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乡村振兴战略下村级小微权力的图景、场域与规范路径

2023-05-30李辉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

[摘 要]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村级小微权力覆盖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村民自治等多个领域,资源流变、法治根基、组织化建设、文化浸润等非均质性社会基础条件在运行风险和规范难度的双重面向上多元交错,勾勒出村级小微权力实际运行中的差异图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场域投射分析显示,不同行动者的生存心态、资本决定其在小微权力场域中的位置及博弈策略。全面规范村级小微权力必须贯彻系统思维,以制度确权“正名”,以场域控权“增能”,以乡风塑权“铸魂”,重构有规则、有灵魂的村庄公共秩序。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路径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3)01-0047-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作为法律法规赋予村民自治组织及村干部在“三资”管理、惠农工程建设、优抚安置与社会保障等村务管理中的权力,村级小微权力运行与基层治理效能密切相关。小微权力行使一旦发生异化,便会恶化党群关系、弱化政治认同、消解执政之基,严重掣肘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治力度,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1],2022年中央1号文件中关于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等表述同样控权色彩浓厚。显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迈向农业强国的新征程中,加快构建民主自治、权责明晰、相互制衡、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简便高效、监督有力的小微权力运行机制,是确保治理有效、避免乡村脱序的当然举措,更是夯实村治根基、牵动乡村振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抓手。

一、 文献述评

对村级小微权力的研究与中国农村的权力格局分布,包括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结构的分化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村集体、基层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重构打破既往的权力格局,小微权力逐渐浮出水面。随着2013年宁波北仑区试点基层“小微权力清单”,2014年宁海县出台《村务工作权力清单三十六条》,地方政策层面的实践探索逐渐将村级小微权力引入学术研究的范畴:

学界最初对村级小微权力的研究聚焦于其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关联上。学者们尤其是参与改革的地方官员往往对村级小微权力影响“治理有效”这一目标具有最直观而深刻的体验,认为只有严格规范小微权力,才能打通村级权力运行“最后一公里”,從制度层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2]。另有机构和学者进一步拓展了村级小微权力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逻辑关联,指出小微权力不规范易于导致集体资产资源被非法侵占,村级重大决策被非法利益裹挟,对实现“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乡村战略目标极其不利[3],村级小微权力是否规范还关系到能否打破农村熟人社会及人情往来的旧秩序,能否构建农村社会交往关系新规则,这对净化基层政治生态,推动“乡风文明”同样至关重要[4]。作为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的创新典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得到重点关注。在2018年中央1号文提出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之前,这一做法就已经在多地出现并引发学界关注。有学者分析了这一创新的制度逻辑、主要做法、政策绩效[5],也有学者将其置于县乡村关系格局中去整体性理解,反思了政策创新的社会基础[6]。当然,同样有观点认为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并非尽善尽美,面临着成本抬高、效率不足以及权力制衡不充分等问题[7]。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尝试进一步设计规范村级小微权力的可行路径。常见的分析维度包括:需从顶层设计、制度执行力、党内“软环境”、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确保小微权力规范[8];应把制度建设、基层党建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构建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9];探索构建“村级小微权力+互联网+监督”平台,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抓手,通过依法确权,有效晒权,规范用权,把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置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之中[10]。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已有的研究在框架上侧重于“自下而上”的社会化视角,在内容上集中于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而村级小微权力的源起及运行中的失范,恰恰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在农村基层场域复杂叠加与耦合的结果,与农村公共权力格局、权力的文化网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缺乏系统分析,就无从解释村级小微权力由“应然”走向“实然”过程中的逻辑自洽,就难以描述隐藏在小微权力运行“黑箱”下的多元利益博弈,仅凭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显然难以尽数回应上述问题,亟需在广度与深度上作进一步探索。

二、 村级小微权力界定及运行中的差异图景

需要指出的是,村级小微权力并非税费时代的自然延续,其权力行使的主体、客体、依据等与以往相比具有明显异质性,乡村治道变革在事实上重塑了乡土社会的权力格局,“改革前的总体性支配权力逐步被技术化的治理权力所替代”[11],这在发生学意义上对村级小微权力的生成及差异化运行产生了直接影响。

(一) 村级小微权力的三重意蕴

目前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尚未对村级小微权力作明确界定,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小微权力尽管内容各异,但按权力来源与行使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资源分配类权力,即扶贫救助、惠农政策落实等因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而衍生的权力。税费改革后,随着国家资源下乡与地方资源资本化,“在项目资源分配环节,特殊主义的项目资源分配模式形成了资源分配的权力—利益网络”[12],乡村干部作为基层治理中的代理人与当家人,自然承接这部分资源分配的权力,而作为理性的能动者,其行为逻辑又深刻影响权力行使的实际效果。其二,公共服务类权力,即劳动就业、公共教育等国家基础性权力在乡村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以国家政权建设来矫正当下乡村治权弱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考量,而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的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13],即在解构全能主义国家的同时,有序增强基础性权力,从而持续有效地提升国家对农村的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其三,村民自治类权力,即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建设与采购等村民自治范畴内的权力,这类权力本应作为农民由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印证,却又往往因农民自身的分化和自利而落入机会主义与策略主义相互强化的窠臼。

对上述三类小微权力的考量必须置于当代中国乡村整体性变迁的时代语境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宏大叙事中予以体味,尤其应关注国家建制模式在农村的适应性嬗变,因为“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关系影响着国家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构成权力的结构”[14]。质言之,村级小微权力是在乡村政治规范与基本社会秩序重构及新型乡村共同体型塑的政治生态遽变中集合锻造的产物,而这种锻造又因力度与韧性不足导致运行中的困境:一方面,力度不足缘于小微权力行使与国家权力的分布式下沉和互动式转移相关,前者往往因地方分利秩序和精英俘获而导致权力下沉中的散佚,后者则受村民薄弱的自主行动能力与村庄派性政治的掣肘,易于出现权力转移中的衰减;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内卷化导致集合锻造的韧性不足,乡村有效治理有赖于组织化的官僚体系与基于道德、伦理和情感之上的非正式治理之间的共融性合作,但现实中大多仅有国家权力的下沉,非正式治理资源却“在经历市场化、现代化的洗礼后变得越来越脆弱、离散和隐藏,往往并不具有强大的行动能力”[15],二者的非对称合作与碰撞使得小微权力运行缺乏足够圆融的政治场域,从而在实际运行中表现出脆性。

(二) 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多重面向下的差异图景

诚如上文所述,村级小微权力是后税费时代乡村权力格局调整的产物,国家作为关键元素,由其主导的农村治理制度变迁、农业重大政策调整、农民公民权赋予等在制度与权威层面为小微权力源起提供了法律与政策依据。而在实际运行中,资源流变、法治根基、组织化建设、文化浸润等非均质性社会基础条件在运行风险和规范难度的双重面向上多元交错①,勾勒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差异图景,即R1D1,R1D2,R2D1,R2D2(见表1)。

显然,小微权力运行风险及规范难度与资源流变、宗族势力呈正相关,与法治根基、乡贤文化、乡村组织化建设呈负相关。前者无关资源本身,而是原生经济发展水平高、惠农资源流量大的地区,诸多利益交集更易形成权力的利益网络,导致难以抑制小微权力运行中的越界冲动,这是宁波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推出小微权力清单的重要原因,而作为传统差序格局的重要表征,宗族势力强大往往使得小微权力运行中难以摆脱人情的影响,在某些地区,宗族势力甚至深度介入村级组织选举,维护宗族利益一旦成为小微权力运行的隐藏文本,失范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后者则与现代性的生长相关联,作为与现代化相伴生的质的规定性,以独立主体、自由市场、民主政治、公共精神等为内核的现代性既是乡村振兴预期的伦理底色,也是阻止小微权力运行脱序的天然屏障:一方面,現代性渗透于法治根基与新乡贤文化,二者的功能性互构在不同维度调节小微权力运行,这其中,法治的作用自不待言,其内蕴的正式规则为小微权力运行提供了明晰的边界与路径,而新乡贤文化作为法治手段的补足,在非正式规则领域塑造共同的知识图式和行为模式,同样有利于规范小微权力,另一方面,现代性在解构传统乡土伦理的同时,不断引领乡村社会走向公共性和政治性并自然外化为组织化的政治参与,毕竟“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16]174,在乡村场域,基层党组织引领和农民自组织化构成政治参与的基本样态,在浸润公共精神和增强政治效能感的同时,也将小微权力监督逐步纳入更稳定可控的制度化渠道。

三、 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场域投射分析

倘若将村级小微权力的差异图景视为平面直扫式的静态梳理,那么动态视角下的“过程—事件”分析更利于全面透视小微权力的运行逻辑,这就需要拓展一种场域研究②思维,以共时理解的方式描摹小微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在微观和中观层面构建嵌套于现代性与乡土性冲突之中的行动者博弈分析,进而以一种更为鲜活的方式达成与乡村振兴宏观战略的相互关照。

(一) 行动者的生存心态(Habitus)

“生存心态”是布迪厄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意指在场域内贯穿行动者内外,既指导行动过程,又彰显行为风格,既表达行动者个体特质,又渗透着所在阶层属性,兼具“建构的结构”与“结构的建构”双重性质和功能的“持续可转换秉性系统”。本文的“生存心态”特指小微权力行使者(村干部)与监督者(基层政权、普通村民)围绕权力运行和监督形成的稳定心理基础、意识形态及行为逻辑,其复杂叠加使得小微权力差异图景的场域投射愈加生动而多变。

对村干部来说,小微权力行使并非简单的职责履行,而是牵动场域神经,勾连乡域政治的关键抓手,“政治正确”作为权力运行中实际遵守的价值准则,直接影响着村干部们的行为趋向:基于上级政府考核或村庄公共利益所导致的小微权力失范因为“政治正确”通常被冠以“权变”的名义,被认为具有天然的行为正当性,是村干部化解村民质疑的终极武器,也是免于事后追责的丹书铁券。在此基础上,生存心态的自我归并和同化又促使村干部们将追逐私利导致的小微权力腐败自觉纳入上述“公意”的统一文本,从而进一步模糊权力行使的边界。对基层政权和普通村民来说,虽然同为小微权力的监督者,但生存心态迥然不同:基层政权肩负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再生产的职责,既要确保乡村社会的稳定,又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而税费改革并未完全解构传统的压力型体制,在各个条口,基于目标替换而产生的策略性治理在不断型塑“不出事逻辑”的同时,也为小微权力失范设置了事实上的容限,即以达成各类考核任务为下限,以不触动乡村社会稳定大局为上限。在此范围内,基层政权随时可能变换角色,在监督和默许的行为模式间灵活切换,甚至可能在政策迎检(党组织建设)、产业治理(惠农经济)等方面直接参与小微权力运行;普通村民对小微权力监督的态度同样因多重因素显现出多面性,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积淀的权力敬畏感构成农民生存心态的原初体验,导致这一群体似乎天生缺乏权力监督的勇气,而国家对基层政权规训的不断加强、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尤其是利益思维的涌流又为小微权力监督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当然,建立在理性算计和利益考量基点之上的监督逻辑往往具有极强的选择性,他们既可能因个人和家庭私利化身维权斗士,也可能彻底沦为“无公德的个人”而对小微权力侵蚀村庄公共利益视若无睹。

(二) 资本(Capital)及其在场域中的转化

在布迪厄看来,行动者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是贯穿于社会场域的动力学原则,而这种权力关系又始终通过行动者拥有的占有的有形与无形资本来呈现。简言之,由行为主义视角出发,小微权力在乡村社会场域中的投射主要通过行动者拥有的多种资本(经济、社会、文化)间的比较和竞争来建构。

乡村社会场域下的经济资本主要包括行动者占有的物质财富与资料,相较普通村民,村干部的经济资本不仅包括自身拥有的财富,也暗含了附着在职位之上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及下乡资源的分配处置权,即部分领域的小微权力同构于村干部的经济资本,且权力行使的规范化程度越低,同构化程度越高。社会资本则是行动者基于关联性社会网络而掌握的资源容量及动员能力,鉴于近年来“富人治村”与“能人政治”现象日益普遍,财富与社会交往的共生关系使得“富人”村干部们通常具备更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早已越出村庄,延伸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各级政府”[17]。文化资本涵盖了个体的受教育水平、文化修养及建立在农技与管理基础上的知识权威,当前乡村治理中的“行政吸纳”模式与知识精英之间存在选择性亲和关系,其结果便是村干部群体掌握的文化资本普遍优于普通村民。如此一来,貌似村干部与普通村民掌握的各类资本极不均衡,小微权力运行是否可能陷入百无禁忌的境地?事实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除了基层政权的监督与调控,上述资本对小微权力的实质性影响还需在政治系统内完成象征性资本的转化,这一转化过程不可能圆满,按照布迪厄的说法,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汇率”,这就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建构与行动者的策略選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三) 位置(Location)与策略选择

综上,乡村社会场域中的小微权力运行最终依赖于行动者各类资本在政治系统内的转化,这一资本“正当化”和再分配的过程,也是权力关系博弈的过程,场域中不同行动者的“位置”与策略间的耦合互动形成连续的拓扑空间,进而塑造出小微权力运行的多种可能。其中,行动者相对稳定的生存心态与静态的资本存量决定了博弈中的初始“位置”,对彼此“位置”的感知又深刻影响权力关系中的策略,各方全力推动自身占有的各类资本在政治系统内高质量转化,从而确保获得占优“位置”,相应的策略选择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其一,政治系统的准入(Access),即争取与“位置”相匹配的政治身份。行使小微权力必须以获得村干部身份为前提,因而村庄选举必然成为资本转换与策略竞合的集聚地,胜者取得合法合规行使小微权力的制度确认,完成象征性资本转换,负者退而为监督者,所占有资本随之转换为监督资源,双方的“位置”因选举结果发生改变并持续影响小微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力量对比;其二,政治规则的制定(Formulation),即争取有利于自身“位置”的行为规则。对小微权力行使者而言,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理想的规则制定应当既确保权力行使的权威,又能为牟取私利留足空间,而监督者则希望通过规则的覆盖屏蔽权力越界的所有可能,二者产生的张力以混合方式向政治系统传递并最终通过内部转换输出为特定的小微权力运行规则,这一过程往往复杂而激烈,不独是因为双方为争夺规则制定主导权展开的合作与非合作博弈,更因为动态的角色互换与“位置”调整会颠覆性改变规则诉求,这就为小微权力运行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也在实践层面进一步印证了小微权力差异图景的必然逻辑。

四、 系统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实践路径

随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步入快车道,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亟需以系统思维全面规范小微权力,以制度确权“正名”,以场域控权“增能”,以乡风塑权“铸魂”,重构有规则、有灵魂的村庄公共秩序。

(一) 以制度确权“正名”

村级小微权力内涵不清、界限不明不仅为权力滥用打开方便之门,也借由正常履职与权力异化的认知偏差使相关监督师出无名,因而规范小微权力必须由“正名”开始,在制度和法治层面率先做到精准确权。

一方面,应审视并完善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确保分类实施、整体推进、智慧融合。必须认识到,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发端自浙江并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迅速推广,与当地集体资源丰富且存在大量无法明确归属的经济利益有着最直接关联,带有精细化治理色彩的小微权力清单是利益争夺之下的应激反应的结果。反之,在集体资源相对单调而匮乏的中西部农村,这项制度则不宜强行嫁接,否则失去资源滋养的制度援引“就可能因为缺少基本的支撑复杂制度高成本运转的资源条件,而变成形式主义,甚至导致乡村治理中的无效率空转”[18]180。同时,小微权力清单的制定必须整体协同于后续的执行、监督和调整方能凝聚制度合力,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完善小微权力事项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流程图等“三单一图”,实现一切权力有控制,一切控制有程序,一切程序有规则,一切规则有清单,要强化落地落实,提升制度执行力,回应村民诉求,增强制度渗透力,完善监督反馈,培育制度调适力。此外,要重点加快小微权力清单智慧化赋能,将“三单一图”纳入村务管理与服务智慧化平台,实现事项清单线上公示,材料文本线上审核,流程进度线上查询,监督测评线上跟进,全面增强普通村民了解并监督小微权力运行的可及性与实效性。

另一方面,以“送法下乡”滋养农村法治内核,实现权由法定,权依法使。规范村级小微权力的法治化逻辑业已通透,而具体操作路径仍需思量,尤其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国家权力再次向乡村扩张,乡村治理出现明显行政化、边缘化倾向”[19]的现实情境中更是如此。应将规范小微权力作为“送法下乡”的重要内容,将其同步纳入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一要明确小微权力法律依据,全面梳理村级小微权力条目,对具体内容进行法制溯源,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予以取消,同时审核小微权力来源的法律位阶,确保其不与上位法产生抵牾,经审查合格的小微权力编制成权力清单并逐条标注法律依据,印制指南手册向村民宣传发放并在村务党务公开栏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二要明确小微权力行使程序与规则,应敦促绘制并审核小微权力运行流程图,理顺各节点的前后置关系,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条件,同时审查小微权力行使的主体、对象、工具等要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要明确小微权力监督路径,既要拓展监督渠道,通过信息化的“掌上平台”为村民个体的“原子化”监督留足空间,又要构建由市县纪委监委统筹协调、乡镇纪委负责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辅助配合的三级监督体制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二) 以场域控权“增能”

村级小微权力根植于乡村社会场域,对其考察显然不能脱离村庄这一基本政治单元。事实上,在精准确权之后如何实现场域控权,正是规范小微权力由“正名”走向“增能”的关键。

其一,强化村级党组织“嵌入式”引领是场域控权的核心。作为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乡村场域中规范小微权力必须夯实村级党组织建设,将其全面嵌入小微权力运行全流程:首先,以党组织领导权威实现授权嵌入,村级党组织肩负统筹领导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责,权威基础得天独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一肩挑”制度设计更是进一步增强了村级党组织的影响力,因而凭借自身权威及地方性知识,理应将乡村治理的战略目标与村情民意相结合,对村级小微权力的内涵、边界、程序等提出翔实可行的赋权建议并通过制度渠道予以确认,保证小微权力配置兑现贯彻国家意志与服务民众需求的双重功能;其次,以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实现行权嵌入,鉴于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规定的推行,村级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在很多领域自然化约为对小微权力的规范,应将党组织班子建设、组织生活、党员主题教育活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惠农项目落地、便民服务供给等涉及小微权力行使的具体事务相结合,以党组织建设的标准化促进小微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再次,以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督权嵌入,习总书记强调要“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应贴近小微权力实践开展党风党纪的常态化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制度设计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予以监督,同时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对村级党组织的巡查力度。

其二,以多元组织参与激活农民主体地位是场域控权的根本。普通村民能否在权力行使与监督的双重向度上发挥主体作用是推进场域控权进而实现小微权力运行增能的关键。一方面,以村委会选举为抓手激活村民在权力行使中的主体地位,要提升村干部福利待遇,整合农村各类资源要素,优化干事创业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吸引返乡大学生、青年民工、转业军人、本土“能人”等群体参与选举,严格按照“合格、优选、负面”三张清单确定人选,防止因权钱结合带来的村庄政治排斥垄断权力资源,造成权力运行的社会基础失衡,同时要鼓励普通村民以村庄集体利益为导向积极参与选举投票,在授权环节提前植入规范用权的因子;另一方面,以组织化为依托激活村民在权力监督中的主体地位,村民自治制度本就内蕴民主监督的需求,但实际监督效果往往取决于村民组织化水平,要正视当前“乡土社会的血缘性和地缘性减弱,农民组织化低、集体意识弱”[21]9的现实,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通过听声纳意增强村民的集体行动能力,要发挥村民小组作为“微自治”载体的利益聚合功能,通过制度化建构与组织化表达积极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与监督。

(三) 以乡风塑权“铸魂”

从“皇权不下县”的“双轨政治”,到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文化始终是影响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变量,“这种借由文化权力形成的自觉治理方式,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乡村社会有序统治的密码”[22],村级小微权力的规范行使同样需要特定的文化网络予以支撑,某种意义上来说,相较刚性的制度约束,这种通过文化内在的教化与载道功能所衍生的权力规范意识才是稳定而持久的“铸魂”之举。

一方面,要改造重构契合小微权力运行的意识形态体系,以乡风文明涤清权力运行脉络。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始终贯穿于小微权力运行的诸领域,做到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使村两委自觉将小微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而非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要通过《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广大村民的道德引导,推动道德养成,使其在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精神状态等方面同乡风文明的战略目标相契合,实现个体行为逻辑由私利恣意膨胀向重视集体意志转变,有效降低小微权力运行的社会成本;要在尊重村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制定兼具法律“硬度”和道德“軟度”的村规民约,促进村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使其成为小微权力清单以外的有效补充;要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互契合并有效衔接的价值融通体系,真正实现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为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另一方面,要打造新乡贤文化,抵制和防范宗族势力裹挟,避免小微权力沦为宗族利益的“白手套”。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主要靠“礼”来调节,这种特定的村庄政治逻辑为宗族势力介入村庄治理提供了便利并在传统礼序和现代规制的碰撞中得以延续。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庄原有组织权威的消解及内生力量的孱弱,基层治理压力加大而正式治理资源匮乏,以宗族为代表的非正式治理资源迅速填补权力真空并在利益刺激下结成利益网络,由此导致小微权力运行出现异化。有鉴于此,必须打造新时代的新乡贤文化对宗族文化进行消解、融合与引导:应深挖乡贤“富矿”,以乡情乡愁而非宗族血缘为纽带,把德高望重的老人、心系故土的有识之士、道德模范、乡村教师、经济能人等利于统筹社会资本的群体纳入新乡贤范畴,推动乡村治理精英的再生产;应通过组织乡贤文化研讨会,建立乡贤名人库,乡贤理事会等组织,出台吸引新乡贤回归的干部返乡、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的“四乡”模式,让新乡贤成为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和乡村文化的弘扬者;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淡化新乡贤的宗族色彩,引导新乡贤的嘉言懿行与现代公共精神相契合,在祛魅宗族文化的基础上“逐步构筑有现代价值共识、制度保障、文明成风的新乡贤文化形态”[23];应打通新乡贤与村两委选举、村监会选举的制度通道,直接嵌入小微权力行使与监督的流程,为小微权力的规范运行纠偏矫正、保驾护航。

结语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推进,如何规范小微权力行使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将是一个棘手的未竟课题,这其中的难点在于,除却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正式规则,小微权力运行还深受“宗族观念”“文化范式”“群体思维”“经济动因”等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如何考察上述因素通过语言、习俗、心理、欲望、个性、信仰等方式作用于小微权力,必须依赖于科学的分析框架与严谨的田野调查。可以确定的是,鉴于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背后的诸多隐藏文本,党和政府作为乡村治理的“元治理者”,在依靠“行政吸纳政治”的逻辑进行技术治理的同时,应积极引入非正式治理或半正式治理,构建一种面向实践的“结构性叙述”框架,从而弥合乡土社会的非程序性与科层化治理之间的张力,借由刚柔并济、张弛有度的乡村治理体系逐步走向中国特色的乡村善治。

注释:

①乡村公共权力的形成和运行是多种因素复杂耦合的结果,无论是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将其描述为相互交错影响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抑或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所勾勒的传统伦理基础上的伸缩性网络,其间涉及的非均质社会基础对乡村公共权力的影响深邃而鲜明,就村级小微权力而言,这种影响最直观的体现为差异性的权力运行风险和规范难度。

②场域(field)由皮埃尔·布迪厄提出,他认为“场域是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是某种被赋予了特定引力的关系构型,也是一个冲突和竞争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N].人民日报,2019-06-24(001).

[2]周庆智.论“小官贪腐”问题的体制与机制根源——以乡村治理制度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5):128-136.

[3]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基层小微权力规范与治理——邗江农村“三资”监管的实践探索[J].廉政与治理,2019(1):317-326.

[4]李人庆.依法治村如何实现——宁海小微权力清单改革的有益探索[N].宁波日报,2015 -02-17(A07).

[5]王杰秀,闫晓英,李玉玲.宁海“36条”:将村级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笼子[J].中国民政,2015(22):39-42.

[6]孙经纬,戴玉琴.华南宗族村庄小微权力腐败的生成机制——基于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J].学术探索,2019(4):34-39.

[7]黄大熹,廖超超.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效应探微[J].前沿,2016(8):83-87+103.

[8]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6(5):25-31.

[9]甄小英.规范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的思路与对策[J].国家治理,2017(31):42-48.

[10]湖南省娄底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关于“村级小微权力+互联网+监督”平台建设的思考——基于湖南省娄底市的调研分析[J].财政监督,2019(11):47-51.

[11]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104-127+207.

[12]王海娟,贺雪峰.资源下乡与分利秩序的形成[J].学习与探索,2015(2):56-63.

[13]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J].开放时代,2001(9):5-13.

[14]刘建军,莫丰玮.国家从未离场,何须找回?[J].探索与争鸣,2021(1):75-85+178+2.

[15]鐘伟军,陶青青.压力下的权威拓展:基层政府如何塑造非正式治理资源——基于浙江省W镇“仲规侬”的案例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21(2):128-139+174.

[16]亨廷顿.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7]卢福营.经济能人治村:中国乡村政治的新模式[J].学术月刊,2011(10):23-29.

[18]贺雪峰.治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19]赵树凯.乡村治理的百年探索:理念与体系[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1-28.

[20]习近平.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N].光明日报,2020-01-14(01).

[21]中共中央党史与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22]吴理财,解胜利.文化治理视角下的乡村文化振兴:价值耦合与体系建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16-23+162-163.

[23]孙顺华.媒体叙事中的新乡贤文化建构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1):148-155.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江苏村级‘小微权力的差异图景与规范路径研究”(19ZZD004)。

[作者简介] 李辉,法学博士,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210046。

(责任编辑:淑 萍)

(校 对:木 子)

猜你喜欢

乡村振兴战略
农村改革四十年的演变轨迹及其新时代新征程
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及举措
新农村呼唤更多的知识型“新农人”
乡村振兴战略中传统民居的保护与开发
哪些农村民生问题亟待解决
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
新时代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创新
他山之石,来自日本的“乡村振兴战略”
“党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层治理创新
论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