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权利设定述评
2023-04-29孟佳妮程龙
孟佳妮 程龙
[摘要]加州大学系统由十所分校构成,是美国具有影响力的公立研究型大学,有热爱自由与民主的传统,也是美国较早重视学生权利的大学之一。该校关于研究生权利保障的政策文本较为丰富,且具有趋同性,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代表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这一类型的学校。本文运用主体权利的分类方法,以加州大学系统各校研究生权利保障政策文本中权利设定条目为例,分析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研究生权利设定的相关特点,以期为我国研究生权利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研究生权利;加州大学;权利设定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权利被侵害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关注。研究生权利被侵害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高校管理的正常运转,也会影响到研究生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发展。因此,对于研究生权利的保障成为了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研究生权利的设定是研究生权利保障的基础,与研究生有关的法律和规范是进行研究生权利保障的依据。
一、研究生作为公民的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修正案共同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生作为公民,拥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加州大学系统各校的研究生权利规范中包含着很多与这些法律条文类似的政策文本,充分体现着对于联邦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的尊重和遵循。
(一)平等保护权
加州大学学生联合会发布的《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的第一条条款与联邦宪法规定类似,即研究生有权在没有基于种族、肤色、出身国、宗教、性别、残疾、性取向等歧视的环境中学习和工作。国际学生将被平等对待,在校园内与其他学生有一样的机会。欧文分校规定,研究生在大学项目和活动的注册、参与过程中有权免于歧视、受到公平对待。[1]
(二)自由表达权
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规定:研究生有权进行学术自由演讲,而且其观点不会受到处罚。圣塔巴巴拉分校明确提到研究生有作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比如表达观点、参与学术团体政治活动的权利。洛杉矶分校提出,研究生拥有成立和维护联盟或组织的权利。研究生的自由表达和发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2]
(三)个人隐私权
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戴维斯分校以及默塞德分校等都对隐私权做出相关规定,如研究生有权在与教授和职员沟通时,保持合理的机密性;研究生的表现不应该被导师或职员与另外的学生进行讨论;对于研究生表现的讨论应该专业合理,仅限于学业成就等。圣塔巴巴拉分校强调研究生在与教授进行沟通时,有权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3]
(四)获得救济权
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规定:若权利被侵犯,研究生有权申请仲裁;为仲裁者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保证第三方参与仲裁;若通过以上方式难以解决冲突,有权根据大学政策进行申诉,同时研究生院、系或研究生项目将明确规定官方申诉程序和非正式申诉程序。圣迭戈分校在《研究生权利与责任提案》中规定:若研究生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有权进行协商和调解。另外,学生有权在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
二、研究生作为学生的权利
(一)学术发展权
研究生的学习方式除了在校听课,还需要进行探索研究,这就涉及到与导师以及相关外部实体的关系问题。因此,研究生的学术发展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导师制在美国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决定了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密切联系。戴维斯等分校规定:研究生有权选择研究兴趣与其相符的导师;定期与导师沟通;若导师与外部实体有合作,且涉及学生参与,那么学校应该对可能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在研究生的学术发展中,独立研究至关重要,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和默塞德等分校都规定:若研究生的任务与其研究的科目、就业领域、专业或者学术发展无关时,他们有权拒绝执行该任务;有权得到对于课程发展、创新想法和相关成果做出贡献的认可等。
(二)信息知情权
对于信息知情权的规定体现在学习和生活两个方面。圣塔巴巴拉分校规定:研究生在入学时,有权了解和获得有关研究生相关课程和学位的具体要求;在选择学术导师和委员会其他成员时获得准确的相关信息,同时了解具体研究生项目获得学位的正常时间和平均时间。这能够帮助学生在学术发展过程中解决与之有关的问题。除此之外,旧金山分校还规定:研究生有权了解校内住宿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可用性、等待时间以及居住时间等信息。
(三)参与管理权
《学院与大学治理声明》提出“共同治理”的理念,强调学生在参与治理时的身份和地位。在此基础上,《学生权利与自由的联合声明》进一步强化和保障了该项权利。[4]圣迭戈、洛杉矶等分校对于学生参与管理权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对于行政和教学的参与管理权。前者包括:研究生有权表达观点,参与学术社区的政治进程;有权成立和维持独立团体,通过学生组织参与共同治理;有权选出参加校内行政委员会的学生代表,并且其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后者是指所有部门、研究生项目和课程在决策阶段,应酌情考虑研究生代表的提议,主动邀请研究生参与决策过程。
(四)评价和获得评价权
评价权指的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对于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和生活服务的主观判断,包括对于导师的评价。戴维斯等分校规定:研究生有权评价导师,同时不需担心被报复,整个过程会保证其机密性。获得评价权指的是导师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对于学生学术表现的反馈和评价。圣迭戈等分校规定:依据导师和自己共同制定的相关标准,研究生有权定期接受阶段性的评价。另外,只有研究生院院长才有权以学术原因开除研究生。同时,研究生有权进行申诉、以合理的方式对开除决定提出异议。
(五)基础设施使用权
大学的基础设施或硬件设施涉及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和休闲娱乐环境等。研究生有权使用校内的一系列基础设施,从而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圣塔巴巴拉等分校对于基础设施使用权做出规定:研究生有权拥有合适的办公室、研究间和实验室,以便进行学习和研究活动;有权获得大学医疗保险计划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戴维斯分校规定:研究生有权获得学校对于项目可利用资金和资源的准确说明。办公室或实验室的任务以及任何关于教学和研究的材料分配都应该考虑到研究生数量。
三、研究生作为工作者的权利
相对于本科生,研究生具有工作者的特殊身份,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承担导师的课题以及担任校内的相关职位两方面。
一方面,研究生由于参加导师的研究项目,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很可能转变成雇佣关系,若导师与外部实体有合作,那么研究生的工作者身份则体现得更加明显。对此,欧文分校等规定:若导师合作项目涉及学生的参与,应该对于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生有权拒绝一些与其学术或专业发展计划没有密切关系的任务。另一方面,研究生有权担任校内的相关职位,如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等。这种助教制度不仅缓解了学生的学费压力,也能够促进其实践能力的提升,但这种职位通常是兼职的,所以在工作保障方面很可能会产生争议。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提案》和圣塔巴巴拉等分校规定:研究生有权了解作为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等的任职标准;其中,河滨分校对于研究生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的规定非常详细,包括其任职资格要求、时间限制、工资规定、医疗保障等。
四、研究生权利设定的特点
(一)研究生权利设定的合法性
加州大学系统各校对于研究生权利的规定大多都体现在学校的政策文本中,通过对其的分类可知,这些规范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政策基础,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相关权威规定等,同时也尊重美国法律的本质和精神,体现了研究生权利的合法性。研究生作为公民的权利强调学生的公民身份,与国家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致,包括平等保护权、自由表达权、个人隐私权、获得救济权等。总之,美国研究生各项权利的确定都以一些法律、政策等为基础,充分保证了权利的合法性。
(二)研究生权利设定的可操作性
在遵循与研究生权利有关的上位法的同时,加州大学系统各校将宏观的研究生权利进行细化,使每一个权利都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在规定参与管理权时,加州大学《研究生权利和责任法案》将其解释为以下几方面:研究生有权表达观点;有权成立独立团体;有权了解和参与;有权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环节等。将参与管理权进行了细化,能够帮助研究生提前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明确被侵害的权利,从而寻找正确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这些关于研究生权利的判例能够为解决类似的权利侵害事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也能够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研究生权利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研究生权利政策。研究生通常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属于高校学生,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作为受教育者的相关权利,但研究生在校阶段往往会通过主持或参与研究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或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实践或实习等。鉴于此,研究生具有工作者的身份。那么,对于研究生权利设定来说,应该考虑到研究生的多重身份,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除了明确一般性高校学生权利,更需要明确研究生其他身份的权利,比如研究生作为工作者的权利等,为各高校制定具体的研究生权利规范奠定基础,也为研究生权利的维护提供有利制度武器。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同时,各高校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研究生权利规范,明确各项权利设定的内容,细化至操作流程等,为切实保护研究生权利提供具体操作规范,同时为大学管理提供了详细而可靠的依据,实现真正的“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Graduate Student Bill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EB/OL].https://ucsa.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UCSA-Graduate-Student-Bill-of-Rights.pdf,2018-05-21.
[2]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B/OL].https://www.aaup.org/report/statement-government-colleges-and-universities,2018-05-25.
[3]AAUP. Joint Statement on Rights and Freedoms of Students[J]. AAUP Bulletin,1967,53(4):365-368.
[4]Anonymous. Statement on graduate students[J]. Academe,2000,86(1):64-65.
基金项目:上海海洋大学骆肇荛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大展“红”途富民兴农,拾花为宝振兴瀛洲——藏红花鲜瓣回收利用助力崇明乡村振兴(项目编号:A1-2004-22-201340)
作者简介:
孟佳妮(1994.11-),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
程龙(1988.5-),男,汉族,山东安丘人,博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