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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2023-06-09高岳

南北桥 2023年1期
关键词:多元矛盾法治

高岳

[摘 要]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化解难度增大的特点,现有的矛盾化解机制以行政、司法资源居多,其运转是否有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针对新的变化,理应加强党建引领建设,主动靠前作为,突出法治保障作用,发挥多元化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法治;矛盾;多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为我们在新时代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提出了目标要求、实现路径,为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提高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效能指明了方案[1]。

本文所述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体之间(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发生利益分歧、情感纠葛等冲突后,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维权行为,常见的有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等。

新时代,依法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效、科学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坚持法治先行,依法开展,保障矛盾化解有法有据,既是矛盾能否得到妥善化解的前提,也是群众中对公平正义的期盼[2]。坚持多元参与,在于凝聚共识,画好最大同心圆,以期情、理、法的协调与统一,最大限度满足矛盾各方的合理需求。从社会治理层面看,矛盾的有效化解,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和谐文化氛围,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序,化解社会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群众角度看,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从点滴做起,有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及時维护,推动共建文明有序的邻里关系,提高公民法治意识,降低维权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 新时代矛盾纠纷呈现的新动向

1.1 矛盾纠纷主体趋于多元化

矛盾纠纷的主体过去多集中在群众之间、公民之间,比较典型的如邻里关系,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的侵权纠纷。现在,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步伐加快,人员、货物流动性增强,矛盾纠纷很多时候存在于公民和法人,还有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等。比较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现在由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双向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从而出现的“摩擦性事业”就隐含着很多公民与法人的矛盾纠纷。

尤其是涉及法人与公民的矛盾纠纷,公民往往因为格式条款相关权利义务不明晰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互联网时代,公民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往往不仔细阅读便在手机或电子产品上进行确认,导致遇到购物侵权时,在后续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1.2 矛盾纠纷种类趋于多样化

我国的基层信访、公安等部门之前受理的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等领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化,社会流动性增强,专业性、行业性日渐凸显,出现了医疗纠纷、交通道路纠纷、互联网商业纠纷、物业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中,很多纠纷的处理既需要法律知识做保障,也需要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研判,以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最终做出裁决[3]。

1.3 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增大

一是基于前两个变化,处在社会治理第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化解矛盾只依靠政策、经验已不能充分地解决问题。二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处理纠纷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在化解矛盾中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抚慰、名誉损失等要求。三是新旧因素交织,当事人的诉求与当下政策法规相冲突,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政策与现在已经大不相同,执行标准、当事人的接受限度都是制约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4]。

2 现行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行状况

2.1 分工明确、运转有效

得益于网格化治理的全面推开,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能够对接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镇街、社区,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不同的矛盾纠纷。像北京市开展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工作,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接群众需求,有效避免了“九龙治水”现象。在此基础上,各个职能部门职责定位清晰、工作流程完整、运行监督机制规范,从而带动工作效率提升,使纠纷矛盾“降增量”工作有了进一步突破,以比较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件为例,2021年滨州辖区各法院的收案数呈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2.2 依法有序、保障有力

新时代以来,广大基层干部坚持“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工作思路,面对群众的诉求、争端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将法治挺在前面。一是依法有序分流,完善优化解渠道,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提供菜单式选择,引导涉法涉诉案件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处理,“信访不信法”的传统观念进一步转变。二是坚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底线思维,保障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尤其是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牵扯面广的案件时,坚持法治框架范围内的讲情、讲理,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兼顾当事人利益诉求。三是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体现地方特色,如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途径[5]。

2.3 存在的问题

一是矛盾化解主体存在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均有待提高的问题。有的单位在开展工作时未能秉承法治思维,局限于部门利益,积极主动作为意识不强。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是:矛盾纠纷虽然按照规定办理了,但往往是卡着最后期限处理,对于矛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会简单以政策不允许予以答复,具体怎么解决,缺少相应具体解决方案[6]。

二是多元化解的工作合力尚未发挥最优效能。人民调解、行政手段、司法救济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于矛盾纠纷,因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最优的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纠纷发生的萌芽阶段,最好以调解方式介入,但有时缺少统一调度机制,或者平台资源信息缺少共享,导致“小事不能化了”,从而引发矛盾进一步升级,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法治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个别化解主体政治站位不高,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惯性思维,没有站在法治的角度、用长远的眼光看问题,导致当下很多问题看似解决,实则埋下法治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纠纷在处理时,不是从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甚至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不仅案件本身处理失当,也给基层党委政府的形象抹黑,对公正公平的社会氛围造成不良影响[7]。

3 依法完善社會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3.1 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组织保障

有效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机制建设上突出党建引领。一是党建引领推动优化纠纷化解机制顶层设计,构建矛盾化解联动机制,突出纠纷化解机制党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动队伍建设,以主管部门为主导,推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各个机制有效纳入资源整合的“大盘子”,从而实现党组织领导有力,队伍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二是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共建共治。由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联合共建共驻单位,发挥驻地单位职能优势,从专业角度解决当时的顾虑、诉求。同时强化网格党支部、党小组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通基层服务的“最后一米”。三是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方法。利用好双报到制度,发挥好楼道党员、离退休党员等群众身边的党员,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结合社区实际,化解群众身边的矛盾纠纷。

3.2 消除纠纷萌芽,构筑化解科学防线

加强源头防范,要把社会治理的着眼点放到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来,充分调动市域内村社、“两委”干部工作积极性和群众主人翁精神,及时准确研判,对于将要发生的矛盾纠纷,打好提前量,提前主动介入。坚持和运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整合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他们掌握信息快的优势,及时将矛盾就地化解。在这一过程中,坚持传统手段与大数据相结合,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8]。比如,在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网格员的走访服务范围不宜像城市社区一样成方连片,应当在兼顾距离方便的基础上,着重考虑邻里关系、血缘、亲戚的因素,这样一来,网格员一是有意愿走访,二是掌握情况比较及时全面,有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或者及时有效给出方案建议[9]。

3.3 坚持依法治理,文明规范贯穿始终

依法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依法规范化解矛盾纠纷。前期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已建立起相对稳定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要依法梳理程序、流程、行为规范,尤其是不要与上位法相冲突,在自由裁量权上要慎之又慎,充分考虑矛盾纠纷发生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法规的更新要及时关注,避免出现与新颁布的法律相冲突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一项免责事由——自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可能与常规的认知不太相同,这就需要各部门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加以注意。

3.4 完善平台建设,发挥多元合力

有效整合信访、调解、仲裁、裁决、公安、司法等纠纷解决资源,努力构建矛盾纠纷一站式服务平台。在共建的过程中,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定位,有针对性地建设好主攻方向,既可以在化解纠纷的“单打独斗”中一显身手,也可以在“联合作战”中鼎力相助。二是加强有效衔接,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矛盾,要有相应的最优的解决机制和方案。三是主动作为,服务群众。相较于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各相关部门更了解相关领域矛盾纠纷的法律法规、程序方法、惯例经验,要主动帮当事人算经济账、成本账,让他们选择最优的化解方式,既为当事人降低成本,也节省行政、司法、社会成本。在多元参与的过程中,要积极吸收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凝聚各方资源,比如在医患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的出现,有效地提高了化解流程的透明度,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尤其是患者及其家属的顾虑,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

参考文献

[1]杨晓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治理方略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9(23):13-16.

[2]赵旭妙. 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9(16):86-87.

[3]何方. 人工智能应用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2019(02):58-61.

[4]朱继萍,樊晓丹,郑燕冬. 历史与现代: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之形成与创新发展[J]. 民间法,2018,21(01):164-180.

[5]董青梅,刘熊擎天. 嵌入“枫桥经验”的“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研究[J]. 民间法,2018,21(01):181-194.

[6]刘源. 多元解纷+多维解纷 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问题研究[J].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04):41-51.

[7]汪世荣. 新时代改革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思考[J]. 人民调解,2018(02):35-37.

[8]范愉. 当代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启示[J]. 中国应用法学,2017(03):48-64.

[9]胡仕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J]. 中国应用法学,2017(03):36-47.

[10]龙飞. 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J]. 法律适用,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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