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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对高净值人士有什么作用

2023-08-08潘建锜

理财周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

潘建锜

家族企业需要尽早计划传承,建立完善的传承机制,安排家族治理、公司治理和财富治理。为实施家族企业与财富能顺利代际传承,需考虑宏观经济与具体因素,才能确保家族资产无悬念和无纰漏地被后代继承,所以选择传承与资产保全工具就至关重要。

亚洲家族企业都有两个特点,决策混合家族需求与企业需求,尤以在财务规划与操作中更显露无遗。家族传承必须选择和培训合适的继承人,为继承人提供清晰、简洁、组织良好、易于遵循的指导,传递财富积累背后的家庭价值观,将使家族财富平稳过渡。

家族传承中容易出現资产流失,其原因包括财务管理不善、继承规划混乱、传承人突然死亡没有安排、离婚财产争夺、诉讼和法律纠纷、经济衰退或市场波动导致资产贬值等。家族应主动识别流失源头和寻找解决方案,来保护保全家族企业与财富,维护其可持续性。

对高净值人士传承规划与资产保护的思考

高净值人士规划财富传承多是具持续性的长远安排,包含教育培训家族成员、管理财富和风险、合法税务筹划等,保障资产免受宏观经济或政治风险牵连。由于家族背景不同,传承安排必须按各自环境因素,寻求专业建议,确保家族资产得以顺利传承。一般而言,亚洲高净值人士会考虑以下的传承目标:

-资产传承与转移

高净值人士多会寻求专业意见,制定传承计划,订立高效机制转移家族企业与财富给后代,分配给指定受益人,利用合法、合规、高效的结构来保护资产免受风险影响。高净值人士会面临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政治、法律、监管、税收和商业环境;内部风险是离婚、后代挥霍、骗局、盗窃和家庭争吵。

-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传承

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传承,包括选择有才能的继承人、培养指引监督继承人,以及制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移机制。现实中,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容易推行传承计划,因为千禧代后人对继承家族企业不感兴趣,而更愿意投资未来行业,如生物技术、科技和新材料等。两代人,传者与承者,经常出现隔阂,导致无法落实传承计划。没有继承人的家族企业,就要考虑是否出售企业或业务给同业或投资人,以便后代管理,而干脆关闭企业的也屡见不鲜。

- 家族凝聚

高净值人士生前都喜欢定期召集家族成员讨论和制定未来战略,或就传承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减少争议风险。然而,在父辈身故后,家族成员之间仍经常出现内耗和法律纠纷。为了确保家庭凝聚,高净值人士会寻求专业建议,规划家族企业和财富传承的合适高效方案,设立家族信托及建立家族办公室来管理家财、家业、家人、家风与家庭风险,以扫除障碍,让企业长青,保障财富平稳转移。

- 教育后代

高净值人士意识到在金融素养和商业管理上的教育和指导非常重要,会把后代送到欧美著名大学学习技术,或送到其他同业任职进一步提高技能,确保后代能充分做好准备,接管家族企业和财富,把家业继续发扬光大。

英法体系下成立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委托人将资产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受托人,让受托人在时限内拥有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在某种预定的事情出现后,把资产分配给委托人预先指定的受益人。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资产的受益权保留在受益人手里,依据委托人预立意愿书规定的条款,享受信托资产的收益。意愿书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在履行职责和确定信托基金分配时,通常会按图索骥。

- 家族信托的性质

从总体来看,家庭信托的性质可分为三方面内容:

1. 创建时间

信托从设立时间上看分为两种,其一是生前设立:委托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设立;其二是遗嘱信托:通过预立遗嘱的法律效力来建立,身故后生效。

2. 撤销权限

信托从撤销权限上看分为两种,其一是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可以在他一生中任何时候撤销信托;其二是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在家族信托成立后,无权撤销信托。

3. 管理资产

信托从受托人的管理权限看分为两种,其一为固定(非自由裁量)的:受托人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遵守信托契约的条款;其二是受托人全权管理(自由裁量):受托人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信托资产,分配信托资产给受益人,并遵守法律信托责任。

- 家族信托有4个持份者

1.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并将其资产合法转让给受托人,可酌情保留权力,须尊重信托设立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控制资产和保留太多权力,否则会被认为是假信托。

2.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根据信托契约承担信托资产的法律责任,并从委托人的合法转让流程中获得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受托人承担对受益人所负的受托责任,否则可能因违反信托法律的天然责任规定而被起诉失职或渎职。

3. 受益人:是家族信托资产的利益享受方,在信托契约框架内享有公平受益权,可向受托人提出合理要求,但无权影响受托人如何管理家族信托与资产,除非信托契约中有具体规定。

4. 保护人:不能是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没有以其名义享有的合法所有权或收益权,只授予局限权力,监管受托人的行为,如受托人失职或渎职,可积极进行调查及革除受托人职位,另聘合适受托人继续管理家族信托。

- 英法体系家族信托的种类

随着时间推移,英法体系下成立的家族信托发展迅速,种类繁多,大致可归纳如下:

1. 固定权益信托

在固定权益信托中,受益人通常获得终身收益,而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将受到限制。例如,信托契约指定受托人可终生分配信托基金里特定的部分收益给某受益人,在此受益人离世后,分配信托基金的其余资产给另一指定受益人。

2. 累积和维护信托基金

在累积和维护信托中,没有任何受益人能在时限内拥有信托资产的固定收益。信托契约通常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在受益人之间分配其教育、生活维护和其他福利,并在每个受益人达到指定年龄时分配信托基金的指定份额。

3. 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自由裁量信托)

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条款,受托人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何时、何人及如何分配信托资产的本金与收益。当受托人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基金没有直接法律权利,但在衡平法上依然获得法律保障的利益。由于委托人对受托人、信托基金和受益人没有控制权,受托人可以全权管理资产,全面发挥保护信托资产的功效。

4. 不可撤销的信托

不可撤销家族信托,有效提供税收和资产保护的功能,不受委托人的法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拥有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当委托人面临离婚、债权人索赔或破产的风险时,信托资产将受到保护。

5. 可撤销的信托

委托人保留撤销信托和强制执行返还信托资产的权力。可撤销信托只能提供传承资产的优势,而无法达到保护保全信托资产的功能。

家族信托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根据家族信托设立的司法管辖区与其法律规管,保护保障功能也随着不同国家的信托法有所不同。常见的司法管辖区有新加坡、英属维尔京岛和开曼群岛。

- 新加坡

新加坡是信誉良好的信托成立和管理司法管辖区,受《2004年受托人法》和《所得税法》管辖与监管,允许委托人因各种目的来成立信托,包括资产保护、家人保障、传承安排和慈善事业。根据法律,家族信托必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新加坡的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履行其受托职责,保留资产、负债和交易的准确记录。

新加坡法律对信托资产提供强而有力的保护,具有禁止强制继承信托资产和防止债权人获得信托资产以偿还委托人的个人债务的条款。法律还承认挥霍条款的概念,该条款允许委托人限制受益人获得信托资产,直到满足某些条件为止。

《所得税法》设定信托具有免税资格,如慈善信托和某类型的家族信托。符合免税资格的信托公司,受到新加坡税务局的严格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法规。

新加坡的信托管理监管框架高度完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信托公司法》监管信托公司和受托自然人,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管理第三方资产的信托公司必须持有信托公司执照。

-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有灵活和强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成立离岸信托的司法管辖区。委托人根据《1961年受托人法》和《2003年维尔京群岛特别用途信托法》设立信托。《特别用途信托法》允许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重大控制权,同时豁免受托人对家族企业高风险资产的责任,既为后代保存财富,也保持对资产的控制。但由于暂时没有案例可循,对于重大控制权保留在委托人手里是否生效,无从决定。

根据《登记和记录法》,信托公司必须获得许可证,并符合《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的各种要求,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并履行其信托职责,如备有资产、负债和交易准确记录。在监管方面,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托公司的成立和管理,并负责确保信托公司和受托自然人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

-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为信托的成立和管理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其《2021年信托法》规定各类型信托的成立和管理,也规范受托人的职权、受益人的权利和管理信托资产转让的规则。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负责监管信托公司。《金融管理局法》订立金管局的权力和职能,确保信托公司和受托自然人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反洗錢和反恐融资立法。《保密法》保护信托各持份者的隐私和禁止披露机密信息,除非具有金管局授权或各方同意。

(作者系财富规划标委会主席,富德理亚洲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新加坡圣宁投资公司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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