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的政府数据治理改革
2023-06-11曹惠民
〔摘要〕在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应然性来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至少要实现以下目标:地方政府能够切实重视并将数据治理改革有机嵌入决策系统,切实推进政府间的横向协同与合作治理能力,数据和信息等核心资源能够被安全、有效地利用和整合,公众能够享受到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技术所带来的高品质公共服务。为此,应该加强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战略导引和政策支持,重视数据治理技术应用中的安全风险问题,注重数据治理实践中技术平台间的系统融合,优化基于数据治理技术创新的公众参与渠道和机制,构建针对政府数据治理技术运用的全方位管控体系。
〔关键词〕数字中国,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政府治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3)03-0083-07
在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2023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整体布局。根据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国家数据局,强化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这一措施对我国新发展阶段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作出了战略性布局,也意味着数据治理改革将成为我国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内容。
一、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新场景
近年来,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特别是数字政府建设成为政府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加强数字中国建设”这一新发展阶段发展目标,各地也在积极进行数字政府治理技术开发和治理体系优化的探索与实践。在数字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政府行政生态环境的变革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创造了条件,地方政府间的绩效竞争成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内驱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需要推进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地方政府探索的成功经验助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全面发展。
(一)政府行政生态环境变革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创造了条件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行政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无论是宏观的政策环境、技术环境,还是政府内部具体的管理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等,都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的要求〔1〕,这已成为我国新发展阶段政府数字治理改革和政府行政改革转型的重要方向。政府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为政府治理机制创新提供了新的可能,几乎所有的政府治理主体都处在一个深度数字化环境中,这构成了数字社会场景下政府行政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政府数字化转型已经提上日程,这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供了新的环境。政府內部的业务流程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都深受数字化浪潮的影响,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过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在政府治理体系中的嵌入与优化,将为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注入新的动能,同时也将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提供新的选择,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都能享受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创新性应用所带来的技术红利。因此,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推进必须积极回应行政生态环境的变化与需求。
(二)地方政府间的绩效竞争成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内驱力
政府如何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是公共行政研究领域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地方政府间存在着激烈的绩效竞争,这种府际间的绩效竞争客观上推动着地方政府创优争先,甚至催生政府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模式。比如,我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实践中所提出的“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用跑”等公共服务供给新模式,都是为了达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的目的,这本质上是政府利用数据治理改革所带来的技术红利来改进政府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过程。这种竞争一方面体现在谁的公共服务模式更新、服务效能更高,同时也表现为谁更能利用政府数据及其治理技术,谁的技术整合与创新更先进。另外,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预期在不断提升,地方政府何以能够满足民众的高预期,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就成为地方政府绩效竞争的另外一个焦点。如何通过治理改革的推进,提升政府治理改革的边际贡献已经成为政府间竞争的一个着力点。因为传统的治理政策和治理机制创新对于政府绩效的边际贡献在减少,而数据治理技术对政府绩效的边际贡献在增大。基于此,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也就成为很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的必然选择。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一方面满足了府际间绩效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满足了公众对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的高预期,这两方面的需求驱动着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或数字政府的实践表明,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成为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内驱力,促使地方政府强化数据治理技术的引入与整合,借助数据治理技术的应用与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需要政府数据治理改革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治理机制或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新要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政府治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将是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数据治理技术就是对原有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而数据治理的相关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培育则是对政府内部管理人员的考验。对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来讲,无论是纵向的决策—执行能力,还是横向的协商—合作治理能力都可以借助数据和数据治理技术实现升级、维护、更新。毫无疑问,数据作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过程中的核心与关键,已然成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核心资源和战略性资源,被誉为“新时代的石油和黄金”。也可以说,数据及其治理技术已经成为政府合作治理绩效持续改进的动力源,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恰恰就是对这种治理新途径的积极回应。不同层级政府、横向政府间的数据共享与整合客观上需要借助数据治理技术的升级与更新,这种数据治理技术本身也是政府间协作能力的重要构成内容。大数据以其自身对趋势预测分析和管理决策的特殊价值而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公共治理领域〔2〕175。政府的决策和治理团队应该顺势而为,明确如何整合和利用这些数据,将数据作为一种催化剂来推动政府科学决策〔3〕2,提升政府治理的整体绩效。尤其是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治理,更需要借助数据治理技术实现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部门间相互协作与合作治理能力的提升客观上要求借助数据治理技术的有效利用,这也是新发展阶段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地方政府探索的成功经验助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深化
作为创造政府绩效的核心主体之一,地方政府也在通过改革和创新来“生产”绩效,不同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绩效生产的有效手段。通过政府治理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来提升政府治理的绩效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各国持续推动的政府行政改革举措就是这样一种探索,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就是如此。我国地方政府探索与实践的方式众多,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就是对传统政策、制度创新的一种有益补充,它更强调通过技术提升政府治理的整体绩效。近年来,我国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方兴未艾。2010年之后,地方政府开始先行先试,探索政府数据的开放方式,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成为理论研究热点的同时,很多地方政府也在以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和探索为主要载体,探索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创新。2017年12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这更成为促进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方针。据统计,2010年至今,全国31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125份与政府治理数据直接相关的文件,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各省区市的政府数据平台先后开放〔4〕,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和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创新作为政府治理创新的主要任务。地方政府积累的宝贵经验,成为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进的重要参考,也使得改革更加稳健,更有助于实现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二、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应然目标
政府数据治理即政府将数据开放嵌入治理过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或数字化转型更多强调技术治理逻辑,它是一个多要素有机融合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的社会技术系统。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场景是一个依托物理空间—数字空间—社会空间逐步形成的三维空间,这也是数字社会场景的一种立体呈现,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提升是对数字社会场景下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全面考验。从应然性来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至少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地方政府能够切实重视并将数据治理改革有机嵌入决策系统
数据治理绩效改进的首位要素就是政府的决策层要重视,而且中央的政策、政令能够很好地通过现代化数据治理的技术支持系统转化为地方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基本依据,能够有效地指导地方政府治理实践,保障中央的政令统一,能够有效地将政策贯彻到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实践中,提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效率和治理能力。此外,政府必须切实重视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战略规划和落实。比如,判断地方政府决策层对政府数据治理及其绩效的关注度,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省级政府的常务副省长(直辖市的第一副市长,自治区的第一副主席)的职责分工中是否有大数据和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相关工作。这是一个省级政府重视数据治理的鲜明信号,它反映了该项工作在省级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的决策团队从战略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必将有效促进地方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改进。以贵州省为例,地理位置上的西部“劣势”并没有阻止其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探索和创新的步伐,原因就在于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贵州省对于大数据产业和数字政府的决策支持。在贵州省常务副省长的职责分工中,就包括大数据和政务公开,其省政府网站上有专门的“数据发布”(归属于政务公开)子系统。这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政府数据治理工作、省政府网站专门开辟子系统的情况并不多见,部分省政府的网站上并没有与“数据”“政府数据” “一网通办”类似的网站模块。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全国各省级政府数据治理呈现不同步的情况。因此,推进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其目标之一就是让地方政府能够切实重视并将其有机嵌入决策系统。
(二)切实推进政府间的横向协同与合作治理能力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特别是政府各部门间的横向协同与合作治理能力。这是从能力角度识别政府数据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对于数据治理改革而言,它要通过技术的嵌入,有效减少政府机构内或机构之间的制度梗阻,打通数据流动的通道,帮助政府间业务流程的再造,利用技术系统的升级或改造,赋能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与合作能力,强化以技术更新为基础的政府治理能力,这种以技术更新为基础的业务流程再造本身也是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贡献源。就政府自身而言,推进政府数据治理的重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外部的需求驅动、政府自身管理、政府绩效竞争驱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是一个以相关数据交互平台为载体所形成的双向通道,即从政府到公众与从公众到政府,这种双向互动机制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行政管理范式。在政府数据治理战略明确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从两个层面推进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一个是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调适,比如政府数据治理机构的设置,强化政府数据治理的相关技术系统和技术支持体系的建构等。通过技术升级或整合实现不同部门间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能力的有效提升,从而强化政府机构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另一个是强化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供相应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在具体实践层面,要从政府数据治理政策的研究和供给,强化政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和沟通等方面的有序推进,这是政府自身对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政治和行政支持。
(三)数据和信息等核心资源能够被安全、有效地利用和整合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中,数据这一核心战略资源能否被安全、有效地利用和整合已经成为政府数据治理绩效改进的重要体现。数据治理改革本身是以技术嵌入和技术支持体系的建构、更新为主轴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创新路径,它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理性主导的治理范式的创新,也是政府数据治理转型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技术支撑体系的更新、改造成为促进政府治理机制创新和绩效提升的一个重要绩效来源。对于政府数据治理绩效来讲,包括技术支撑体系的更新、创新与发展,这意味着,通过相关的数据治理技术既能够有效改进组织内部的管理,又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和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对于政府数据治理的技术和技术支撑体系来讲,该系统显著提高了发送、接收、存储和分析数据的能力〔5〕137。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能够促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的主要特点是缩短政府提供和处理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时间,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的绩效。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涉及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这就要求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提升技术本身的安全性,保护居民的隐私,有效地利用、整合资源,这本身也是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内容。正确理解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指标,就是数据治理的技术要安全、服务要便捷,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要得到切实保障。比如,现在流行的量子加密技术在政府数据治理系统中的运用就能很好地保护政府的一些重要数据,特别是一些涉及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数据信息资源,从而能够提升系统本身运行的安全性,这也是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目标。
(四)公众能够享受到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技术所带来的高品质公共服务
从政府数据治理绩效产生的结果来看,公众能否得到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已经成为判断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指标。政府数据治理绩效改进的一个重要的指向性指标,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既高效便捷又安全有效。政府公共服务虚拟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体验与感受,都与技术平台自身的技术供给和服务能力密切相关。特别是公众,他们首先感知的就是技术平台和数据中介的技术服务能力,而这种能力来源于数据中心和技术平台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和更新等。同时,这种技术供给和服务能力又成为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来源。基于此,政府统一搭建政府数据治理的技术平台,当然这个过程的核心主体是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对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过程来讲,因为这里有个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政府必须强化与相关技术平台之间的协同合作水平,将数据处理和服务外包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降到最低限度。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必须保证数据本身的安全性,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借助安全、稳定的技术平台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强化公众对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感知,同时争取他们对数据平台的信任和支持。就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而言,最后所有的工作都会聚焦于一点,即社会公众接受数字政府服务的体验与评价,这是对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最直接感受。社交媒体的激增,例如互联网、手机、WeChat等已经改变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媒体的扩散导致虚拟社区网络的出现,这对政治和治理产生了影响〔6〕。所有的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必须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政府数据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应该就政府数据治理的路径和愿景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当政府借助技术平台或数据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方便使用、便捷获取、安全运用。为此,相关的数据中心和服务平台必须强化自己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政府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数据技术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责任预测需求并准备相应的交付服务的技术,优化服务的流程和环节,提升服务的品质。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有比较好的体验和评价。否则,就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另外,政府必须借助相关的技术平台及时回应公众的诉求和意见表达。
三、推进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系统思路
数据化、智能化的浪潮不可阻挡,地方政府必须正确认识政府数据治理对于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价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进程。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保障数据信息本身的安全,特别是涉及国家总体安全的领域,必须高度重视技术治理手段和工具背后的风险,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强化政策导引,实现地方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改进,为政府治理机制改革提供数据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动能,助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 加强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战略导引和政策支持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战略导引和政策支持,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数据治理改革对于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该通过发展战略和政策的调整,鼓励相关的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开发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完善助力地方发展,实现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贵州省这几年的发展就证明欠发达地区也可以发展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从数字中国建设的长远发展战略看,政府数据开放将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数据开放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施政的自信以及倒逼政府进行改革的决心;从长远来看,也将有效促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有的地方政府虽然明确了政府数据治理的目标和战略,但是从实践的进程和效果来看,显然没有从政策、组织、流程和公务员自身的工作能力等方面做好系统的准备〔7〕。地方政府要科学决策,制定本地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路线图,确定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愿景;建立政府数据改革的地方性法规,逐步调整政府数据治理政策体系和治理结构,从宏观的政策体系更新到政府内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工作能力和文化的营造等方面形成合力,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供系统性的支持,从根本上提升政府精准施政,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助力地方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地区实际,有序推进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步伐。政府的管理者和决策层必须通过政策体系的完善,有效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进程,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与义务,聚焦政府数据治理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制定并不断完善旨在规范和约束数据收集、处理、利用、整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支持体系。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科学引导能够从宏观上保障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稳定有序进行,同时也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政府主要领导人要正确认识强化数字政府建设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为政府数据工作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保驾护航。
(二)重视数据治理技术应用中的安全风险问题
技术是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一个核心要素,它关系着数据收集、利用与整合的整体质量。数据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必须更多强调对于数据安全和数据风险的关切。政府和相关的企业要注重数据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注重数据信息资源利用整合的同时,更要关注数据本身的安全风险。政府和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数据的收集技术、利用整合技术和服务的供给,强化技术对于整个数据治理过程的安全关切,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强化数据的利用与整合。就具体过程来看,数据信息是政府数据治理最重要的载体,也是政府数据治理绩效构成的主要内容。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认识数据信息对于政府数据治理的价值,以及它对政府治理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整个链条看,包含两类核心主体,一类是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另一类是数据信息的需求者、收集者和整合使用者等。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都可能是数据的需求方和供给方,而且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场景,而数据则是连接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中介或桥梁,所以数据自身对于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贡献就不言而喻。从治理绩效的要求来看,此类数据信息必须真实。诚然,失真的数据贡献的也是绩效,但是这种绩效是负绩效,而不是我们所期待的正绩效。在此过程中,由于数据提供方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大家对于数据信息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政府数据治理过程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这里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与数据供给者和需求者(收集者、储存者、加工者和利用者)都有密切关系〔8〕。减少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要求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过程中,数据提供者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而数据的需求者必须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保护数据提供者的个人隐私,将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管控与数据信息的整合利用有效结合起来,切实履行自己对于国家总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总体目标。
(三)注重数据治理实践中技术平台间的系统融合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必须有强大的技术系统支持。政府内部的数据系统与政府外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数据处理与交换平台之间的对接和融合,一直是我国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难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绩效的提升要求政府内部与政府外部的技术平台和系统之间强化彼此间的融合,提升技术系统运行的效率,减少不同数据系统之间的技术壁垒,提升技术系统或平台之间的协同性,这种协同性本身就是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构成。数据标准和数据流动的规则是保障技术系统或平台之间协同性的重要内容,不同数据和基础平台要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手册,为数据在不同技术平台之间的流动创造良好的技术环境;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整个过程来看,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数据处理中心密切相关〔9〕。具体来讲,数据信息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数据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与共享等环节。数据处理和整合的相关技术平台要服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自己在政府数据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更新系统本身,增强系统自身的柔性,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和用户的隐私,升级或更新数据技术系统的防火墙,从技术系统或资源整合的角度维护国家的总体安全;强化数据信息的整合、处理与利用能力,充分释放技术系统带给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便捷、便利与高效,增强社会公众对相关技术平台的信任和认可,为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和需求者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和使用体验。此外,相关技术平台或机构必须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特别是政府与社会公众这两类最重要的主体,从技术协同的角度助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优化基于数据治理技术创新的公众参与渠道和机制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人民,为人民提供最便捷、最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政府数据治理改革本质上是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来促进更高效、更经济的政府运行,让更多的公众获得信息,并使政府对公民更负责任〔10〕。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同样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所以,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创造条件。在政府数据治理实践中,數字鸿沟依然明显,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都能享受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成果。虽然数字鸿沟可能只是一种过渡效应,但是目前这种分歧是非常现实的,给政府造成了一个新的困境〔11〕。公众有效参与是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因素,政府和企业必须创新公民参与的机制和技术,比如借助互联网或手机等智能终端,为公众参与政府数据治理提供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支持必须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对用户友好”的基本原则,从提升公众与政府的交互性上强化相关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为公众参与不断拓宽新的技术渠道,而且要有效降低公众参与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壁垒和成本,使得公众能够更透明、更便捷地与政府进行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优化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公众对政府问责和质询的水平和能力创造新的图景。为此,政府必须不断优化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数据处理中心以及相关的技术平台(终端),从技术上为公众参与政府数据治理提供一种基于网络互联的新参与机制,直接提升公众参与的体验感和满意度。相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技术平台必须在政府治理的框架下,不断更新和升级公众参与的相关技术平台和技术支持体系,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特别是政府对社会公众重大关切的回应与反馈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议题,相关的数据平台要强化自身对公众参与的技术共享,提供一种政府响应社会公众需求的数据治理技术,这是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得以推动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五)构建针对政府数据治理技术运用的全方位管控体系
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过程中的数据信息收集、数据治理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数据的共享与整合利用涉及治理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平衡。鉴于数据和治理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对数据和治理技术的监管也构成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数据及其治理技术的监管目的在于保障数据本身的安全,维护国家的总体安全和公众的切身利益。这种数据治理过程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监管体系,它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身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是数据治理改革的推手,同样也是政府数据治理的舵手。在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从形式上讲,政府将很多公共服务委托或外包给数据信息技术平台,但是,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政府无法摆脱自己对这种服务委托或外包而衍生出的公共治理责任。基于此,政府必须履行“舵手”的职责,为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政府数据治理的法律法规,将整个政府数据治理改革的过程纳入依法而治的轨道。应明确规定,非经法律允许,任何主体不能收集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更不能恶意收集和利用,坚决禁止非法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所有的政府数据治理改革都需要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政府要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边界。特别是数据需求者和提供者以及相关的技术平台,要建立彼此的公共责任地图,所有的主体都要对政府数据治理改革中的失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政府监管,相关的企业也要承担监管的重要职责。提供数据治理技术的相关企业,要负起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本企业的风险监管义务,提升数据治理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强度,促进数据的高效、安全利用,切实将数据治理技术和平台嵌入政府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数据治理还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既是数据治理技术的相对人,也应该是政府数据治理技术的监督者。政府、企业和社会针对数据治理技术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本身也构成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重要内容。这种监管能有效矫正政府数据治理改革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使得政府数据治理改革平稳有序开展,促进政府数据治理绩效的改进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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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