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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高新碳信息造假案例分析

2023-05-30孟树一

绿色财会 2023年1期
关键词:碳排放

孟树一

摘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放是中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其中碳排放权数据的准确可靠作为守护碳市场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但保障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是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基础,更关系到相关政策的落实,对建设我国碳交易市场至关重要。企业存在碳排放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不仅影响碳市场的公平性和功能的发挥,还严重影响政府相关决策和政策的出台,甚至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本文就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碳信息造假事件进行描述,就其造假手段、造假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从碳数据质量、碳数据复核及惩罚机制三个层面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 碳信息披露 碳信息造假

中图分类号:F272 X322

一、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凭借优渥的煤炭储量、稀土储量和天然气储量成为我国碳排放量大省,其中鄂尔多斯是内蒙古自治区碳排放量第一大城市。位于该市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为“鄂尔多斯高新”)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后被纳入控排名单。鄂尔多斯高新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发电供电、氧化铝、4A沸石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采购销售等,为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的孙公司。鄂尔多斯成立于1995年,主要业务分为羊绒服装和电力冶金两大事业板块,其中电力冶金板块的业务范围涵盖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电力、铁合金冶炼、氯碱化工等环节,公司践行“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施行绿色采购、绿色制造、废气废水循环利用等方式减少碳排放,目前公司已入围国家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鄂尔多斯高新作为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之一,拥有2台50兆瓦、4台135兆瓦和2台330兆瓦自备燃煤机组,属于自备电厂,其年碳排放量约1000万吨,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被视同为发电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二、鄂爾多斯高新碳信息造假案件回顾

在2021年首个碳市场履约周期里,被纳入控排名单的企业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2019年和2020年两个年度的配额清缴工作,实际排放量超过发放配额时,须从碳市场中购买缺额,增加额外的履约成本;若是配额富裕,可以在碳市场中出售。

2020年,鄂尔多斯高新聘请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协助完成2019年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并在2020年12月30日将报告提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2021年全国碳市场上线前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接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举报,称鄂尔多斯高新疑似伪造了2019年碳排放报告中的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是为鄂尔多斯高新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机构,自2020年6月接受鄂尔多斯高新的委托,检测其寄送的煤炭样品,此前,并未出具与鄂尔多斯高新相关的检测报告。

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调查核实,鄂尔多斯高新存在碳信息造假行为——为了减少巨大的碳排放额缺口的购买支出,通过篡改日期,在真实的报告基础上伪造出多份报告。此外,负责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和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存在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结论失实等问题。目前,鄂尔多斯高新已经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重新提交了排放报告,完成整改;中碳能投会继续为存续项目提供服务,但是不再承接新的碳咨询业务;在2022年1月中创碳投已宣布停止开展碳核查业务。图1为控排企业碳排放交易履约环节。

三、碳信息造假相关手段分析

鄂尔多斯高新从2020年6月之后才开始寄送碳元素检测样品,但是在2019年和2020年1—5月并未实测。中碳能投则是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鄂尔多斯高新12份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在真实报告的基础上伪造出多份报告。鄂尔多斯高新通过委托中碳能投对其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两个分厂的2019年12份检测报告进行篡改,篡改内容包括送检日期、监测日期、报告日期等重要内容,并删除了防伪二维码。公司的确向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提供了70份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样品,并得到了真实的报告,但是却在真实报告的基础上篡改了部分内容,这就需要核查机构从检测机构处调取原始文件进行详细比较后才能发现问题所在,而在本案例中,鄂尔多斯高新的燃煤元素样品采用异地送检的方式,又增大了核查的难度。

四、碳信息造假动因分析

(一)公司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松懈使得造假存在空间

碳排放数据质量真实、准确与完整是确保碳排放配额公正合理分配的依据,也是启动碳交易的基础。案例中鄂尔多斯高新联合委托方中碳能投篡改伪造了碳排放报告关键信息,编制了不实的碳排放报告,放松了对碳数据质量的管理,严重影响了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鄂尔多斯高新所属行业为批发业,并非专门的发电企业,也就是以“自备电厂”的身份参与全国碳市场,由于缺乏经验,很可能出现公司凭借自身经验和理解开展实测工作,在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等方面还面临较大的挑战,同时,公司在碳减排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短板还亟待补齐。此外,除了伪造、篡改碳排放报告,碳核算标准边界模糊、碳排放数据质量标准不完善所造成的数据偏差、弹性空间等也为公司恶意造假碳排放数据提供了机会。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职业道德底线的失守

碳排放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在碳交易中是重要的一环,也是保证碳交易从实施到取得预测效果的关键步骤[1],同时,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专业性也可以更好地配合政府对排放数据的核查。在核查过程中,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制于核查人员在理解能力和鉴别能力的差异,碳核查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作为为政府开展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碳排放数据的核查机构,中创碳投存在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等违规操作,出具的核查报告质量不过关、结论失实,由鄂尔多斯高新在后期补上了初始报告之前所谓的“分月实测数据”中可见一斑,显然中创碳投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在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有待提升。此外,碳核查质量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对于在核查过程中出现碳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机构没有严格的惩处机制。

(三)经济成本太高及违法成本太低使得企业铤而走险

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有些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单位燃煤元素碳含量的实测工作,就以“高限值”计算其碳排放量,而这一“高限值”所计算出的碳排放量与实测值相差20%-30%左右。在本案例中,中碳能投提交的燃煤元素碳含量报告数据是真实的,只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篡改检测时间的背后是为了避免使用碳排放量的“高限值”。鄂尔多斯高新在“优化”过的碳排放报告中显示其碳排放额缺口下降近200万吨,根据2020年全国初期碳排放权交易价格49元/吨计算,公司可以节省将近1亿元的开支。然而根据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规定,仅要求鄂尔多斯高新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相关规定较轻,往往无法达到对企业惩戒的目的,也很难警示和约束其他碳信息造假行为[2]。即使按照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对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之下按照真实碳排放量配额缺口所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罚款的上限,而选择披露真实的碳信息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奖励[3]。

碳市场行政处罚标准如表1所示。

五、启示及建议

鄂尔多斯高新未能抵御住亿元诱惑,成为“双碳”目标提出后碳市场首例碳排放数据造假企业。在碳检测和碳核查的监管体系和政策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碳信息造假并非孤例。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造假说明了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存在提升空间,同时也暴露了提升数据质量,责任不仅在企业的管理水平,政府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和奖惩机制的完善也同样重要。

(一)从数据生成层面,严格把控碳数据的质量

捍卫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事关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全局,关乎“双碳”目标的实现,不能有丝毫松懈。如果数据生成层面出现造假问题,势必会影响碳交易的严肃性,甚至会大大减弱碳市场引导稀缺资源获得更优配置的功能。目前有关碳排放数据监测、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可以建立健全规范的碳排放数据监测计量、核算、报告以及核查等体系,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双碳场景下的生产改造、供应链等多环节优化,实现可追溯、保证数据隐私、不可篡改,通过链上大数据汇总及时发现不合规现象,构建高效的碳交易市场。

目前国内碳核算仍然以人工为主,成本高、易造假问题尚未解决。在物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控排企业可以采取创新技术手段,加强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在实践中,我国在量化碳排放数据上主要采用核算法,随着技术的进步,所出现的连续监测法、大数据法等先进技术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要进一步推动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发展,需要通过设立试点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注重技术的应用前景,加强不同学科间的协同合作。同时,在自动化技术的加持下,可以实现实时监测,然后形成统一的政府监管平台,进而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例如,案例中中碳能投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利用AI技术就能轻松辨别,在检测报告提交环节就能够及时稽查,运用数字化的手段进行动态稽核。

(二)从数据复核层面,加强对碳核查机构的建设和监督

对于碳核查机构的建设可以从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硬件设备的完善着手。碳核查既是碳中和的数据保证,也是提升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三方核查机构中的碳核查员的判断会影响排放单位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量,从而直接影响公司的碳配额分配。因此,要重视对碳核查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内容包括碳排放核算、核查、咨询以及管理等综合能力,参考财务行业建立碳核查员注册备案机制,明确碳核查员的从业要求,加大对核查员的能力建设,确保碳核查工作客观、独立和公正,避免出现人员流动所造成的核查工作溯源和复验无法开展的问题。同时,为了严保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还应该对碳核查人员和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4],从业务能力、信用等级以及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等多方面进行考评,加强对机构和核查员的动态管理。由于碳核查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以及查阅相关数据,并进行抽样调查,最后验证信息,所以机构需要采购便携式的测量设备,便于碳核查员评估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

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了一些碳核查机构缺乏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操守,需要建立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和监督核查机构的行为。碳核查的监管可以通过内外两个维度构建监督体系。内部维度是指碳核查机构开展数据质量和核查报告自查工作;外部维度是指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核查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即通过现场核查、复查核查报告、年度评估以及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等手段进行监管,还可以借助外部专家进行评价,抑或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借助社会力量监督企业的碳数据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工作规则加以细化,以确保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5]。除此之外,设定核查机构的退出机制,可以将缺乏公信力和专业能力的核查机构排除在外,进而广泛纳入优质的核查机构,提升碳数据的质量。

(三)从违法成本层面,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除了核查单位与被核查单位在内部流程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建立更严格的惩罚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机制,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律责任,严肃查处企业碳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惩罚的方式及金额,既能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也能形成“有法可依”的碳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对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的调查力度,坚决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夯实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其次,加大数据造假惩罚力度,要让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严肃查处碳核查违法行为,曝光核查机构并追究相关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一方面,可以从经济、商业信誉上进行惩罚,加大惩罚力度并曝光案例;另一方面,可以将碳市场对标资本市场,对信息造假的上市公司采取造假成本与造假金额挂钩、部分主管人员禁入市场甚至刑事处罚,对于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部分,等量抵减下一年的碳排放配额,延长处罚的时效性。仅仅加大对造假控排企业的处罚是不够的,帮助其造假的中介机构也要从严追诉,对数据造假和报告造假等行为施行零容忍,例如一旦发生造假行为,禁止该机构从事下一年的核查服务业务,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核查机构承担。

参考文献:

[1]邓春雨,张紫禾,张宁.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实务及疑难问题初探[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4):115-116.

[2]王微.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基于博弈论视角[J].财会通讯,2021(14):105-108,140.

[3]倪清,金以文,崔俊莲.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面临的挑战[J].新理财,2022(Z1):29-31.

[4]常潔琼,王德发.我国试点省份碳核查:比较、问题与对策[J].商业会计,2017(1):19-21.

[5]刘学之,朱乾坤,孙鑫,等.欧盟碳市场MRV制度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8(8):164-173.

责任编辑:姜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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