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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分析

2023-05-30向麒

秦智 2023年3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生态环境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迅速腾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激化,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践行绿色发展观念,就应该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本文将针对侵权惩罚性赔偿内涵以及引入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意义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途径及完善路径。

[关键词]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主要涵盖了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两个层面,针对生态环境破坏来说,便是通过对环境的损害,导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以及财产伤害,主要涉及到侵犯人类与自然共同生存条件和空间权益;针对生态环境污染来说,则是侵犯到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并且获得了良好的成果,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初见成效,但是当前社会当中仍然存在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民事处理层次来说,可以充分展现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警示作用,借助惩罚性赔偿来降低类似生态环境危害情况出现。

一、侵权惩罚性赔偿内涵概述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做出超过实际损失的判决,目的是对侵权人形成威慑,惩罚恶意的侵权行为,杜绝或者减少此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当中,对侵权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相应阐述,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对相应案件的解释权力,法官在解释案件判定结果的过程中,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来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当中,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出现频率更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当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条都表示了“相符合、相对应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当中,也应用了“相应的”词汇,这都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主裁决权力。侵权惩罚性赔偿最早是由英国提出,随后在欧美国家流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救济制度,但是不同于填补性赔偿,侵权惩罚性赔偿更加注重惩戒、威慑,但是填补性赔偿更加注重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也存在差异,侵权惩罚性赔偿可以平衡受害者和侵权者之间的责任,充分实现人类共用利益保护目标,并且为了保护广大公民权益设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而罚金更加注重惩罚,借助惩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二、引入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一)有利于规避社会潜在风险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社会当中潜在的风险较多,这些风险与社会当中传统的风险类型存在差异,很容易对社会带来不安全感,甚至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带来损害。当前社会风险类型非常复杂,若环境污染问题出现,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必须要对人为侵害自然环境的问题进行严格惩处。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进行惩处时,由法院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这样不仅可以填补损害,还能够积极介入到风险源头,让可能做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个体进行自觉警戒,在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的基础上,严格遏制相似不法行为,切实起到了以儆效尤的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的社会风险进行规避。

(二)有利于健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生态文明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开展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处理,既可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法律案件处理,还能够让全社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价值。基于此,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能够对当前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制度层次上的弥补,弥补加处罚二元规制,切实杜绝类似案件出现,以便于实现惩戒、预防等问题出现。此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能够从理性经济角度进行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诸多人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究其原因便是一些不法分子想要追求更多经济利益,但是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判决之下,可以让行为人对自己不法行为做出实质性的赔偿,其中的赔偿金额涵盖了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还涵盖了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真正实现了对施害者的处罚,以便于起到警示作用。从客观角度上来看,生态环境保护造福全人类,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人民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很难补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出现部分生态体系永久丧失功能。为此,想要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文明社会构建,就应该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在高质量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处决下,为广大群众们响警钟,真正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稳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

三、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途径

(一)损害生态环境造成公民人身安全损害

生态环境一旦被损害,不仅会导致生物的死亡甚至种族的灭绝,还会对一定区域内人类的财产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结合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公民人身安全损害问题屡见不鲜。若出现了该情况,在进行法院判决以及惩处时,不仅需要考虑到环境修复的费用,还应该考虑到对受害者治疗的价格,还应该赔偿公民精神损失费用,所以应该对破坏生态环境并且造成公民严重健康损害和生命威胁的行为,综合考量,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

例如,针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来说,该案就是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严重的人身损害案件。2015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废酸、废碱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多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前期的应急处置费用、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亿余元。针对该案件来说,其中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的规定,其自身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诉讼中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在《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还有相应的应急管理处置费用,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类目,该案是生态環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不仅造成了人员的伤亡,还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因其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应当适当提高赔偿的数额。

(二)损害生态环境造成社会风险

针对此类案件来说,相对比较多,在进行举证时,因为不同案件当中施害方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不同,促使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损害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所导致的社会风险大小。

例如,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来说,息烽劳务公司将淤泥渣土运往大鹰田地块内进行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结合贵州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分析,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为该案件代表人,就大鹰田淤泥渣土倾倒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相关事宜,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相关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该协议法律效力。针对此类案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必须要在多方权衡之下,制定出明确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以便于起到惩罚性警示作用,切实降低潜在的社会风险。

四、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体系构建策略

(一)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权责

从客观角度上来看,法律属于是平衡利益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更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不断更新和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要从法律层次上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权力与责任,为构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体系奠定扎实基础。在构建侵权体系化的基础上,还应该展现出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功能,所以在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权责的过程中,还应该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与责任,展现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功能。此外,适当的引入生态环境惩罚性罪责,规范类型化生态环境惩罚性的行为、结果以及主观等要件规则,明确权责归属要素。

(二)规范法律条文当中的侵权要件与行为

为了构建明确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体系,必须要在法律法规条文上对各项法律内容进行明确规范,拓展法律条文当中侵权的主观要件,并且明确损害导致的侵权一系列行为。细化侵权人对于国家生态环境污染层次上的相关规定,并且要规定在主观层次上故意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尤其是针对消极情绪、主观认知导致的生态环境侵权问题,必须要进行严格惩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加重。在判决的过程中,应当对多次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社会人均认知水平合理开展考量,对规定当中明知会导致环境危害但是持续侵害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此外还可以从破坏方式、破坏手段等诸多角度进行定责。明确规范严重损害导致的侵权行为,在进行生态环境侵权定责时,应该找专业的评估团队,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损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客观、权威的评估,在高质量评估下,做好相应的定责。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量,在定责时,可以从受侵害范围、受侵害人数、生态环境可恢复性等诸多角度,做好公共利益评定,切实保障社会以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使该制度充分起到惩戒、赔偿、保护等诸多作用。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各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资源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成为当前我国法律层面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实际开展生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处置时,不仅要遵循民法同质赔偿原则,还应该兼顾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损害赔偿,真正在一定限度内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惩处,切实在满足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基础上,对社会起到一定示范效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规范法律条文当中的侵权要件与数额确定,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判定,借助严格法律监督管理,促使人们行为更加谨慎,降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稳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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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项目编号:04M2022028)。

作者简介:向麒(1996.3-),男,汉族,四川广元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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