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分类现状分析
2023-08-16孙瑞卿李晋栋
孙瑞卿 李晋栋 秦 曙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功能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太原),太原030031)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1]是我国现行的判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3-2021 附录A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是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标准密切相关, 是开展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GB 2763 适用的食品分类, 满足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及其监管需求, 同时适应国内外食品贸易要求, 最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本文对我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欧盟、 美国、 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用于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食品组进行介绍和比较,并在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 食品分类方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探索提出对我国食品分类框架的修订建议。
一、 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 的食品分类现状
(一) 中国 我国GB 2763 附录A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是依据原农业部公告第1490 号 《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 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的农药残留试验作物分类制定的[2~5]。自2010 年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基于农药登记数据和消费者膳食结构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且为了适应食品进出口贸易需求, 避免贸易壁垒, 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农药MRLs 标准的数量日益增多, 适用于GB 2763 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品种、 分类及名称也在不断修订及完善。
目前, 适用于GB 2763-2021 的食品分类不仅结合了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实际, 以作物形态学、 栽培措施、 种植规模及动物形态特征为参考,且重点考虑了可食用部位的农药残留分布情况, 把具有相同残留行为特征的食品归为一类, 并选择其中残留量高、 消费量大的食品为该类别的代表食品[6~8]。 GB 2763-2021 将 食 品 类 别 分 为28 组62个亚组[1], 具体为谷物, 包括稻类、 麦类、 旱粮类、 杂粮类、 成品粮5 个亚组; 油料和油脂, 包括小型油籽类、 中型油籽类、 大型油籽类、 油脂(植物毛油、 植物油) 4 个亚组; 蔬菜 (鳞茎类), 包括鳞茎葱类、 绿叶葱类、 百合(鲜) 3 个亚组; 蔬菜 (芸薹属类), 包括结球芸薹属、 头状花序芸薹属、 茎类芸薹属3 个亚组; 蔬菜 (叶菜类), 包括绿叶类、 叶柄类、 大白菜3 个亚组; 蔬菜 (茄果类), 包括番茄类、 其他茄果类2 个亚组; 蔬菜(瓜类), 包括黄瓜和腌制用小黄瓜、 小型瓜类、 大型瓜类3 个亚组; 蔬菜 (豆类), 包括荚可食类、荚不可食类2 个亚组; 蔬菜 (茎类); 蔬菜 (根茎类和薯芋类), 包括根茎类、 马铃薯、 其他薯芋类3 个亚组; 蔬菜(水生类), 包括茎叶类、 果实类、根类3 个亚组; 蔬菜 (芽菜类); 蔬菜 (其他类);干制蔬菜; 水果(柑橘类); 水果(仁果类); 水果(核果类); 水果 (浆果和其他小型类水果), 包括藤蔓和灌木类、 小型攀缘类、 草莓3 个亚组; 水果(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包括皮可食、 皮不可食(小型果、 中型果、 大型果)、 带刺果3 个亚组; 水果(瓜果类), 包括西瓜、 甜瓜类2 个亚组; 干制水果; 坚果, 包括小粒坚果、 大粒坚果2 个亚组; 糖料; 饮料类; 食用菌, 包括蘑菇类、 木耳类2 个亚组; 调味料, 包括叶类、 干辣椒、 果类、 种子类、根茎类5 个亚组; 药用植物, 包括根茎类、 叶及茎秆类、 花及果实类3 个亚组; 动物源性食品, 包括哺乳动物肉类 (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哺乳动物内脏 (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哺乳动物脂肪 (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哺乳动物脂肪(乳脂肪除外)、 禽肉类、 禽类内脏、 禽类脂肪、 蛋类、 生乳、 乳脂肪、水产品11 个亚组。
(二)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食品分类严格遵循《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植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公报》 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各种统计资料, 基于植物和动物在接触农药和农药代谢物方面的差异, 将相似植物学和动物学特征、 相似形态的食品归到同一大类中, 且同一大类食品的可食用部位、MRLs 适用部位及测定部位相同。 CAC 选择代表食品在兼顾产量及消费量的同时, 一般尽量选择在良好农业规范下同组残留量最高的食品。 1989 年第18 届CAC 会议首次提出了适用于MRLs 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 并于1993 年、 2006 年、 2018 年、2021 年先后进行了4 次修订, 收录的食品包括已制定和暂时未制定MRLs 标准的食品种类[9~11]。 目前, CAC 将食品和饲料产品分为5 大类 (Class),即植物源初级食品 (Class A)、 动物源初级食品(Class B)、 初级动物饲料产品 (Class C)、 植物源加工食品(Class D)和动物源加工食品(Class E)[9]。5 大类别根据食品不同特性细分为19 个亚类(Type), 在亚类层级下共设定66 个组 (Group)68 个亚组(Subgroup), 68 个亚组均属于植物源初级食品, 其余4 大类均未设置亚组[9]。
1. 植物源初级食品。 植物源初级食品包含5个亚类, 分别为水果, 蔬菜, 禾草, 坚果、 种子和树液, 香草和香料。 水果共分成6 组12 亚组, 分别为柑橘类水果; 仁果类水果; 核果类水果, 下设樱桃类、 李子(含枣) 类、 桃类3 个亚组;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皮可食), 下设小型皮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大型皮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棕榈类皮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3个亚组;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皮不可食), 下设小型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大型光滑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大型粗糙或毛状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仙人掌类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藤本类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棕榈类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6 个亚组。
蔬菜共分成10 组33 亚组, 分别为鳞茎蔬菜,下设洋葱头、 青洋葱2 个亚组; 芸薹科蔬菜(除芸薹科叶菜外), 下设开花芸薹、 结球芸薹、 茎芸薹3 个亚组; 果类蔬菜 (葫芦科), 下设果类蔬菜(葫芦科) ——黄瓜和西葫芦、 果类蔬菜(葫芦科)瓜类——南瓜和笋瓜2 个亚组; 果类蔬菜(不含葫芦科), 下设番茄、 椒及椒类、 茄子及茄子类3 个亚组; 叶菜 (包括芸薹科叶菜), 下设绿叶菜, 芸薹科叶菜, 块根和块茎类蔬菜叶, 树、 灌木或藤蔓叶, 水生蔬菜叶, 菊苣, 葫芦科蔬菜, 肉桂香叶,芽类9 个亚组; 豆类蔬菜, 下设带荚菜豆、 带荚豌豆、 不带荚嫰菜豆、 不带荚嫰豌豆、 地下不成熟菜豆和豌豆5 个亚组; 豆类, 下设干豆、 干豌豆、 干地下豆类3 个亚组; 块根和块茎类蔬菜, 下设块根类蔬菜、 块茎类及球茎类蔬菜、 水生块根和块茎类蔬菜3 个亚组; 茎类蔬菜, 下设茎类及叶柄类、 嫩芽、 其他3 个亚组; 食用菌。
禾草共分成2 组6 亚组, 分别为谷物粮食, 包括小麦、 类似粮食及没有外壳的伪谷物, 大麦、 类似粮食及有外壳的伪谷物, 稻类谷物, 高粱粮食和粟米, 玉米类谷物, 甜玉米6 个亚组; 制糖用禾草以及糖浆生产用的禾草和其他植物。
坚果、 种子和树液共分成4 组5 亚组, 分别为树生坚果; 油籽和可榨油果实, 下设小种子油料、葵花籽、 棉籽、 其他油籽、 油料果实5 个亚组; 饮料和糖果用种子; 树液。
香草和香料共分成2 组12 亚组, 分别为香草,下设草药 (草本植物)、 木本植物的叶子 (灌木和乔木的叶子)、 食用花卉3 个亚组; 香料, 下设种子, 果实或浆果, 树皮, 根或根茎, 芽, 花, 假种皮, 柑橘皮, 干辣椒9 个亚组。
2. 动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源初级食品包含5个亚类, 分别为哺乳动物产品、 家禽产品、 水产品、 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 无脊椎动物。 其中, 哺乳动物产品共分为4 组, 分别为肉类(海洋哺乳动物以外的哺乳动物)、 哺乳动物脂肪、 可食用内脏(哺乳动物) 和生乳; 家禽产品共分为4 组, 分别为禽肉(包括鸽子肉)、 禽脂肪、 禽类内脏和蛋类;水产品共分为6 组, 分别为淡水鱼类、 洄游鱼类、海洋鱼类、 鱼子和鱼的可食用内脏、 海洋哺乳动物、 甲壳动物; 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仅1 组, 为青蛙、 蜥蜴、 蛇和乌龟; 无脊椎动物仅1 组, 为软体动物(包括头足类动物) 和其他无脊椎动物。
3. 初级动物饲料产品。 初级动物饲料产品包含1 个亚类, 为植物来源的初级饲料产品, 其下设3 组, 分别是豆类动物饲料, 稻草、 谷类饲料和牧草(包括荞麦饲料), 其他动物饲料。
4. 植物源加工食品。 植物源加工食品包含4类, 分别为植物源二级加工食品、 植物源衍生食品、 植物源初加工食品(单一成分) 和植物源深加工食品 (多种成分)。 其中, 植物源二级加工食品共分为5 组, 分别是干制水果、 干制蔬菜、 干制香草、 碾磨的谷类产品和其他植物源二级加工食品;植物源衍生食品共分为7 组, 分别是磨碎的谷物、茶叶、 植物油 (原油)、 可食用植物油 (或精炼植物油)、 其他各种可食用植物源产品、 果汁、 水果和蔬菜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饲用副产品; 植物源初加工食品(单一成分) 为预留组, 未列出食品; 植物源深加工食品(多种成分) 仅1 组, 为多成分谷物加工产品。
5. 动物源加工食品。 动物源加工食品包含4类, 分别为动物源二级加工食品、 动物源衍生可食产品、 动物源初加工食品(单一成分) 和动物源深加工食品 (多种成分)。 其中, 动物源二级加工食品共分为4 组, 分别是干制肉和鱼产品、 预留组、二级加工乳制品、 衍生乳制品; 动物源衍生可食产品共分为4 组, 分别是已加工的甲壳类动物、 已加工的动物脂肪、 乳脂、 加工乳制品; 动物源初加工食品(单一成分) 仅1 组, 为初加工乳制品(单一成分); 动物源深加工食品 (多种成分) 仅1 组,为深加工乳制品(多种成分)。
(三) 欧盟 欧盟于2014 年7 月修订了 (EC)No 396/2005 号农药残留法规, 不仅调整了部分农药在相关食品上的MRLs 标准, 同时首次制定了适用于MRLs 标准的 “食物和饲料列表”, 该列表综合考虑动植物学形态特征、 消费者饮食习惯及贸易的相关性, 将相似、 相关的产品划分为同一类或同一组。
目前, 欧盟将食品分为13 个大类, 分别为水果 (新鲜或冷冻) 及树生坚果, 蔬菜 (新鲜或冷冻), 糖料植物, 豆类, 啤酒花, 油籽和可榨油果实, 香料, 谷物, 茶叶、 咖啡豆、 草本植物提取液、 可可豆和角豆, 动物源产品——陆生动物, 动物源产品——海水或淡水产品, 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生产的产品, 加工食品[12]。 13 个大类共包括38 个组29 个亚组, 其中, 水果 (新鲜或冷冻) 及树生坚果包含6 组农产品, 分别为柑橘类水果、 树生坚果类、 仁果类水果、 核果类水果、 浆果和小型水果(4 个亚组: 葡萄、 草莓、 蔓藤类水果、 其他小型水果和浆果)、 其他水果 (3 个亚组: 皮可食小型水果、 皮不可食小型水果、 皮不可食大型水果);蔬菜 (新鲜或冷冻) 包含11 组农产品, 分别为鳞茎类蔬菜、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果菜类蔬菜 (5个亚组: 茄科和锦葵科、 皮可食瓜类、 皮不可食瓜类、 甜玉米、 其他果菜)、 芸薹属蔬菜 (不包括根部和幼叶作物)、 叶菜类、 草本植物和可食用花卉(6 个亚组: 莴苣和生食菜类、 菠菜及其类似叶菜、葡萄叶及其类似种类、 豆瓣菜、 菊苣、 香草和可食用花卉)、 豆类蔬菜、 茎类蔬菜、 菌类、 藓类和地衣、 藻类和原核生物体; 糖料植物、 豆类、 啤酒花、 谷物4 个大类未细分组和亚组, 均直接罗列食品; 油籽和可榨油果实包含油籽和可榨油水果果实2 组农产品; 香料包含7 组农产品, 分别为种子类香料、 果实类香料、 树皮香料、 根茎类香料、 芽类香料、 花蕊类香料、 假种皮; 茶叶、 咖啡豆、 草本植物提取液、 可可豆和角豆包含5 组农产品, 分别为茶叶、 咖啡豆、 草本植物提取液 (4 个亚组:花、 叶和药草、 根、 植株的其他部分)、 可可豆、角豆; 动物源产品——陆生动物包含7 组农产品,分别为来自不同动物身体的产品 (7 个亚组: 猪、牛、 绵羊、 山羊、 马、 家禽、 其他养殖的陆生动物)、 生乳、 禽蛋、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 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 陆生无脊椎动物、 野生陆地脊椎动物; 动物源产品——海水或淡水产品、 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生产的产品、 加工食品3 个大类均无组、 亚组及具体农产品的信息。
(四) 美国 《美国联邦法规》 第40 个主题《环境保护》 的第180.41 卷详细概述了美国食品分类方式及MRLs 值, 其分类方式不同于CAC 和欧盟, 未设置大类, 直接将食品分为29 个组, 其中植物源食品共有24 组, 动物源食品共有3 组, 植物源加工食品和动物源加工食品各1 组[13]。 每个组通过组名区分, 并由一个代表性农产品列表和一个组的所有农产品列表组成。 如果组包含亚组, 则每个亚组列出亚组名称、 代表性农产品以及亚组的所有农产品。
植物源食品依次分成: 第1 组块根和块茎类蔬菜, 包括根类蔬菜、 根类蔬菜 (甜菜除外)、 块茎和球茎蔬菜、 块茎和球茎蔬菜 (马铃薯除外) 4 个亚组; 第2 组块根和块茎类蔬菜的叶子(人或动物可食用); 第3 组鳞茎类蔬菜, 包括洋葱头和青洋葱2 个亚组; 第4 组叶菜类蔬菜(芸薹属类蔬菜组除外), 包括绿叶蔬菜和叶柄蔬菜2 个亚组; 第4-16 组叶菜组蔬菜, 包括绿叶蔬菜和芸薹属绿叶蔬菜2 个亚组; 第5 组芸薹属叶菜类蔬菜, 包括头茎芸薹属蔬菜和芸薹属绿叶蔬菜2 个亚组; 第5-16 组头茎芸薹属蔬菜; 第6 组豆类 (嫰、 干) 蔬菜, 包括荚可食豆类蔬菜、 脱荚的嫩豌豆和嫩菜豆、 脱荚干豌豆和菜豆3 个亚组; 第7 组豆科蔬菜的叶子, 包括豆科蔬菜(大豆除外) 的叶子1 个亚组; 第8 组茄果类蔬菜 (葫芦科蔬菜除外); 第8-10 组茄果类蔬菜, 包括番茄、 辣椒或茄子、 椒类(甜椒除外) 3 个亚组; 第9 组葫芦科蔬菜, 包括甜瓜、 西葫芦或黄瓜2 个亚组; 第10 组柑橘类水果; 第10-10 组柑橘类水果, 包括橙类、 柠檬或青柠类、 葡萄柚3 个亚组; 第11、 11-10 组仁果类水果; 第12 组核果类水果; 第12-12 组核果类水果, 包括樱桃类、 李子类和桃类3 个亚组; 第13 组浆果类水果, 包括蔓藤类浆果 (黑莓和覆盆子) 和灌木浆果类2 个亚组; 第13-07 组浆果和小型水果, 包括蔓藤浆果类、 灌木浆果类、 大型灌木或乔木浆果类、 小型攀援藤本类水果、 小型攀援藤本类水果 (葡萄除外)、 小型攀援藤本类水果(猕猴桃除外)、 矮生浆果、 矮生浆果 (草莓除外)8 个亚组; 第14、 14-12 组树生坚果组; 第15 组谷物; 第16 组所有谷物的青饲料、 草料、 秸秆和干草; 第17 组禾本科牧草的青饲料、 草料、 秸秆和干草; 第18 组非禾本科牧草的动物饲料; 第19组香草及香料, 包括香草和香料2 个亚组; 第20组油料作物, 包括油菜籽、 向日葵和棉籽3 个亚组; 第21 组食用菌; 第22 组茎类及叶柄类蔬菜,包括茎类蔬菜和叶柄类蔬菜2 个亚组; 第23 组热带和亚热带水果(皮可食); 第24 组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皮不可食), 包括小型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中大型光滑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中大型粗糙或毛状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仙人掌类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藤本类皮不可食热带及亚热带水果5 个亚组。
3 组动物源食品分别为哺乳动物 [4 个亚组:哺乳动物肉类、 哺乳动物脂肪、 可食用内脏(哺乳动物)、 生乳]、 家禽 (4 个亚组: 禽肉、 禽脂肪、禽类内脏、 蛋类)、 水产品。
(五) 日本 日本从2006 年开始正式实施了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化学品的 “肯定列表制度”, 首次制定了 “食品分类列表”, 按照食品来源分为3个大类, 以Class 表示, 分别为植物源产品、 动物源产品、 矿泉水。 大类下设亚类11 个, 共包含40 组农产品, 未设立亚组, 组以下直接罗列产品[14]。
植物源产品包含7 个亚类农产品, 分别为谷物和豆类、 蔬菜类、 水果类、 坚果和种子类、 香草和香料类、 茶类、 蛇麻草。 其中, 谷物和豆类分为谷物、 豆类2 组; 蔬菜类分为马铃薯类、 糖类、 十字花科蔬菜、 菊科蔬菜、 百合科蔬菜、 伞形科蔬菜、茄科蔬菜、 葫芦科蔬菜、 豆类蔬菜、 蘑菇类、 其他类蔬菜、 未被归类的蔬菜12 组; 水果类分为柑橘类水果、 仁果类水果、 核果类水果、 浆果类、 葡萄、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未被归类的水果7 组; 坚果和种子类分为油料种子、 用作饮料的种子2 组;香草和香料类分为调味品 (香料)、 香草2 组; 茶类、 蛇麻草均未分组, 直接罗列产品。 动物源产品包含4 个亚类农产品, 分别为陆生哺乳动物、 家禽、 水生动物、 蜂产品。 其中, 陆生哺乳动物分为陆生哺乳动物肌肉、 陆生哺乳动物脂肪、 陆生哺乳动物肝脏、 陆生哺乳动物肾、 陆生哺乳动物可食内脏、 陆生哺乳动物奶6 组; 家禽分为家禽肌肉、 家禽脂肪、 家禽肝脏、 家禽肾、 家禽可食内脏、 家禽蛋6 组; 水生动物分为鱼类、 贝类、 其他水生动物3 组; 蜂产品只包含蜂蜜 (蜂王浆) 一种农产品。矿泉水仅包含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和瓶装矿泉水)。
(六) 韩国 韩国从2019 年开始正式实施了食品中的 “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其中明确了食品分类方法[15]。 韩国将食品划分为5 个层级, 分别为大类 (Class)、 亚 类 (Type)、 组 (Group)、 亚组(Subgroup) 及具体食品。 第一层级主要包括植物源产品和动物源产品2 个大类。 其中植物源产品分为谷物、 薯类、 豆类、 坚果和种子类、 水果类、 蔬菜类、 食用菌类、 香辛类、 茶类、 啤酒花、 藻类、其他植物12 个亚类。 动物源产品分为畜禽产品、水产品、 其他动物3 个亚类。 部分亚类下设组和(或) 亚组, 如坚果和种子类分为坚果、 油料、 饮料和糖果用种子3 组; 水果类分为仁果类水果、 柑橘类水果、 核果类水果、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5 组; 蔬菜类分为芸薹科叶菜类蔬菜、 绿叶菜类蔬菜、 茎类及叶柄类蔬菜、 块根和块茎类蔬菜、 果类蔬菜 (葫芦科)、 果类蔬菜 (葫芦科除外) 6 组; 香辛类分为药用植物、 香料果实、香料种子、 香料根、 其他香料5 组; 畜禽产品亚类未划分组, 直接划分为肉、 奶、 蛋3 个亚组; 水产品亚类分为鱼类和无脊椎动物2 组, 其中鱼类组分为淡水鱼、 洄游鱼、 海洋鱼3 个亚组, 无脊椎动物组分为甲壳动物、 软体动物、 棘皮动物、 被囊动物4 个亚组, 且鱼子单独作为一个亚组 (未分组) 归入水产品亚类下; 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作为一个亚组(未分组) 归入其他动物亚类下。
(七)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食品分类框架[16]与CAC 食品分类框架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 植物源初级食品大类的禾草亚类只包含谷物粮食一组, 而CAC 包括谷物粮食、 制糖用禾草以及糖浆生产用的禾草和其他植物2 组; 植物源初级食品大类的坚果、 种子亚类 (该亚类无CAC 提到的树液) 包含树生坚果、 油籽 (该组无CAC 提到的可榨油果实)、 饮料和糖果用种子3 组; 植物源加工食品未划分亚类, 直接划分为13 组农产品; 动物源加工食品未划分亚类, 直接划分为干制肉和鱼产品、 已加工的甲壳类动物、 已加工的动物脂肪、 乳脂4 组农产品, 不包含CAC 设立的二级加工乳制品、 初加工乳制品(单一成分) 和深加工乳制品(多种成分) 等组。
二、 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食品分类比较分析
(一) 分类结构比较分析 CAC、 日本、 韩国、澳大利亚均将用于农药MRLs 标准的食品分为几大类, 以Class 表示, 比如植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源初级食品等。 每个大类下设亚类, 以Type 表示,比如植物源初级食品包含蔬菜、 水果等亚类, 动物源初级食品包含哺乳动物产品、 家禽产品等亚类。每个亚类下设组, 以Group 表示, 比如水果亚类包含柑橘类水果、 仁果类水果、 核果类水果等组。 如果组包含亚组 (Subgroup), 则会列出亚组名称以及亚组的所有食品, 比如核果类水果包含樱桃类、李子(含枣) 类、 桃类3 个亚组。 亚组是为某些作物群而不是所有作物群建立的, 如一个组未划分亚组, 则直接罗列组内所有农产品。 综上所述,CAC、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亚的食品分类结构为Class-Type-Group(-Subgroup)-Product; 欧盟食品分类结构为Class-Group(-Subgroup)-Product;我国、 美国食品分类结构为Group (-Subgroup)-Product。
(二) 分类类别比较分析 就总体类别而言,CAC、 欧盟、 澳大利亚、 美国食品涵盖了植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饲料、 植物源加工食品、 动物源加工食品; 韩国食品涵盖了植物源初级食品和动物源初级食品; 日本食品涵盖了植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源初级食品和矿泉水; 我国GB 2763 附录A 中没有动物饲料相关的分组和具体商品, 只涵盖了植物源初级食品、 动物源初级食品以及少量的植物源及动物源加工产品。
就具体细分类别而言, 欧盟食品分类与CAC食品分类的区别在于: 欧盟将水果 (新鲜或冷冻)及树生坚果划为一个大类; 豆类不属于蔬菜(新鲜或冷冻) 及树生坚果大类, 单独作为1 个大类; 动物源产品仅分为陆生动物和海水或淡水产品2 个大类, 未单独设立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 无脊椎动物等大类; 加工食品未细分组、 亚组。 日本食品分类与CAC 食品分类的区别在于: 植物源产品相比CAC 多了茶和蛇麻草2 个亚类, 且豆类不包括在蔬菜类中; 动物源产品方面, 陆生哺乳动物单独作为一个亚类, 将海洋哺乳动物归入水生动物亚类下, 未包括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 无脊椎动物这2个亚类。 韩国食品分类与CAC 食品分类的区别是韩国的薯类、 豆类、 食用菌类不包括在蔬菜亚类中, 畜和禽产品划为一个亚类。 此外, 我国食品分类与CAC 食品分类相比区别是动物源食品组中未包括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 无脊椎动物2 类产品。关于澳大利亚食品分类框架与CAC 食品分类框架的不同之处已在前文叙述, 此处不再赘述。
结合分类结构和分类类别来看, CAC 食品分类层级明晰, 食品亚类、 组、 亚组分类详细, 且包含了植物源加工食品和动物源加工食品, 相比其他国家(地区), CAC 这两类食品的分组最为详细。 综上所述, CAC 制定了目前较为完整的食品分类体系。
三、 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分类框架修订建议
对照CAC 食品分类体系, 同时吸纳欧盟、 美国、 日本等其他国家(地区) 的食品分类经验, 以现有GB 2763-2021 食品分类方法为基础, 提出以下3 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分类框架修订建议。 一是建议在不改变原有农药残留组限量标准的前提下, 对照CAC、 美国、 欧盟、 澳大利亚和日本的食物种类列表及我国特色作物种类, 将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农产品种类或某一农产品纳入农药MRLs 食品分类体系中(如西洋参、蜂产品等), 为下一步制定MRLs 标准提供基础, 避免贸易受阻。二是为了保证我国转化CAC 的MRLs 标准在我国的食品分类体系有对应的分组及食品, 建议参照CAC 食品分类层级对我国食品分类层级进行调整:第一层级定为植物源食品和动物源食品; 第二层级按农产品用途分类, 将植物源食品分为粮食类、 油料和油脂类、 蔬菜类、 水果类、 食用菌类、 饮料类、 糖料类、 坚果类、 香辛料(调味料) 类、 药用植物类, 将动物源食品分为哺乳动物肉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哺乳动物内脏类 (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哺乳动物脂肪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禽肉类、 禽类内脏类、 禽类脂肪类、 蛋类、 乳类、 水产品类、 蜂产品类; 第三层级为第二层级的亚类, 亚类以下依次为组、 亚组和具体食品。 三是建议在各组及亚组类别下均增加该组 (亚组) 的 “其他”类, 对于一些新增农产品无法归入该组或亚组现有类别的, 可暂时归入“其他” 类中。
总体来说, 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分类应仍以现行GB 2763-2021 食品分类方法为基础, 在保证不改变原有农药残留组限量标准的前提下, 对照CAC 农产品分类体系, 同时吸纳其他主要贸易国(经济体) 的食品分类经验, 优化食品分类层级, 增加我国有进出口贸易的农产品种类或某一农产品, 促进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分类方法与国际接轨, 同时也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农业实际和农药管理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