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防范及应对

2023-05-30尹小婧

秦智 2023年3期
关键词:债权人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情况日益增多,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以逃避可清偿债务的行为,而忽略了债权人恶意滥用破产申请权的行为,实际上,后者不仅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是对破产制度的有序实施和司法实质公平实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防范策略及应对措施进行论述,以此探讨保障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债权人;破产申请权;防范措施

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正常现象,优胜劣汰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完善破产制度、规范破产行为、强化破产司法审查以及维护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将变得十分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通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更多关注于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1]而忽略了债权人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实际上债权人这种恶意申请破产的行为不仅损害到了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及市场竞争权益,同时亦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无疑对破产制度的实施以及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系笔者通过某司法个案,以债权人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为例,对具体如何防范及应对此类型恶意申请破产的案件,提出个人的一些启发及浅見,以供探讨交流。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基本概况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为普遍性的破产案件类型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目前我国有权申请破产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然而,大多数债务人在出现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并不重视主动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及股东怠于履行破产清算责任时有发生,甚至可能出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我们更多见于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二)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表象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恶意债权人往往通过小额债权、关联企业、股权收购、虚构债权、隐瞒债务人偿债能力等方式滥用其破产申请权,以此对债务人的民事权利、经营行为、商业信誉等造成一定的限制和不利影响,从而达到其相应的商业、诉讼等非法目的。如果我们能够识别债权人此类恶意申请破产的行为,无疑对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限制及规范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必要性

1.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对于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规定过于宽松,根据规定,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提出破产申请并得到受理,无疑会导致债权人权利的滥用。

2.我国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限制范围的规定却过于狭窄,如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实践中,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不仅仅只涉及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及公平竞争权,同时可能损害到债务人其他合法利益,甚至直接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可见,进一步规范限制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

(四)债务人可应对的主要思路及方案选择

在应对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除举证证明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定破产情形外,可更多关注于债权人主观上是否恶意、债权数额大小及是否准确、债权人或其关联方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或者争议纠纷、债务人是否寻求其他债权人的谅解以及注重收集举证相关权威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司法裁决文书等可用于证明不存在破产情形的证据材料等。

二、案情简要

(一)主要事实

债权人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之后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金额约1.2亿元,同时提交相应的生效判决、执行裁定以及相关执行信息。

(二)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经过多年的强制执行,仍无法找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执行,故可认定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债务人破产。

(三)债务人抗辩

1.债权人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存在意图通过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①案外人与债务人在另案中存在有关码头及土地租赁合同诉讼纠纷,由于债权人与案外人存在关联关系,债权人一直协助案外人处理与债务人相关业务,并同时作为第三人参加租赁案件的诉讼,本案实为案外人授意债权人恶意提起的破产申请。

②债务人与案外人关于码头及土地租赁合同诉讼案件,经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存在未付租金违约行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案外人无权继续占用码头及土地,为阻止债务人收回码头及土地,案外人串通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经评估,债务人名下的码头、土地、房产的价值远高于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债权1.2亿元,且债务人对案外人继续享有主张占用费的债权利益。

3.虽然债务人在另案中负有1.4亿执行债务,但已与另案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提交了债权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四)争议焦点

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五)法院裁判

1.债权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从债务人提交的评估报告、生效判决等证据反映,债务人名下尚有土地使用权、码头租金收益等,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2.债权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虽然债务人另案负债1.4亿元,但已与债权人达成重组协议,结合债务人名下的资产情况,不足以认定债务人资不抵债。

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三、案例评析

(一)如果机械的适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将可能损害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实质的不公平,损害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本案中,如果法院完全不考虑债务人实际的资产状况、对外债权、债务重组以及与案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仅仅只是依据债权人提交的执行裁定等材料机械地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有违实质公平,虽然表面上看似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容易导致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3]

(二)从案件的裁定结果上看,法院更关注债务人是否具备资产偿债能力,裁定结果更加能够体现实质公平

该案件中,针对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以及有无清偿能力的问题,法院根据债务人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评估报告等证据,采纳了债务人关于名下有土地使用權、码头租金收益以及债务重组的主张,从而认定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从裁定结果上看,法院的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三)然而较为遗憾的是,法院除了在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及有无清偿能力上作出相应的阐述外,却回避了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破产这一关键事实

该案件中,债务人亦举证证明债权人与案外人存在关联关系,且该案外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其他诉讼纠纷,主张案件实为案外人授意债权人所为,意图通过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从立法目的上看,破产程序是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程序,部分债权人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申请破产的行为,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此,如果法院能够在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破产问题上作出相应评析或判定,无疑会使裁定更具说服力,更加能够充分保护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滥用破产申请权、甚至虚假诉讼起到司法威慑的作用。

四、债务人巧妙举证终获法院支持

(一)充分利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

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债务人无需再举证,因此,债务人方向法院提交了债务人与案外人另案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以此证明案外人与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债务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码头租金收益等情况。

(二)充分利用资产评估报告,以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代理观点

考虑到第三方权威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更加科学准确,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及证明力,于是债务人方对债务人名下的资产,包括码头、土地、房产等进行委托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此证明债务人的资产远高于债权人主张的破产债权,主张本案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

(三)寻求其他债权人谅解,利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解决其他债务纠纷

为防止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对本案破产受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债务人通过取得其他债权人的谅解,并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此来阻断或者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行为的发生。

(四)收集类似有关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的判例以强化债务人方观点,说服法庭

为强化债务人方观点,债务人方收集了多份类似的有关债权人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生效判决、裁定等作为案件裁判的参考材料,以此说服法官,寻求获得支持。

五、结语

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维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债权人恶意使用破产申请权的行为应当审慎调查处理。

从债务人方的角度,可从三方面努力以保障自身权益:第一,充分了解案件背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全面把握案件思路。第二、从多角度进行考量,寻找对债务人最有利的突破点,强化该方面有利的证据。第三、充分利用生效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用事实与数据说话,使己方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及证明力。

从裁判方的角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不能机械的适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不能仅以债务人是否具备资产偿债能力这一单一的理由作为裁判的依据,也要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行为进行调查评定,从而使裁定更加完善全面并充分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平。

从立法的角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保证法的稳定性的前提下,针对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最新司法实践情况,完善司法解释并提供更多针对性的指导判例,从而保障司法裁判依据更加全面和坚实。对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规范进行完善,不仅需要从权利与程序的角度进行约束和规制,还需要着重债权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惩戒,以此来指引债权人的行为[4],具体而言,在《企业破产法》的第11章法律责任内容中,通过合理的增加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内容,明确规定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责任,一旦该行为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债权人则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赔偿,并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处罚[5]。对债权人主观恶性极大或给利益相关人员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探讨在一定条件下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卢一泓.论控制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02):141-142.

[2]王芳芳.债权人申请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3]卞爱生,陈红.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J].政治与法律,2010(09):33-40.

[4]尹磊.我国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

[5]李栋.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研究[D].苏州大学,2011.

作者简介:尹小婧(1989.12-),女,汉族,辽宁铁岭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猜你喜欢

债权人防范措施
“对赌”语境下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网络支付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网络监听的防范措施
PPP项目中的常见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
略论股权众筹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水电站现地控制单元开关量输出误动防范措施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