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内经·素问》词义考辨两则
2023-08-02原明星刘渊
原明星,刘渊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7)
《黄帝内经》为“医家之宗、奉生之始”,构建了中医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包含了从阴阳五行、藏象、诊法、治疗及养生等各个方面的内容,现代中医学继承了其中一部分观点,有一些不被西医认可的观点也逐渐被新的研究结论所证实,其中还有很多观点今人未能理解,该书至今仍是中医学者必读经典著作之一。准确理解《黄帝内经》的语义,是研精极锐,探幽索隐的基础,但其年代久远,词义古奥,阅读有较大的难度,有些词句前人的训解也存在分歧,有些内容虽然从文字上能勉强疏通,但其义理乖违常识,因此,对《黄帝内经》词句准确含义的考辨仍是一项历史遗留的任务,中医人不可懈怠。笔者在研读《黄帝内经·素问》的过程中,对其中两个词语的训释豁然有悟,分享如下,望同道予以指正。
1 “菀稾不荣”训为“茂禾不花”
《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宋版影印)·四气调神大论篇第二》[1]:“交通不表,万物命故不施,不施则名木多死。恶气不发,风雨不节,白露不下,则菀稾不荣。”该版本“稾”字的写法,后世或写作“槁”,但宋刻二十四卷本的原貌为“稾”,这是最接近古本概貌的一个版本,因此本文用之。这一段中“菀稾不荣”一词,历来有多种注释,差异比较大,这些解释联系上下文,文理均不甚满意,笔者通过广考经籍,反复思索,偶然有得。
1.1 现有的三种解释
1.1.1 枯萎不茂盛
此说以杨上善为代表,他在《黄帝内经太素·卷第二摄生之二·顺养》中注释道:“菀稾当为宛槁。宛,痿死。槁,枯也。於阮反。陈根旧枝死不荣茂。”[2]日本仁和寺本《黄帝内经太素》中“菀稾”写作“菀槁”[3]。《说文解字》训“槁”字,“木枯也。从木,高声。”[4]即杨氏认为“菀稾不荣”当为“宛槁不荣”,意思是枯萎不茂盛。近贤段逸山先生亦认可这种说法[5]。
1.1.2 枯木蕴积而不繁茂
此说以王冰为代表,他在《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篇》中注释说:“菀,谓蕴积也。稾,谓枯稾也。言害气伏藏而不散发,风雨无度,折伤复多,稾木蕴积,春不荣也”[6]。菀稾的意思是枯枝槁木堆积。荣释为繁茂,与前面所说“天地俱生,万物以荣”之“荣”意思相同。吴昆、张介宾、高士宗皆本此说注释。
1.1.3 草木不茂盛
此说以张志聪为代表,他在《黄帝内经素问集注·四气调神大论篇》[7]中解释说“菀,茂木也。稾,禾秆也。上节言天地之气不施,则名木多死;此复言四时之气不应,则草木不荣。”陈修园等遵从此说。
1.2 现有训解之商榷
第一种解释,是直接将“菀稾”换成了“宛槁”。
《说文解字》[8]对“宛”字的解释是:“屈草自覆也。”意思是弯曲的草自相重叠,并没有“痿死”之意。《诗经·唐风·山有枢》[9]“宛其死矣,他人是愉。”《毛传》[10]:“宛,死貌。”《释文》:“宛,本亦作苑。”[10]马瑞辰按:“宛即苑之假借。”而苑有枯病、枯萎含义,如《淮南子·本经训》“百节莫苑”[10],高诱注:“苑,病也。”[11]又《淮南子·俶真训》:“形苑而神壮”,高诱注:“苑,枯病也。”[11]可见,宛本身是“弯曲的草自相重叠”之意,但因假借为“苑”,而有了枯萎、枯死之意。
而“稾”,为“稿”的异体字,后世假借为“槁”,从而有枯禾之意,如《集韵·效韵》:“稾,枯禾”[12]。《汉语大字典》(四川·湖北辞书出版社)解释“稿”:“干枯。也作槁。”[13]
综而言之,第一种解释是通过假借之法:菀→宛→苑(枯死),稾-稿→槁(枯禾),从而把“菀稾”解释成了“痿死”之意。假借之后,与原字义相去甚远。清代田晋蕃在《内经素问校证》指出:“《艺文类聚·治政部》引《淮南》‘松柏箘露宛而夏槁’为杨注之以本,但既云宛稾,又云不荣,语意重复。”
第二种解释,与上相似,区别在于把“菀”解释成蕴积。《集韵》“(菀)与蕴同。”相似的表达,如汉代刘向《九歎·惜贤》:“芳若兹而不御兮,捐林薄而菀死。”[14]王逸注:“菀,积也。”可见王冰之注是有所本。清代田晋蕃在《内经素问校证》中云:“盖上言木之多死,此言草之不荣也,若王注‘稾木蕴积’之解,更失之迂曲矣。”[15]
笔者认为,这两种训解把“菀稾”解释成枯萎、枯木堆积,“不荣”解释成不繁茂,不仅“菀稾”与“不荣”语义有些重叠,而且与前面“名木多死”的含义也有重叠。在竹简为纸,刀锥为笔的时代,如此啰嗦的表达方式,实在难以想象。
而第三种训解把菀解释成茂木,这样“菀稾”,就是木与禾之意,指代草木。但是,“菀”作为“茂木”,不仅与前面“名木”重叠,而且与“不荣”之意矛盾,茂木又如何不茂(其释“荣”为繁茂)?
1.3 新解“菀稾不荣”为“茂禾不花”
菀,《说文解字》:“茈菀,出汉中房陵。”《玉篇·艸部》:“菀,紫菀,药名。”可见,菀的本义是紫菀,若要表达其他含义,只有通过引申或假借。菀字除了假借为“蕴”以外,还常假借为“鬰”字,《说文解字注》:“菀,茈菀。句。《本草经》作紫菀……《诗》‘菀彼北林’‘有菀者柳’,(菀)假借为鬰字”,可见菀字在《诗经》中是鬰的假借字。鬰,《说文解字》释为“木丛生者”,即茂盛之意。因此菀又有了茂盛的意思,如《集韵·迄韵》:“菀,茂也。”
中药紫菀之名,《本草纲目》是这样解释的:“其根色紫而柔宛,故名。”宛字如前述,为“屈草自覆”之意。柔宛,即柔软而众多(弯曲重叠)。紫菀为菊科多年生草本植物,药用其须状根,根部很软,药农常将其编成辫状,然后晒干,药市据其形称为“辫紫菀”,或直称作“小辫”。紫菀根茎粗短,须根众多,具丛生茂盛之象。丛生之象与蕴积之象不同,蕴积为无序堆叠,丛生为有序聚集。从紫菀须根丛生之象来看,似也以训为“茂盛”为优。
菀字从“茂盛”解,历代用例很多,兹举数例如下。
《诗经·小雅·小弁》:“菀彼柳斯,鸣蜩嘒嘒。”郑笺:柳木茂盛则多蝉。
《诗经·小雅·菀柳》:“有菀者柳,不尚息焉。”毛传:菀,茂木也。
《诗经·大雅·桑柔》:“菀彼桑柔,其下侯旬。”毛传:菀,茂貌。
《楚辞·九叹·忧苦》(汉·刘向):“登山长望,中心悲兮,菀彼青青,泣如颓兮。”东汉王逸注:菀,盛貌也。
元代揭傒斯《重建济州会源牐碑》:“汶泗之会,有截其牐(即闸),有菀其树,功在国家,名在天下,永世是度。”[16]今人高建军在《济宁运河诗文集粹》中解释道[17]:“有,形容词头。截,整肃貌。菀,茂盛。”
明代徐渭《又启严公》:“枯林再菀,涸辙重流。”[18]
清代毛国翰《除夕》诗:“但励贞松操,焉知有菀枯。”[19]
现代亦有人用此意,如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破恶声论》[20]:“意者往之见戕贼者深,因将长槁枯而不复菀与?”
稾,《说文解字》:“稈也。从禾高声”,稈同“杆”,《说文解字》释为“禾茎也”,即谷类植物的茎。《韵会》:“禾茎为稾,去皮为秸”[21]。可见稾的基本含义是禾杆、禾茎,与“稿”为异体字,可本清代张志聪、田晋蕃的训解,引申为禾本植物的代称。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揭车衡兰,稾本射干。”[22]所列为四种香草名。其中稾本草名,叶呈羽状,夏开白花,根似川芎,可入药,本草书作“藁本”。《本草纲目》引唐代苏恭语:“根上苗下似禾藁,故名藁本”根之上,苗之下,即中间茎的部分。“本”的意思为“茎”。稾本,即禾茎。这里的稾,就是禾的代称。《汉书·萧何传》:“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23]此段之“稾”,《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之为“稻草”。
至于荣字,《尔雅·释草》“木谓之华,草谓之荣”,意思是木本植物开花叫华,草本植物开花叫荣。“菀稾不荣”合起来可以解释为:茂盛的禾苗不开花。这是描述恶劣的天气导致茂盛的禾苗停止生长而不开花。
结合上下文来看,上文“交通不表,万物命故不施,不施则名木多死”,讲了天地上下之气不相交通,则万物之生命不能受惠,而出现大树多死(名木多死);接着又云:“恶气不发,风雨不节,白露不下,则菀稾不荣”,是说浊气不散,风雨失调,甘露不降,而茂禾不花(菀稾不荣)。前后形成互文,即白露不下,交通不表,恶气不发,风雨不节,导致大树多死,茂禾不花。文义通畅,句式相类。可见,把“菀稾不荣”,解释成“茂盛的禾苗不开花”,是恰当的。
2 “失其所”训为“失其常”
《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宋版影印)·生气通天论第三》:“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运当以日光明。”[1]句中“失其所”,历代注家训解多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
2.1 失其处所
唐代王冰解释说:“天失其所,则日不明;人失其所,则阳不固。”清代张志聪更明确地解释为“失其所居之位”,“所”被解释为“处所”,或“场所”。为大多数注家所接受。
2.2 失其运行
《黄帝内经太素》卷三“调阴阳”篇:“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行,独寿不章”,“所”字直接作“行”。明代医家楼英说:“人之阳气犹天之日光,人失阳气,而知觉运动视听言嗅灵明隳坏不彰,寿命易折,犹天之失光明,则万物无以发生也。”[24]郭霭春所著《黄帝内经素问语译》也采用这种观点,“所”被解释为“运行”。
把“所”解释为“场所”,如王冰在《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中所训解的“天失其所”“人失其所”,语句虽然通顺,但义理仍然难以理解。天或日如何失其场所?人或阳气又如何失其处所?晦涩难明,让人似懂非懂,虽有注释,等于没有。把“所”解释为“运行”,义理通畅,但这种解释是立足于把“所”字硬生生地换成了“行”,其依据也仅仅是《黄帝内经太素》,没有立足于文字解释,仍觉有些遗憾。
所,《说文解字》:“伐木声也。”清代段玉裁注“伐木声,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假借为处字也”[25],可见其本义为伐木声,假借为“处”,又有处所之义。《汉字源流字典》认为,“所”由处所之义,又引申为“位置”“地位”,进而又抽象化,表示“宜”“适宜”之意。如《周易·系辞下》:“交易而退,各得其所”[26],各得其所犹各得其宜。《晏子春秋·内篇问下》:“得之时其所也,失之非其罪也”[27],张纯一注:“所,犹宜也。”《晋书·卷79列传第49谢安传·谢玄》:“又泰山太守张愿举郡叛,河北骚动,玄自以处分失所,上疏送节,尽求解所职。”[28]。处分失所犹处置失当。《晋书》“处分失所”的句式与《内经》“失其所”的表达非常相近,可以佐证这种表达方式。
如果把“失其所”解释为“失其宜”,通俗一点讲,也就是失其常,则道理顺达,很容易理解。“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即人与阳气,若天与日,日失其常,则天境暝昧;阳气失常,则寿命易折或功能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