知识和技术。此外,大力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现代媒介,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工匠种类信息资源,将相近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设置成集理论知识、实践案例与创业基本技能为一体的网络课程资源。建立工匠培育资源共享网站,为工匠提供技术咨询、经验分享、资格认定、跟踪服务等功能,以促进工匠之间、工匠与培育机构、工匠与专家、工匠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是创新培育内容,提高工匠培育质量。工匠培育是一个长期动态发展的过程,根据能力素质、技能层次、岗位属性和业务领域,可将工匠分为技能工匠、技术工匠、智慧工匠、知识工匠等不同层次。不同层次和等级的工匠之间存在着培育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因此,培训机构应提供全面且精准的培育内容。一方面,针对工匠成长的多样性,提供全面的培育内容。现代工匠是具备会经营、懂技术、善经营为一体的高素质现代化农业手工业者,这决定了工匠培育内容应涵盖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三个方面。在知识方面,应包括相关政策法规和生产经营所需的理论知识;在技能方面,应包括工匠专攻领域的技能技巧,以及创新创业、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多方面的技能;在情感态度方面,应重点培养工匠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让他们深入了解乡村产业和传统技艺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培养扎根农村、专注农业的理念。另一方面,针对工匠培育需求的差异性,提供精准的培育内容。精准的培训内容是保障培育成效的基础,在乡村工匠培育过程中,面临着农民生产结构的多样性和工匠培育需求的多层次性等问题。因此,应根据区域农业结构、产业特点、地域传统技艺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培育内容,开展相应的培训,以满足工匠在特定地区的实际需求。

(四)企业:明确“利益”与“责任”并重,寻求利益平衡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背景下,企业是技能人才成长的摇篮,也是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主战场,面临着兼顾利益与责任的挑战。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过程中,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的期待和需求。

一是树立人才培养战略、关注企业人力资本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是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也是制约当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企业作为人才培育的关键主体,应树立人才战略意识,并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以实现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求。为此,企业应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与职业院校、培育机构、基层政府展开合作,通过技术、资金和资源支持来积极参与乡村工匠培育的全过程,为人力资源储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寻求利益平衡。一方面,在培育过程中,谋求一定的话语权。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角度审视参与工匠培育的经济行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工匠培育的各个环节,如等级认定、技术考核标准制定、后期职业发展规划等,与工匠主体寻求长期合作,并争取一定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探寻长久的利益驱动机制。企业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展开合作,参与工匠培育实践基地的建设,为工匠提供实践渠道和学习平台。此外,企业还应参与工匠培育后期的工作职业规划,与高素质技术人才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借此宣传企业文化,为企业寻觅技术人才。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知名度,同时也满足了招聘技术人才的利益需求。

技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扩大农村技能人才规模、提升农村技能人才素质、优化农村技能人才结构成为技能型乡村建设的核心议题。作为乡村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的关键主体,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乡村工匠是提升农村人力资本、传承乡土文化、助推农村产业兴旺的关键举措。本文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了乡村工匠培育分析框架,围绕权利、责任和利益三个维度,明确了政府、农民、社会培育机构及企业等相关主体在乡村工匠培育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探究了各主体在乡村工匠培育中的现状,剖析了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利益主体层面为提高工匠培育质量提供了针对性的优化路径,以期助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实施。

[注释]

①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门.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2022-11-18)[2022-12-28].http://www.nrra.gov.cn/art/2022/11/18/art_50_197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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