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测算及分析
2023-07-10吴清森
摘要:税收工作是政府部门进行资金筹集的重要手段,不仅能够确保国家经济发展处于健康稳定状态,同时能够对社会市场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我国税收制度一直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已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再对营业税进行缴纳,进而导致企业税收压力剧增。为解决这一现象,政府部门在2012年推出了“营改增”税收制度,并在上海市进行试点推行,税收改革政策彻底解决了两税并存局面。对建筑企业而言,税收改革政策不仅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同时帮助企业打通增值税抵扣联,为企业实际纳税人带来可观的纳税福利。基于此,文章首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础概念、发展历程以及改革的现实意义进行简单阐述,随后分析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过渡阶段能够利用的优惠政策,通过实际案例对“营改增”进行深入分析,对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测算方法进行模型构建与研究,并提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有效措施,以期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流转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3)17-0000-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17.000
1 前言
我国依据性质和作用等因素的不同将税收划分成六大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资源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社会税收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能够达到税收总额60%左右。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同属于流转税,但是两者人在计税方法与征收手段上具有明显差异,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常出现重复征收现象,增加企业税收压力。随着国家经济体系和社会制度不断变革完善,现有流转税税收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因此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概念
2.1“营改增”的概念与改革进程
营改增政策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企业以增值税缴纳的方法代替原来的营业税缴纳。我国在营改增政策改革实施过程中主要采用较为保守方法进行。首先在局部地区进行营改增政策试行,在取得一定成果后對政策进行完善优化,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实施,这种改革推行模式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不会因为政策的突然变动导致市场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波动,同时能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改革问题与隐患,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优化改革政策。营改增政策推行实施过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阶段、进一步推广阶段、全面实施阶段。探索阶段。国家于2011年正式发布首个试点方案,并于2012年正式实施,将上海市作为首个试行点位,在部分运输行业和交通行业中开展营改增试行。在取得一定试行成效后,国家首次进行试行范围推广,进一步扩大至北京等11个省市地区。进一步推广阶段。国家税务部门在不断完善制度、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营改增进行深入分析,并在2013年将营改增政策推广至邮政行业、电信行业、影视行业以及铁路运输行业等,并在全国范围内增设试行点位。全面实施阶段。税务部门将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推广至服务行业、金融行业、建筑行业以及地产行业等,并将全部新增不动产增值税归入抵扣范围,以此保证行业税负不会出现增加变动。
2.2“营改增”的意义
税收工作作为国家级发展政策,属于一种强制性活动。同时,优秀的税收制度对建筑行业健康 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开展营改增体制改革对国家发展建设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营改增政策直接解决了双重税收问题,促使各行业企业间的公正公平性。原有税收制度中,企业在签订劳务或购进增值税产品时虽然缴纳增值税,但是进行对外销售时还需要缴纳营业税,以此形成双重赋税,导致企业税务压力较大。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帮助企业降低税收压力,同时促进市场各级产业间的有效融合,为各行业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对市场发展秩序起到有效规范约束作用,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正的环境保障。同时,营改增政策实施有助于税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增值税发票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税额缴纳、另一种是税额抵扣,抵扣功能能够实现缴纳税额的有效抵扣,从而促使税务部门税收工作更加清晰明确,便于操作[1]。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行业存在乱开发票的问题,不仅扰乱税务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各环节的增值税相互之间能够影响,可利用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以此保证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的科学严谨性,促使税务管理工作更加权威性和规范性。营改增政策能够重新完善断裂的增值税抵扣链,帮助建筑企业降低税负,减少建筑企业资金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促使建筑企业具有更多流动性资金供应企业项目运行实施。这一特点能够促使建筑企业对先进技术设备进行积极采购,以此实现优胜劣汰,促使整个建筑行业的进步发展。
3 建筑业在“营改增”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
国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建筑行业进行充分考量,针对其复杂性特点制定三条优惠政策,以此帮助建筑企业在制度改革过程中能够针对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政策,以此帮助自身实现快速转型发展。三项优惠政策分别是:清包工形式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形式的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完毕或者尚未完全竣工的建筑项目[2]。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建筑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工程性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将税率从11%下降至3%,以此保证建筑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能够在营改增过渡阶段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行业增值税征收项目,分别是:安装工程、工程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以及其他建筑服务等。建筑行业基础税率为11%,2018年5月初下调至10%,增值税率3%;2019年4月初再次下调至9%,与此同时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张。
建筑企业纳税人可分成两种,分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部分特殊建筑业务中,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应纳税额,包括清包工形式的建筑相关服务以及“甲供材”形式的建筑服务等。建筑企业如果确定自身服务业务项目使用简易计税手段,则3年之内不可发生改变。增值税如果依据纳税人类别进行分类计税,能够使用一般计税以及简易计税两种方法,两种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所示: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售数额*征收率
外出经营类企业的预征收款依据不同的计税方法,预征率同样有所区别。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预征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预征率为2%。此后,企业纳税人需要依据经营过程中的总价款和价外款与预征率相乘计算得到的结果数据作为应纳税预缴款,同时向地区税务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项目包括:中国国内企业单位为国外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依据行业标准规定缴税,而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对应的缴纳时间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企业提前收到合作客户支付的款项时,纳税时间为企业收到款项的当天;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货物对应的纳税时间,正常情况下为收到货款或者能够出具货款进账凭证的时间;先开发票后开展货物交易活动时,纳税时间规定为发票开出时刻。
4 样本选取
现阶段,建筑行业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板块,分别是房建项目、基建项目、海外项目以及专业项目。本次研究主要针对房建项目、基建项目以及专业项目中的装饰和园林等八个子项目进行研究分析。从深圳和上海建筑行业八个子项目中各选取两家公司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其中相关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建筑企业公开的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表。
5 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测算
5.1确定营改增前税负水平
建筑行业在此前主要采用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进行税务缴纳,其中营业税占据总流转税的90%左右营业税税率的3%能够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流转税税负水平进行有效衡量,即增值税的税负水平,可用以下公式表达:
流转税税负水平=增值税税负水平=应缴纳增值税/营业收入
将流转税税负水平减去3%即可得出税负水平变动百分比。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需要用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新增不动产可抵扣税额、新增专业器械可抵扣税额以及施工成本可抵扣税额[3]。在明确销项税额时,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先将其转化成不含税价格,随后在乘以税率进行计算;在明确新增不动产可抵扣税额时,政策明确规定可从购买之日起进行两年分期抵扣,第一年首先抵扣60%,剩余40%在第二年进行抵扣。本次研究主要针对建筑企业本年度税负变动进行分析,因此在税负测算时将抵扣比例选取为60%;在明确新增专业器械可抵扣税额时,专业器械属于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中使用到的有形资产,税率为17%;在明确施工成本可抵扣税额时,建筑施工成本中的建筑材料费用能够进行抵扣,材料费用占据总成本的55%~60%,基建项目材料费用占据55%,房建项目材料费用占据60%。不同行业使用到的建筑材料存在一定差异,相对应的抵扣税率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3%、13%和17%三个档次。其中,装饰类项目税率为3%、园林类项目税率为13%、各行业均会使用到金属和水泥等基础材料,税率为17%,因此将其作为税负测算时的主要税率。
5.2建立测算模型
依据上述内容进行测算模型构建:
增值稅销项税额=(2021年营业收入预测值)/(1+11%)*11%
项目施工成本可抵扣税额=2021年营业成本预测值*材料费用比例*{材料税率/(1+材料税率)}
新增专业器械可抵扣税额=(2021年预计新增专业器械原值)/(1+17%)*17%
2021年预计新增专业器械原值=年均增长估计数值=(2018年新增原值+2019年新增原值)/2
新增不动产可抵扣税额=(2021年预计新增房屋建筑原值)/(1+11%)*11%*60%
2021年预计新增房屋建筑原值=年均增长估计数值=(2018年新增原值+2019年新增原值)/2
由于受到相关政策影响,因此预计建筑企业本年度新增不动产与专业器械将发生增加现象。在上述模型构建过程中利用了指数平滑方法,为方便公式结算与模型简化,将2018年和2019年加权指数平滑数值作为平均增长值,即作为2021年新增情况的估计值,权属a设置为1/2。
5.3测算结果
将数据带入测算模型中,对归属于八个子行业的16家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的税负变动情况进行计算,并依据税负高低继续你能排序,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6 结论与建议
6.1结论
6.1.1基建工程企业改革后将会受益
对上述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能够发现,6家建筑企业存在税负下降变化,且均属于基建类公司,其中两家企业税负存在大幅度下降变化,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建筑材料主要为水泥和钢材,抵扣税率17%,在材料成本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具有更高的可抵扣税额。基础建设机械化水平高,对于人工作业依赖性较低[4]。人工成本费用占比在5%~14%之间,其中铁路项目为5%,路桥项目为14%。建筑企业购买的机械设备和不动产数额相对较大,拥有充足的进项税额能够进行税额抵扣。
6.1.2园林工程和装饰工程企业改革后境况可能变差
对上述测算结果进行分析,10家建筑企业税负出现上升变动,金属浴装饰和园林类企业,其中4家建筑企业税负上升幅度相对较大。装饰类建筑企业税负上升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装饰类项目工程使用材料多为石灰、油漆和砖瓦等材料,水利为3%,可进行税额抵扣数额相对较少。房建项目领域中,装饰类项目材料费用占比为55%,其中种类项目材料费用占比为60%,可抵扣成本相对较少。装饰类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人工作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人工作业成本相对较高,约为25%,大量施工成本无法进行抵扣。专业器械依赖性较低,新增专业器械和不动产金额相对较少,可抵扣税额较少,进而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园林类建筑企业税负上涨原因与装饰类建筑企业相似,即对于器械设备依赖性较低。现阶段,行业内部尚未研发出高度智能化自动种植设备,因此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大多依赖人工作业。
6.2建议
6.2.1商品混凝土建议按照6%税率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
依据建筑行业全领域平均预算评估情况,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投入中占比通常大于15%。而商品混凝土税率能够直接影响到施工成本进项税扣除情况,进而对政策减税力度造成一定影响[5]。因此,在经过科学分析研究后,建议将税率提升至6%。
6.2.2地方材料以实际支出额为依据进行抵扣
建筑工程开展过程中会使用到砖瓦、砂石、石灰和土方等材料,在材料采购过程中通常会与小型供应商、地区居民进行交易,难以正常获取到采购发票。建议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经过地区税务部门核实认证后,将采购中的具体成本支出情况作为计算凭据,依据农产品13%扣除率和11%税率进行进项税额计算。
6.2.3出台存量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的不动产和专业器械折旧周期相对较长,且更新速度较慢,导致企业会存在大量固定存量资产。企业需要将过去采购并用于实际生产活动的存量资产计算到进项税扣除范围,以此方便存量资产进项税的精确计算以及具体分摊中[6]。建议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存量资产和摊余价值作为标准数据,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用的且被转化为实际销售额的数值乘以相对应的进项税率,从而依据月份计算出进项税,在纳税期间对相对应的合同项目进行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以规定为3~5年,也可以直至各项存量资产净值等于零。
6.2.4调整企业内部模式
为有效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实施,建筑企业可对内部发展运营模式进行优化调整。首先,对工程造价测算机制进行完善,并投标报价模式进行调整改革。建筑企业需要积极学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建筑工程相关政策以及文件内容,并依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工程造价手段进行调整优化。在投标报价过程中使用价税分离手段将各项成本明确列出,并增加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将税率和发票种类等详细列明。其次,对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升级,积极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应当积极转变自身工作方法和习惯,对营改增政策内容进行专业系统地学习了解,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对其中的变化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此保证企业能够快速适应政策变革。同时,企业注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发票管理、税务报销、财务记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此保证在实际发展中能够将营改增政策的优势作用发挥到最大,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6.2.5调整供应商选择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建筑企业在供应商选择时主要对货物价格进行考量,在保障货物质量的前提下,企业更愿意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合作方,及时该供应商不能开具足额的货物发票。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以后,建筑企業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应当从多角度考虑问题,不能只是简单地衡量货物的价格高低。首先,在货物价格相似的情况下,将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作为首选,建筑企业发展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对应的成本占据总成本的60%以上,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最多的项目,其能够直接决定建筑企业的税负高低。其次,在货物成本价格存在较大差距时,将综合成本最低的供应商作为首选。各供货商报价差较大时,建筑企业需要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进项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选出综合成本最低的供应商。除此之外,如果没有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此时可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地区税务部门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建筑企业也能够获取到进项税额。
7 结论
文章主要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此探究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发展造成的积极影响。通过实践分析能够得出结论,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具有十分重要影响作用,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实现有效控制税负情况,降低建筑企业项目工程投入成本,减少税负压力,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除此之外,营改增政策实施能够对整个建筑行业起到规范约束作用,以此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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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又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及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D].大庆:东北石油大学,2019.
[6]王彤丽.“营改增”后T建筑公司税负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9.
[作者简介]吴清森(1982—),男,汉族,福建莆田人,本科,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税负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