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困境的审视与纾解
2023-06-07肖纲领李威林荣日
肖纲领 李威 林荣日
摘要: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强调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三类制度要素,通过分别隶属于强、弱意义的约束性与激励性两个合法机制发挥功效。对上海市8所代表性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结果表明,这类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困境包括政策文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足,融合的价值观及专业规范不充分,文化氛围不强,激励制度与机制不健全。强化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应以政策的细化与特色化提供明确的法制保障;以价值观、行业标准、行业协会与组织建设提供专业规范;以社会文化理念、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文化融入提供当然行动逻辑;以激励制度与运行规范、典型案例宣传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共赢的理性认知和自觉行动。
关键词:产教融合;地方本科院校;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制度建设;合法机制
一、问题提出
产教融合指高等教育和产业界之间高度参与的合作关系,能丰富教育过程,促进应用型人才在实践中学习和提升技能。[1]作为高校“知识产业化”的基本类型,产教融合是高校提升办学质量,破解发展困局,助力行业企业转型,服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等系列文件,将其上升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制度安排。然而,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发展,如果单纯沿袭已有的“政府主导”推进动力,将面临政策失灵的风险[2],因而多元制度的综合推进将是内在要求。
当前围绕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类是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现状及不足。一是基于政策文本和内容的实证分析。如对全国24个省市产教融合的财税政策的特点及不足的研究[3];对政府产教融合政策的数量、协同情况的研究[4];对产教融合政策执行过程中导致校企无法双赢的“伪动”现象的研究[5]。二是针对产教融合中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的思辨与理论分析。如法律规定和培训制度的不足[6],缺乏企业税收优惠、经费支持和宣传政策等[7]。第二类是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一是思辨性论述。如法律、文化环境[8];配套激励政策、推进机制和规范业务运作[9];强化发展规划、评价体系、知识产权等制度[10]。二是依托相关理论的制度建设策略。如基于生态学共生理论构建的产教融合共生系统及相应对策[11];基于生态系统理论分析产教融合并界定政府职责[12]。
这些文献提供了一定的前期基础,但较多仅将“制度”视为政府的“正式政策文件”,而弱化了“非正式制度”要素;一些涉及多元制度建设的研究,缺乏理论性的分析框架,提出的对策较为零散;而少数基于理论的分析未将“制度”作为核心的分析对象,而是从“高校-产业-政府”系统的视角加以论述,提出的制度建设策略过于宏观;此外,目前对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实证研究还偏少。因此,以更综合、更聚焦的视角和实证方法,研究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问题,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实践价值。
本研究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主要研究两个问题:如何界定高校产教融合制度的内涵?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存在哪些困境?文章拟通过研究助力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的优化和产教融合的深化发展。
二、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及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内涵
在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诺斯看来,“制度”指约束人们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限定和确定人们选择集合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包含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三种[13]。不过,各个领域对于何为制度的认知并不相同。基于此,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者理查德·斯科特对于制度的“三要素”综合界定,以及约翰·迈耶、迪玛奇奥等提出的两类合法性机制,为认识“三要素两机制”的制度内涵与作用机制提供了基础。本研究就基于这一视角展开。
(一)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制度内涵与合法性机制
美国组织社会学家理查德·斯科特于1995年出版了专著《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对制度概念进行了综合性界定,认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稳定性和意义,并得以开展各种活动。三种制度观分别将制度视作外在的规制结构、偏外在的规范系统和内在的共享信念,并将制度的外生变迁分别归因于环境带来的物质激励、价值危机和认知挑战。[14]
具体而言,规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知制度三個要素分别位于制度的表层、中层和深层;遵守基础分别为自利、社会责任和视若当然、共同的理解;秩序基础分别为规制性规则、约束性期待和建构性的图式;逻辑类型分别为工具性、适当性和正统性;重要指标分别包括规则、法律、奖惩,合理证明、资格承认,共同信念、共同行动逻辑、结构同型;扩散机制分别为强制、规范与模仿。[15]
此外,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合法性机制。根据周雪光的定义,合法性机制是指迫使或诱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制度力量,用以表示各种组织受制度环境制约,追求社会承认,采纳合乎情理的结构或行为的因果关系。合法性机制包括强意义和弱意义两个层面。强意义合法性层面以社会学家迈耶和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为代表,强调组织行为和形式都是由制度所塑造的,组织或个人难以自主选择。弱意义合法性层面以美国社会学家迪玛奇奥和鲍威尔为代表,认为制度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通过影响资源分配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来影响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影响不是决定性的而是概率意义上的。[16]尽管他们强调弱意义合法性,但他们在探讨强制、社会规范和模仿三种制度趋同机制时[17],同样包含了“强意义”层面制度的强制性和社会规范要素。因而,组织行为既受制度的规范和影响,亦是利益驱动下的有意识选择和自觉性行动[18],探究制度的合法性机制时,应同时考虑“约束性”和“激励性”两种要素。为此,将制度合法性机制归纳为强意义的“约束性合法机制”和弱意义的“激励性合法机制”。
(二)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要素与合法机制阐释
基于上述阐述,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制度指用以规制、约束和保障高校产教融合运行,为参与主体提供各种资源、稳定性和意义的法律、政策和规章,价值观与行为规范,文化、认知体系等,对应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三种要素。同时,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实施将通过两类制度合法机制发挥作用:强意义上基于强制和规范压力带来的约束性合法机制,弱意义上基于对利益的追求与行为模仿的激励性合法机制。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分析框架,可归纳为表层、中层与深层三类产教融合制度要素,通过强意义的约束性机制与弱意义的激励性机制两类合法机制,促进产教融合主体及行为效果的达成。
强意义约束性制度合法机制强调规制、规范和文化等外部制度要素对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规制性要素即位于制度表层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等,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规制性要素主要有《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五个层次,在强意义制度合法性机制上表现为对该类高校产教融合的强制作用。规范性要素位于制度中层,指针对社会生活的规定性、价值评价和义务责任性层面的价值观和规范,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在强意义制度合法性机制上体现为双方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秉持的对于产教融合的行业专业规范。文化-认知要素中的文化要素建构人们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及意义框架,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在强意义的文化制度合法性机制上表现为其被制度化为一种文化氛围,成为社会大众、地方本科院校和产业界的共同信念与集体认同,并规约产教融合行为。
弱意义激励性制度合法机制则强调能够促进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主体利益获得与共享的激励制度与机制,以促进参与主体基于利益诱致和激励的认知与行为模仿,而非简单的制度强制或形塑。其主要范畴包括规制性制度要素中的产教融合激励制度、规范性制度要素中促进组织资源与利益获得的微观层次的产教融合规范,文化-认知制度要素中促进形成产教融合有利可图的认知以及行为模仿的制度因素。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三、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存在的困境
此部分基于上述分析框架,采用典型个案的质性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资料饱和可划分为数据饱和、编码或主题饱和、意义饱和及理论饱和4种主要形式,各有其特定的内涵、评估方式和判定标准,因而达到资料饱和的樣本量标准不应统一设定,其检验需嵌入具体的研究过程[19];同时,参与对象的数量也因研究需要和数据类型呈现差异。本研究的分析框架和代表性抽样的情况,遵循“意义饱和”的资料饱和思路,以能够就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的困境做出有意义的阐释为标准。来自中国教育在线的数据显示①,截至2021年9月30日,教育部公布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共64所,其中公办地方本科院校22所。研究者于2021至2022年共针对8所代表性高校9位产教融合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并进行了录音和文本转录。访谈的基本情况见表1。
根据访谈结果,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存在如下的困境。
(一)部分政策文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对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缺乏规制力
在强意义合法机制层面,规制性制度以强制机制确保“必须做什么”,约束效力强。我国较多高校的公办属性决定了政府的规制性制度是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供给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政府针对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的规制力还不强。
一是部分政策文件对地方本科院校不够重视。目前关于高校产教融合的规制性文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针对“职业院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和《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律。第二类虽提到“应用型高校”,但重点仍是职业院校。如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第三类将“应用型高校”与“研究型高校”并列,如行政规章《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指南(试行)》和《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未受重视。由此可见,政策未有效关注作为产教融合主体的地方本科院校。
二是地方政策趋同、缺乏创新。24个省市产教融合的政策文本与国家政策具有高度一致性和趋同性,缺少创新和地域性[20],这种依附性阻碍了不同地域对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的特色和模式的打造。
三是对政策实施的评价不足。目前,省级层面针对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还缺乏评价标准和体系,使得其产教融合政策的效力受损。如GX4 表示“关于产教融合的评价,上面对于我们这类学校要求还不具体,学校自己的评价还都是方案,没落地”;GX6也提到,“本市高校在上报一些数据时,多少涉及产教融合内容,但不是针对高校产教融合的总体评价”。
四是政出多门阻碍了产教融合的推进。教委、科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归口管理存在条块分割问题,如GX2认为,“教委与科委都管理产教融合,对于学校一个技术转移的新模式,科委大力支持,但教委基于稳定的原因,审批周期和流程比较长,工作不好推进”,这容易导致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实践受阻。
(二)融合价值观及专业规范不够充分,对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约束有限
在强意义合法机制层面,规范系统中的价值观为人们比较和评估现有的结构或行为提供了标准。斯科特指出,“以科学家团体为代表的规范性的社会团体,被赋予特权可以在相关领域实施道德领导权”[21]。规范性制度的价值观对具有学术性质的高校的产教融合有规约作用,但当前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中规范性制度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一方面,企业未形成参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核心价值观。大部分企业具有基于营利性组织“追求利润”的价值观,未将参与高校办学作为其核心价值之一,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出现“学校热企业冷”的尴尬局面。如GX2提到,“有企业认为高校只拿钱不干事,也有企业希望最好是不花钱,让高校帮他打工”。
另一方面,产教融合的规范性标准缺失。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校企合作资格保障,如澳大利亚的国家管理与职责框架(NGAF)、国家职业资格框架(AQF)和国家技能框架(NSF),行业引领、国家保障的课程建设“培训包”[22],为产教融合提供了规范性标准。我国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则缺乏规范性标准,如GX2认为“各个高校都是个体层面‘唱独角戏,没有集群效应”。
此外,产教融合的行业专业规范作用不强。当前,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中的作用发挥不一,有人认为作用很小,如GX5表示“行业协会发展一般,作用发挥少”;有人认为有一定作用,如GX1认为“市教育产业协会做了一些工作,把企业和高校聚拢起来交流,也邀请高校到企业参观和交流”,GX6 表示“物联网行业协会起到蛮多作用,很多企业就是它们给介绍的”。但行业协会多以举办会议、论坛为主要职能,对产教融合的行业标准、评价等行业规范职能发挥仍不足。如GX2表示“行业协会未能实现产教融合信息的共享,以评价标准引领也不太可能”;同时,GX6 指出“学校所在的一些行业协会还没有针对产教融合的评价标准,由它们评价比较难”,甚至出现GX9 提到的“部分区域的‘政力尚可,但‘教热、‘企冷、‘行无普遍”等现象。
(三)融合的文化氛围不强,难以塑造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共同行动逻辑
文化—认知性制度强调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对于组织与行动者的建构作用[23],突出“视若当然(基于惯例)这样做”。强意义制度合法机制注重文化氛围对行为的塑造。文化与前面的价值观并非等同,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文化对于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涵养作用。当前,地方本科院校所在的文化氛围还难以塑造其产教融合的共同行动逻辑。
一是产教融合的社会文化观念还未完全形成。长期以来受教育“重道轻术”“重艺轻技”文化传统以及“大学就是象牙塔”理念的影响,公众缺乏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进行产教融合的文化共识,难以为产教融合提供社会文化支持。
二是企业的文化基因难以塑造其参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核心价值观和行动逻辑。一些企业的文化尽管与高校文化有相似之处,但在履责行动中拥有自由权力,其背后暗含着企业的消极行动策略带来的隐患与危机。[24]如GX9认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对于其自身的发展并非有太大影响,容易造成它们不够积极”,尤其参与高校产教融合要求企业形成参与“高校办学”的非直接营利性价值观,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还存在挑戰。
三是地方本科院校的定位和部分制度削弱了产教融合的校园文化氛围。部分院校产教融合氛围很好,如GX1提到“老师有意识与企业对接,带学生到企业参观,做横向课题;实践学分规定也使得学生暑假愿意到企业锻炼”;GX2也表示,“领导重视,文件也有提,较多老师都在与企业合作”。但还有学校的定位和制度建设不利于学校产教融合文化建设,追求向研究型高校看齐的“学术漂移”及对研究型高校的“路径依赖”[25],也追求“应用研究型”定位。如GX3-1表示“学校对于应用型转型有顾虑,希望往应用研究型走,而不是应用技术型和应用技能型,害怕成为高职高专”。同时教师招聘仍以“研究型高校”的博士毕业生为主要来源,不利于“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在教师职称聘任方面,有学校会考虑横向科研成果,但仍有学校对企业实践、横向科研等产教融合成果不够重视。如GX3-2认为,“学校鼓励教师进企业实践,但教师评职称时主要还是看纵向科研成果,因此教师会有矛盾之处”;GX7和GX8所在的两所学校,“对于教师评职称均出台了政策,考虑了横向项目,但是对于项目的到款经费要求较高”。这些做法弱化了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氛围的营造。此外,缺乏针对人文社科专业的产教融合促进政策。通过访谈得知,GX7和GX9认为学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主要有利于理工和特色专业,在产教融合氛围方面理工科、特色专业较强,人文社科则相对较弱,说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氛围的营建,需要建立学科差异化的制度,但目前这方面的差异化制度还有待建立。最后,缺乏专门、独立的产教融合部门。访谈表明,少量高校设立了附属于校长办公室的产教融合办公室,附属于教务处的产学合作办公室,附属于发展规划处的产学合作办公室,还有高校设立了产业发展办公室,但于产教融合而言具有非独立性或非专门性,制约了高校产教融合办学模式的深入发展。
(四)融合的激励制度与机制不健全,难以引发产教融合主体的认知与主动作为
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地方本科院校和企业的产教融合势必受到利益驱动,这为其弱意义上的制度合法性机制提供了空间。当前,关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激励制度与机制还难以促进双方尤其是企业的认知和自觉行动。
首先,深化产教融合的激励政策还不够到位。一是较为宏观,针对性不强。关于产教融合的专项政策较少,且较多概念化应然表达,缺乏对于税收、贷款和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落实、操作和执行举措[26]。当前,国家直接激励产教融合的制度文件主要有针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及针对产教融合型认证企业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各地也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出台。但这些制度仍较为粗泛。如GX1表示“产教融合迫切需要政策的细化规定,以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同时,GX2认为“产教融合挺难的,而已有政策还未能全面顾及,会被卡在特定政策规定上,不利于激励企业参与,‘剃头挑子一头热”。二是涉及的面较窄,对高校和中小企业的激励不足。如GX6 提出“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拿到的优惠偏少;且产教融合对企业有扶持,但对高校的扶持不够明确”。三是政策宣传和扩散力度不够。2021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方案》和《上海市2020年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名单公示》分别列出了“上海产教融合型城市试点支持政策清单”,规定了84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但有高校还不清楚其内容。如GX4表示,“上海地区可能有产教融合政策细则,但具体不是很清楚,在学校层面感受到的较少”;作为产教融合专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GX9也表示,“对于国家和市级层面直接的产教融合激励政策不是很了解”。因而推进产教融合对强化政策扩散提出了要求,如GX1提到“应通过向高校和企业传达内容,促进共同行动”。
其次,促进产教融合主体获益的合作机制有待强化。规范性系统中的规范规定“应该如何完成”,是保障产教融合利益的重要制度要素。尽管一些地方本科院校的产教融合以协议、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等形式加以规范,但因产教融合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合作机制约束力并不强,难以为二者的利益分配提供有力保障,如GX6 认为“有些小企业没有契约精神,高校就会很被动。如学生去企业实习,一旦企业经营不畅,就进行不下去”。此外,企业关于产教融合“有利可图”的理性认知和主动作为尚未完全形成。上文提到的企业缺乏参与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核心价值观,本质是企业未认识到产教融合对于其后备人才队伍、科技研发水平和社会声誉等带来的长期收益,只看到了短期成本支付,对产教融合的认知存在偏颇,如GX5表示“现在主要问题是企业认为获益少,积极性不高”。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困境的编码见表2。
四、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困境的纾解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运用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域,就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建设的困境提出相应的纾解建议。
(一)推进政策的细化与特色化,为产教融合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基于当前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规制性制度针对性不强、政策趋同及缺乏评价等现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突出产教融合政策中地方本科院校的地位。适时修订产教融合的政策文件,突出对地方本科院校的强调。同时新文件的出台应将地方本科院校作为重要主体,如中央层面可仿照《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加快出台更多产教融合的专项文件,明确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的重要性;各地也可参考江苏、上海等地做法,以地方法律或行政规章形式,实现对区域特色产教融合的政策保障,并明确地方本科院校的地位。二是建立产教融合政策的落实标准与评价体系,把产教融合政策与制度放在相关部门的考评指标里面,形成专门的产教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实施政策执行的评价,突出考评的指挥棒效应,切实推动各地区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政策的落地。三是以产教融合跨部门组织建设强化政策的统一性。相关部门可组建由多部门组成的产教融合协作组或处室,减少对于产教融合的条块分割管理,为相关法律政策的统一出台提供组织保障。四是对于产教融合优惠专项政策,应面向高校和企业加大宣传和扩散,促进条款内容被更多主体知晓。
(二)重塑价值观与优化专业协会和组织,为产教融合提供行为专业规范
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在制度的中间层次应强调价值观与专业组织在强意义层面的规范作用。一方面,重塑企业对参与地方本科院校办学的价值观。落实关于产教融合的多项文件精神,以“产教融合型城市”“产教融合型行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强化企业的价值理念;同时通过官方渠道强调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另一方面,应推进行业协会与专业组织建设。进一步以政策助力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其行业规范职能的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与组织则应强化规范引导与评价职能,推动不同主体对产教融合的承诺与付出,行业协会可通过“优秀会员单位”等荣誉和奖励形式,将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作为评价内容纳入其中。此外,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做法,加快建立行业主导的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规范标准,由行业主导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国家资格框架,形成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技能与素养、行業人才培训、教师能力与素养等行业标准。
(三)推动深层文化氛围的营造,为地方高校产教融合提供当然行动逻辑
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制度供给应推进最深层的文化建设。首先,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强化政策文件内容的社会效应,引导公众在政策强调高校“走应用型转型之路”和“产教融合”理念的背景下,转变对地方本科院校“象牙塔”的传统认知和刻板印象,以形成产教融合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加大对高校分类评价的力度。可通过分类评价和绩效激励等办法,促进高校分类发展、错位竞争,避免地方本科院校盲目走研究型高校之路。同时,科研人员创业在削弱科技与产业界两种文化壁垒、重塑二者密切协作关系、推动相互影响方面具有渠道作用[27],地方本科院校可有效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支持并激励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弥合高校和企业的文化差异,促进学校产教融合文化的形成。再次,强化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部门建设,以制度化的部门统筹协调学校产教融合制度、工作机制与宣传等工作,推动其产教融合氛围的营建。最后,推动企业文化融入地方本科院校校园文化。可开拓地方本科院校师资培育新渠道,实施“应用型科研”及“成果多元”的教师职称评聘举措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中聘任教师,与企业建立兼职、兼课和企业导师等机制,建立企业教席制度,将企业的实践文化引入地方本科院校的校园。
(四)强化激励制度与机制建设,形成产教融合的理性认知与自觉行动
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政策的落地落实要同时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需要短期强制性工具、激励性工具以及长期能力建设性工具的紧密配合。因而,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政策的落实,必须重视弱意义制度合法机制,才能激发产教融合主体产生基于获得利益的内生动力,实现产教融合的深入和持久。一是产教融合激励政策文件的细化规定。强化对企业的激励,就产教融合涉及的税收、贷款、奖励、财政投入等政策工具出台细化的政策清单,鼓励并有效激励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获益感和积极性。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对高校的激励,可考虑新增资源与配套支持,为地方本科院校教师和学生进企业提供更充足的经费资助。二是探索形成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主体共赢的合作机制。要深化产教合作协议、产业学院和未来技术学院的规范建设,尤其强化理事会(董事会)制度架构、优化实施主体生态位,以明确产教融合主体的责权利和运行规范,促进产教融合的利益共赢。三是以研讨和宣传有力塑造企业的产教融合认知和自觉行动。可基于产教共同体的研讨、案例展示及广泛宣传介绍地方本科院校产教融合情况,让企业认识到参与高校产教融合超越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意涵以及长期收益,从而推动企业模仿并内化为自觉行动。
注释:
① 通过中国教育在线网站查询上海市高校数量:https://daxue.eol.cn/sh.shtml。
参考文献:
[1]蔡敬民,夏琍,余国江.应用型高校的产教融合:内涵认知与机制创新[J].中国高校科技,2019(4):4-7.
[2]蔡瑞林,李玉倩.新时代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新旧动力转换[J].现代教育管理,2020(8):115-121.
[3][26]平和光.省域层面深化产教融合财税政策工具运用偏差及矫正:基于24个省市相关政策的文本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20(6):88-94.
[4]王坤,沈娟,高臣.产教融合政策协同性评价研究(2013-2020)[J].教育发展研究,2020(17):66-75.
[5]王坤,付甜甜.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多维研究[J].职教论坛,2021(2):46-54.
[6]盛正发.新时代新建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18(3):25-31.
[7]王秋玉.地方本科院校深化产教融合运行机制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7(13):36-39.
[8]袁靖宇.高等教育:产教融合的历史观照与战略抉择[J].中国高教研究,2018(4):55-57.
[9]李玉倩,陈万明.产教融合的集体主义困境:交易成本理论诠释与实证检验[J].中国高教研究,2019(9):67-73.
[10]何谐.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化发展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11):50-57+87.
[11]毛才盛,田原.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产教融合发展路径:共生理论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19(7):7-12.
[12]寇福明,秦俊丽.应用型本科院校产教融合生态系统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0(30):6-9.
[13]道格拉斯·G·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钟正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57.
[14]张贤明,崔珊珊.规制、规范与认知:制度变迁的三种解释路径[J].理论探讨,2018(1):22-27.
[15][21][23]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與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4版)[M].姚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59,121,69-72.
[16]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4-85.
[17]王璞,孙士茹.一流学科建设的理性审视和优化路径:新制度主义合法性机制视角[J].高校教育管理,2020(6):16-24.
[18]保罗·迪马久和沃尔特·鲍威尔.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张永宏.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4-43.
[19]杨莉萍,亓立东,张博.质性研究中的资料饱和及其判定[J].心理科学进展,2022(3):511-521.
[20]王泳涛.我国省级政府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分析与局限突破:基于24省市实施意见的文本分析[J].职教论坛,2020(1):42-49.
[22]张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基于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视角[D].重庆:西南大学,2016:45-46.
[24]吕秋颍,曹锦清.自由与危机:制造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策略及反思[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51-160.
[25]史秋衡,康敏.精准寻位与创新推进:应用型高校的中坚之路[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8(5):102-107.
[27]布兰斯科姆.知识产业化:美日两国大学与产业界之间纽带[M].尹宏毅,苏竣,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248-249.
(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