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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2023-08-07薛涵月黄晶晶

今古文创 2023年23期
关键词:唐朝

薛涵月 黄晶晶

【摘要】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意义层面来看,两税法作为唐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的重大调整,究其实质,是在保证封建统治阶级的更大利益的前提下,顺应了土地占有形态发生变化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的历史发展趋势的,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封建社会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开辟了中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相比之前的税制也展现出了复合税制简单、负担合理的优点;而且是将赋税由按户、丁征收的收益税转变为按户资、地产征课的财产税,这是中国农业税收制度发展历程中,也是中国赋役制度发展中划时代的一次变革,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经济史;赋役制度;唐朝;两税法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23-0073-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23.023

赋役,是赋税和力役的统称,作为封建国家为维护统治实行的经济管理手段,深刻影响着中国封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古往今来,中国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一直发挥着左右中国古代经济的走向,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影响中国古代政权更换迭兴的重要作用。其中,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赋役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制度的变迁,中国历史上的赋役制度亦相应发展、完善,并具有显著的变化趋势。其中,唐朝中后期继租庸调制后提出的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它标志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正式进入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由征收人头税转化为征收地产税的阶段,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本文将唐以前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具体内容、变迁过程与唐朝时期的赋役制度进行深入剖析,进而论述唐朝赋役制度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开创性价值和深远意义。

一、唐以前各朝的赋役制度变迁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即已经有了赋役制度的雏形。夏、商、周三代是赋役制度的诞生与初步变化阶段,通常结合井田制,围绕孟子“贡、助、彻”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孟子·滕文公上》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①所谓“贡”,就是夏代平民向国家交纳的贡赋。贡赋的征纳方法与标准是:每户授田五十亩,根据相邻年份的农作物收获量取一个平均数,每户要将收获物之十分之一上缴于国家。所谓“助”,是指借民力以耕公田,平民以劳役形式向国家“交纳”力役税②。所谓“彻”,即“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③。西周井田制下,“民得其九,公取其一” ④,公田和私田的数量占比是决定粮食所得的重要标准。因此总体来看,夏商周时期的赋役制度,是以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按户征税模式为主,农民所得粮食总量受限严重,对奴隶主统治阶级有很强的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与牛耕的推广和使用,中国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技术的长足进步,令社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农民的耕种范围不再局限于奴隶制度下的井田,国家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农民由此脱离集体劳动,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小私有者涌现出来,纷纷开始独立从事农业耕作,从而动摇了依靠暴力束缚农奴的奴隶制的根基,中国封建社会逐渐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化。在井田制制度瓦解崩溃、私田迅速膨胀的现实基础上,各诸侯国的统治阶级不得不顺应历史的潮流,推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以求获取争霸优势,逐渐形成了“赋、税、役”的三元封建赋役制度结构,这也基本奠定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雏形。在春秋时期的经济变革中,鲁国的“初税亩”最具代表性,实施最彻底。其规定不论公田私田,均履亩而税,按占有田亩面积征税,这实际上是相当于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合理性。至春秋后期,土地买卖关系出现,地主通过出租土地给佃农耕种,收取实物地租。然而,虽然井田制的崩溃为农民自主经营土地提供了条件,但仍未改变春秋时期的封建主对自耕农的严格政治控制,这种农民同封建国家的人身隶属关系⑤,使得课口、课户的口税和户税成为最适宜的赋税形式,即仍以按人口征税的方式为主。

秦汉至唐代中叶这一阶段,自耕农成为国家征收赋役的主要对象。秦朝以租赋制为主要征税方式。租是田税,主要征收实物,同时征收作为田税附加税的“稿税”。汉朝一定程度上承袭了秦朝租赋制。租亦田税,有附加税,并根据土地私有公有制定“假税”;赋依然按户口征收,出现了算赋、口赋与更赋。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租调制,出现了与租调制度相配套的土地制度,例如两晋南朝的占田制或北朝的均田制,土地税和人头税均由按戶征收演变为按人征收。隋唐时期,租庸调制作为赋役制度,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发展而广泛推行。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历程中更具代表性。唐初受隋末农民大起义的影响,国家人口锐减。武德七年,唐高祖颁发了新的均田令,唐玄宗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对均田令做了两次补充与修订,将土地按丁分配,这使得农民都有田可耕,差异化的受田制度又不至于出现田地荒芜的现象。在此基础上,朝廷再以丁为基础,征收相应的租庸调。论其本质,实际上仍是以人口为税基的直接税,要以丁口为基础交足租庸调,且总体上仍以征收实物为主,租调直接以实物作为课税内容。具体规定为:租,即均田户每丁每年需上缴粟二石;调,即种桑区需每年上缴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则加四分之一,合击上缴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则是每丁岁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但以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来替代徭役。租庸调制以均田为基础,按人丁收取实物地租,保证农民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农业生产,且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有效促进了唐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土地数有限,大土地所有制的地位无法撼动,租庸调制本身潜藏着收入的极大不平等,最终导致阶级矛盾激化,难以维持。

总体来看,唐中后期之前的赋税征收制度,虽然不同朝代实行的赋役制度各有不同,但始终坚持着以实物地租为固定赋役和以人丁为标准的赋税征收方式的财政原则,切实反映出在物质财富较为匮乏的早期社会,统治者通过控制劳动者人身来控制社会资源的制度取向⑥。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封建经济制度的发展,赋役制度的体系愈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为唐中期以后两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推动中国封建经济的赋税征收方式迎来了里程碑式的重要转变。

二、唐朝两税法——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唐朝中叶,随着人口的滋生,政府所掌控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买卖和兼并加剧,授田不均的问题日益严重;安史之乱的爆发,更使得唐朝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为躲避战乱,逃避赋役和地主兼并,大批小农离开故土,四处流散而成为流民。在当时,在原籍者被称为“主户”,没有固定户籍者被称为“客户”。唐德宗时期曾遣官到各地清查户口,约计主户有180余万,而客户却多达130余万 ⑦,客户的大量涌现严重影响了国家赋税的正常征,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数量大大减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严重破坏,已经无法维持,直接导致国库空虚。为了阻止社会矛盾尖锐化,维系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两税法应运诞生,取代了租庸调制。

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了新税制——两税法。两税法是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提出的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的赋役制度。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摊派到各地征收;内容上包括户税和地税,不分主户客户,“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⑧,一律在现居住地建立户籍。同时根据资产定出户等,以户等为根据定出产税的税额,定税的依据主要是资产(包括土地、桑麻、居宅、牲畜、钱财等),据以征课货币税和地税,按田亩等级征课不同税率的实物税。凡有产者就必须缴纳赋税;两税法推行后,废除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由所在州县,按首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分夏、秋两季进行两次纳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法定的征收物品分谷物和钱币两大类,但实际执行中,多数把钱币折成绢帛、谷物等实物缴纳。

其“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原则,以“丁”为征收标准的徭役虽然存在,但以钱雇佣、代替民丁服役的方式逐渐推广开来。由此,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基本上完成了从“人丁”到“地产”的跨越,并逐渐产生了“代役制”的趋势。

两税法作为划时代的税制,具有很高的优越性。

(一)两税法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促进国家经济的恢复,稳固唐朝中央政权,缓和了社会矛盾,是唐中央针砭时弊,从制度层面出发,收归中央权力的自救行为。唐朝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拥兵自重,割据一方形成藩镇势力,凭借着地方割据力量瓜分中央财政,严重损害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权。两税法推出后,中央在根据支出决定收入的原则下,通过新的税制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将财政管理权覆盖、落实到地方,达到了缓和财政危机,集中中央政权,削弱藩镇割据势力的现实目的。

(二)反观唐中期以前的赋税制度,相较之下,两税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简化纳税手续。两税法将收税时间集中于夏、秋两季,明确规定了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仅将税收划分为户税和地税,废除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极大简化纳税手续的同时,又对纳税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农户而言,相较于以往繁琐复杂的税制,简化纳税手续的两税法,更有利于农民理解和缴纳,达到了方便农户的目的,能够有效提升农民的纳税自主性、积极性;而对于唐朝政府而言,两税法的出台,有效简化了赋税计算方法和征税流程,提升征收效能,更有利于中央对税务的调控与管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税制体系的缺陷。

(三)两税法按资产征税,体现了一定的合理税收原则。不同于以往按人头计资征税的税收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根据计算资产多寡,依照贫富程度而划定、征收不同的税收额度,此举不仅将纳税面扩大到普通农户之外的特权阶级和商人群體,令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显增长,对中央控制区内财政的控制力度有所提升;而且使税赋更趋于合理化、公平化,切实照顾到了弱势群体的实际负担能力,这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历程中亦是具有相当的开创性的。

(四)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征收赋税,推动税收货币化,促进中国封建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缴纳农产品等实物一直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征收形式,直至唐代天宝年间,实物征收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税收地位⑨。安史之乱爆发后,战乱频仍,将实物作为主要税收,是保障中央粮草供给的必要之举。然而,藩镇割据势力多集中于北方,对北方经济造成的破坏较为严重,但至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经济重心南移,南方经济,尤其是工商业经济迅速发展,货币流通程度较大,商品货币经济的雏形基本形成,已经具备了以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的经济基础条件。两税法以货币计税,首次将货币纳入到法定的征收物品之中,则是顺应了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在中国封建时代出现的赋税制度中,具有里程碑式的进步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两税法仍存在许多弊端,例如“量入为出”,直接导致唐朝政府支出规模扩张和摊派,导致出现更多额外的苛捐杂税;户等调整不及时。例如长庆年间,元稹在同州任刺史时,曾上奏:“臣昨因均配地税,寻检数三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 ⑩体现出不同人的资产地产存在经常性变动,纳税难以合理;货币计税,折征实物的做法,忽略了各地夏熟秋收的时间不可能一致的问题,使纳税人的负担不稳定。在调配税收工作时也过多分散了唐朝政府的时间和精力,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意义层面来看,两税法作为唐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的重大调整,究其实质,是在保证封建统治阶级的更大利益的前提下,顺应了土地占有形态发生变化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的历史发展趋势的,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封建社会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开辟了中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相比之前的税制也展现出了复合税制简单、负担合理的优点;而且是将赋税由按户、丁征收的收益税转变为按户资、地产征课的财产税,这是中国农业税收制度发展历程中,也是中国赋役制度发展中划时代的一次变革,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三、结语

纵观赋役制度漫长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具有不同的发展走向的。总体来看,唐朝中后期以前各朝的赋役制度,基本身上呈现出征收实物地租和以按人头征税的经济趋势。唐中后期出现的两税法,在先前已有的赋役制度基础上,结合现实条件加以改良,最终形成了征收货币地租,以及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赋税征收方式。两税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被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赋役制度史和阶级关系史的一个重要界标。尽管两税法本身具有不足,相较各朝的赋役制度有过亦有差,但其中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以及实施的效果和经验教训,无论是对赋税史,还是对唐代以后各地的经济发展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所具备的特殊历史意义是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历程的研究中不容忽视的。

注释:

①孟子:《孟子·滕文公上》,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②张勇:《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变迁探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4期,第4页。

③郑玄、贾公彦:《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④孔子:《论语·颜渊》,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⑤宋建国:《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演变趋势及其动因探析》,《理论探索》1987年第1期,第27页。

⑥王玉茹:《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⑦杜佑:《通典·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⑧刘昫:《旧唐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⑨丁柏传、陈作梁:《唐代两税法征收内容辨析》,《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第44页。

⑩元稹:《同州奏均田状》。

參考文献:

[1]孟子.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张勇.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变迁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4):4-6.

[3]郑玄,贾公彦.周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4]孔子.论语·颜渊[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宋建国.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演变趋势及其动因探析[J].理论探索,1987,(01):27-30.

[6]王玉茹.中国经济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90.

[7]杜佑.通典·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8]刘昫.旧唐书·食货志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丁柏传.唐代两税法征收内容辨析[J].河南大学学报,19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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