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深层动因、 行动主体与实践策略
2023-05-30陈越赵欢
陈越 赵欢
摘要: 行业企业参与评价作为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社会适应性的关键路径,目前在我国处于制度创业阶段。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深层动因包括上位规制变革、科学技术冲击与技术人才紧缺等外部环境变化,以及行政主导型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的内部矛盾。为了追求核心利益、担当社会责任,行业企业需要与政府、高职院校一起行动,构建高等职业教育多元评价新格局。进一步推动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需要采用理论化策略明确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资质条件,利用社会网络策略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实践扩散化,运用文化策略实现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再制度化。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教育评价;教育评价制度;制度创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717(2023)02-0071-08
教育評价的本质是价值判断,而价值是哲学概念上的关系范畴,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1]。因此,教育评价具有价值判断属性[2]和高利害性的社会属性[3]。而社会性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得之则生,弗得则死”[4]。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社会需求约束型教育[5],受行业企业利益驱动,以社会需求为发展动力,行业企业是其重要的价值判断主体。
然而,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实践过程中,“主体单一,利益相关者缺位”[6],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能动性不高、话语权较弱,且相关的“制度供给不足”[7]。对此,《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健全职业学校评价要“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相关学者也指出,深化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改革“必须始终围绕校企双元结构特色”[8],“以‘多维结构性视角构建教育评价新格局”[9]。
综上,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是对现行制度的深刻变革,尽管已经得到上位规制的确认,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也尚未得到行业企业、政府、院校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充分认同,在我国尚处于制度创业阶段。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制度创业理论,厘清“为何改革”“谁来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等基本问题,明确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深层动因、行动主体与实践策略,充分发挥教育评价“指挥棒”作用,切实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一、制度创业理论蕴含及其分析框架
(一)制度创业理论蕴含
制度创业被定义为“组织或者个人由于认识到改变现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中蕴含的潜在利益,通过建立并推广获得认同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性机会”[10]。在新兴制度场域中,制度创业通常意味着行动者通过创造新制度确立其有利地位实现获利;而在成熟制度场域中,制度创业通常意味着行动者通过变革现行制度改变其不利地位实现获利。自2003年开启评估试点以来,我国在2004年与2008年分别开展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逐步完善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因此,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意味着要“以多破唯”改变旧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创造新制度,树立多元共治的建构性高等职业教育评价逻辑。它既是深刻变革行政一元把控的传统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格局,也是成熟场域中的制度创业实践。
(二)制度创业理论分析框架
1.制度创业动因
利益是制度创业的根本动因[11]。制度创业目标在于获取利益,尽管形式内容有所不同,但是究其根本,是因为行动者发现了获利机会,从而投入丰富资源、采取多元策略,影响制度体系演化。当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行制度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又或者现行制度内部矛盾突出、效率低下、妨碍获利,就会有行动者站出来充当制度创业者,诱导利益相关者采纳其他制度逻辑。因而,制度创业动因可以划分为制度场域外部环境变化与制度场域内部矛盾。
2.制度创业主体
所谓制度创业主体,是指能够在特定制度中获益,并利用资源创建新制度或改造现行制度的行动主体,这种“有组织的行动主体,拥有足够的资源,并且能够识别创新和变革制度的可能性”[12]。简而言之,制度创业主体是既能从中获利,又有能力与资源的行动者。从场域位置来看,位于制度场域的边界位移、边界桥接与中心位置的组织与个人更易成为制度创业者[13]。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制度变革或制度创新,不同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组成制度创业共同体。
3.制度创业策略
制度创业是复杂的、循环的文化和政治过程,在此过程中制度创业主体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策略,取得道德合法性、实践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促使新制度完整地实现再制度化。行动者在前制度化阶段主要采用话语策略,通过讲故事、游说、建构竞争性话语,改变制度场域中的主导型制度逻辑;在理论化阶段主要采用理论化策略,通过详述现行制度问题、创新解决方案、明确场域内组织成员关系及其权利地位,赋予变革方案理论化形式,使之具备大范围实践可行性;在扩散化阶段主要采用社会网络策略,通过诱导合作,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缔结联盟,聚集和配置可利用的物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建构合作关系网络,使新制度在更大范围内被接受并实施;在再制度化阶段主要采用文化策略,通过教育与宣讲,逐步瓦解旧制度的规范性基础与信念体系,使新制度逻辑嵌入旧制度并逐渐深入人心。
综上所述,制度创业是指在制度环境变化与制度矛盾突出的共同作用下,位于边界位移、边界桥接与场域中心的行动者组成制度创业共同体,在制度创业的前制度化、理论化、扩散化与再制度化阶段,采取话语策略、理论化策略、社会网络策略与文化策略,变革旧制度或创造新制度的循环的文化政治过程(见图1)。
二、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深层动因
(一)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外部环境变化
“外部环境是影响教育评价制度变迁的重要环境因素,对制度的生成、延续和变迁产生结构性压力”[14]。制度创业外部环境变化可以归结为政治变化、结构变化与社会变化。其中,政治变化主要是指政治金融危机与上位规制变革;结构变化主要是指科学技术冲击以及竞争对手崛起;社会变化主要是指市场变化与文化转变[15]。基于制度创业理论,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外部动因主要包括上位规制变革、科学技术冲击与技术人才紧缺。
一是上位规制变革。201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议要“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强调将“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再次要求要“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将“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上升至法律层面。上位规制变革对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科学技术冲击。一方面,即将到来的新一轮科技革命预示着高等职业教育多元评价格局的形成。202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工业5.0:迈向可持续,以人为本和弹性的欧洲工业》,描绘了工业发展新样态:工人角色由“成本”转为“投资”,企业将加大雇员技能投资,在劳动力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知道哪些技能是缺失的,哪些是将来需要的[16]。另一方面,人机互动技术使高等职业教育过程性和终结性测评数据的获取不再困难,数据挖掘技术使得基于教育评价常模的人才培养问题诊断趋于便利,科技进步将会逐渐破解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中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等技术难题。
三是技术人才紧缺。人社部《2021年第三季度百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指出,“与去年同期相比,市场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人员的用人需求增长幅度较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人员求人倍率较高,分别为3.05、2.7、2.51”[17],即2021年第三季度我国主要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中技术技能型有效需求人数为2至3人,对应有效求职人数仅为1人。与此同时,2021年我国本科、专科层次职业学校在校生共计1 603.03万人[18]。一边是巨大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缺口,一边是庞大的高等职业教育体量,这意味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市场需求脱节。因此,行业企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需求方”,应当积极担当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主体,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二)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内部矛盾突出
我国现行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主要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报”等,同时部分省市出台了省内专业评估制度,高职院校也逐步完善了校内师生评价制度。三者虽然共同实现了内外部评价互补,但这种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与院校层面交汇的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体系,也存在较为突出的制度矛盾。
一是合法性与效率的矛盾。制度以合法性为介质限制行为主体对最优效率解的追求,使行为主体只能采取符合现行制度逻辑的近似最优解甚至次优解。根据现行制度安排,院校的师生内部评价与院校、专业的行政外部评价替代了多元共治的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模式,未能实现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博弈、对话、协商和共谋,不利于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一方面,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多采用同行评议、师生互评与学校行政评价等方式,“自主性、独立性、专业性、独特性和质量只是差强人意”[19]。另一方面,院校评价与专业评价以行政外部评价为主,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评价结果与政府绩效挂钩,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公信力难以保障。例如,2003年参与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的26所高职院校,8所获得“优秀”、15所获得“良好”,优良率高达88.5%[20]。
二是适应性悖论。制度的锁定效应限制了行动主体的适应能力,间接加剧其与外界环境的矛盾。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难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的行政主导型管理逻辑以及先行制度桎梏,扩大了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质量、结构与劳动力市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例如,现行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保留较多普通本科教育评估制度痕迹,多项指标的名称及其说明乃至“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与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重合,除了将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的二级指标“实践教学”列为一级指标外,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社会性”未能在指标体系中得以彰显。
三是不同层次制度间的不兼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健全职业学校评价……扩大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由此可見,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已经得到上位规制的明确认定,然而具体的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如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与质量年度报告等均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统一程序,甚至与行业企业有关的数据,例如质量年报中的“企业年报”,也是由职业院校代为填报,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必要性、方法路径与保障条件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空白。
四是利益错位。现行制度代表既得利益者的价值理念,容易忽视边缘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行业企业是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却处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的边缘,其利益需求在相关制度的价值导向中往往被弱化甚至忽视。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指标中的地位不够突出,少数相关指标如“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企业兼职教师课时量”“校企合作开发教材与课程数量”等,也在强化行业企业的责任义务而非价值利益。
三、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行动主体
(一)行业企业
基于制度创业理论,能够在制度变革中获益并且投入资源积极行动的组织与个人被称之为制度创业者。行业企业为了追求核心利益,也为了担当社会责任,应当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
一方面,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符合其核心利益。行业企业的逐利属性使其具备较强的反思特性,且其位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的边界位移位置,活动范围超出了教育行政管辖范围,受到行政主导型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强制和规范压力相对较弱,更易意识到“行业企业参与”替代“行政一元控制”制度逻辑的潜在价值。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有助于提升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提高企业潜在的人力资源存量,为企业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奠定人力基础。
另一方面,参与评价是行业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实中,行业企业或因参与意识不足,或因参与成本考量,最终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积极性不高、行动力不足。因此,行业企业必须明白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是其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企业虽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会造成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消耗,但为了回馈社会,理应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加大高等職业教育投入。
(二)高职院校
职业院校同时受到党和国家“立德树人”政治逻辑与行业企业“人才选拔”管理逻辑的双重挤压,更易感受到行政评价逻辑与人才市场逻辑之间的矛盾,从而在师生评价活动中衍生出吸纳行业企业意见的动机、意识和开放性,为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内部师生评价活动提供平台和机会。
在学生评价方面,职业院校可以与行业企业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学业评价方案,打通行业标准与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专业标准之间的堵点,逐步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取资格中的实习、实训、实践等环节的学业评价权交给相关行业企业,依据行业组织制定出台的各级各类资格证书考核标准,贯彻执行“1+X证书”制度。
在教师评价方面,职业院校要将行业企业作为“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的主体,打通企业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教师的流通渠道,将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技术交易到款额、校企合作开发课程与教材数量等指标作为教师绩效评价与职称晋升评价中的重要参考。
(三)政府
政府位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中心位置,虽然现行制度嵌入程度更深,但是“正式层级中的地位”决定了政府掌握着大量可资利用的物质资源与社会资本,能够赋予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合法性。
一方面,政府可以明确规定行业企业在官方评价组织中的职能与席位。在高等职业教育外部评价中明确行业企业的代表席位与职能范围,是行业企业真正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重要保障。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国家质量委员会(NQC)由至少5名行业企业代表与15名其他代表组成,共同负责职业教育质量宏观管理与监控,制定职业技能标准与质量评价框架(AQTF)。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加强国家与地方“行指委”的能力建设,规定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来自行业企业,同时任命行业企业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共同修订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评价程序、实施元评价,强化“行指委”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改革中的指导作用。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配置物质资源激励相关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政府可以将“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标准之一,并对通过遴选的企业予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与税收优惠。同时,政府在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高职院校是否重视行业企业参与校内师生评价。例如,相关部门和专家在遴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时,应当关注其建设方案中是否包含“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相关内容,并建议高职院校在经费预算中列明相应支出。
四、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实践策略
(一)运用理论化策略,明确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资质条件
“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已经得到上位规制的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以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多种方式加以探索,跨越了前制度化阶段。理论化阶段的核心策略是厘清场域内组织成员关系及其权利地位。由于行业协会是《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其参与评价的职责与作用相对明确,因而此阶段的重点工作在于明确什么样的企业应当并且有能力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
一方面,从资质认证来看,参与评价的企业应当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截至2022年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并予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与税收优惠。随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认证并公布了63家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此后,各省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例如,江苏省首批遴选出83家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同时,应当“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积极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
另一方面,从知识论基础来看,参与评价的企业应当是在相应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企业。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创新的知识论基础是技术知识,而技术知识累积的两个基本模式是创新驱动模式和需求拉动模式,其主导因素分别是科学家和企业家。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战略突破组织边界,激励雇员进行开放合作环境下的学习,获取丰富技术知识来弥补自身不足以保障企业的生产力优势。行业龙头企业系统掌握了对应职业技术领域的核心知识,并与相关高职院校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互利关系,对相关技术人才培养拥有一定话语权,具有较强的高等职业教育评价能力。
(二)运用社会网络策略,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扩散化
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制度逻辑清晰合理,目前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如何贯彻落实、获得实践合法性以实现扩散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调整全国“行指委”,优化院校评价。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建好用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升行业举办和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2021年教育部會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设置了57个全国行业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21~2025年)(简称行指委)[21]。然而,2022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全国工商企事业行业名录收录国民经济大类行业48个、小类行业390个。对此,教育部门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调整优化全国“行指委”,并深化其与“教指委”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实施高等职业院校评价。
其次,建设地方“行指委”,强化专业评价。2020年以来,各省相继成立省级“行指委”,其中江苏省成立11个“行指委”,浙江省成立10个“行指委”。2022年,湖南省教育厅公布首批18个“行指委”组成人员名单,其中,主任委员主要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主要由高职院校领导担任,委员来自行业企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22]。对此,尚未设立“行指委”的省份和地区,应当积极筹建具备参与评价能力的省级“行指委”。其主要功能是在国家层面院校评价之外,对地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专业发展水平实施认证与评估,共建地方产业人才数据平台,发布地方年度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考目录,引导高等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最后,构建校企联盟,实施师生评价。纯教育系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易导致“用学术标准衡量职业教育,引导人们追求职业教育的文凭价值,而不是技术技能价值”的现状[23]。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内部师生评价,有利于破解这种体制性障碍。一方面,行业企业参与实施教师评价,有益于破除教师评价“五唯”顽瘴痼疾。企业可以突出“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以及其他教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用型成果及其转化推广、技术服务与企业培训等指标的权重,降低教师聘任学历要求,强化从业年限、资格证书等级要求。另一方面,行业企业参与实施学生评价,有益于节约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性质完全不同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往往存在摩擦和阻碍[24]。对此,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提供用人标准,并使之成为学生学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实现人才供给侧和需求侧互联互通,将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活动由“承担社会责任”变为“人力资本投资”、由“成本投入”变成“潜在收益”。
(三)运用文化策略,实现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再制度化
制度创业成功必须获取认知合法性并以制度文本形式加以确认,否则就会昙花一现沦为短暂思潮,只能被称之为半制度化,而非完整地再制度化。为实现行业企业参与评价的再制度化,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塑评价制度信念体系,使新制度获得广泛认同。企业可以通过获得权力端的政府赋权与信息端的高职院校支持,提升自我作为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主体的认可度,从而与其他评价主体深入合作,聚集、配置和利用相关人力、物力资源,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使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由小范围认可转为大范围共识,最终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自然的和适当的安排,作为权威的行为模式传承下去。
二是渐次嵌入现行制度,逐步形成制度体系。一方面,相关部门可暂时不制定出台专门的新制度,而是将相关理念融入已有的内外部评价之中。行业企业要在全国“行指委”与地方“行指委”中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担任相关行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推动“行指委”将秘书处轮设于重点企业,明确自身在评估专家组中的代表席位,占据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场域与行动网络中的中心位置,然后通过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指标体系修正,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社会性”“市场性”导向。另一方面,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文本。具体来讲,行业企业可通过投入资源宣传新制度,推广其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目的意义;待时机成熟,政府可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对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实施过程、纪律要求予以全面且规范的界定。
五、结语
制度创业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度创业结果可能成功并同时伴随着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也可能由于新制度本身存在较为突出的制度矛盾导致制度创业失败。因此,我国在深化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业企业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企业要改变“唯学位、唯学历、唯名校”的用人导向,建立技术技能水平、岗位契合度等多维度用人标准,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与薪资待遇,助力其摆脱阶层再生产危机,实现学习者全面自由发展。其次,高职院校要避免人才评价的功利性价值取向。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融合行业企业“人才选拔”的管理逻辑、党和国家“立德树人”的政治逻辑、学校和教师“教化育人”的教育逻辑以及学生和家长“追求发展”的投资逻辑[25],警惕过度关注行业企业价值利益而导致的功利主义。最后,政府要科学制定相关政策,避免政策执行失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评价以制度文本形式加以确定,通过合法性机制约束高职院校等多元主体在高等职业教育评价活动中的行为是否恰当、是否合乎期望,乃至于是否合规合法,同时,严肃处理“变通服从”“上下共谋”等执行失真问题,严厉打击在填报相关数据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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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 Motivations, Action Subjects and Practical Strategies in the Evaluation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CHEN Yue ZHAO Huan
Abstract: As a key path to improve the social adaptability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participation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and enterprises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in China. The essential motive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evaluation include changes in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such as higher-level regulatory changes, the impac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shortage of technical talents, as well as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le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 To pursue core interests and assum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eed to act together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vocational colleges to build a new pattern of diversified evalu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further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in the evalu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theoretical strategies to clarify the qualification conditions for industry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evaluation, use social network strategies to promote the diffusion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evaluation practices, and use cultural strategies to realize the r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in evaluation.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education evaluation;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
(責任编辑 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