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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2023-05-30邵聪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学

摘 要:在我国《证据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受制于传统教学法的路径依赖、案例教学法的自身局限和路径争议,案例教学方法仍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证据分析思维,帮助学生理解证据规则的创设意义,以及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具有显著的功能价值。为完善案例教学方法在《证据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应当秉持真实、典型且有争议的原则选择案例,在推进研讨、进行总结和组织考核等维度上妥善安排课程,并选择以“个案教学法”为主,“法律诊所”和“个案全过程学习法”为补充的路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证据法学;教学

基金项目: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监检衔接机制研究——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为重点”(CLS(2021)D65)

作者简介:邵聪(1990- ),男,江苏无锡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教学情况时提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1]知识教学,是我国传统课本知识教学所侧重的,即通过法律文本梳理和解释,将该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传授给学生。但为了培养法学院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还需要强化法学院的实践性教学。法学实践性教学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但案例教学始终在其中处于关键地位[2]。仅从理论维度而言,案例教学方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理应普遍应用。但实践中,在《证据法学》学科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仍然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完善。

一、案例教学法运用的困境

(一)传统教学法的转型阻力

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更偏向大陆法系,即重视成文法律的课堂教授。尤其在当下依循部门法教科书章节、内容和顺序教学的模式下,注重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把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与英美法系国家极为不同,而符合大陆法系成文法典进行案件判决的过程[3]。我国的证据法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对系统和完整的结构,抛开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讲,仅就完成教学任务而言,传统的教学方法确实能够完整系统地完成教学任务。案例教学法由于偏向英美法系的教育模式,在我國容易遇到水土不服,难以适应的问题。

此外,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短期内有时无法得到量化的体现。即使是大学,其教育成效的好坏,短期内也主要体现为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最直观的表现即为纸面试卷的得分高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案例教学方法如何与书面考试模式相结合,仍然需要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路径。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有具体的情景,容易让学生的法律知识局限在所研究和讨论的特定案例中,忽视该案例之外知识的学习,最终对于证据法学学科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也是个问题。这一问题,也有学者将其形容为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之间的“脱节”问题[4]。

(二)案例教学法的自身局限

案例教学方法受自身局限性的影响,在《证据法学》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不够普遍彻底。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需要的教学周期和教学时间太长,其二为需要的经济成本过高,其三为适用对象并不全面。

教学周期和教学时间长。首先体现在备课时间长上面。我国探索案例教学的时间短,现有教材中关于案例教学的内容既不系统,也不充实,经常还显得很陈旧。法学院教师在给学生进行案例教学时,需要长期搜集整理热点典型案例,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案例教学的内容。这就使得,案例教学需要的备课时间远长于普通的“照本宣科”式教学。且这种案例积累可能需要数年甚至十数年,才能达到全面系统典型的程度。这就使得,法学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想要达到良好的效果,其“积累”的年限要求也更长。其次是学生,尤其是本科生需要更长的时间来适应。毕竟对于本科生而言,进入大学前的教学模式都是知识灌输性的,而非案例式教学。新的教学模式可能令本科生感觉抓不住重点,无法适应。最后是案例教学模式采取的部分形式可能导致案例教学耗时过长。比如常见的分组研讨方式,外加每小组的课堂展示讲解,会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导致教学时间紧张。

其次是案例教学经济成本高的问题。首先是案例教学课程,经常需要配数个博士生或者硕士生作为助教。这些助教的职责在于引导各组学生进行案例研讨,收集各组案例研讨作业并进行批阅,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讨论进度和困难,协调讨论焦点的变化等。每个助教每月都需要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这就增加了课程的组织成本。其次是案例教学对于教室的硬件基础要求高,最适合在设施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进行。考虑到多媒体教室动辄几十万元的建设成本,这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大学而言,显然是不低的要求。最后是案例教学法主要适合中小班教学,这就导致在教学资源紧张的学校(只能进行二三百人的大班教育)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最后是适用对象不全面。案例教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学科。案例教学旨在通过案例获取对当下解决问题有用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但有的法律学科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也就是有的学科实践性并不强。比如法制史、宪法,并不适用案例教学[5]。

(三)案例教学法的路径争议

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存在统一的教学模式。目前来看,存在“个案教学法”“法律诊所”和“个案全过程学习法”等诸多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究竟采取何种模式更为适宜,亦存在争议。

首先是最为传统的“个案教学法”,又被称为“讨论教学法”。在这种模式下,课程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出发,老师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课堂讨论的组织者。老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出案例和组织讨论,不断地试探、提问、假设、鞭策和评论,千方百计帮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理解该案例的实际意义。在这种模式下,老师很少告诉学生该掌握什么,而是允许学生自由发挥,超越部门法甚至是学科的藩篱[6]。

第二种为“法律诊所”模式。诊所教育模式兴盛于美国,系美国各大法学院为补救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缺陷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如今在中国各大法学院也逐渐建立起来。在法律诊所模式下,学生通过帮助前来求助的当事人,学习怎样与当事人建立起一种关系,观察证人、法官和陪审团的行为,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以期在实际办案中学习成为优秀律师、法官的技巧。到了1970年代,诊所教学的理念从单纯培养学生的律师技能转变为服务于社会的贫弱群体,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从事法律援助事务,在社区中树立法律院校的地位并发挥作用[7]。

第三种为“个案全过程学习法”。这种教学方法在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追求跨越部门法边界,贴近法律执业者的实践,以专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相较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三方面特色。其一,其力图纠正部门法课程中案例教学只关注具体部门法问题的偏向,从法律执业者视角综合各部门法知识,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分析。其二,把纠纷和案件处理的全部程序都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像律师或者法官一般处理案件。其三,以学生为主,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处理案件,学习和体验各种法律实务的能力[8]。

二、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价值

(一)培养证据分析思维

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相比,证据法课程知识的逻辑性更弱,经验性更强。这也意味着,证据法知识的记忆更为困难,纯知识传授式的方法会使得课程教学非常枯燥。知识灌输式的教学,难以使学生真正理解证据规则设置的原因和运用的方法。借助生动真实的案例,可以有意识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比如以辛普森杀妻案为案例,可以使学生了解命案现场能够收集到的证据的种类,以及法庭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该案件达到的证明标准介于罪与非罪之间,还可以使学生深入思考“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真实含义和实际应用问题。反之,离开真实案例,学生很难真正理解全面收集证据和评判达到何种证明程度的意义。

(二)理解证据规则意义

证据规则的意义,并不像刑法分则条文的意义一样,容易通过朴素的法条轻易理解。比如《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规定,很容易为学生所理解。因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这些行为都是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或者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证据法中部分规则,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常生活中鲜有出现,很难通过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理解。而通过一些刑讯逼供或者非法秘密窃听获取证据,导致冤假错案或者普通民众生活在惶恐之中的案例,却能够较为生动地说明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三)锻炼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和技巧,主要包括发现和确认事实的能力(如调查、取证、分析证据、根据证据构筑事实的能力等)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如起草诉讼文书)。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教师展示在真实案件中出现的判决书、辩护意见等,让学生理解文书写作的方法,证据审查的方法,以及辩护策略的选择等。此外,通过真实案例,可以培养学生梳理案件焦点的能力。离开真实案例,所有文本性的证据和证据规则都难以显现出其对于具体诉讼的意义大小之分。只有借助具体个案,学生能够培养出梳理案件焦点,聚焦争议事实进行分析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案例選择的原则方向

选择合适的案例,是组织案例教学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为此,总结一下选择案例的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首先是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我国国家司法考试中,大部分的案例试题均系虚构或者改编而来,能够精准对应各个命题人想要考核的知识点。但在《证据法》教学中,这种虚构案例是不适宜的。虚构案例的争议焦点具有极强的人为性,且往往比真实案例显得更为简单和逻辑清晰,无法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引出丰富的讨论,并不适合课堂教学。《证据法》课堂教学中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真实、复杂、典型的案例,而不能是虚构和改编案例。其次是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由于其中的证据造假疑问导致了判决走向出人意料的结果,就适合用来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保管链条机制。再次是案例应当具有争议性。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才能引发学生的讨论,为案例研讨的热烈展开打下基础。引发不同的观点和学生之间的论辩,才能推动讨论课顺利进行。最后是案例无须强调本土性。有学者强调案例选择的本土性,结合中国国情或区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将有益经验与本土实践有机结合,致力于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9]。但在《证据法》教学中,国内外的相当部分证据规则具有一致性。而国外案例中证据披露更全面、细致和图文化,更适合展开详细讨论。我国受制于案卷(尤其是命案)不公开机制,犯罪现场的证据照片难以获得。仅从国内判决书中的只言片语中描述的证据情况展开分析,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此,不应当排斥国外案例,强调案例选择的本土性。

(二)课程安排的具体展开

当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包括《证据法》教材的编写,存在重知识框架轻案例配合的倾向。为此,授课老师在选择《证据法》教材或者辅助阅读材料时,应当以学科基本知识为框架,选择案例较为丰富的版本,为案例教学打好基础。案例教学实施,应当至少包括案例选择、课前准备、课堂讨论、总结报告和成绩考核五个阶段。案例选择的宏观原则与具体要求,前文已述。在学生课前准备阶段,应当将课堂讨论案例的证据种类、照片和形式均交给学生,由学生分组研讨,从中提炼出与证据法课程相关的知识和争议焦点。在课堂讨论环节,授课老师应当积极提出问题,但以学生为讨论主体,倾听学生发言,控制讨论进度、深度和广度,创造热烈轻松的氛围,调动学生讨论的积极性。在总结报告环节,授课老师应当对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对学生观点进行点评回应,对案例遗留的制度性问题进行评述,引发学生的后续研究兴趣。在成绩考核评估环节,一般以自选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为呈现形式,作为平时成绩或者期中成绩,以鞭策学生自由选取复杂案例并进行独立分析[10]。此外,案例教学的顺利开展,也仰赖完善的配套设施和条件,如丰富的中英文数据库,声像投影设备便捷完善的多媒体教室,以及经验丰富专业知识精通的助教等。

(三)案例教学的路径选择

如前文所述,目前案例教学的路径,大致有“个案教学法”“法律诊所”和“个案全过程学习法”三种。“个案教学法”最为传统,但就课堂教学层面而言,也是最适合的。选取真实、典型的案例,交由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在辩论和总结过程中领会掌握《证据法》的核心知识,是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教学中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就实践难度而言,“个案教学法”也是软硬件要求最低,最容易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学方法。至于“法律诊所”和“個案全过程学习法”,也应当作为部分学有余力或者兴趣浓厚的学生深入掌握证据分析能力的重要路径。但总体而言,“法律诊所”和“个案全过程学习法”应当作为补充性的教学方法。毕竟,这两种教学方法主要发挥作用的场域是在课堂之外,发挥作用的时间是在正式教学时间之外。目前我国本科生的课堂学习和课后备考时间花费是超过发达国家法学院学生的,有余力参与“法律诊所”和“个案安全过程学习”的学生占比不大,这部分学生能够支配的课余学习时间也不多。仅就当下我国本科学生学习的时间分配和模式选择情况而言,“个案教学法”仍然应当发挥主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EB/OL].[2017-05-03].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

[2] “个案教学法”的新探索[J].法学,2013(4):40.

[3] 李宴.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研究[J].前沿,2006(12):156-157.

[4] 柴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74-176.

[5] 张云平.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J].成人教育,2016,36(6):86-89.

[6] 罗伯特·杰克布森,杨炳成.美国哈佛大学的“个案教学法”——哈佛大学教授运用“个案教学法”传授“个案教学法”[J].外国教育动态,1986(4):16-17.

[7] 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8] 王晨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J].法学,2013(4):46-51.

[9] 李丹.实践教学视角下法律案例教学思路的重塑[J].高教探索,2020(6):86-90.

[10] 冷传莉.中国法学教育语境下的案例教学法[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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