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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

2017-01-14赵楠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

摘 要 传销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管理形式之一,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危害因素之一。本文认为实现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从司法法务角度对传销内容进行定罪处理,其中传销人员处于不同的位置,其对应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以司法实务为视角对传销的刑规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推进我国法律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司法实务 传销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赵楠,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80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传销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稳定性的提高,逐步完善我国社会法律法规,对传销的治理,应用刑法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本文对传销的法律治理分析主要从法律实务的应用角度入手,对我国法律中传销的治理进行分析,为促进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提供充裕的法律支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完善与稳定发展。

一、传销的法律定义

传销是社会中部分人员,以某种商品销售为由,在社会中开展金字塔式的集资行为,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诈骗行为,传销在我国社会中的传播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恶性影响,传销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具有诈骗性和团体性。为了对营销进行全面性治理,我国政府以《宪法》作为主要依据,逐步完善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对社会中存在的传销进行全面性治理,为稳定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传销作为刑法入罪管理的实施背景

(一) 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影响

传销是社会人员应用违法手段开展的一项经济活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逐步处于不断健全中,传销借助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非法“销售” ,即通过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造成了影响,使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无法正常运行,同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政府应用法律作为治理社会传销的主要手段,稳定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二)造成我国法律管理不公平

传销在社会中传播,使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受到冲击,同时,法律系统的实施也受到影响。我国各地法律中对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的不一致,对传销治理的深入开展带来阻碍。例如:针对传销人员应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传销定罪为非法经营问题上,地方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不一致,同时法律中对传销非法经营的管理融合在其他犯罪管理中,造成对传销非法经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人员急需完善的传销法律作为执行法律的相关完整性依据,将传销作为刑法管理中单独定罪管理,可以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法律结构体系逐步系统化、完善化发展。

(三) 政府需要加强违法犯罪的深入管理

实施传销的刑法,是我国政府加强社会违法犯罪治理深入开展的重要体现。传销是我国社会中不法人员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开展非法集资和“产品”非法经营的过程。政府将对社会中传销的治理上升到社会刑法法律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应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合理性进行强化管理 。例如:我国政府针传销中存在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不同,对传销领导者处理的相关处理规定不同,是政府开展社会法制体系逐步科学性完善的重要体现,引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和平、稳定的发展。

三、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因素

(一) 财产获取渠道

依据我国刑法中对传销单独定罪的基本因素进行分析。其一,法律规定中具有法律地位的人,在传销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法律途径。如果人在社会主义市场应用某种产品进行销售、传播,并且开展传播的主要形式采取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经营,对经营产品的财产获得渠道进行分析,假设对经营者的财产获得渠道调查发现,其财产的来源中具有组织或领导传销的属性,财产来源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同时伴有诈骗等行为,将这种行为定义为传销案件,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法律条款进行案件处理。

(二) “营销”的社会意义

传销在社会中的开展,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营销”的社会意义进行判定传销,也是其主要控制因素之一。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渠道获得经济收益。从传销产品“销售”的社会意义来看,需要进一步证明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社会稳定性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证明经营者的经济收益来源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运行造成破坏,甚至导致社会主义法律运行体系对经营者的监管处于比边缘状态,导致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利影响,则判定该案件为传销案件。

(三) “营销”的性质

传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展,对社会整体发展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对社会中多种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判定案件为传销的基本因素可以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进行判定。传销的开展与实施在性质上与合法的经营销售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合法经营的经济来源交易双方应用产品,开展公平的交易,买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卖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价值,交易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非法获取他人经济为目的,在法律性质具有诈骗、抢劫等犯罪特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定罪为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基本法律特征。传销的性质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 ,对社会中传销进行定罪处理,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犯罪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处理。

四、 传销刑法治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 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

传销作为社会主义刑法管理中单独够罪形式。其法律实施的相关法律依据其一,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传销与传统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传销是人利用“产品”组织社会经济交易活动,并通过传销领导者对员工的思想引导,进行有组织的营销活动,上层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形式,逐渐在社会中传播,通过发展下线或者通过贸易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收益,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可以定义为传销案件,并给予法律处理;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 ,对非法经营者判定其法律形式责任,如果案件构成“非法传销为目的的经营”,按照刑法中传销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我国依据刑法治理社会中传销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二) 非法经营与传销表现形式分析

非法经营与传销之间存者着一定的联系与差别,非法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中缺少相应的经营手续,或者开展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经营形式。如:食物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在学校300米以内经营网吧 ,歌厅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经营场所,对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但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商品交易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来源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而传销不仅具有非法经营中违法的相关特征,在经济来源上,应用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得经济效益,同时教唆他人犯罪,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多种途径,谋取暴力的行为,应当实施传销刑法管理,实现刑法法律条例的技术处理。我国法律中《禁止传销条例》 对传销的基本表现形式归结为:组织并开展传销人员教唆周边人员成为传销下线,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定义为传销犯罪,这种经营发展形式在刑法中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的手段进行经营处理,刑法中处理传销。

(三) 以团队为主的传销组织分析

传销作为刑法处罚的主要形式,团队为主的传销方式是进行传销全面性开展的重要形式。传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开展,一般不是以个人形式为主的,而是以团体的形式作为传销组织开展的重要形势。传销的开展中,一方面在结构层次上可以划分为金字塔型,多层次型,单层次词型等形式进行传播,通过来人发展下线,开展商品经营赚取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经营方式为传销的开展和长远性发展提供了经济效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经营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经济发展阻力。这种团体经营的模式在经济利益上,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经营划分,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刑法中对传销的经营管理,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中不同传销细节进行法律规定和条文的逐步完善,实现传销案件的科学合理性处理。

(四) 传销开展的模式分析

实施刑法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对传销开展的模式进行科学分析,传销在社会中出现的欣形式是上层经济利益丰厚,下层经济利益较薄弱。传销领导者对下层员工进行思想或者动机不正确的经营引导,在思想上给予误导,最终导致传销的结构逐步扩大,实施刑法对传销管理中,对组织引导开展传销活动,并给予思想信息不正确引导的经营者给予传销犯罪处理 。

五、 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作用

实施法律中对传销的刑法管理,对我国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我国实施传销法律管理中刑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单独定罪,可以对刑法中个人财产管理和公司法的运行法律管理依据进行逐步完善,是我国法律结构的完整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开展,可以使传销的案件处理从其他法律中脱离出来,对传销管理中不同案件性质,传销案件的规模,实现传销案件处理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进一步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六、结论

传销是社会非法经营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刑法中传销法律规制的管理进行分析。传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阻力,从法律的角度对传销中存在的众多因素进行分析管理,对实施传销案件的实施因素,实施传销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从而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全面开展和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法律借鉴。

注释:

刘环宇.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石改军.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6.

韩舸友.政府在规制非法传销中的法律责任——以广西非法传销案为样本.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2).55-59.

翟云岭、刘耀东.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3).54-63.

吕静.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研究——以死刑案件司法实务为视角.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2).31-37.

邹晓玫.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南开大学.2014.

胡颖颖.我国避税与反避税行为法律问题探讨.上海交通大学.2011.

林喜芬.基本权实现与权力行使:美国“宪法性刑事诉讼法”的逻辑展开.四川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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