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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浅析

2023-04-29胡庆源

秦智 2023年5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摘要]找出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随着社会发展,大多数案件进一步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涉及复杂多样的多种介入因素。在多种介入因素对结果产生作用的场合,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从而准确归责,成为了理论与实务界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因此对介入因素进行分析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客观归责

2021年11月28日20时许(当时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 刘某钢(年龄为45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某乡镇公路时,撞到前方骑行的张三,导致张三重伤昏迷并倒在路中间。当时四下无人,也没有任何车辆经过,刘某钢想应该没人会发现其撞人行为,立刻驱车逃离。在刘某钢离开现场不到10秒钟的时间,孙某利开车驶来,因车速快,未仔细观察,碾压到张三,致其当场死亡。本案中刘某钢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出现孙某利开车压死张三的介入因素,刘某钢是否需要对张三的死亡结果负责还需要考量。

一、介入因素的概念与特点

(一)介入因素的概念

有学者归纳,从严格意义上讲,刑法上的介入因素应该指的是介入实行行为引起危险结果的发展过程之中,能为刑法所独立评价的外部客观因素的总称[1]。在笔者看来,换言之就是在案件发展进程中所介入的影响行为人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影响责任归结的客观因素。

(二)介入因素的特点

客观性,即介入因素必须是于案件当中真实存在的,客观发生的。

不确定性,在一个案件中是否会发生介入因素不确定,有多少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种类、外在表现也不确定。

对因果关系与归责有重要影响,危害结果是归属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还是介入因素,行为人要不要对结果负责,行为人构成什么罪等等这些问题都与分析介入因素密切联系。

二、介入因素的类型

(一)自然因素即地震、火山喷发、泥石流等影响因果流程的情形,比如甲在追乙的过程中,突发大雨形成泥石流,乙被卷入其中,然后死亡。

(二)人的因素

1.被害人特殊体质

在洪志宁故意伤害案中,洪志宁女友与陈某在茶摊发生争吵,洪志宁到达现场后对陈某挥拳击打,陈某欲追击,但走出几步后突然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本就患有心脏病,然后喝过酒、与人争吵、被打、情绪激动等多种因素综合下致使心脏病发作而死。最终洪志宁被判故意杀人罪,只是因为案件有特殊情况所以予以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

2.人的行为

①行为人的二次行为,如甲要杀乙,用绳子将乙勒晕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然后就地埋尸;后经查证,乙系被埋后窒息而死。乙死亡结果与甲的目的一致,且由甲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甲对乙的死亡属于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事前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处虽未列举,但正如本案例所讲,行为人的两次行为可以合并评价,因此行为人的二次行为可以排除在介入因素之外。

②被害人行为

被害人的不当自救行为。如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以赵金明为首的七人持刀追砍马某,马某慌不择路跑到河里,后马某的尸体被发现系溺水而亡。法院认定,虽然介入了被害人落水的因素,但这一因素为被害人不得已而为之,且系赵金明等人的砍杀行为引起,故赵金明等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被害人的过激行为。如甲将乙强奸后,乙因受不了周围人的指指点点与异样眼光而羞愤自杀。广泛的看,没有甲的强奸行为也就没有乙之后的自杀行为,但乙的自杀与甲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只需对其强奸行为负责。

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如甲因迷信喝下符水配香灰可以治疗被仇人打断的腿,喝下后腹泻而亡。甲的死亡结果属于甲个人“作死”,与之前仇人的伤害行为无关,因此仇人只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即可。

被害人的无意识行为。如甲用迷药将乙(女)迷晕后拉到水库边强奸,后乙尸体在水库里被发现。经查明乙是溺水而亡,而在此期间案发地无任何人经过,甲坚称只是实行了强奸,对乙的死亡并不知情,则乙死亡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甲强奸后,将乙抛入水库中,致其溺死;第二种是乙的迷药效果没过,在迷糊之中爬进水库然后溺死。第一种当然是甲故意杀人,第二种虽然是被害人无意识的行为,但其无意识是因为甲的迷药引起,因此甲仍需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

③第三人行为

作为,故意的作为如:甲给乙杯子里投毒,与乙有仇的丙正好看见这一幕,觉得甲投放的剂量不足以毒死乙,因此又投了一定剂量的毒素,后乙中毒死亡。在本案中,甲与丙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两个行为导致了一个结果,则有两种情:甲投入的剂量与丙投入的剂量加起来达到致死剂量;或甲的毒素足以致乙死亡,丙又投入足以致死的剂量。过失行为如甲将乙打成重伤后,乙被送往医院,因医生的操作失误而导致乙的死亡。

第三人的不作为,如甲给乙投毒,乙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见死不救,乙死亡。

第三人的正常行为,典型如甲酒后开车将乙撞成重伤并昏迷后逃逸,后丙正常开车路过,碾压到乙致其死亡。

三、介入因素影响因果关系的学说与评析

(一)相关学说

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上,我国主要借鉴国外。而国外对于因果关系判断也经历了不同阶段,从传统的苏联的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到德日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英美的双层式因果关系,后来德国又出现了客观归责理论。因国内刑法学界已经由传统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转向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本文便不再对传统学说进行探究;且我国刑法学说大都以德日为师,故本文着重点在于讨论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新兴的客观归责理论。

(二)评析与结论

条件说,简单来说就是无行为即无结果。如甲将乙杀害,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条件说对介入因素予以排除,表现为简单的因果关系链条。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要适用于有着介入因素的场合,是条件说的补充,其又可分为三类: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对于概率论的相关因果关系说而言,概率是个数学词汇,想得到一个恒定的概率标准,需要通过很多相同案例计算出来,而这一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学说并不被多数人所接纳。

经验论的相关因果关系说在对概率论因果关系说的批判的基础上产生,该理论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的知识之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2]。换句话说也就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因为在一段时期内,日常生活经验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以日常生活经验为依据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3]。其内容如下:先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大即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不异常则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性小即有因果关系)。只要其中两点符合标准,则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上述三条标准可以解决很多介入因素案件。在投毒案第一种情况中,甲虽然想杀乙,但投毒剂量不足以致人死亡,而丙再投毒这一异常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乙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而在第二种情况中,甲的投毒导致乙死亡可能性大,丙投毒这一介入因素异常,而丙投入毒素导致使得乙死亡的可能性也很大,结果归属如何判断似乎成了问题。

最后是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以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或曰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行为相当性,以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为标准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3]。该学说一开始就考虑行为是否制造了禁止风险,使得后面归责部分放到了一开始,致使判断过程有些混乱的意味,因此也被诸多学者所批判。

客观归责理论似乎可以对上述因果关系理论的不足进行完善。因为理论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是归责,所以对于侧重归因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无疑更符合探寻因果关系的目的。正如有关学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的真正意图是要在检验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之前,在构成要件的客观层面把并不重要的因果联系排除出去[4]。该理论的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的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那么这样看来开篇案例可以得到完美解决了,刘某钢制造了张三的死亡风险、张三死亡风险的实现、满足前两点就已经可以考虑归责了,再则其还符合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虽然出现了孙某利的碾压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结果已经归属于肇事者,因此孙某利不构成犯罪。

而对于自然因素,客观归责论反过来要求结果归属应采用规范性思维,从而将自然因素抽离出来作为“外在条件”对待[5]。比如在“泥石流”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当然应当归结于行为人的追杀行为,特殊体质也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因素,当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如果被害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有特异体质,则应视为加害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严重疾病或特异体质,从而导致患者或特异体质者死亡[5]。

四、结语

时代在发展,案件随着时代与社会发展会越来越复杂,要从存在多种介入因素的复杂案件中找寻蛛丝马迹,找到最佳因果关系链最终准确归责,理论也需要不断丰富;客观归责理论肇始于因果关系理论,但它又彻底地从因果关系理论中摆脱出来,从而使因果关系的归因性功能更加明显[6]。引入客观归责理论,结合我国刑事案件的特殊情况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更是我们需要深思熟虑的。

参考文献:

[1]商凤廷.介入因素下客观归责理论之借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6):23-42.

[2]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J].中国法学,2008(1):34-51.

[3]邹兵建.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三种形态[J].清华法学,2019,13(4):76-96.

[4]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J].中外法学,2012,24(2):225-249.

[5]马荣春.介入因素的类型及其因果论立场[J].政法论丛,2022(5):78-89.

[6]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6,28(2):70-86.

作者简介:胡庆源(1998.7-),男,汉族,山西忻州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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