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提单权利转让问题刍议
2023-04-20王小平
摘 要: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当今的单证交易,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高效、便捷、安全。提单权利转让迅速实现了货物权利转移的目的,加速了货款的周转,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因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提单权利转让之前明白究竟要转让或获取的具体权利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抵押质权、货物占有权、控制权还是其他债权或物权。针对提单权利的每次转让,务必清楚双方权利获取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丧失的缘由,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关键词:提单;权利转让;托运人;收货人;持单人
本文索引:王小平.<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07):-064.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4(a)--03
国际货物贸易中,在货物实际交付前,通过把提单背书或交付不仅可以转让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还可以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通过提单权利转让实现货物权利转让的目的,从而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业务中,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纠纷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惑,最突出的问题是提单权利转让一定会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吗?如何才能避免购买了提单而提不到货物的尴尬处境。要解决实务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就要从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性质,提单的获取,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目的及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
1 交货托运人与订约托运人对获取提单的争议
交货托运人与订约托运人关于谁应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争议时常发生在以FOB条款出口的国际贸易中,买方作为订约托运人负责向承运人租船订舱,买方利用订约托运人的便利在出口国委托一个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其向承运人办理订舱手续,并指令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将提单签发给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这样以FOB条款出口的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往往不能获取提单。如果贸易额不大,买方会在卖方装船后电汇货款给卖方甚或装船前提前支付部分款项。卖方出口货物的目的是获取利益,只要能及时收回货款,卖方时常会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放弃从承运人处获取提单的权利,一切以买方旨意为准,这种操作模式经常出现在FOB卖方是一些小工厂或小的经营人身上。起初买方还能如约兑现承诺,但随着贸易额的扩大,这种操作方式的风险逐渐露出水面,一旦买方拒绝付款,卖方就必然遭受货款落空的风险损失。卖方将货物交给承運人而没有得到提单,不仅会影响其对货物的控制、占有、转让等权利,还难以认定其在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卖方交货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应从承运人或其代理处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如果买方未按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卖方手中持有提单可以最低限度地保障其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买方指示卖方把货交给其指定的货运代理,货物装船后,卖方也应向买方指定的代理要回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尽管货运代理人是买方指定的,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也是卖方的出口货物港口代理人。不论是依据事实行为还是委托方式建立的海上货运代理关系,作为货运代理人,都应把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给交货托运人而不是订约托运人。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已做了明确结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交货托运人请求交付运输单证的权利,保障了交货托运人在国际贸易中顺利收回货款的安全。
2 交货托运人与订约托运人持有提单的权利
如果托运人是代订约托运人履行向承运人交付托运货物的义务,那么其真正的身份就是交货托运人。严格从法理上说,不能因为这种交付就认定交货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甚或承托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但不能在没有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设定义务,此时的货物交付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虽然交货托运人没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但提单上将其记载为托运人,那么这时的交货托运人的法律身份就是提单持有人。交货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只能依据提单上的明文规定确定。如果提单上没有载入提单持有人的义务,那么订约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有关约定和法律关于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就对持有提单的交货托运人没有约束力。在交货托运人既没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又不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的情况下,交货托运人与承运人若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处理。我国《海商法》规定,两种托运人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FOB卖方在获取提单后未获得货款前对已装船货物的控制权。交货托运人承担的是运输合同之外的责任。提单依法转让后,交货托运人责任终止,但对于订约托运人来讲,即使提单转让后,其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没有终止。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转让后,订约托运人由于托运货物包装不良,提供的有关资料不正确,单证递交不及时、不完备,或因托运人本人、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不因提单的转让免除订约托运人的责任。订约托运人转让提单是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风险转让给提单持有人,其与承运人在提单签发前所订立的协议,不因提单转让而终止。提单转让后,提单持有人若不提货,一般不会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但给承运人造成的费用损失仍由订约托运人承担。因交货托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其仅负责有关交货责任,交货托运人与订约托运人如若发生纠纷,他们之间依据的就是之前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与提单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3 CIF条款下托运人持有提单权利的丧失
若买卖合同以CIF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买卖合同的卖方成为提单所记载的托运人。货物装船后,卖方取得提单并到银行进行结汇。船到卸港后,收货人(买方)未收到提单,于是请求卖方协调承运人能否无单放货,并保证收到提单后返还承运人,卖方认为货款已到账,随即答应了收货人的请求,向承运人申请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收货人提取货物后,未到银行办理付款赎单手续,因无人到银行赎单,提单最终被退回给卖方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此时作为托运人的卖方虽又成为提单持有人,但失去了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权利的资格。因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只是依据提单处理,提单签发前的合同、提单签发后的协议及来往函电的真实意图都是处理纠纷的证据。托运人请求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收货人,不仅解除了承运人凭提单放货的法定职责,还使自己丧失了对承运人的诉权。因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卖方手中的提单丧失了再次进行转让交易的条件。托运人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收货人,相当于对提单和运输合同作了变更,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只能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英美合同法的禁止反悔原则同样禁止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只能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起诉收货人返还货物。
4 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持有提单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合法提单持有人依法背书或交付提单,就可以向提单受让人转让提单权利,而最终提单权利能否转移要受当事人意图和其他条件的影响。提单权利不僅包括持有人的利益,还可能包括卖方或买方的所有权、银行的质权、代理人的货物占有权等权利。货物到达港口后,收货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常常会向其委托的货运代理提供提单等单证,收货人通过委托背书,赋予被背书人代理人资格。表面上看,货运代理人成为提单持有人,但此时的货运代理人仅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提单背书能否产生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效力,还必须看提单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意图,如果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意在通过单证买卖实现货物买卖的目的,那么这种类型的背书就具有转移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效力。收货人将提单交付货运代理人的真实意图是委托其提取货物,而不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运代理人必须按照收货人的委托指示,严格遵守代理人职责。货运代理人手中的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再继续交易转让,它仅是向承运人要求返还承运货物的凭证而已。货运代理人与收货人之间若发生纠纷,处理纠纷的依据是货运代理协议和民法典有关代理委托的规定。无论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收货人,都不能因其之间的矛盾滥用提单权利,把矛头指向无辜的货物承运人。
5 收货人持有提单权利的丧失
收货人合法持有提单不仅可以继续转卖提单项下的货物,还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如果收货人想继续转卖提单项下的货物,其手中的提单依然具有物权凭证功能,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就可以实现货物权利转移给下一个买家。如收货人想直接提货,就可以向承运人交付提单换取货物,此时收货人手中的提单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仅是请求承运人返还货物的债权凭证。也就是说,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时,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丧失,此时体现的是提单的债权效力,收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提单后,提单的历史使命完成。那么什么情况下收货人手中的提单不能向承运人主张权力呢?譬如,收货人是A公司的进口贸易代理人,收货人与B公司签订了以CFR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贸易合同,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海运合同,货物抵达港口后,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于是请求B公司恳请C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收货人的保函放货给A公司,后来收货人与A公司因进口贸易代理合同发生纠纷,有部分货款没有收回。在向A公司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收货人以后来手中持有的正本提单向法院状告承运人C公司无单放货,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收货人向承运人C索赔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收货人向B公司申请恳求C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保函放货给A公司,应视为收货人认可A公司无单提货,并认可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收货人向A公司催要货款,并已实际收取了A公司部分货款,其行为已表明收货人承认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的事实,收货人不能再凭无担保权效力的正本提单向承运人C主张权利。
6 提单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责任义务
提单持有人在转让提单时,除了必须具备转让背书的权利外,转让人还需担保提单的真实性。虽然提单持有人在转让提单时可以不知道或不了解有损提单物权凭证有效性或价值的事实,但转让人必须担保提单物权凭证的真实性,并就提单的所有权及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而言,转让人作出的流通转让必须正当和充分有效。美国1916年的提单法第34条规定了提单转让的条件:如无相反的意图,因为对价的缘故,通过提单背书或交付而流通转让提单权利的转让人须保证:(1)提单真实性;(2)转让人有合法权利转让提单;(3)转让人不知道存在有损提单价值或有效性的事实;(4)转让人有转让货物的权利,并保证货物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可用于商业销售。此处所指的提单转让人不包括银行,因为银行既不担保提单的真实性,又不担保提单的有效性,只负责提单表面记载的完整性。提单受让人基于所转让的提单类型可以继续转让手中的提单,至于合法受让提单后的最后一个提单受让人能否从承运人处获取货物,实现提单的债权,提单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因为提单转让人在背书转让提单后,已退出了提单关系,最后的提单受让人仅可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债权,或请求损害赔偿,或基于背书转让的基础关系向转让人求偿。提单权利转让的客体是提单项下所特定的货物,提单的每一次转让都是通过指示交付转移货物的间接占有,以实现买卖合同下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转让人交付提单于受让人是卖方已经履行转移货物占有权的体现。最终提单受让人如欲直接占有货物,就可以凭手中的提单直接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交付。如果承运人不能将货物交付最终的提单受让人,提单受让人将依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状告承运人。提单虽具有票据的某些功能,但毕竟不同于票据,最终提单受让人只有对承运人的交货请求权,而不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应注意到,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转移与提单作为债权凭证的转让,并不同时发生。提单受让人在不行使提单债权权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承担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下的义务。
提单权利转让的确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质押权、占有权、控制权和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提单的每次转让不一定都能全部实现上述所有权利。提单权利转让一定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权利性质和各个国家或地区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及惯例,不能想当然地笼统认为提单权利转让就必然实现所有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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