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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研究
——以消费税为例

2023-08-19朱慧慧

商展经济 2023年15期
关键词:税目消费税消费品

朱慧慧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天津 300384)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需要完善分配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1]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间接税,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从征收实践来看,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等课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性使其可以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对国家的收入分配结构产生重要影响。所以,研究消费税在三次分配中发挥的作用与存在的不足,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社会分配效率、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1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分析

1.1 消费税的收入规模

从表1可以直观地看出我国2017—2021年税收总收入与消费税的收入规模的变化。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由2017年的10225.09亿元上升至2021年的13880.7亿元,除了2020年国内消费税收入略有下降之外,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消费税增长率2017年仅为0.08%,2019年消费税增长率提高到18.18%,2021年的增长率为15.40%,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税收总收入与国内消费税收入均出现负增长,可以理解为基于我国减税降费的背景,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正在逐步加强。

表1 2017—2021年我国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规模

从表2可以明显看出我国2017—2021年主要税种的税收占比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前两大税种,占比总和基本在60%左右。消费税作为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其国内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占比大致维持在7%~8%,与个人所得税的占比情况相似。消费税占比由2017年的7.08%到2021年的8.04%,整体呈上升趋势,表明消费税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产品结构方面的影响作用正逐步加强。

表2 2017—2021年我国主要税种的税收占比

1.2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消费税规定了15种税目,包括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以上税目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过度消费会影响身体健康,如烟、酒;非生活必需品类消费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高耗能及奢侈品类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类,如成品油类。从近几年的《中国税务年鉴》可知,消费税税目占比较大的行业集中在烟草制品业、酒类行业、石油行业、汽车制造业,其他税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比较小。但从消费税税目来看,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的消费阶层应为高收入群体,反而烟草、酒类、成品油、汽车涉及低、中、高收入各个群体,所以消费税能够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 我国现行消费税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与不足

2.1 消费税适配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

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手段可分为初次、再次及第三次分配方式。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三次社会收入分配。税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起到的基本调节作用,是通过流转税操作而实现的[2]。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具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消费税可以在国民收入支出环节进行直接调整,通过扩大奢侈品征税范围,适当提高奢侈品税率的方法,合理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在初次分配环节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如此,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可以更好地帮助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消费税可以在再分配环节发挥作用,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消费税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调节产业结构、刺激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通过政策的不断完善,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和财政功能可以更好地得到平衡,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同时使消费税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获取最大效果。

2.2 我国现行消费税促进共同富裕的不足

2.2.1 消费税税率的累进性不足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置不合理,税率偏低且累进性不足。消费税是针对特殊的消费品进行征税,提高奢侈品的税率标准,会约束高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会提高,可以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地调整高收入纳税人的收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打下基础。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使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与负税能力相适应,应税金额越大,税率越高,税负也越重。反观消费税,除了卷烟和白酒,其他税目并未按照品质等级设置累进税率,这违背了量能课税的原则。按照品质等级,低收入群体会选择消费价格低的低档同类产品,而高收入群体则会选择价格高的高档同类产品。为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应设置累进税率,增加中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因此,完善税率设计,增加消费税税率的累进性,提高不同收入群体的区分度,可以提高消费税收入再分配功能,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2.2.2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待完善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涉及商品征收,并未涉及服务。在商品征收上,涉及的征税范围很狭窄,“从既有的消费税税目看,仅有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5项奢侈消费被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3]目前,我国高档服务业税负偏低,针对娱乐服务业主要征收6%的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娱乐业的营业税执行5%~20%的幅度税率,两者对比税负明显下降,将高档服务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也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表3所示,2017—2021年我国第三产业的贡献率明显大于第二产业,说明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双重作用下,居民消费结构从商品消费转向服务消费。为应对社会环境的变化,将高端服务业纳入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必然之举,这可以扩大消费税税基,提高足财政收入,也可以达到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表3 2017—2021年三次产业的贡献率

2.2.3 大众消费品的税收负担重

消费税有着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改变,消费能力在提高,大众消费不断升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产品,而且国家会根据不同时期的消费政策确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对消费方向的引导意图。目前,我国消费税针对部分大众消费品的税负偏高,降低税负或差别征税更有利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刺激经济发展。例如,小汽车和成品油的消费涉及面广、消费群体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小汽车的销售量逐步提高,居民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需求量也有明显增加。如表4所示,我国乘用车销量2015年突破2000万辆,整体呈上升趋势,说明汽车越来越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再如表5所示,用于居民生活的石油消费量由1990年的285万吨上涨至2020年的7170万吨,增长了24倍。所以,对于类似小汽车、成品油这种被居民广泛消费的消费品,应合理降低税负,以刺激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为我国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条件。

表4 2011—2021年乘用车销售情况

表5 用于居民生活的石油消费量统计表

3 我国现行消费税促进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3.1 优化消费税的税率结构

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累进性,也无法体现差别性。首先,降低大众消费品的税率。如小汽车,可适当降低低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针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制约群体多为中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较少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所以针对这类产品建议降低税负,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以体现量能赋税;其次,对于烟草、酒类这种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建议差别征税。无论低收入阶层还是中高收入阶层,烟、酒的消费都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根据商品的品质划分高低不同的等级,按品质由低到高分别对应由低到高的消费税税率,高收入阶层一般会消费更高品质的商品,中低收入阶层则会消费与自己收入相匹配的商品,设置差别税率可以使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承担与自己纳税能力相匹配的税负。

3.2 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征税对象精准度不够,征税范围相对狭窄,所以需要合理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保证我国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首先,要逐步将高端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数据显示:“全球奢侈品的最大的消费群体便是我国的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对全球一半的奢侈品进行了消费。”[4]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不断增强,很多高收入群体会享受包机、游艇俱乐部、高尔夫球服务、高档家政服务等高档服务,针对这些高档服务可以合理设置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同时,可以取消部分常规消费品的税目。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过去很多的奢侈品现在逐渐成为常规性消费品,如高档化妆品的受众群体比较广泛,已成为众多居民日常的必需品,但消费税税率为15%,比游艇这类奢侈品的税负都高。高档化妆品中的所谓“高档”,是指不含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及以上的各类护肤品,很多国产护肤品因为属于药妆,成分安全,所以价格也超过“高档”的底线。美妆护肤品已成为很多居民的大众消费品,针对大众消费品可以考虑降税甚至取消税目,合理调整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刺激消费。

3.3 加快消费税立法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加快立法进程势在必行。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发布实施,2008年进行修订,2014年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我国对消费税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已经具备了从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成熟条件。因此,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立足现实,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税制度。同时,也要与国际接轨,保证我国消费税政策走在世界前沿,提升我国消费税国际交流、协调能力。加快消费税立法,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助力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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