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书底”与版权保护
2023-07-27艾俊川
【摘要】王飞仙所著Pirates and Publishers(中译本题为《版权谁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国作者、书商与国家的版权角力战》)从多个层面论述版权和知识产权在中国发生、发展的历程,是一部系统全面的中国版权史论著,但该书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在更大范围内对晚清出版业秉持的版权观念进行全面分析,并对书中错误结论的由来展开细致讨论,深入考察中国近代书业的版权保护实践。
【关键词】版权 上海书业公所 书底 出版商 盗版
王飞仙所著Pirates and Publishers: A Social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Modern China(《中国出版史研究》2022年第1期刊发邱雪松、陈冕的两篇书评和王飞仙的回复文章,其时该书尚无中译本,书评作者曾将书名译作《盗版商与出版人》。),2019年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英文本,2022年5月又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中译本,题为《版权谁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国作者、书商与国家的版权角力战》(林纹沛译。以下简称《版权谁有?翻印必究?》)。此书引用大量个人论述、报纸广告、行业档案等史料,加以分析推断,从社会、法律、文化等多层面论述版权和知识产权在中国发生、发展的历程,涉猎广泛,案例生动,是一部系统全面的中国版权史论著,有助于增加读者的见闻。
美中不足的是,由于作者对一些史料理解有误,全书多处出现观点偏差,乃至作为结论的晚清版权概念也与史实不符,实属憾事。
在《版权谁有?翻印必究?》一书的《结论》章,作者认为,20世纪头十年,中国主要以四种形式实践版权,每种形式都奠基于差异分明的版权概念。这四种概念是:一、版权代表对有形印制手段的所有权,属于投入资金、支付作者报酬及拥有雕版的金主所有;二、版权代表作者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无形财产,归作者所有;三、国家应作者和书商之请授予的特权;四、国家审定书籍后授予作者或书商的许可或特权(第379页。本文凡引用《版权谁有?翻印必究?》一书的材料,均出自台湾商务印书馆2022年中译本,不再重复,只列页码。)。
对一部旨在解答“版权谁有”,“探讨‘版权内涵如何实践,考察在现代中国的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版权实践和概念”(王汎森序中语,又用作封底推荐语。)的版权史专著来说,版权概念自属核心结论,全书的论述需要在此概念基础上展开。但对照晚清出版业对版权概念的表达和对版权保护的实践,《版权谁有?翻印必究?》的上述结论难以成立:不仅当时不同人群的版权概念没有如此之大的差异,而且其表述的主要概念并不存在。为此笔者曾在《严复改“版权”为“著作权”》一文中指出,晚清最早提倡版权的人和机构——代表作者利益的严复,与代表出版商利益的文明书局、商务印书馆,主张的版权概念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版权代表作者拥有的私人译著的出版专有权,而非其他权利(艾俊川:《严复改“版权”为“著作权”》,《文汇报》2022年11月4日。)。但这篇文章限于篇幅,未能在更大范围内对晚清出版业秉持的版权观念进行全面分析,也未对书中错误结论的由来展开细致讨论,故再作此文,以期深入。
一、上海书业的“书底”不是印版
“版权代表有形印制手段的所有权”,在《版权谁有?翻印必究?》一书中被认为是晚清多数人的认识。但熟悉印刷出版史的读者仅凭常识,即可知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所谓“有形印制手段”,主要指印版等工具,而当时出版业使用的石印和铅印技术,并不保存实体印版,“所有权”无从附着和体现。再说很多中小出版机构没有自己的印刷厂,出书需请他人代印,在这种情况下,印刷工具掌握在印刷厂手中,难道书的版权就归印刷厂主人所有?显然没有这种道理。
该书为何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可以看出,主要与作者对上海书业公所档案的研究有关。成立于1905年的上海书业公所,在清政府尚未建立版权制度、出台版权法律的情况下,开展行业内部的版权保护实践,公所历年来处理版权事务的档案留存至今。王飞仙大量阅读书业公所档案,但对档案的很多内容如“书底”概念、“书底注册”的作用、书底与版权的关系等理解有误,遂导致一系列错误结论产生。
上海书业公所成立伊始,即着手调查、注册会员持有的“书底”,在此基础上对符合要求的图书赋予“公认版权”,即同业承认并保护的版权。对于何为“书底”,《版权谁有?翻印必究?》说:
书底则是具体有形的,是书商用来印制书册的手段工具,例如木版印刷用的雕版、石版印刷用的石印灰岩版、凸版印刷用的活字版或纸型版。(第228页。)
前面说过,在上海书业公所成立的年代,无论是石印还是铅印,都无须保存印版。因此,书业公所要求注册的书底,基本上不会是“石印灰岩版”“活字版或纸型版”。
那么,“书底”究竟何义?对这个词,以前的研究也不够清楚,这里不妨先考释一下它的词义。
1887年7月12日《申报》刊登“生花馆包办石印活宋二体书底启”,内云:
石印法行沪上,书局渐增,出书渐广,而所做之书,非将桃花殿板、白纸初印等书裁裱,即重抄宋体、活体等字裱用……本馆深患此中情形,特请素抄石印书件名手数十人,在南昼锦里设立生花馆,专门承接书底抄件……
1889年2月13日《申報》刊登的“鸿宝斋石印书局布告同人启”云:
凡定印之书,其自办书底者,先收定洋两成;其由本局代办书底者,先收定洋两成。
可见,这两则广告说的“书底”,是石印时或剪贴,或抄写的用以照相上版的底稿、底样。对这个意义,许静波曾有很好的说明:“在照相之前,需要制作书底,虽然照相所用书底不拘大小,但是一般来说为了其后缩放的方便与清晰,书底最好要抄写得大一些。在复制古籍时,为保存原貌或工序简便,也有不抄书底,直接将原书进行拍摄的。当然,亦有将古籍裁剪之后拼接成为新书底的。”(许静波:《石头记:上海近代石印书业研究(1843—1956)》,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
但这只是“书底”的一个狭义概念,因为它还应用于石印之外。
1898年8月23日《申报》刊印的理文轩书庄“书底招人租印”广告说:
兹有《万国史记》全部,连图三百零八页,《七侠五义》计一百八十张,《亚细东地图》、五大洲地图、上海图,《富国便民图说》等,均石印;《各国时事新编》、《三侠传》、《彭公案》等,铅印。以上如同业要印,每千加一,多印面议。
1897年3月29日起《新闻报》等报连续刊登“沪北书业公所汇查书底告白”,云:
各号历年所有书底,自今设立公所后,无论石印、铅版,除已经出书者只须呈报书名外,其甫经举办、未印出书者,须将书名页数呈明,并将书底送交公所查核,无论钞描,裱全为度……
这两则广告,在石印书底外又增加“铅版书底”,并可出租印刷,当为铅印纸型。
上海书业公会成立后,于1906年3月29日起,在《申报》等报纸连续刊登“调查书底广告”,略云:
再启者,凡我同业历年所置铅石铜板各种书底,请速抄录清单,开明页数,如已易名,须将原名注明,送来本公所,一俟调查清楚,自当列表溥告,并请商业总会存案后,不准重叠翻印,俾得共享保护之利益……
这次又增加了铜版书底。书业公所档案还经常提及“玻璃底”“玻璃书底”,这是盗版书商翻拍的用以制版的照相底片(《版权谁有,翻印必究?》误以为是珂罗版。见第238、242页。)。
石印、铅印、铜版均有“书底”,纸质抄样、铅印纸型和玻璃底片均可成为“书底”,说明这个词另有广义概念,指图书出版时据以制版印刷的底稿、底样、底片和底版。
这些书底,确实是印制工具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部分,也不是经济投入最大的部分,不能代表全部印制工具和出版商权益。说它们“是书商用来印制书册的手段工具”,可以成立,但说它们是“石版印刷用的石印灰岩版、凸版印刷用的活字版或纸型版”以及珂罗版,则属于误读,不能成立。
二、“书底”不是版权
如果《版权谁有?翻印必究?》对“书底”的误解到“印版”为止,虽然不正确,倒也未必影响到全书的核心结论。不幸的是,作者又往前走了一步,说:
公所时而以书底指称版权,时而以版权指称书底,两者交替使用,他们根据印制工具的所有权来确定刊物所有权。(第235页。)
又说:
虽然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公所的注册和认可都没有法律效力,但上海书业公所仍继续承认向公所注册的书底(版权)是公认版权。(第260页。)
或说:
“公认版权”在1906年首次出現,指的是公所注册的书底。(第264页。)
按这种说法,当时上海书业公所或出版行业在概念上将书底与版权混为一谈,但疑问明显存在:“书底”作为印刷工具,即便是印版,也是一件实物,如何能与“版权”这种抽象的法律概念同义?而从实际情况看,它们根本就是两个概念。
书业公所的会员在注册书底时,会注明各书是否拥有“版权”。如《版权谁有?翻印必究?》所附“图五之一上海书业公所一九○五年的书底挂号”,是理文轩挂号册的一页,16种书底中,《代数述补式》等6种“有板权”。凡书皆有书底,但只有部分书拥有版权,“版权”与“书底”并非同一事物。
书业公所在处理会员间纠纷时,也未将版权当作书底。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初六日公所处理宋鹤林与魏天生的纠纷,订立笔据说:
据宋鹤林缘因《支那通史》、《东洋史要》两书,昔先父向东洋学社租印一次。于光绪庚子年,由东文学社将版权、书底均归魏天生承印……(庄志龄、徐世博整理:《上海书业公会关于版权纠纷案档案辑录(一)》,《上海档案史料研究》(第十七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90页。本文所引上海书业公所处理版权纠纷的档案材料均据此录,不再一一出注。)
“版权”与“书底”在这里也是并列概念。
那么,书商口中的“版权”指什么?理文轩的书底挂号在《代数述补式》《东语入门》二书下注“有版权,道署存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三省堂主人向公所控告黄荣华翻印《中俄话本》:
《中俄话本》系俄人高福满自著,板权于廿九年分绝卖与三省堂执管,俄领事署、道署、新署均立有存案,禁止翻印告示凭据。当于廿九年,板权归与三省堂掌业,均已登报申明。
可见“板(版)权”是从著作人那里获得的、在官府登记备案的图书独家出版、获利的权利,与“书底”完全是两码事。
在上海书业公所成立之前,出版商们对“版权”概念已有明确表达。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一月,文明书局出版固山贝子载振组织编写的《英轺日记》,在版权页钤“契兰斋”印,注明“贝子特颁此章,为文明书局版权之证,官私局所,概禁翻印”;同月,为推销严复译著《群学肄言》,文明书局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斯宾塞氏《群学肄言》一书,为侯官严先生最得意之译作……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权”(《大公报》1903年2月22日。),均承认版权归著者所有,再由作者授权给书局。
再如1903年12月,严复与商务印书馆签订《社会通诠》出版合同,第三条规定:“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可知版权原属作者所有,有偿授予出版商后,形成“共有版权”。而一旦解约,版权由作者收回,出版商纵然拥有投入资金形成的印版等印刷工具,也不能享有版权。
以上事实均说明,在版权事业初兴时期,上海的出版商对“版权”概念认识得很清楚,并未将其视为印刷工具的所有权。将书底等同于印版,再将其等同于版权,完全是对史料的误读。
“版权”概念是日本人福泽谕吉在明治维新后为翻译英语“copyright”而创造的,他自己解释,“‘版权表示作者享有刻制雕版、印刷出版自己著作的专有权,他人不得任意复制”,“故而‘copyright是出版的专有权,也可以简称为版的权利:版权”(《福泽谕吉全集》第十九卷,第468页。转引自《版权谁有?翻印必究?》,第83页。)。纵观上海书业公所成立前后出版商们的表达,都很好地把握了“出版的专有权”这一本义。
三、“书底”是确认版权归属的物证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书底不等于版权,上海书业公所为何要注册书底?
这是因为,书底是确定一部书版权归属的物证。出版商声称对某部书特别是早已出版的图书拥有版权,总要拿出证据。在整个行业不保留印版(雕版除外)的情况下,书底是最根本、最有说服力的物证。
在石印时代,盗版者翻印他人的图书,多据原书照相影印,盗版书与正版书的形态高度相似,很难辨别。一旦发生纠纷,只有能拿出书底的书商,才可证明这部书由自己最先出版,拥有版权。
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月,书业公所处理了飞鸿阁与周月记的纠纷:
棋盘街飞鸿阁书局报告:周月记印局售有《绘图缀白裘》书,未知何处书底,是否翻印,仰公所查复。据周月记称云,该书并非译本,且向有木板,惟现印之书,却借飞鸿阁原书所照印。《缀白裘》一书向有木板,而飞鸿阁首先钞付石印,既称独版书底,何得不先时报明公所注册?周月记既入公所,理应照守公议定章,不应违例取巧以书翻书。业经会集公议,通融办理,罚书五拾部,充作公所经费,以后不得再以取巧续印。此议两造愿许,立此备案。
飞鸿阁发现周月记出售的石印《绘图缀白裘》与自己的版本相似,但不能确定是否盗版翻印,请求公所调查处理。周月记承认此书系据飞鸿阁版本翻印。公所认为,飞鸿阁是首先出版石印版《缀白裘》的书商,但其书底未作注册,故未认定其拥有版权,也未判定周月记侵犯版权。但公所因周月记“以书翻书”涉嫌“违例取巧”,要求他向公所上缴五十部书作为办公经费,以示薄惩。这一处理方案得到飞鸿阁和周月记双方同意(《版权谁有?翻印必究?》引用了这项材料,但释读为飞鸿阁最早向公所注册《缀白裘》石版书底,公所裁定周月记侵害飞鸿阁石印版的所有权,并不符合文义。)。
可见当时盗版书与正版书的外观,连出版者都难以分清,如果双方均未注册书底,就无法确定“版权谁有”。
前述三省堂主人向书业公所控告黄荣华翻印《中俄话本》案,后来受到对方反驳,黄氏称自己才是真正的版权所有人:
《中俄话本》于光绪廿五年高福满售与仓海山房。廿六年,有萧伯润经手归并黄子善执业……不料三省堂将话本翻印数次。倘干反坐将黄子善所印话本四千尽数交与公所,实无天良……黄子善有中俄笔据、书底。前底押在外,一礼拜内祈抄呈候公所核办。
黄氏一方提出的证据,就是他拥有“中俄笔据”(版权交易协议)及书底。
上海书业公所调查、登记书底,不是为保护这一具体有形财产不受侵犯(书底归主人保存,除非被盗,也难被侵犯),或给书底赋予版权,而是根据书底确定书的版权归属。
四、书业公所保护的版权并非外观
在误解书底概念的基础上,《版权谁有?翻印必究?》又误解了上海出版业的版权保护实践。如书中认为:
公所认为界定刊物所有权的关键判准在于书籍的实物——关键不是书的内容,而是书籍的实际外观。(第233页。)
或说:
对上海书业公所而言……用来判断书籍真伪和独特性的衡量标准不是内容,而是书底的物理特征。(第233页。)
又在《结论》章中说:
印制工具及实体书拥有独一无二的外观,因此在上海书商的版权制度下,这些实际物品比书籍著述的原创性更重要。(第379页。)
重新审视上海书业公所档案,可见这些说法也非事实。
例如,书业公所成立后处理的第一起版权纠纷“魏天生控告宋鹤林”案中,宋鹤林的侵权事由,并非翻印了魏天生的书,而是“于本年三月间,宋鹤林复抄《支那通史》书底,今由魏天生查出实据”,控告到案。如果说书业公所只保护“书底的物理特征”,那么宋鹤林自抄书底,其物理特征与魏天生由东文学社租来的书底肯定不同,为何会被判侵权呢?在这起纠纷中,书业公所界定版权归属的标准显然是内容而非书底的外观。
再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二十七日档案:
千顷堂林芋苏先生报告:据称震东学社将《中西汇通医书五种》一书割裱翻印以碍小号利权,请会议判罚,以昭公允云云。据震东学社云,因该书著作权早未经声明,须特别和平办理为是。现特别公议,罚震东学社书贰百部充作公费,并将割裱书作底一部以及玻璃一并送至公所消毁,余存之书由千顷堂盖印以分区别。
震东学社将千顷堂的书另行“割裱书作底一部”,被公所判定侵权。这个判断,也是根据内容得出的。
又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初二日,宝善斋与鸿文兴记发生纠纷:
鸿文兴记《识字法》之图,间有挖宝善斋《四书白话》之图帖印,经宝善斋查出报告公所。后经鸿文兴记与宝善斋面理,复至公所剖晰,虽其图所挖无多,究竟有犯同业公理,谨着鸿文兴记将未订未售之书之图并挖帖之图底十六页一并缴出,凭众烧毁,以为后来者戒。
鸿文兴记只是盗用了寶善斋的十六幅插图,“所挖无多”,同样被判侵权,书业公所保护的并非宝善斋的书底外观。
以上事例足以说明,书业公所判断一部书版权归属的标准是内容而非外观。
版权初兴时期的中国出版业,确实与西方和日本的情形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图书版权绝大多数掌握在出版商手中,而不在作者手中。若从上海书业公所来观察,原因大概有如下数端。一是在版权制度建立之前,一部书拥有多个版本是既成事实。书业公所作为书商的同业组织,保护的是会员的既得利益,没有动力也不可能追溯市场上已出版图书的初始版权,他们只能维护现状,认定对一部书的出版完成全过程投入的书商拥有版权。二是公所通过书底挂号厘清市场上存量图书的版权归属后,即要求“不准重叠翻印”拥有版权的书,对新的出版行为实行新制度。换句话说,公所的版权制度不追溯以往,书底挂号册中一部书的多个版本均拥有版权的乱象,实际上反映了出版行业的旧业态,建立版权制度,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态。三是当时古书占比甚大,作者权利无从谈起。四是外国书、新学书需要翻译才能出版,对于这部分书,业界公认译者拥有版权,如前述周月记面对侵权指控时辩解“该书并非译本”,就是一证。但当时像严复那样有能力与出版商谈判、争取最大版权份额和经济利益的作者凤毛麟角,多数译著者将版权卖断给出版商,从而丧失版权。
上海書业公所的版权保护制度,强调出版商的权利,不关心著作者的权利,是客观情况,也是时代和行业局限,但不能因此说晚清社会改变了版权概念的内涵。
1899年,日本用“著作权”一词取代“版权”,改《版权法》为《著作权法》,随后“著作权”一词也传入中国。从字面上看,“著作权”带有强调著作者权利的意味,相比“版权”指向性更强,背后则有英美和大陆两种法律体系差异的影响。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也用“著作权”一词替代“版权”,定义“凡著作物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著作权”,概念的要点一是“专有”,即独占利益,二是“重制”,即复制,对图书来说则是出版。在出版领域,“版权”与“著作权”一直是同义词,并行至今。
《版权谁有?翻印必究?》将《大清著作权律》中的“著作权”定义释为“对于思想艺术创作的所有权”(第258页。),遗漏了重要的“重制”成分。作者在研究严复的版权思想时,说他的版权观念是“作者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无形财产”,或“作者思想创作的所有权”,同样忽略了严复最为重视的保障著译者通过出版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一个作者写出或译出一部书、创造出无形财产,其“思想创作的所有权”自古以来就归作者所有,无人否认,也少有人窃取。但是,无形财产要变成有形财富,必须通过出版来实现,这就会遭遇翻印者或说盗版者的侵害,而翻印、盗版横行是晚清出版业的常态。因此,严复提倡、争取的,上海书业保护的“版权”,是对一部书出版、获利的独占性权利,“版权谁有”的核心,是谁能拥有“出版权”。
〔作者艾俊川,《金融时报》编辑〕
The“Back Cover”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 Review of Pirates and Publishers
Ai Junchuan
Abstract:Wang Feixians work Pirates and Publishers discusses how copyrigh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me into being and developed in China in multiple aspects. It is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book about the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China.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this book. This essay attempts at a mor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notion of copyright in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t also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reasons for the mistakes made in the conclusion of the book, and takes a deep look into the practice of protecting copyright in modern Chinese publishing history.
Keywords:copyright, Shanghai Publishing Guild, back cover, publisher, pi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