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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2023-06-11徐亚琼孙平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网络谣言

徐亚琼 孙平

摘 要:当前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移动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使得“秀才不出名,便知天下事”成为现实,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了人民群众了解世界、发表言论的主要渠道。网络的优势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以网络散播谣言的现象最为常见。谣言传播本身制作成本低廉、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极大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在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薄弱环节以及刑法中对网络行为的不适用,使得治理网络谣言出现困难。因此如何切实可行地防控网络谣言,杜绝谣言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梳理刑法中对网络谣言的相关界定,汇总其他国家法律中针对网络造谣的具体标准,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剖析其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提出有效防治网上造谣犯罪的刑事司法措施,能够进一步激发司法机关的能动性,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网络谣言;司法对策;刑法规制;司法能动性;网络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3.01.018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Internet Rumors in Public Emergencies

XU Ya-qiong,SUN Ping

(Shaanxi Police College, Department of Law, Xi'an 710021,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updating of current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it has greatly benefitted people's daily life, and made it a reality that “scholars know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famous”. The Internet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channel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world and express their opinions. While the advantages of the Internet bring convenience to people,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gradually, among which the phenomenon of spreading rumors on the Internet is the most common. Rumor propagation itself has low production cost and bad social impact, which greatly infring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even harms public order to a certain extent. When dealing with Internet rumors, it is difficult to deal with Internet rumors due to the weak link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applicability of Internet behaviors in criminal law.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network rumors and put an end to rumor crimes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Through the relevant definition of Internet rumors in criminal law, the specific standards for Internet rumor mongering in all other countries' laws are summarized.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successful experienc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et rumor mongering and ordinary criminal crimes are analyzed, and criminal judicial measures for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online rumor mongering are proposed, which can further stimulate the initiative of judicial organs and provide reference and help for relevant practitioners.

Key words:network rumor; judicial countermeasures;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judicial initiative; network environment governance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各种涉疫网络谣言层出叠现, 不仅引发了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疫情防控秩序,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从立法、 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如何依法惩治涉疫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有效治理涉疫网络谣言俨然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但对涉疫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惩处,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制裁都还存在诸多困境,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处置涉疫网络谣言的难度。因此,必须积极完善涉疫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更好地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疫网络谣言的效能,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极容易影响到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煽动群众情绪造成网络暴力,妨害社会正常秩序。在全民网络时代,任何一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者,传播方式从专业领域向大众化转变。网络言论的集中地从原先的社区论坛转变为现在的微博和微信,传播信息的方式和媒介变得越来越便利。当前诸多热点新闻事件借助于平台的炒作,能够极为迅速地传播到更多人手中,通过舆论的压力使得诸多存在许久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其本身能够给人们带来丰富多彩的生活休闲方式以及便捷工作形式的优势之外,也附带了许多弊端,谣言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故此,十分有必要对国外的成功案例进行有效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治理网络谣言制定出针对性的刑事司法措施,搭建出一套网络谣言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在保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切实维护好网络环境,创造和谐、健康、理智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环境。

一、对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认定

和传统意义上的谣言不同,网络谣言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产生的危害上要远远大于传统意义上的谣言。网络谣言具体是指基于一些具体事实而捕风捉影,或全凭捏造出来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和传播。就谣言造成的危害来说,情节相对严重以及造成较为重大的财产、资源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的,才能够通过刑法来进行规制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谣言捏造、都可以作为国家刑法规制调整的主要对象。因为刑法是国家关于规范刑事责任、制定犯罪、规定罪行的主体规定。因此,刑法中关于犯罪判断必须要贯彻谦抑性原则,对网络传言的甄别也一定要和在网络上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区分开来,并在始终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地严厉打击制造、传播网上谣言的行为,以不断保持良性的社会公共秩序。刑法在制裁某一类犯罪行为的时候,前提条件是此种行为确实符合刑事犯罪的基本特点,故此对谣言的捏造、散播行为进行认定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利用网络平台制造或者传播谣言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恶意,传播的谣言产生了不良结果,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会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符合被国家刑法规制和调整的法律范畴。针对网络造谣的刑法规制,除要更加努力地保障公众的言论权和舆论监督权之外,要进一步严厉打击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这就对甄别网络谣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对于谣言行为情节严重与否的认定标准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就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上造成困难。要积极地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首先要界定谣言内容的事实危害,脱离事实凭空捏造的行为不一定能够构成犯罪行为,造谣的行为没有对某个人造成名誉和人格上的影响,也没有对良性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即使其发布的内容存在失实行为,也不能称之为犯罪。其次散播未经证实的消息也不能构成犯罪,在其行为后果、影响极其恶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犯罪。最后,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上看,我国一直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散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刑事追究上不能完全舍弃,但对于散播谣言行为犯罪的标准可以进一步宽和。

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简述

网络谣言广泛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之上,全球大部分国家对于其采取强硬手段,分别借助于政府主导、互联网行业主导、公众人物参与主导等方式来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这为我国预防和控制网络谣言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借鉴。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从整体上看呈现出制裁和预防的法律体系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态势。

(一)新加坡对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措施

互联网的发达提供巨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谣言扩散的社会问题。切实防范和处理网上谣言,主要在于政府方面的引导。新加坡从立法、执法以及引导公民自我约束方面着手,先后制订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互联网实务法则》等法律法规,并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新加坡在对互联网造谣进行处理时,首先其媒体发展局会对造谣加以查处,其行为一直持续到诽谤罪起诉为止。主导网络信息安全的媒体发展局切实履行信息化管理的职责,引导和鼓励行业建立自身网络标准,一旦发现有网络谣言产生,能够极为迅速地进行处置,造谣严重者还将会以诽谤罪被起诉[1]。

(二)我國刑法中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

目前中国刑法中还相对没有专门关于网络造谣问题的相应罪名。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关于网上造谣的规定上主要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消息,二是编造有损于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我国根据以下四类情况对网络谣言进行了规制,主要为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等,这对于谣言的覆盖还是远远不够的,其规制也并不严格。而当前在现实网络环境中造谣的类型多种多样,这也意味着很多存在一定危害的谣言没有于之适用的刑法规定来进行规制,或者会出现强制套用刑法规定的情况。由此可知,在当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在互联网上的造谣违法的罪名上还不能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体制,在罪名间也没有联系,其彼此独立,没有构成相互互补乃至于衔接的法律体制。而这些罪名间存在的断层导致刑法体制显得相当死板和呆滞,不能在处理网络谣言时进行灵活运用,给相关办案机关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完善措施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便捷性,给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网络谣言规制的不完善以及传统刑法不适应当前现状等诸多问题,使得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犯罪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工作已经做出了一些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法律标准还无法真正匹配到层出不穷的网上造谣犯罪行为[2]。故此,互联网谣言的处理工作首先需要从具体刑法规定上入手,把司法解释和刑法中比较模糊、抽象性的条文规定细化,使得在犯罪处理中可以真正地做到有法必依。其次要完善刑法中关于罪名的设置,专门增加部分针对互联网造谣犯罪方面的罪名,真正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定罪量刑系统。这一点上美国方面的罪名设定能够给我国网络谣言治理带来启发。在美国对网络谣言犯罪中制定了“公众人物名誉权”“实际恶意”等具体原则,和新加坡关于网络谣言的定罪一样,都属于诽谤罪的一种,将网络谣言的危害程度纳入参考范围之内。最后在具体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把控好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让法律规制的效用能够达到最大化。在完善刑法中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定方面,注意尊重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不要以削弱公众的网上言论权利的手段,来达到抑制网上造谣的目标。

(一)对网络诽谤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化注释

最高司法机关认识到网络谣言带来的危害后,出台了《网络诽谤解释》这一文件,但其在部分内容的细节上还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有部分人认为这一文件的出台在时间上过于仓促,其中对于网络空间的特点掌握得不够的精确,尤其是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只是对侮辱、诽谤这类行为的入罪标准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说明。文件中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犯罪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分类,同时对网上谣言加以量化定罪,很有可能会导致寻衅滋事犯罪变成“口袋罪”,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的协调性、规范性产生危害,甚至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形成制约。有人认为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来看,将现实中的罪名体系延伸到网络中,进而引申出完整的司法解释是不现实的,集中主要力量来对网络中多发的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解释,是解决网络犯罪行为解释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有人认为对于网络信息的管理,绝不可能是仅仅依靠传统罪名的延伸能够解决的,不能针对性地进行定罪,就不能对常见多发的网络谣言进行彻底规制。

故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上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解释之前,不能够急于求成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可以针对性地对《网络诽谤解释》中已经存在的相对模糊的术语进行具象化解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目前存在的困境。例如,在互联网上通过信息来诽谤别人,规定浏览、观看五千次以上,转发数量大于五百多次就被确定为情节严重的一种界定,这个界限在设定上过于单一。因此,除了对于转发量和点击率有所要求之外,还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比如增加网络谣言对于社会的影响力以及社会的危害性等综合性因素。此外,对于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划定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要进行一定的扩充释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标准在定义网络空间公共秩序时存在困难,并不能精准定义网络公共秩序。因此一定要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来进行精确的定义和划分,对其具体范围来进行有效界定[3]。比如将造成伤害的人数、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以及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等情节作为合理划分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还可将扰乱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作为合理入罪的基本要件,并结合法律实践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刑罚情节上进行相应提高,并由此来综合判断因网上谣言所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不断地对司法实践提出更加精确的民事举证责任要求。

(二)对刑法罪名的配置进行有效完善

就我国当前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于谣言进行规制的体系已经基本搭建起来,但在某些细节上还不够完善,需要进行进一步扩充。故此在遵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以及不断节约司法成本的原则,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进行有效规制已经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对现有的相关罪名进行一定的更新,以此适应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没有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进行正式认定时,当下的罪名仍然是现实实践中适用的关键。因此要进一步扩大造谣的犯罪范畴,不要仅局限于侮辱、诽谤以及寻衅滋事等犯罪。其次要对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加快制定罪名,迅速建立完善的定罪量刑制度,以促进司法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对于新近增設的罪名来说,要不断适应网络空间所独有的复杂多变性,和网络空间的多样性特点进行有效契合,不单单只是对于传统空间上的一种延伸。在对于犯罪主体的划分上,要以年龄段来进行区分,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要针对性地制定处罚规定。在主观恶意方面,要注重分清当事人在传播谣言时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是否存在诱导或者蒙骗。从犯罪的行为上来讲,不能仅仅依靠其捏造和散播网络空间上的谣言就断定其犯罪,要对其使用的手段方法、散播谣言的用意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其是否达到恶劣情节的程度[4]。最后,在对相关法益保护影响的界定上,要建立起一条属于网络空间认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标准,避免出现仅仅依靠点击量和转发量超过某某数值来进行划定,对其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由于在网络空间上的社会影响往往与实际中的社会影响不同,目前在界定上缺乏一定的标准,故此要建立起一套符合网络空间中对于社会影响的标准规范。在能够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之上,可以斟酌性地考虑采用数量+后果的模式来对相关情节进行认定,对网络谣言中转发量、浏览量和谣言内容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进行综合性考量,除了对数量上进行要求之外,还要对受害人工作生活以及精神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考量。

四、网络谣言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神圣不容侵犯的权利,在宪法中明确提出广大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局限于现实生活之中,在网络空间上也不例外。但这种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是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尤其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5]。在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要信源,一旦其角色缺位,就会导致突发公共事件谣言四起。此时为了规避谣言所引发的涟漪效应,政府要及时辟谣,在谣言出现的第一时间发声,避免因拖延造成的公众疑虑。在发布正确信息的同时,要对相关谣言信息进行网络清理,避免由于信息过多影响公众的判断,避免公众对政府发布的正确信息产生疑惑。

(二)加强法制管理,加大惩治力度

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是不断推进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关键。在近些年来网络谣言一直处于高发态势,时刻提醒我们要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惩治捏造、散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未来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尤其是在刑法中要继续对网络谣言的罪名以及惩治标准进行细化,提升依法治谣的精细化水平[6]。同时对于网络谣言要进行追责,要找到散播谣言的根源,并进行相应处理,使人们意识到散播谣言的危害性以及散播谣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从而促使人们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三)提升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透明程度

当公众事件出现后,社会各方对信息的需求程度也相对增大。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发布透明化程度,这也是减少造谣的最直接手段。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要做好对网络舆情的追踪研究工作,并对公众关注的要点和疑点加以总结,适时发布权威声音,缓解社会不安心态,在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进行辟谣者,惩罚造谣者与散播谣言者。

(四)建立谣言治理处置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的谣言危害性很高,这对政府当前传统的管理体制构成了极大挑战。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与各大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共信息平台的密切合作,对容易散播谣言的平台如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等加强监管,逐步构建起一个集谣言信息收集、分类、举报、处理的长效机制;构建权威信息发布体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民的信息识别能力,增强公众辨谣识谣的能力,不断促进社会舆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审核力度,对于相关的社会事件性信息的发布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歪曲事实或者言过其词的内容要进行一定的管制,保证网络谣言从源头上被根治。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辟谣内容时,要多角度全方位地规划内容,公开、公正、尽可能详实地展现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真相,获得民众对于官方权威内容的信任。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民众对于权威性、真实性的信息有着较为强烈的获取诉求。为了能够及时阻止谣言的产生,杜绝恐慌氛围的蔓延,相关政府部门在辟谣时也应加强对于公众的互动,通过沟通获取民众心声,最大限度上满足公众对于真实性信息的获取需求。

(五)加大惩治谣言的法律宣传,有效提升民众自身媒介素养

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大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极易受到造谣者的信息裹挟,其法制观念相对薄弱,对于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意识相对不高。因此要加强对于谣言的惩治宣传工作,尤其突出刑法中对于谣言的惩治规定,使得造谣者在捏造谣言时望而生畏,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几率。对于造谣生事者造成的相关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相应的拘留、罚款等等惩治手段,与此同时要对在公共事件中造谣的当事人进行网络典型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捏造谣言的后果。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切实减少谣言的捏造概率,就是对国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最有效的帮助[7]。谣言的传播止于智者,公众作为信息传播的受众群体,应当培养出较为理性的独立思考能力,在面对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的网络谣言时,不是头脑一热地转发制造恐慌,而应是在第一时间确定谣言的来源渠道,对于不权威、渠道来源不明的谣言信息要保持头脑理智,尤其是一些鼓动性较强的谣言更要理性对待。公众个人的媒介素养提升是一项长期工程,制定出媒介素养的提升计划,持之以恒地进行宣传推广教育,最终减少甚至消灭网络谣言。

(六)加强对于公民心理层面的建设,建立起心理疏导相关机制体系

现代心理学认为谣言产生于人性的天然缺陷。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区域空间内,谣言的产生和快速传播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们心中的恐慌感和压抑心理。当人们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却找不到合理宣泄的缺口时,编造和传播谣言能够极大地舒缓人们的心理壓力,成为宣泄压力、引起他人关注的便捷方式。故此谣言作为一种舒缓压力、宣泄情绪的渠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在国家面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关于公共事件的谣言屡禁不止。对于此类能够对良好局面造成破坏的网络谣言,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公布权威性的跟踪信息,加强对于民众的信息交互活动,在辟谣的同时也要回应民众对于民生的基本诉求,平复社会中的紧张氛围。此外,还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建立起民众心理疏导、情绪慰藉的相关机制体系,尽可能地帮助民众摆脱负面情绪的干扰,相信国家的强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携手同心渡过公共安全事件难关,规避网络谣言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避免谣言钻情绪的空子。

网络谣言是伴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发展以及网民数量的激增而出现的,由于其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和现实空间存在巨大差异,不明真相的群众难以辨别真伪,极容易受到裹挟成为网络施暴的一份子,进而使得网络谣言愈演愈烈。因此在防控谣言时,要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注重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研发,制订规范公民网络言行的法律制度,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刑法是我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防线,要严肃界定散布造谣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活动方法手段及其可能造成的结果,区别对待不同行为中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公众正当权益与打击犯罪活动的有机结合,维护网络空间环境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让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根本上降低捏造、散播网络谣言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杨兰.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规制研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8):106-108.

[2]刘宇. 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D].重庆:西南科技大学,2021.

[3]王彩虹,侯智颖.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以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为视角[J].法治论坛,2020(2):30-37.

[4]金悦.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规制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20.

[5]李湘雯. 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4.

[6]李森峰. 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其应对[D].长春:吉林大学,2015.

[7]何畅. 关于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规制的展开[D].重庆:重庆大学,2015.

[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收稿日期:2022-12-20

作者简介:徐亚琼(1983-),女,陕西西安人,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与犯罪学研究;孙平(1964-),女,陕西西安人,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与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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