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
2023-04-29王法赵根名
王法 赵根名
[摘要]在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司法政策的综合体,其产生、发展、进化过程满足了不同时期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维持社会安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来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在综合考虑“严打”利弊的基础之上引入的预防、打击、控制、教育、重塑等理念的管理体系。其价值取向应该落实于:法治化、源头化、和体系化,即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法管理体制的综合运用实现整体治安防控。但是囿于政治、文化、社会状况,该体系形成之初以行政治安体系为根基,缺乏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基因,以至于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所以应当引入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核心的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符合当前形势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化;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新发展理念逐渐落实,新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但是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旨在打造“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安全满意度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当前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应当突出法治要素的核心地位,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理念构建、制度设计到基层落实均突出法治的基础性地位,真正融入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去,成为法治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重要表现形式。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对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升级,在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础上,从刑事法治理念根基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诸要素再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设计提出了全方位的进化要求。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为了配合我国的社会转型而产生发展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有效维护转型期社会秩序,确保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提出的组织化的社会控制基础战略工程。
何谓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我国学者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了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定义,从权力的来源、主体构成、运作模式等多角度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了描述。笔者学习国内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后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可以理解为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同时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预防、控制、打击等多种手段,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众安全感为最终目的的系统性工程。所以其实质上可以看作一种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各种子体系和防控要素相互配合运作的综合警务工作系统。作为一个综合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包含两大子系统:一是预防犯罪系统。治安防控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公众安全感,这就要求从犯罪预防角度切入,尽量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二是控制犯罪系统。社会控制系统的构建就是根据社会运行情况,依据社会规范,以社会权威力量为保证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规范和指引社会成员的行为,由此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十八大后,为了落实相关要求,提升社会综合治安水平,公安系统整合各个部门、各类警种的资源,明确其承担的治安防控职责,逐步推行以指挥中心为核心,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伸延,利用街面防控、社区防控、系统内部防控、视频监控、网上防控等手段,不断加强指挥中心与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信息互动,推动解决社会治安管理中权责交叉地带治理难、警种间缺乏协同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同时,要认识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整合,提升治安防控网络密度,形成多层次、多梯队的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的社会化管理模式。但是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多是以公安机关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在社会治安防控过程中缺乏系统性意识,限制了社会力量在预防、控制犯罪过程中积极作用的发挥。致使不少地方存在公安机关在设计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出现“一家之言”,以维护治安、防控违法犯罪的名义过多介入社会运转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理性思辨
当代的治安防控体系概念源于犯罪学防范理论,犯罪学经典理论指出,犯罪的根源、发生和治理都源于社会本身,也只能依靠社会本身来解决。从犯罪学理论可以发现,犯罪防范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实践中社会整体与犯罪现象的对立和冲突,不仅是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本身是为了形成长效预防机制、遏制违法犯罪发生、构建平稳社会整体治安环境而产生的,但是限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诞生时的政治经济水平、社会整体治安背景和法治建设水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本身就存在过度行政化缺乏法治基因的问题,最终形成了以行政体系和行政管理理念为根基的现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种以行政理论为基础构架和核心理念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难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转型,难以真正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等社会矛盾的发生,单纯依靠行政力量从表面上压制社会矛盾的做法只会导致矛盾的积聚。首先,现有社会治安治理体系缺乏系统性法治基因。现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基本理念到参与主体再到组织构架更多地强调效率和秩序,是一种社会整体优化管理和社会个体约束行为的社会控制体系。在这种社会控制体系下,公安机关领导各种治安防控主体,针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系统化控制和预防,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其次,建立在行政构架体系上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缺乏系统的程序理念。“现代法治的本质性特征并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强制应具备足以服人的正当性。总而言之,只有共识才能真正使强制正当化并发挥实效。”[1]单纯行政模式下的治安防控体系是以追求管理效率和行政权优先性为特征的社会控制模式管理体系,在这样的管理体系下,为追求短期目标和明显效果,以行政体系的运行模式,很容易采用“脉冲式”或者“运动式”行为,以达到短期内实现目标或效益最大化的效果,但是“运动式”执法一方面很难产生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效果并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另一方面却存在因违规执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
当下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根基对其衍生出的社会管理构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理论的最终目标是整合多种社会治安治理资源,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法治的思想贯穿始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安宁或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多年的社会治安管理实践证明传统治安观念上追求的“静态治安理念”只重视表面上的社会治安稳定,通过“严打”等强制性手段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目标,忽视了程序公正推动下的持续效果,也忽视了“乱世用重典”的反法治性。行政管理意义上的“重典”不符合现阶段的社会情势,本身无论从程序法角度还是从实体法角度都意味着无视法治,而无视法治的治安管理不但不能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治安问题频发。所以,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在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刑事法治理念之上才是符合社会发展和治理需求的解决之道。
治安防控体系是建立在刑事一体化法治框架上的,而刑事法治理念又是刑事一体化建设发展的根基。所以从整个社会大治安的维度看,刑法的理念是木之本、水之源。法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的治安防控体系不可能长远、稳定。[2]以法治束缚行政权力以防其以维持秩序的借口干涉和限制公民的基本人权,社会需要依靠行政权力建立基本的公共秩序,但是公共秩序的建立要以社会法治为根基,要对建立和保障公共秩序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其萌芽阶段发展到现在以行政为中心的相对成熟的阶段其制度构架的变化与发展逐渐引入了一些法治的基因,逐渐从单纯的效率中心主义的治安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法治为基础,秩序与自由平衡考量的法治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因此,将作为刑法基本理念核心内容的人权保障理念注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中,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一秩序性的行政中心体系,在秩序、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之外包含了权利保障理念、权力约束机制等法治基础,那么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融合,必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实然与应然之间、秩序与自由之间实现调和。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方略,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3]从本质上看,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上具备更多的行政色彩,其本身有行政属性下独特的活动范式和活动目标,但是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涉及社会管理层面的各项相关活动都应该基于法律的授权并受到法律规制。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规划、建设、运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构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关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而不是为应对一时的社会矛盾或者犯罪高潮而采用的权宜之计。要保证建立一套合法有效、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使之长期、稳定、健康的运行下去,其必须是建立在法律的根基之上。社会需要的是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而不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本身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稳定、安全的社会生活,实现刑事法律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但保障公民的人权,更应该明确强调保障违法犯罪人的人权,违法犯罪人作为治安防控的对象其基本权利很容易被忽视,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强调违法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只有通过对防控犯罪的国家实行政治安权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限制,才能达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刑事法治水平。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践适配
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满意度,公安机关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加强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和培养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和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4]因此,必须加强基层社会治安防控构架建设、强化基层防控队伍、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形成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律调整功能实现重要和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增强政府应急反应能力有效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以及通过传统和乡土的精神性文化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是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资源和必要手段。[5]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内部资源的利用与相关社会资源的整合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警务资源存在较为严重的稀缺性问题,积极灵活的利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资源在治安建设过程中的推动作用,解决警务资源不足问题的同时也提高了群众的参与性。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导力量和主力军,除此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6]
五、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本作用是满足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维持社会安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传统单纯行政模式的治安防控体系追求管理效率和行政权优先性倾向于采用“脉冲式”或者“运动式”管理模式,以实现短期效益最大化。但是“脉冲式”或者“运动式”管理模式很难长时间维持治理效果同时也存在为追求短期目标和明显效果违规执法的风险。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将法治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根基,整合多种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调整相关利益关系,构建完善有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4-85.
[2]张小兵.论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3):127-132.
[3]贾宇.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J].社会治理,2017(1):24-26.
[4]刘晓华,张海滔.社会治安防控视域下推进主动警务模式探微——以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实践为例[J/OL].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3-03-15.
[5]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4,35(4):21-28.
[6]王建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保障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97-1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警察学院教改课题,项目名称:《公安院校学生警务创新能力培养研究》(20210115)阶段性成果;开化县公安局社会治理调研成果。
作者简介:
王法 (1983.12-)男,汉族,辽宁葫芦岛人,讲师、武汉大学访问学者、博士,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学;
赵根名 (1998.12-)男,汉族,浙江金华人,学士,研究方向: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