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社会共治分析
2023-08-05林嘉健张彬彬叶秋雄梁俊发易云婷孔乐澎
◎ 林嘉健,张彬彬,叶秋雄,梁俊发,易云婷,彭 程,孔乐澎
(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广东 广州 511405)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苏丹红”“瘦肉精”“毒大米”“毒奶粉”等事件无不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还给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1]。农贸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费者购买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场所,其与食品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2]。农贸市场有着经营户众多、食品种类繁多、进货来源广泛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点[3]。使用传统的实验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存在较多限制(包括资金、人才、时间等),对经营户实行监管的数量、频次都十分有限,且效率不高,难以满足当下对食品严格监管的需求[4]。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技术是一种新兴的检测技术,其具有易携带、易操作、用时短、成本低的特点,能够直接、及时、全面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最基础手段[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6]。此外,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且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如何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实施,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俨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发展的重要问题[7]。本文主要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社会共治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现状提出发展策略。
1 社会共治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即是将原本“强政府”的传统治理模式转变为合作治理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公共事务,监管部门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置,充分引导和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媒体、消费者等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来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使其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8]。
有学者指出,我国以往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注重政府监管,忽视了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的监督作用,难以深入本质、触及源头,因此难以实现全过程的监管。要改变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不仅要从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改变入手,还需要扩展到全社会治理领域,将属于市场或社会职能的部分交还给市场或社会,并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9]。
还有学者指出,政府用强制性的措施逼迫企业妥协和服从,往往会导致动用巨额的管理资源却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能够降低政府面临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包括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弥补专业人才的不足,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防范政府失灵[10]。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属于食品安全治理的一个方面,其以社会共治的方式开展也是大势所趋。①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往往受到限制,在人才、技术等资源方面均严重缺乏,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这一领域却涉及多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因此单靠政府部门一元治理显然不能满足食品质量安全需求。而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源,政府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则可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管资源的不足,同时能够达到不同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②企业、消费者、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有利于其他主体充分表达诉求,让政府部门在决策时可以听取多方意见或建议,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③政府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如相关人员在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偏向考虑部门自身利益导致的寻租、政企合谋、不作为等行为,或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监管失效的情形,引入公众力量则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政府失灵的发生,如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管,为政府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等。
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分析
2.1 政府部门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方面,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政府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管体系和制度、评估分析食品安全整体风险等。
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中,政府还需承担引领和培育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亦是如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现阶段存在社会力量参与意愿不高或是参与较为盲目随性等问题。而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引导能力,可以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精神建设提供支持[11]。
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使得监管部门所缺乏的人力、物力、技术资源得到弥补,也可通过企业扶持为农贸市场提供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条件。
2.2 食品经营主体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主体是农贸市场,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其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主要是履行主体责任,合法经营,严格自律。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农贸市场的经营户主要任务是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当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被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后自觉配合后续处理,防止其流入市民的餐桌;部分地区农贸市场主办者落实日常的快速检测工作,包括开展样品抽取、样品制备和保存、样品检测、结果出具、问题产品后处理、快速检测结果公示及数据上报等工作,充分对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施监控,及时排除风险。
2.3 第三方检测机构
发达国家第三方检测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其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主要承担着政府监管的协助者、技术合作伙伴、政府监督者的角色[12]。
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接受政府的委托,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起到关键作用。
在部分地区农贸市场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技术服务,第三方检测机构则按要求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或是为食品经营主体提供快速检测相关的技术服务。此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快速检测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能够建言献策,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
2.4 行业专家和学者
专家学者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往往能够通过提供智力支持等方式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过程中[13]。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过程中,专家学者既是意见的提供者,同时也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审定人,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机关政策制定的合理性。
2.5 消费者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可通过消费投诉举报、监督政府和企业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将购买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送检、监督农贸市场是否有按要求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向监管部门建言献策等方式参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
2.6 媒体
新闻媒体可通过对政府、企业等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通过舆论的力量对其产生影响。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新闻媒体可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农贸市场、接受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政府部门进行调研和报道,让消费者能够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有所掌握,促使参与快速检测工作的各方主体认真落实责任。
3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的困境
3.1 农贸市场快速检测质量较低
部分地区的日常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由农贸市场自主开展以落实主体责任,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农贸市场检测的频率和数量,对于问题产品也能够及时处理。但是部分食品市场主体存在快速检测质量较低的问题,包括检测人员操作水平较差、对快速检测相关的规范细则不了解;部分农贸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不够重视,对该工作随意应付或是弄虚作假,耗费了资源却未能达到效果,甚至还给社会带来不正风气。
3.2 第三方检测机构良莠不齐
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能存在不具备法定资质认证,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还有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唯利是图,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些机构若参与到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中,将会使快速检测工作质量严重下降,人们的食品安全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3.3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还是突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从而忽视和弱化了其他相关主体的存在,造成了社会监督力量严重不足,这将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发展的巨大障碍。目前我国的社会监督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普遍不强,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9]。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中,部分地区消费者对快速检测工作相关情况了解不足、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有限,且参与层次较低。
3.4 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食品有别于一般商品,其具备经验品和信任品的双重属性,正是这种特性,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食品市场尤为明显。虽然我国法规对于信息的披露和公开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的不完善和利益驱动,一些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信息却无法得到披露[14]。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中,各个参与的主体(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消费者等)也存在信息交流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主体因为难以获得一些重要信息,就难以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4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的对策
4.1 完善制度,明确各方权责
政府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明确各个主体的权责。例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参与或配合快速检测工作;政府购买快速检测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消费者可通过政府、媒体、企业等渠道表达自身对快速检测工作的诉求或建议,使各个参与主体在政府的引导或授权下有效地参与快速检测工作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4.2 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培训和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快速检测工作各个主体的监管,部分地区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农贸市场本身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其快速检测工作的质量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农贸市场或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因此,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农贸市场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通过提升技术能力保证快速检测工作质量。同时,监管部门可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纠正,以避免后续检测质量受到影响。
4.3 加强宣传,鼓励各方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
政府部门可通过派发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宣传册、电视报道、宣传栏、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社会上其他主体与政府的互动,提高其他主体对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知晓度和参与的积极性,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注入更多的社会力量。
4.4 保持各方信息交流畅通
政府应及时为其他参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的主体尤其是农贸市场主办者和参与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同时对农贸市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促使处理问题转向预防问题,实现食品安全事前治理。此外,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听取其他参与主体关于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督建议,及时反馈并积极采纳好的建议,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5 结语
虽然我国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社会共治尚未成熟,存在重重困境,但实现社会共治是大势所趋,政府部门仍需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治理中,营造出良好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社会共治氛围,使快速检测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