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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2023-04-22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列管犯罪案件毒品

任 婧

(廊坊市公安局,河北 廊坊 065000)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发展蔓延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突出问题。截至2020 年底,新精神活性物质已在全球范围发现1047 种,我国亦累计发现9 大类317 种。这些含有不同种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被包装成不同形态、性状的食(饮)品等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如含合成大麻素的“毒糖果”“娜塔莎”,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分的“蓝精灵”“网红减肥药”,还有掺杂混装制成的“神仙水”“奶茶”“邮票”等,极易产生诱惑,其严重损伤人的身体机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且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加大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近年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公共场所进行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情况大大减少,而是从线下变成线上,[1]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销售毒品,从网上寻找中间人或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采用网络平台快捷支付方式,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交易活动,令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大增。[2]本文旨在通过总结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特点,分析此类案件侦查中的难点,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研究相应的对策方法,应用于禁毒实践。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及案件侦查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我国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具备了毒品的依赖性或成瘾性、危害性和违法性,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属于毒品犯罪。

众所周知,毒品属于精神活性物质范畴,但并非所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毒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是:以纯粹或配剂形式出现,没有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3]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指尚未被我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其滥用问题已经对公共健康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的精神活性物质。[4]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非管制”“成瘾性”“危害性”的特征。较之毒品的“非法性”“成瘾性”“危害性”等特征,虽然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同毒品相似的理化性质、作用机制和作用效果,但并不意味着新精神活性物质等同于毒品,这取决于国内外对毒品普遍采用的附表管制方式,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管制性。在我国,当某类或某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入法律管制清单,那么该物质才能认定为毒品。我国自2013 年开始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截至目前共列管近200 种,但相较于全球范围,我国的管制品种只占少数。

由此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主要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过程中,为确保案情明了、证据确凿,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依法将其抓获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其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行为对象是涉及已被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构成毒品犯罪的案件。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特征

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区别的特殊性。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具备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征

1.案件侦查的主动性。一般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依据案情分析研判并确定予以立案,并依法依规开展相应的侦查活动。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报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后,由公安机关主动实施侦查,目的是对处于准实施状态或已处于进行时状态的毒品犯罪行为及时予以追踪,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抓捕,遏止产生相应危害,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实施的走私、贩运、制造、非法持有、包庇等行为过程中,其被害人不具备一般的刑事犯罪意义上的特征。由于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过程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大多不具备实时受害人、现场目击证人以及即时报案人。即使有部分案件是经群众举报而得以侦破,其也只是提供线索,不能提供直接证据。

3.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通过毒品制造、贩运、批发、分销、零售等环节到吸毒人手中,其危害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4.现场的模糊性。除制造环节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一般不具有刑事案件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等可证实犯罪行为的明确证据。犯罪的流动性和分散性导致没有特定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对比毒品犯罪其行为方式更具隐蔽性

1.交易方式更隐蔽。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提供了便利,人们利用互联网甚至“暗网”进行毒品交易活动,毒品买卖双方一般会采取微信、QQ聊天或视频的方式先期沟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或使用虚拟货币、甚至利用境外银行进行支付;在此基础上,将含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进行伪装,最后以普通物品的形式通过物流完成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和钱、物都没有直接接触,甚至不了解对方的信息。[5]

2.运输方式更隐蔽。近年来,物流快递行业发展迅速,覆盖范围广且应用便捷,自然被犯罪分子利用,渐渐成为毒品运输的主要方式。对于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我国已做出明确规定,物流工作人员有据可依,在收寄和运输过程中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予以检测,但对于新近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因缺乏足够的认识或不能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以致其顺利过检。

3.产销形式更隐蔽。大多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类似毒品的特征,但其中还有一些本身就是以天然植物种类的形式存在,或具有医学、化工用途,法律不能一刀切地列管,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且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难度远低于合成毒品,不法分子利用药品或化工厂房,以合法生产的幌子掩盖其非法制毒的目的,通过采用技术手段逃避检查,将其制成食品、药剂、粉末等,一般质检或工商部门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活动。[6]

4.犯罪组织更隐蔽。在毒品犯罪集中的地区,许多人都会受到身边人的影响,利用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管才认定为毒品的规定,抱着“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经常会出现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村子整体制毒、贩毒。他们甚至利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司法工作者等职业或身份的便利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利用市场监管的漏洞组织犯罪活动。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一)犯罪线索发现难

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突出的隐蔽性决定了此类案件难以被发现,主要表现在:

1.新精神活性物质多为实验室研发而来,因物质种类鲜为人知、化学属性难被掌握等特点,使其不像传统毒品的制备易被监测,缺乏线索来源,且其中许多是由不法分子利用合法的实验室、药品化工厂进行加工生产,规避法律、逃避稽查,难以察觉。

2.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人员,大多具备较高的知识层次和文化水平,如拥有化工、制药等就学经历及专业背景,或精通法律、营销、外语等,他们发挥自身特长,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惩处的能力更强,增大侦查难度。[7]例如,湖北黄冈2016 年破获了一起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其主犯是北京大学化学系毕业的高材生,曾在医药公司供职,因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辞职转而制售新精神活性物质甲卡西酮,为逃避侦查,他将生产的甲卡西酮藏匿在LED 灯管中寄往国外。其从2014 年开始生产和贩卖甲卡西酮,短短两年时间非法获利上千万。[8]

3.此类犯罪在人员数量上没有过多需求,少见规模化量产模式,少量多次即可满足其目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一人或数人即可,大大降低了其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查处的几率。

(二)犯罪手段查处难

1.销售贩卖途径更为隐蔽。相比文字信息交流的安全性较低,为确保实现不留痕迹、即时交易,买卖双方普遍利用Facebook、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通过音频、视频聊天的形式进行交易;且部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既能够为资金交易提供担保,又可实现“钱货分离”,如支付宝、Pay Pal 等;为减少线索追踪,降低运输查处风险,交易双方伪造身份信息和通讯信息,利用物流寄递漏洞完成犯罪行为。

2.由于社会大众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知之甚少,为了在制贩、走私、运输等过程中能够蒙混过关,犯罪分子抓住部门检测技术滞后、防范查控疏漏等薄弱环节,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制成食品、饮料、茶叶、烟草、浴盐等迷惑性强的生活中常见物品。

3.犯罪手段借助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翻新,通过更为隐秘的暗网、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途径渐渐成为不法分子交易方式的首选,然而相应处置的查缉手段、侦防策略、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等却跟不上打击犯罪的需要。

(三)信息庞杂取证难

1.对缴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称量、取样、检测、封存必须及时进行,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办案人员对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缺乏了解,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不足,不可避免地导致物证的损失或失效。且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检测鉴定对硬件设备和技术水平有一定要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尚不具备条件,需要依靠上级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以致贻误了最佳侦办时机。

2.此类案件侦办过程中,为了判定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必须在前期证据固定收集上无懈可击,才能确保能够通过言词证据取得有效突破,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前期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固定收集方面的瑕疵,给案件侦查带来阻力。

3.为逃避侦查,犯罪过程中毒品通过快递、物流迅速集散流通,同时发往多地甚至跨越国境,虚假的寄递信息和货物信息为追查制贩毒品的具体种类、数量等证据增大了难度。且为查清案件全部事实,需要各级、多地公安机关支持配合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甚至启动国际执法协作,颇具难度。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的对策

(一)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查控

易制毒化学品是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生产制造必备的前体和配剂,因此,要获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相关线索,对其生产制造予以有效监控,可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作为切入点。要加大掌控力度,公安禁毒部门协同涉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反馈机制,扩大相关情报信息来源,提高收集线索的时效,进而即时掌控与之相关的原料、成品及附属产物的数量、流向,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关系人、相关资金的动向变化情况;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要加大查控力度,严格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各个环节;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生产、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此外,应当不断更新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清单,对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理清台账、实时入册、重点监测、及时列管,通过源头管控来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管理。

(二)强化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侦办此类犯罪案件,需要相关各职能部门协同作战才能实现打击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根据部门性质职责差异,可分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和公安机关外部合作。

内部协作方面:

1.侦查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犯罪案件,可由禁毒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刑事技术、情报、网安、经侦等警种部门协同办理。检验鉴定涉案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前体或配剂方面,主要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相关情报的收集、分析和综合研判等,主要由情报部门负责;监控互联网相关信息,摸排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联系人、浏览轨迹,及时固定各类电子证据,由网安部门负责;查控涉案资金账户以及资金流向,从中发掘案件侦查线索,由经侦部门负责。

2.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在信息调取、证据收集、涉案人员缉捕等方面相互积极协助。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技术、资源优势,部、省级公安机关要对地方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此外,还要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的积极合作,以有力解决跨国跨境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问题。

外部合作方面:

1.对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相关信息,实现与海关缉私、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工业与信息化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互通共享,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查控。

2.充分发挥医药、化工、金融及互联网科技等关联行业的专业优势,拓展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和线索的渠道,在检测、鉴定和侦查实验等环节获得技术支持,大大提高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的效率。

3.加强与物流快递行业的合作,不断延伸对该行业的监管范围,强化监管力度,完善寄递实名制。注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常识的科普宣传,进一步提高物流快递从业人员的甄辨能力。特别是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泛滥国家寄递的国际包裹,更要格外注意、提高警惕。

(三)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面对具备一定文化知识和专业背景甚至拥有相当法律常识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法分子,侦查人员要在案件侦办中赢得主动、抢占先机、攻坚克难,就必须提高相关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1.要强化侦查人员的专业常识,为避免与形态、性状相近的物品或普通毒品混淆,必须了解掌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特征、危害及列管情况,在侦办期间能够准确辨识新精神活性物质。此外,除了法律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对一些执法中常见、虽尚未列管但有滥用隐患的,也应有所了解。

2.要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知新精神活性物质作案手法、运输方式、走私路径等特点,学习相关检验检测方法,不断丰富搜查、讯问、检测、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手段和专业技能;注重培养综合能力,包括法律、金融、医药、化学、信息化技术、外语等关联性较强的知识。

3.要增强侦查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注重警察体育达标训练和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充分考虑执法过程中不法分子负隅顽抗的可能性,具备应对暴力对抗时确保自身安全的基本能力。

为提高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一方面,要定期组织侦查方法策略、检测鉴定技术、证据收集固定、毒品查缉战术等相关业务的专项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考核评比、经验交流、红蓝对抗、兑现奖惩等多种举措,不断激发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发掘业务潜能。

(四)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禁毒情报体系

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侦查的良好开局,离不开精准全面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特别是随时代发展而面临着网络和寄递业给侦查带来的困难,完善专门的情报体系尤为重要。

1.加强情报收集、信息交流。要实现对网络隐匿的毒品信息及时发现、清理,必须和各个网络运营商、网站加强联系协作、定期开展巡查,运用网络情报资源,夯实情报收集的基础。同时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大力开展群防群治,设立相应奖励机制,对提供有价值情报线索的人员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

2.加大对涉毒高危人群等特殊人群的监控。应加大对毒品犯罪高发地重点人群的监控,同时还应将经常接触吸、贩毒人员,有沾染毒品可能的人群纳入监控对象范围,做到及时发现、监控。

3.完善情报系统,提高情报信息的准确性。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离不开多部门多领域协同作战,而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先决条件就是共享准确的情报信息。要在大力开展情报调查和数据收集的基础上,专门建立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情报分析研判系统,科学合理地分析鉴别,更加深入地分析研究,让所获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情报信息更为精准高效。

结语

作为新兴毒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相对滞后,导致不法分子投机取巧,使其不断更迭、花样频出,这也造成了各国在对此进行打击上所面临的难题。种类多、隐蔽性强、滥用问题严重等多重特征,决定了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日益加大。对此,公安机关应积极应对毒情变化,建立综合打击体系,不断提升打击效能,全方位源头阻控、多手段深挖案源、多部门联合攻坚、深层次情报研判,努力实现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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