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共同体的实现路径:基于人权的方法
2023-04-20何苗
何 苗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人权法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一、问题的提出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1]。2019年5月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发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改变了75%的陆地表面,影响了66%的海洋环境,超过85%的湿地已经丧失;25%的物种正在遭受灭绝威胁,近1/5地球表面面临动植物入侵风险[2]。21世纪,人类面临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生态环境问题已超越了国界和意识形态,成为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2022年12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致辞时特别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我们应该携手努力,共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3]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对自然索取甚多,人的行为模式与人的目的应该而且能够实现一致。这个过程尽管艰难,但仍需要不断提升理念和凝聚共识,通过制度与科学共同推进。
如何实现人与生态环境的生命共同体,如何平衡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受到理论和实务部门的长期关注。对人权与生态环境的关联关系,理论界有以下主要观点,并呈现不同样态或局限:第一,“人类中心主义”。该学说历经古代、近代及现代的演进,有所变化和修正,但仍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对生态的修复。第二,“生态中心主义”[4]。此观点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未能认识到人与生态环境在一定条件下会存在的冲突,人的目标和价值被过于忽略。第三,动态的二元三面性关系[5]。“二元”指人与自然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三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三个层面,包括本体论层面、实践论层面和价值论层面。此观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未能清晰阐明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性与统一性。第四,“可持续发展观”[6]。这一学说逐渐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理论共识,但究竟运用何种标准来检验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一直在争论之中。其他的相关文献或专注研究环境权[7],或关注环境侵权责任[8],或研究环境正义[9]。
在实践中,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有五种关联:第一,生态环境恶化会导致人权受侵犯,如生命权。第二,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促进人权的保护,如饮水权。第三,某些人权的实现会帮助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如涉及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有时会侵犯一些人权或具体利益。例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可能会侵犯周边居民的财产权等。第五,忽视人权保障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例如,忽视对自然保护区周边居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会使得他们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偷伐树木或偷猎动物等,进而恶化生态环境。
积极探寻人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价值和功能,通过保障和实现人权来促进“生命共同体”的实现,是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与生态环境制度优化的重要任务,也是衔接国家决策与制度目标的主要领域。
二、以人权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
相比人权的普遍接受和具体适用,生态环境量化的技术方式更不容易与法律法规融合。基于此,应当引入“人权”的视角来保护生态环境,探寻既尊重人权又保护环境的方法,把人权作为保护环境的杠杆和衡量标准,多层次地分清权利与义务归属,分析人权与生态环境相冲突的基线及评估权利运用的指数,切实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综观当前国际国内研究成果,以人权来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有四种方法。
(一)调动现有人权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现有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机制都赋予了相关方一定的权利来反对生态环境污染, 例如调动或启动现有的政治参与权到生态环境保护之中。一般来说,公民和政治权利能够从原则上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从人类福祉的实质标准角度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10]。例如对健康权的诉求可促使立法和政策更多关注生态环境恶化。这种方法可看成是人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初步连接,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生态环境目的有效实现。
(二)重新解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现有人权
近年来,权利“绿化”的趋势展现出重新解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现有人权的重要意义。例如,如果国家未能有效制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就可被认为侵犯了人们的生命权;如果权力的执行机关明确意识到这一联系,那么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就应纳入到生命权的监督和执行之中。 总的来说,重新解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现有人权是为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也改变或拓展了现有权利的原意。尚须进一步注意的问题是,如何解释现有人权?如何保护被重新解释的人权?
(三)丰富和发展环境权的新内容
环境权即“不论个人还是群体,都有权享有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生态环境”[11]。 科学家们可能需要构建一个环境质量标准来设定环境污染的临界值。2021年10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第48/13号决议中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首次在联合国系统内承认环境人权为独立的人权。2022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50周年之际,通过了一个政治宣言,要求联合国成员国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13号决议,承认环境权。在实践中,因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的不同,不同的政府或区域组织会对“健康”、“良好”等要素做出各自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标准,因而“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生态环境”的起点、标准和保障途径都会因国家或区域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四)激发基于人权保护的促进效应
上述方法都致力于提升人权保护的程度和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为排除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可能冲突,现有的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系足以为基于人权的保护这一方法提供基础。
“基于人权的保护”首次由2003年第五届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世界公园大会正式提出,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会议第七次会议也确认了“基于人权的保护”这一方法。基于人权的保护如果运用适当,就能促进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这一方法通过促进保护与尊重人权的和谐发展来实现人类福祉与生态环境保护,其总体目的在于实现正义的保护[12]Vii。正义的保护意味着所有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项目和行动,并确保受影响人群由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侵犯[12]Vii。基于人权的保护通过促进权利标准和原则,以及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此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和谐发展。这两个目标必须同时强化并引导国家采取和执行公共政策、法律与条例中的最低标准[12]9。这两个目标的实现不仅能促进社会正义,也有助于在实践中动员和吸引更多的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三、基于人权方法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人权方法的必要性
1.国内层面的必要性。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两个基本支撑: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丰富的自然资源[13]。
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生态遭到破坏;尽管自然资源较为丰富,但利用率低,人均占有量更少,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十分紧张。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侵害了人们的权利,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历来尊重自然和爱护环境的优秀文化传统。近年来国家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就业权及其他各项权利。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强调“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14]50,指出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紧密互利、不可分割的关系。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础的条件,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人类永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作出重要部署,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筑美丽中国注入强大动力。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刊发《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5]。
“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14]50这要求我们有必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16]。
2.国际层面的必要性。从国际层面来看,《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被看作环境权在国际法上的正式确认[17]。然而这种确认只是一种宣示,而不是对权利的确认。
2003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曾发表“共识声明”,指出在基于人权的方法中,人权决定了个人和集体有着有效的诉求(权利享有者),国家或非政府组织有着相应的责任(责任承担者)。这一声明是在联合国机构和规划中给基于人权的方法一个一致且连贯的定义。 基于人权的方法着眼于增强权利享有者行使他们权利的能力,也着眼于强调责任承担者履行义务。 联合国的“共识声明”立足于多项原则,其中赋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18]。基于人权的方法呼吁人权和发展目标的内在联系,包括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尽管基于慈善和基于需要的方法也是着眼于其现象及问题的直接原因,但基于人权的方法更系统地强调问题的直接原因。
(二)基于人权方法的主要特征
有学者指出:“基于人权的方法的重心在于强调不论民族、阶层、肤色、性别以及其他社会类别,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促进和保障人们能够拥有权利的最低标准。从道义上来说,这一方法要求政府和社会认识并执行那些能保障‘生存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19]《维也纳宣言》及其行动计划指出,“所有的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靠及相互联系的”。 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核心即人权,因此,基于人权的方法应包涵人权的基本属性。
一是普遍性与不可剥夺性。人权是普遍的且不可剥夺的,这是人与生俱来的。世界上所有人都有人权,人权是不可放弃或者被其他人夺走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所有的人生来自由,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
二是不可分割性。不论人权涉及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各方面,他们都是与生俱来不可分割的。一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实现。例如,在某种情况下,参与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依赖于受教育权和知情权的实现。
三是平等。正如联合国“共识声明”里提到:人人都有资格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等因素受到歧视。基于人权的方法侧重于强调非歧视和不平等,更关注那些在分配经济、社会、政治和环境资源中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人群。
四是参与。依据联合国“共识声明”:“人人都应积极、自由和有效的参与、奉献和享受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中认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20]参与既是途径也是目的。基于人权的方法要求参与须是积极、独立且有成效的,能够有效参与调整或决定最后的政策。
五是赋权。赋权是赋予人们决定和使用他们的权利的能力。人们被赋予了能力,就能够积极主动地要求实现他们的权利。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赋予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以权利和能力来改善他们的生活并且影响他们自己的命运。
六是可归责性和尊重法治。基于人权的方法对诸如信息、程序、机制等可归责性问题予以特别重视。这一方法通过评估责任承担者所面临的障碍来督促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可归责性的实现。此外,可归责性强调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尊重、保护、促进和履行人权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可归责性鼓励通过合作和建设性沟通来行动。
基于人权的方法要求在社会、经济、政策、法律、资源配置、行为、制度实践、数据监控、参与和赋权等相关活动中做出一些改变,不断适应环境保护的各方面要求,以此来保障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基于人权方法的优势与挑战
1.基于人权的方法的优势。如前所述,基于人权的方法来保护生态环境旨在促进人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在人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基于人权的保护有如下优势:
第一,瞄准特定目标。毫无疑问,自然资源的快速消耗和生态系统的不平衡发展极大地影响着人们享有各类人权。对比其他方法而言,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更强调国家和政府责任,更多也更全面关注那些因生态环境变化而受到影响的人群的权益。
第二,区分权利与义务。基于人权的保护明确界定了权利享有者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承担者应承担的责任。这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或机构在实践中有效把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奠定基础。
第三,关注弱势群体。任何人,特别是弱势群体,都有权利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人与责任的承担者,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或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一系列结果。唯有倾听弱势群体的诉求,在实践中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为理论与实践提供指导。从理论上来说,国际人权条约所涉及的原则和标准应该在各个阶段和各个层面指导现有的政策和规划。从实践上来说,基于人权的保护能够在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提供最基本的行动指南,它保障信息畅通、完善评估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提供法律救济等。
第五,消除人权影响的消极因素。环境权或健康权都很难解释环境保护问题中的诸多复杂和技术问题[21]。基于人权的方法能够阐明一项环境保护行为对人权的积极或消极影响的潜在原因,因而在实践中能够引导人们做出更加平衡的决策。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也能引导责任承担者或机构分析哪些权利没有得到执行[22]。
第六,引导国家和个人的共同行动。环境保护法包含政府规范个人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人权法赋予了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如果国家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达成共识,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权而努力,就能把潜在的相互冲突转换为共同行动的巨大力量。
第七,提升保护的效果。该方法为生物多样性与自然资源保护提供持续、积极有效的对策,同时也积极促进人权保障。实体性人权能够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现,程序性人权能够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参与保护行动的各个方面,从而做出更为平衡和恰当的决策来实现自然资源保护成效的最大化。
2.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挑战。基于人权的保护被认为是实现自然资源保护、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的有效方法之一,但仍然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对政府职能的挑战。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积极且长期地致力于保护自然资源或保障人权[12]7。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首要责任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来养活本国的人民。那么,在国际或区域层面规定了人权的最低标准后,基于人权的保护方法在实践中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历史等背景得到不同程度的执行。
二是来自全球或区域人权条约的挑战。全球人权条约主要针对人的权益,它们几乎不涉及有关环境的内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也很难通过某一项人权的保护得以实现。此外,诸如气候变化及其他类似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也不可能通过人权法来实现。在国内层面或区域层面的实际行动并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仍面临诸多困难。
三是缺乏时间、专家和资金多方面支持。基于人权的保护要求一定的时间、专家、信息和资金等多方面支持。这对于任何一个新的保护环境的方法来说,确实是一项关键且具有普遍现实意义的挑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突出。
四是不同人权之间的竞争。在众多群体之间或单个群体内部,都有造成人权之间竞争的可能性。例如,如何在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公众的健康环境权之间寻求平衡?虽然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不能给这类问题提供直接答案,但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同时,应着重考虑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活动而受到影响的当地居民的权益,并能够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最低限度的评价标准。
(四)基于人权方法的主要内容
1.权利与责任。没有明晰的权利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不可能得以有效施行。有必要对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权利与责任进行界分。
第一,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致力于调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潜在矛盾。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引导人们在现有的权利结构下思考如何保障个人的人权。它呼吁权利应在多种社会安排和治理中得到认可。代际权利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核心问题,包括如何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维持当代和后代人们的生活需求。如何处理好同代之间的权利、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在生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也是重难点问题。
第二,基于人权的保护也强调与权利相对的责任。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也可以是责任的承担者。基于人权的保护的预设是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方法。用这一方法把权利与责任连接起来,能够在多种权利竞争中达到平衡。因而,须有可供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都可遵循的法律或必要的限制,但权利肯定是在这些法律或必要的限制中赋予个人的,那么,相应的责任必定不容忽视。
2.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基于人权的保护方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改变现有的权利关系来增强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实现人权的能力[23]。 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遵循了在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这一基本原则。
第一,权利享有者包括个人、集体、社区等。一般来说,他们具备一定的知识来捍卫他们的权益。但是当弱势群体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时候,就有必要帮助他们知晓如何主张权益。基于人权的保护呼吁应该至少尊重所有权利享有者的最基本权利,同时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另外,权利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权利享有者也应该有相应的义务,包括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等。
第二,就责任承担者而言,国家作为最初的责任承担者,有责任尊重、保障和捍卫个人人权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于人权的方法被认为是强有力的诉求,国家必须依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个人或群体的权益得以满足。然而,如何把基于人权的保护这一理论运用到某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值得深入探讨。
3.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家庭生活权利、财产权等;而程序性权利主要指知情权、参与权、诉诸司法的权利等。
基于人权的方法如何在贫困人群或弱势群体依赖自然资源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尊重不可剥夺且不可分割的人权并且保护自然环境,关键是如何在坚持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中“公平且有效”地分配责任[24]。“公平且有效”地分配责任或义务应当尊重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在自然资源稀缺或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很难再实现两个目标的平衡。基于人权的保护作为单一的方法不可能短期内解决所有的难题,但保障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能够尽可能地调动相关个人或群体参与到自然资源保护的行动中。反过来,保护主体的扩大与保护行动的有效成功能促进对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四、基于人权保护的运行路径及步骤
如何把基于人权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运用到具体实践中,是真正做到平衡人权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在实践中执行基于人权的保护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运行路径
1.重视综合的情况分析。情况分析主要试图挖掘问题的潜在原因。通常这类分析会优先针对利益相关方,特别是贫困人群或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步:(1)分析社会背景。在分析阶段,不能忽视现有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更不能忽视现有的权利体制,如国际、国内和区域认可的权利。(2)指明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包括受到潜在影响的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3)规定一个着眼点。基于人权的保护落实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的保障人权,而不论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4)指明可适用的法律权利与责任。法律权利与责任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一旦涉及到某项权利,有必要从权利享有者与责任承担者两个方面来考虑如何使两方利益都能较好地得到平衡保障。(5)寻求潜在的冲突解决方案。有必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哪些权利未能得到认可?谁是最弱势群体或个人?如何认定[25]?
2.构建透明的信息平台。构建透明的信息获取平台是有效推进基于人权的保护的其他步骤的前提。获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项目等信息,直接影响着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也直接影响到公众是否能有效参与决策。这一平台的构建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求:(1)在最初阶段就公布相关信息;(2)尽可能地对利益相关方提供第一手信息来确保相关方知道他们能享有哪些权利以及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3)如在平衡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中有任何可能性的冲突,该如何寻求可行性的救济渠道来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设定目标与重点。完成了第一步与第二步后,应在执行基于人权的保护的过程中设定目标与重点。基于人权的保护的重点在于强调利益相关方的人权问题,这是准备或策划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政策、权利执行和评估的基础,也是辨明生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潜在冲突的关键性时机,特别是针对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而言。
4.强化相关方的能力。能力构建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过程的所有阶段。针对不同利益相关方,能力构建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责任承担者的能力构建主要强调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权利享有者的能力构建主要着眼于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 没有足够的能力,利益相关方就无法真正参与决策,更不可能影响决策结果。
(二)主要步骤
1.构建法律法规体系。基于人权的保护方法的核心是人权。因而,在保障人权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构建和维护法律与制度体系来保障两个目标的实现就显得至关重要。 基于人权的保护呼吁责任承担者,通常是国家,改变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权,其核心问题是平衡各方利益。这一方法呼吁更多地参与、更平衡地决策以及其他程序性正义。这些都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确保参与。权利享有者需要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认可、尊重与保护。公众参与能促进权利保护的实现。在必要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与权利享有者都有必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各个环节与各个层面。因此,为保障人权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一系列正式、合理与公正的程序或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实现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的主体必须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所涉及的各级政府与各利益相关方。
3.合理决策。人权之间往往是相互依存且不可分割的。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人权法、国内人权法以及国际与国内人权法庭所提及的最低权利保障标准。同时,与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受影响的弱势群体,充分有效的沟通也是保障合理决策的前提之一。
4.评估基于人权的保护。既然基于人权的保护致力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对这一方法的评估也应着眼于生态环境和人权。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看成是基于人权保护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这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估只会评估一些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而没有考量环境与人权之间的联系。为了评估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有必要监督一些行为对人权所造成的影响。评估基于人权的保护的运用能够帮助决策者认识到利益相关方是否有能力保障他们的权利,以此促进公众参与来实现合理有效决策,同时也能帮助决策者考虑在下一阶段哪些措施是有效的,且不影响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
5.执行权利与提供法律救济。当权利没能得到尊重或已受到损害时,就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第十条原则里所指出的一样:“有效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包括法律救济,应予以提供。”权利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政策背景。如果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法律救济就能帮助解决冲突。然而,如何提供法律救济因不同地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而有所不同。
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哲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把人与自然看成一个生命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最高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指引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方向,也为全球人权保障和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担当。“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其他几个现代化特征实现的重要基础。鉴于中国面积大、人口多、区域差异大,基于人权的保护的方法可看成是实现生命共同体的有效路径之一。基于人权的保护也依赖于国际人权标准来促进人权在国内层面的保障,所有涉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政策与行动计划,也应遵循国际人权法的相关标准,以促进人权的进步和生命共同体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