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2023-04-17江星林贵州贵阳550025
江星林 (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中国本土特色,但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中西方法律文化不可避免发生了碰撞。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传统的法律文化已经不能很好的适用。因此,通过探讨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并从中吸收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助于为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西方 法律文化 存在差异
如今已是21世纪,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相较古代更加频繁和复杂。随着经济全球化铺天盖地般的席卷而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也越发趋同,差异也就越来越小。但是,道德教化的传统思想在我国人民心中仍然是根深蒂固的,毕竟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故国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依旧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基于我国历史传统所做出的结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背景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国自古以来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追求无讼是求的道德价值,希望通过自身道德的提升来影响别人、改变别人,做到社会和谐。虽然我国历来推崇以和为贵,但不可避免仍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纠纷。在儒家思想中,认为与他人产生纠纷是不太道德的,只有不道德的人才会打官司、进衙门,动用法律去解决纠纷。直到现在,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甚至是厌恶打官司,这样的观念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打官司解决纠纷时,州县官判案并不单纯的依据国家法律,而是结合当地的人情、自身的道德习惯以及天理进行一个综合判断,即州县官的断案是以国法与天理、人情相结合的。
在古代中国,法律就是统治人民的工具。统治者进行统治也可以不需要法律。因为道德就是法律,一切纠纷完全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解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辅助道德的作用。虽然在解决纠纷时必须适用法律,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仍然有一部分案例是没有引用法条的。因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以道德为中心,国法与天理、人情的融合反而是老百姓愿意接受的。我们不能站在现在角度去批判古代的东西,应当以当时的环境、心态去考虑当时的事务。故笔者认为在中国古代,国法与天理、人情的结合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司法需要的,也是必要可行的。当然其也有弊端,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徇私枉法。
与中国相对比,由于西方国家很早就出现了商业。为了解决纠纷,各行各业就产生了解决纠纷的规则,久之就变成了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国家赋予法律以权威。因此,在西方人眼中,法律就是标尺,是争取权利的手段。由于西方人长久的教育,进而形成了法律的权威。古代中国更加讲究道德,不会强调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有纠纷也可以通过道德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与西方国家对待法律的态度异同。在西方国家,只有法律才能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在中国,除了法律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由此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迥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思想的差异
1、人治与法治
在中国古代,法律是皇帝用于统治的有力工具。皇帝是最高权威,拥有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权;在西方,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统治的,但也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具体体现为人治与法治的不同。我国强调人治,西方崇尚法治。
2、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以结果平等、社会关系和谐为目标。西方法律文化则更加注重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认为程序只是追求实质正义的工具。而西方则坚持认为如果程序错误,即使众所周知的事实也不会被认定。
3、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中国古来便注重讲究依附关系,个人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个人必须为集体考虑,为了集体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因此,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建立在个人对集体的职责和义务基础上。相反,西方认为人生而自由,不受非法约束,更加强调个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是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
(二)法律行为的差异
1、德主法辅与依法裁判
在中国古代,道德占据着重要地位,许多案件不引用法律仅仅适用道德进行说理裁判。而在西方,法律是进行裁判的重要依据,而道德起不到什么作用。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道德是最高的追求;在西方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解决案件只能依据法律。
2、律学与法学
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律学”而不是“法学”。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产生的,并没有法学家从理性角度对其证成,仅是对当时国家制定的律法讲解、注释。西方法学流派众多,法学名家也数不胜数,在罗马时期西方法学的发展已经空前繁荣。西方法学有众多法学家对“法学”这门学科进行深入的研究。
3、农业法律文化与商业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农业生产为主,法律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为主要内容。西方国家法律文化以工商业为主,法律以调整商品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由于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产生的法律在理念、目的、侧重点上都是有所差异的。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借鉴
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受到更多来自情理的影响,而西方国家则通常严格按照法律司法、执法。在中国,国法是与天理、人情相挂钩的,体现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在西方,法律是一切的准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二者的差异是根本性的,来自于最原始的需要。
在中国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由于早期人们之间需要相互帮助,久而久之便形成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并以互帮互助为社会美德。产生了纠纷,但碍于熟人社会的情面,往往是通过宗族长辈调解解决。在中国古代进衙门被认为是羞耻的。当案件诉至衙门县官也会在裁判时进行相对多的自由裁量,并以情理加以评判,因为在中国人的心里,国法与情理是相互连通的,王法不外人情。衙门官员在依照情理书写讼词时,也是在国家法律参考之下进行的。同样的,衙门官员根据国家法律进行审判时,也会以情理作为参考。在中国人的思维模式里,中国古代的情理与国法相互交织,国家制定法律也应当通情达理,同样的情理也不能违背国家制定的法律。
在西方,由于其地理环境并不适合种植,商业成为了西方国家致富的第一选择。随着商贸往来,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故此产生了解决纠纷的准则,并演变成为法律。在西方国家,由于商业的发达,并没有形成像中国那样的地缘社会、熟人社会,对于他们来说法律是武器,是维护权利的利剑,因此西方人对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不会感到羞耻的,法官也很少通过情理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而是严格适用法律,国法与人情是相对立的。
由于物质基础的不同,传统文化思想的不同,法律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体现出巨大差异,但两者都是符合各自时代、各自国家需求的,毕竟什么样的“土壤”就会生长出什么样的“花朵”。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国家之间的壁垒已经逐渐被打破,各国的“土壤”之间也进行了充分的营养物质交换,在这样一个大环境,相信以后各个国家的“花朵”将会日加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