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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的域外资源

2023-05-30辛飞吴与同

秦智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人合规意图

辛飞 吴与同

[摘要]对于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是目前企业合规中一个待解的问题。从经典的犯罪学对犯罪意图的关注,进而探讨企业法人的犯罪意图,进而对企业法人犯罪意图进行解释,最后指出传统惩罚对企业法人的犯罪时只有使其“死亡”而难以矫正,唯有合规才能改变畸形的企业组织文化偏差,有效打击犯罪。

在1980年前后的法治与人治大讨论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理想。宪法上也明确规定了人人平等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样是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实施合规体系所作的合规不起诉决定。自然人为什么不能合规也获得不起诉决定呢?这就涉及到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问题。

企业法人之所以与自然人不同,是因为法人犯罪是传统犯罪理论难以解释的区域,理应有自己独特的犯罪理论和惩罚方式。法人与自然人的本质区别这就是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来源。

一、伊甸园外的追问:犯罪意图从何而来

有了罪的存在,才可以被惩罚。贝卡里亚借用了中世纪中唯名论的唯意志论的上帝观点提出,犯罪(crime)的源头,正是那些试图夺回自由或者侵犯他人自由的人。因为有了犯罪,由每个人集合的那部分自由就形成了惩罚权。贝卡里亚无疑回到了拉丁格言actus re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来表达他对犯罪的理解,即“无犯罪意图,无犯罪行为”,行为只是意图的延申。但犯罪意图从何而来?经过长期实践证明,传统对犯罪的解释一般是从三个角度:

(一)生物学角度:对犯罪的利用生物学角度进行解释。基本原则是某些人是通过遗传而“生来就有犯罪倾向”的对犯罪的生理或遗传倾向。例如从龙勃罗梭到如今的基因研究者。

(二)心理学角度:只要我们能从生物学中辨别出独特的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它们主要围绕人格、推理、思维、智力、学习、感知、想象力、记忆力和创造力。

(三)社会学和环境角度:犯罪的社会学和环境理论侧重于诸如失范、社会混乱、亚文化、同伴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犯罪的特定地区或社区的条件等因素。

主流的犯罪社会学理论起源于安德烈、米歇爾·格里、阿道夫·雅克·凱特勒等19世纪的统计学家。他们分析了某些地区的犯罪率、自杀率、教育水平、年龄和性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并得出了特定领域的犯罪模式。虽然地区差异显着,区域内的模式有连续性导致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犯罪是一个持续且不可避免的社会特质,而不仅仅是与个人倾向或倾角。

二、法人有犯罪意图(mens rea)吗?

如果说自然人的犯意(mens rea)来自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角度的解读。那么法人的犯意如何来解释?法人本质上就是“人造”人,是人类创造的人。

事实上从法人这个事物诞生初始,本身就是期待其没有灵魂没有犯罪意图的,以回避责任的。基督教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困境:修道院对外活动时,例如卖出啤酒时,获得的对价就不是任何修士的财产,而是修道院的财产。修道院等组织通过各种特许令就慢慢成为了拟制人格。

当时的教会法学家认为,自然人被认为是有灵魂的,因此有可能因不法行为而被判有罪并被逐出教会。法人是没有灵魂的,所以没有犯罪意图。这种教会法的传统几乎是彻底否定法人犯罪的可能性,一切的法人罪行都只是自然人的犯罪意图。企业法人的犯罪是传统理论的难以解释的区域。传统犯罪理论针对的基本上是自然人的,但是企业本质不同于自然人,诚如爱德华·瑟洛名言“企业没有肉体可以惩罚,没有灵魂可以诅咒,因此他们任意为之”(Corporations have neither bodies to be punished, nor souls to be condemned; they therefore do as they like.)。

这也就通常跳过法人的犯意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成员的犯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认为法人只是该自然人用以犯罪的工具,是自然人的犯罪意图的延申而非法人犯罪。这也是法人的犯罪和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帮派、黑社会)经常发生重合之处。

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作为最早的白领犯罪研究者,也是最早法人也是存在犯罪的。他分析了法院的裁判,结果发现,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做出了547项不利裁判,只有49项(9%)是由刑事法院做出的,并且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对其余498项不利决定的分析中,萨瑟兰根据相关法律分析认为其中473项已经涉及犯罪。

既然法人有犯罪,那么法人的犯罪意图是什么呢?

三、法人的犯罪意图:组织文化偏差

早期的学者就已经发现,一个组织的领导人负责发展组织的道德氛围和社会规范。通过领导人建立信任的能力和他/她的标准一致性,管理行动的合法化产生了组织氛围和规范。有些学者也认为组织的道德氛围可以鼓励或阻止非法活动。领导人有责任成为道德与法律倡导者,必须以身作则,不断加强对道德和合法性的期望。

缺乏道德感的领导会导致组织合规问题,无效性、不诚实、合法性、财务困境和沟通问题。拥有道德感领导的组织提高了效率,降低了人员流动率,提高员工忠诚度和积极性。

赫斯特德(Husted, Christie L.)在2008年指出使用組织文化偏差,个人、团体、组织和组织团体都可以在特定组织环境中参与公司犯罪。这种观点一方面考虑了微观和宏观的社会、环境和人格因素,另一方面从整体系统方法来理解公司犯罪的原因。

该组织文化偏差的含义来自组织(结构化单元)和文化(共同的态度、价值观、目标和实践)。这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企业文化可能会鼓励或接受的一些异常行为,这些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正常或接受的行为完全不同。 组织文化偏差解释了个人或个人群体所从事的偏差行为。这种组织文化偏差的描述未免过于学术,其实这种类似的例子已经普遍充满了各大社交平台媒体,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违背。

赫斯特德通过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发现这种组织文化偏差的实质。

组织文化偏差实质上就是组织引诱和俘获个人,从而使个人永远停留在低层次满足的状态。通过组织文化偏差所固有的內部机制,环境压力和周边影响迫使个人放弃实现自我实现的愿望,并满足于满足较低的需求,如归属感。在有机文化偏差中,各种理论会强化个人依赖感,依赖组织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尊重、归属和爱、安全、生理。(见图1)

精于组织文化偏差的组织首先往往具备一种“诚实真诚”的外表,承诺满足个人自我实现的需求;其次,巧妙应用内部力量,例如使用身体和心理暴力来维持对组织内的异常组织目标的遵守,确保了个人对组织的依赖,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最后,随着组织文化偏差的升级,满足中层需求的归属尊重情绪变成了对组织满足金字塔下层需求的依赖,即个人的基本需求。组织文化偏差的组织使用强制力、金钱、身体或心理威胁来维持对个人的控制。

组织文化偏差很可能发生在经济周期和系统的不同点。一个经济体在经济周期中的特定位置往往会产生特定类型的领导人。企业家领导人往往在经济周期的底部、萧条或衰退期间最为明显。企业家领导人能够激励员工创新和开发新产品。随着经济的加强,官僚领导人的数量显着增加,他们将企业家领导人的成功标准化和操作化。随着经济达到经济周期的顶点,可能会出现伪转型领导人,他们承诺在蓬勃发展或达到顶峰的经济中获得相同甚至更高的回报率。这种时刻组织文化偏差就有可能被这种领导人发展成不择手段的企业犯罪。

四、简单惩罚只是组织文化偏差的播种机

对企业的惩罚只是强化了组织文化偏差组织的土壤,将大量的员工打回底层需求状态。不同于自然人,检察院批捕和起诉等于判决企业的死刑。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基于社会心理和实践中较高的定罪率。最后决定一家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命运的不是最后的判决书,而是检察院是否同意批捕和起诉。

仅仅是企业内部个别人和部门犯罪活动,也会破坏市场对公司和公司的信心。无论是否有罪,企业声誉都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在庭审之前,企业会因声誉受损而在市场上死亡,一方面自身的市值会大大贬值,另一方面,其股东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并且有其他附带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吊销执照、停产停业、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以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企业的起诉不但导致了企业受罚,还会损害了第三方。2002年,美国司法部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妨害司法的名义起诉,南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宣判该公司有罪。由于联邦法令规定被判有罪的公司不能为其他公司进行稽核业务,故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交还其注册会计师执照,等于结束营业。后虽于2005年上诉至最高法院,获得一致同意先前判决过程有瑕疵,被判决无罪。但此时该公司业务已被其他公司接收。

五、结语

总之,合规的目的不是单纯让企业出罪,而是系统纠正其犯罪意图,即组织文化偏差。从消灭犯罪意图进而消灭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合规正当性的来源。

这种关注组织文化偏差在渝北区办理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重庆安格龙翔制药有限公司案件中也有所体现。两家民营制药企业因案件陷入重重纠葛,经营陷入停顿,甚至一度濒临破产。为此,检察机关没有“一诉了之”,深挖企业组织文化中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宽纵,观察到了涉案企业内部存在的组织文化偏差问题,采用承诺不再侵权、赔礼道歉、完善企业人事财务制度等合规内容,纠正其组织文化中存在的偏差,消灭其犯罪意图。涉案企业被依法不起诉处理。案件办结后,两家公司业绩分别实现100%和322%的井喷式增长,走上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9.

2.[英] Law, J. (Ed.). A dictionary of law[M]. OUP Oxford,2006.

3.[美]John Dewby. The historic background of corporate legal personality[J]. Yale LJ, 1925:35,655.

4.[南非] Engelbrecht, A., Van Aswegen, A., & Theren, C.. The effect of ethical values on 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 and ethical climate in organization[J].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sychology. University of Stellenbosch, Stellenbosch,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2004.

作者简介:

辛飞(1985.1-),男,汉族,湖南津市人,检察一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吴与同(2002.6-),女,黎族,海南澄迈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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