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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以智慧法院建设推动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

2023-08-14姜毅明

区域治理 2023年16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法院

姜毅明

同江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当前司法实践需求,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智慧法院建设已经成为推动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的新兴研究热潮。通过对智慧法院实践产生和理论概要的梳理,明确智慧法院建设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司法权益人的利益,避免对智慧技术的过度依赖的价值取向。同时明确我国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方向和目标。目前,我国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都尚缺乏,特别是学术界没有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径路。因此,为促进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很有必要对有关理论问题和现实矛盾挑战进行梳理归纳,明确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方向和目标,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追求,使司法相关的各类主体都享受到智慧法院与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一、高质量人民法院发展的宏观要求

(一)以司法业务为本位尊重现实需求

谈及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首先会想到将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于法院工作系统中,诚然新型技术是高质量人民法院建设过程中的创新驱动力,但智能技术不具有人的理性,无法对具体个案实现价值判断。高质量法院的建设要贯彻司法审判为核心的价值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不能局限于缺乏理性的智能思维。现阶段的高质量人民法院建设必须坚持围绕司法的现实需求展开,立足法院业务实践的现实需求之上,对新型智能技术进行改造后运用于法院建设中。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为广泛是人工智能技术,但该技术运用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对其是否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还需要法院在今后的业务中具体检验。置言之,智能等新型技术运用于法院司法审判业务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尚无法实现技术引领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因此,高质量人民法院建设要关注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实用性,在司法人员素质与技术还未充分协调的情况下,必须要从司法业务的现实需求出发,规划建设高质量人民法院。

(二)以审判执行为本位提升司法效能

从司法责任制等系列改革措施实施后,人民法院不断增强审判执行与监督工作的核心地位。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使司法相关的各类主体都受益,包括法院、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司法服务监督主体。因此,高质量人民法院的系统化发展不仅要满足现实需求提高技术适用性,还要以审判执行为本位增强司法相关主体间的交互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审判执行的责任感与紧迫感。信息化时代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法院建设基本实现了监督管理信息化。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法院业务不断扩大,现有信息化技术并没有完全覆盖诸如司法调解、诉讼服务等司法审判执行业务。因此,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不仅要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更要关注审判执行业务的质量与效率。提高信息化技术运用的同时,避免机械执法,做好涉及民生与司法公正的案件审判工作,紧盯审判执行工作核心指标,高效发挥司法人员的审判执行能力,提高庭审质量。

(三)以法院整体为本位增强司法能力

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需要着眼于法院整体运作的规律与需求,同时要求考虑司法人员专业技能和能力素养的现实。面临信息技术运用的智能化时代,在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对法院和司法人员具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之间首先应以法院的整体发展和将来法院的改革方向为指引。在历经多次司法改革之后,司法权的独立性得到极大的尊重,各类干预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因此目前以法院整体为本位的重心不再是外在阻碍,而应当着眼于内在协调,即将以院长等法院领导为核心的本位思想转换为以审判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思想。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很好地回应了该需求,制定推行了综合性改革配套措施辅助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在信息化智能时代,智慧法院建设是高质量人民法院建设的应有之义, 技术驱动司法就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表现。智能技术能够收集整合存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凌乱矛盾的知识与经验。诚然,智慧技术是高质量法院建设的重要驱动力,但是法院的智慧并非源于智能技术,而是法官自身在对于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技术可以运用这些经验知识但无法创造新的满足当下案件矛盾需求的知识。因此,高质量人民法院的建设不仅要通过智慧技术对司法经验进行收集整合、梳理凝练,同时要探索智慧法院整体化运行,融入司法个体的智慧总结。

二、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的挑战矛盾

(一)上下级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目标上的矛盾

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采取的是从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推进的方式,这种机制必然强调上级法院在法院智慧化与信息化进程中的统筹引领作用,各下级法院则需遵从上级法院的指引,首先服务于上级法院的智慧化建设。然而我国上下级法院间不同于上下级检察院间的领导性,各下级法院在数据化考核和排名的审判管理模式之下必然会注重自身的组织建设目标,通常会在权衡上级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政策后,选择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执行。且该运行机制下,可能存在各地方法院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反而加剧智慧法院普及化建设的阻力。概言之,在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上,最高院与各上级法院更关注智慧法院的统筹化建设,下级法院则视智慧法院建设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作用。这种目标上的区别,导致二者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和方式选择上从根本产生了差异。如,典型的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告各省级法院停用公告平台,统一使用最高院的公告平台。因此,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中可见到,一部分下级法院会在上级法院的政策规划下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试点探索,而也存在部分法院选择对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选择策略性服从,主要还是偏向满足自身的实际需求的同时追求地方特色化建设。因此智慧法院的建设上,最高院与上级法院无法充分满足下级目标各地方法院的建设目标需求,各下级法院也不可能无任何变通地执行落实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

(二)技术应用与内在需求之间的矛盾

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除存在形式主义化风险以及上下级法院在目标建设上的矛盾之外,还存在司法智能技术供应与法院内在建设需求间的矛盾。我国法院智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也是由国家整体到地方各级的自上而下发展模式。因此,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必须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相适应,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外在驱动之下,推动各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实现司法信息化,法院智慧化。但,外在动力必须与法院建设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否则会导致信息化资源闲置浪费而法院内在需求却未实际解决的矛盾局面。法院对智慧信息化技术的主要需求在于为司法人员释放脑力和体力方面的压力,减轻工作负担与提高工作效率。但就目前实践现状来看,智能司法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对司法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整理,但这些工作仍处于工作链的端,当前引进的智能产品由于技术的限制不能为司法人员提供智能化案件审理执行方案,不仅没能解决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反而需要设置新的岗位来引导智能化产品的应用,防范智能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外,在外部驱动力的推动下,最高院与上级法院虽不断强调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但由于各地方法院发展潜力与发展意愿本身会受到所在地政治经济发展的制约,对于较为落后地区的下级法院其本身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意愿不足,内部需求低,也导致技术应用推广与法院内部需求不协调的矛盾局面。

(三)业务专业性与技术专业水平间的矛盾

智慧法院的建设,除了上下级法院间以及法院内部需求与技术产品供应间存在矛盾之外,法院专业人才与智能产品的应用以及法院业务的专业性与现有技术水平之间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矛盾。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方面,在人才培养方面也一直强调培养专业性人才,然而智能信息化技术产品的应用必然需要技术性的复合型人才,由于法律专业技能强的人才本就是稀缺资源,拥有信息技术且精通法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缺;另一方面,具体个案的审判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熟练掌握审判程序,还要求其对于社会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在裁判时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公正且符合当下社会价值的理性裁判。然而当前的技术水平很难生产出符合上述标准的智能化产品。如,法院的类案检索系统可操作性低而不能为法官案件检索提供便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智慧信息化产品的现有技术不能处理法院的专业案件审理,甚至不能解决较为审理辅助性工作。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审判业务具有专业性,而智能技术研发强调的是技术专业性,两个不同领域的工作重心并不相通,必然导致业务与技术间的矛盾。事实上,在信息技术时代,科技公司掌握绝对的技术和开发资源,而法院只能被动接受科技智慧产品的投入,二者间的矛盾最好往往以法院的妥协让步而得以缓解。 置言之,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实际取决于科技公司技术水平的发展程度。

三、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破解路径

(一)打造智慧法院一体化建设模式

针对上文所述的智慧法院建设中上下级法院之间建设目标存在矛盾,各级法院间区域不协调等问题,建议有针对性地建设智慧法院一体化模式。 一方面,应当建立一体化组织实施机制。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上级人民法院负责智慧法院建设的统筹规划、监督实施、过程评价、经验总结等宏观层面的建设任务。各地方人民法院则应当在最高院以及上级法院建设负责小组的协调下,具体相关部门有组织地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应当分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下级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实施方案。 各上级法院在统筹安排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自己所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下级法院的具体发展目标和建设需求,避免“闭门造车”。各下级法院则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规划整合法院资源,充分利用建设基础设施并依据全国智慧法院一体化模式的实施要求,逐步推进本法院智慧建设工作。以此满足各下级法院个性化需求和自有建设目标的同时,减少下级法院“策略性服从”上级法院关于智慧法院建设政策的现象。 事实上,早在2019 年,最高院通过设立“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对全国各级法院进行智慧诉讼的统筹引导,实现了全国智慧诉讼一体化。参照该成功经验,在此后的智慧法院一体化组织实施中,也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由最高院首先设立智慧法院建设发展中心,依次在各级法院建立智慧法院建设执行中心来确保智慧法院建设方案的实施。

(二)提升智慧产品的应用水平

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智慧产品的技术局限与法院发展需求间的矛盾不容忽视。此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智慧产品本身技术的突破困难,当此类产品无法为司法工作人员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处理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时,法院本身也会排斥智慧产品的应用。另一方面在于一些政治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审判管理的案件有限且法院业务本身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特定案件更是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而现有技术下的智慧产品又无法满足,导致法院本身对智慧产品的需求并不急切。 因此,在研发智能产品的过程中,要立足于法院工作的实际需求,最大程度上使智慧产品能够匹配适应法院不同岗位的智能需要,从而更好参与辅助司法人员的审判执行工作。不能急于在专业依赖性强的领域研制智慧产品,因为人工智能始终不具有人的意识,无法代替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而应当首先满足实用性,简单专业的需求。打造简单可靠,经济实惠且能适应司法人员审判执行习惯的智慧产品。这样不仅解决技术局限性而造成的产品不适用问题,如上文提及的类案检索,又能驱动经济落后区域法院的应用需求。

(三)完善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撑体系

法院业务专业性与智慧产品技术专业性的矛盾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智慧产品使用者与研发者之间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复合型人才和智慧建设资金的缺乏。一方面,我国对法律人员的培养长期坚持专业化,传统专业性司法人才供给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而随着智慧产品的普及应用使法院对复合型人才的新需求增加。第五轮司法改革之后,由于待遇低、编制少、晋升困难等限制性导致人才外流的同时不能吸引新的人才进入,更遑论复合型人才。而另一个方面,在人才资金等方面,科技公司相较于法院都具有绝对性优势,导致技术突破的同时法院仍因缺乏复合型人才而无法推进技术应用,智慧产品引入之后的使用、维护、修缮等工作都依赖科技公司,导致法院的智慧化建设进程事实上受制于科技公司的发展。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首先对现行的法院人才供给机制进行革新,调整法院的人事政策,通过高薪和编制岗位吸引信息化人才并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法学院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同时现阶段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智慧产品应用专业化培训,以此建设法院自身的法律信息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从而降低智慧法院建设对科技公司技术的依赖。其次,在智慧法院建设资金问题上,一方面要调整地方财政分配方案,加大对各级法院智慧建设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国家政策的扶持,设立智慧法院建设专项资金,成立人工智能研发专门实验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地方乃至国家给予的资金支持,法院必须要切实用在智慧法院的建设工程上,在专项资金的运用上各下级法院应当接受最高院和各上级法院的监督。

四、结语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智慧司法是未来中国司法发展的主要目标,人民法院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智慧法院是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重要手段。智慧法院的建设与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相辅相成。首先要明确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方向,即以司法业务为本位尊重法院与其他司法主体在现代信息化智能时代的现实需求;以审判执行为本位提升保障法院审判权独立不受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审判执行能力;以法院整体为本位增强司法能力,以法院整体为本位的重心不再是外在阻碍,而应当着眼于内在协调,即将以院长等法院领导为核心的本位思想转换为以审判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思想。其次,在理解智慧法院实践产生和理念阐释的基础上,遵循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取向。最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智慧法院一体化建设模式,提高智能司法产品的实用水平,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人才和技术支撑体系,强化智慧法院建设的社会参与,以此缓解目前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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