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结合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2023-04-17张新璐江西南昌330200
张新璐 (江西 南昌 330200)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案件检索的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人工智能在适用司法领域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阻碍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人工智能与司法结合的障碍。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消除障碍
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与司法领域结合已是必然趋势。在我国,人工智能在类案推动、量刑辅助、同案不同判预警、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虚假诉讼识别等领域给司法现代化带来全新可能。很多司法智能系统问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都对法律活动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人工智能适用司法领域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司法正义的侵犯,难以进行价值判断,审判责任归责不明等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急需构建以法官裁判为主,人工智能为辅的格局,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危害,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良性结合。
一、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结合现状
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两种。信息检索系统提高了检索的效率和精确度,改变了过去面对浩如烟海卷宗的复杂情况。法律专家系统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海量多元的案件数据库,二可以归纳成算法的审判知识。然而法律专家系统应用到司法裁判领域遇到了一些困境。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法律专家系统。
对司法裁判性质的认定,有司法形式正义和司法实质正义两种学说。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形式正义是机械地适用三段论推理,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则规定裁判案件。而司法实质正义是除了根据法律条文之外,还应当根据法官的经验、直觉、习惯及社会舆论来做出判断。
用人工智能进行司法裁判要符合司法形式正义,就需要技术人员协同法律学者将先前案件事实、判决等汇编成算法,再输入新发生的案件,得出一个判决。然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人工智能无法自动更新数据库,新出现的司法案例,需要工作人员不断地进行案例输入;其次,法律专业人士的审判经验,大部分凭直觉做出的价值判断无法转换成代码,造成了数据库中数据的不完整,在审判时难以做出合适的判决。由此可见,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裁判领域遇到了困难。
二、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的困境
可以肯定,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司法便民、推动审判管理精准化、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科学技术应用到司法领域必然会有冲突,需要我们理性谨慎的态度来看待这些冲突。
(一)无法保障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等的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然而,有些司法数据采集机构,利用先前判例,计算出法官面对某一类案件时大概会做出什么判决,由此来选择对类似案件有利的法官。另一方面,法官为了年终绩效考核等因素,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会做出符合当事人期待的判决。这样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审判平等权利,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因此,在人工智能适用到司法裁判过程中程序正义受到侵害。
实质正义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当出现一个新的案件时,人工智能根据曾经判决的相似案例,做出判决。这样做看似同案同判,但忽略了每个案件都会有其独特影响判决的因素。人工智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忽略其关键的案件事实特征对裁判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法官断案通常要考虑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舆论的影响,才能做出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人工智能形式上的同案同判并不利于保障实质正义。
(二)难以进行价值判断
司法裁判涉及案件评价,这是法律人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官按照价值判断,依照法律原则,努力获得最合理的结果。并在裁判文书中对适用的价值判断进行解释:其一,法官对价值判断进行说理,不仅符合形式合理性,也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价值观进行引导。其二,法官的理由说明具有辩证性,通过正反论证,增加说服力;其三,法官在说明理由中,不仅逻辑推理,还有举例论证,使说理更通俗易懂,对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人工智能在面对价值冲突时,无法根据其意志、同理心对各种价值进行比较,无法得到真正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案,更无法像法官一样做出价值判断的说明。这是因为:第一,人工智能在应用司法领域时,不能回应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独特要求,现有的人工智能裁判系统是将复杂社会问题简单化,按照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的算法逻辑,作出一份既有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唯一判决结果,其无法适应司法领域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要求。第二,输入到人工智能裁判系统的裁判文书具有表象性,并不能够反应法院、法官在决策时真实的价值判断,形式内容无法代替实质内容,其裁判数据只能得出与社会价值相背离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难以处理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其做出的判断违背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
(三)对司法权威造成冲击
法学专业知识维系着司法领域内的权威。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的过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必然组成部分。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具有创造性。然而,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会对传统法学知识造成冲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削弱。在传统司法裁判中,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在庄严的法庭之上,进行法庭调查、取证质证、法庭宣判等活动,可以使当事人相信法官可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是司法权威的代表,庄严的法庭也营造了肃穆的气氛,这些都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相反,由人工智能来裁判,人的事情由机器来裁决对人的尊严就会造成损害,当事人不仅不会对人工智能尊重,还会对人工智能做出的判决产生质疑,谁能接受一台机器按照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算法做出的裁决呢?此外,人工智能将审判资料数据化、公开化,让大众对法官进行审查,会对法官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人工智能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不透明,也就很难产生公信力和说服力,从而导致司法权威下降。
(四)审判责任归责难确定
审判责任是法官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背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背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以致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众性受到严重怀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损害的,按规定承担的责任。强调审判责任,有利于督促法官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依法裁判,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
然而,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使审判责任的归责问题有了阻碍。人工智能审判系统是法官与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开发的,裁判结果出现问题,到底由谁来负责,是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研发者或者承办案件法官?归责人工智能,则涉及到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亦或是行政责任?归责于人工智能研发者,会不会打消研发者研究算法的积极性?若归责于法官,根据归责原则的主客观标准,法官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官对人工智能的算法不了解,一刀切地由法官承担责任是否过于严格?此外,在确定法官的责任时,世界各国基本遵循以豁免为原则、以问责为破例的司法规律。因此,需要找到一条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结合时,承担司法责任的可行路径。
三、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出现困境的破解之道
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有诸多困难,对原有的司法生态造成冲击。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阻止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结合,毕竟人工智能裁判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缓解案多人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发挥人工智能的最大优势,预防对司法秩序造成的危害,下文将提出四种对策。
(一)人工智能辅助法官裁判
人工智能做出的决策,只能具有参考价值,最终的决定权还属于法官。原因有二:其一,司法裁判是社会要求考量的结果。它是不止是法律规则的适用,还需要语义分析、法律推理、辩证思维,要考虑公众的道德情感。其二,司法裁判应保障司法的权威。人工智能的裁判仅作参考,或者人工智能做出裁判后由法官进行解释,对数据的监护进行确证,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度,强化对司法的信任,从而保障司法的权威。其三,诉讼是开放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有真有假,呈现的案件事实并不完整,需要法官进行辨识并通过残缺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因此,在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裁判的工具,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智慧。
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由人工智能做出辅助裁判?首先,案件事实确实清楚、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人工智能辅助做出裁判,而一些复杂疑难、热点案件则完全需要由法官裁判。当然,在简单案件的审判中,并不是全部由人工智能裁判,调查取证、询问质证等环节需要法官参与才能完成。其次,民商事案件可由人工智能辅助裁判,刑事案件不得由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民商事案件例如所有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债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确定、案件事实清楚,可由人工智能辅助裁判。但是,刑事案件例如杀人、强奸、职务犯罪等,案情重大复杂,产生的影响重大,则不能由人工智能辅助裁判。
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的辅助有什么益处?人工智能可以适当改变”决策-论证“直觉主义倾向。因此,以人工智能做出的判决作为参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法官判案的误差。
(二)加强司法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能够促进人工智能裁判的连续图式。因此需要加强司法裁判数据库建设的具体措施。
首先,司法数据库建设应由政府主导。因为司法判例都是由政府机关掌握,民间组织很难获取,也难以将数据进行归纳总结。因此,基于政治体制架构考虑,目前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者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建这个数据库比较恰当:一方面这两个机构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协调、监督职责,另一方面,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法委领头可以保障组建经费投入到位。
其次,要件提取标准化和标注科学化。目前各地要素式审判发展各行其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案件要素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别,这些都不利于推进司法数据库建设。因此,要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要素的标准化进行规范。包括凭证标准、证据引导库、承办案件要素(六类八个案由)、立案审查主要因素、诉状库、辩护库、实例库等12 项大数据库,为人工智能进行司法裁判提供讯息支持和保障。
最后,扩大数据库所包含对象的数量,打破地区、行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不断增加司法数据库总量,提高司法数据库建设的质量。司法数据库建设初期应考虑简易类型为主,复杂案件为辅。选择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事实较为明析的类型化案件。最好选择窄而深的领域,方便日后由简易案件到复杂案件扩充。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
人工智能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但同时人工智能参与司法裁判会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带来危害。为了消减人工智能决策带来的弊端,提出以下三个措施来保障司法公正。第一,要求司法数据机构对算法进行解释,保障算法的透明。通过司法数据机构对算法运行机制进行解释,能够使双方当事人理解,使算法透明化,以避免司法正义被人为操控的风险。第二,建立算法审查制度。算法会智能化给诉讼参与人贴标签,会根据诉讼记录、社会地位、征信状况等分析当事人的诉讼经验、裁判可接受度、证据可信度,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主体来说会在算法定罪量刑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性别、民族、地域、年龄歧视进行审查,构建一个多元审查主体、多样审查方式、多种审查渠道的算法审查格局。在审查主体方面,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算法运行的审查部门,也可以委托外部的第三方专业科研机构。
审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事后审查人工智能做出的裁判是否中立、公正,一种是事前审查科学实验模拟案件,提前预防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审查渠道有三种,第一种法院专业团队审查,第二种编写算法的机构自查,第三种当事人申请查询,当事人若觉得裁判不公,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算法运行机制进行审查。第三,提高算法的准确性和精确性。目前上传的法律文书不全,样本案例并不充分,大大影响了算法的准确性和精确性。裁判文书上网,不仅需要法院技术部门的参与,更需要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整理归纳,将事实知识的陈述转化为审判要素,提高信息化描述的基本能力。科学技术人员应积极回应司法裁判的特殊需求,大力发展神经网络学习系统,提高算法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此外,为了保障司法正义。首先,创建双向监控机制,来消减对于司法的干涉。智能系统识别的办案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参考“双向监控”方法,在其智能网址上设置审案人员的阅读记录。引入双向监控的浏览记录之后,司法数据采集机构的行为将会有所约束,程序公正可适当得到保障。其次,制定相应政策,限制司法数据采集机构的行为。若司法数据采集机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审判平等权利和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明确审判责任的划分
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在司法裁判中出现了三类裁判主体,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研发者、法官。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意识、行为能力,因而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承担审判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法官。
人工智能研发者只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特定的算法,尽到了算法解释义务,不需要对司法裁判承担责任。人工智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法官可能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甚至将审判责任推脱给人工智能。因此,应该设立赋权问责型制度。赋予法官人工智能裁判系统的选择权,法官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智能裁判系统辅助功能。若法官认为人工智能做出的判决影响自己的价值判断,那么可以在做出判断之后使用,避免人工智能裁判系统的影响。法官选择使用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就对输出的判决承担审查义务,就应当对后果负责。当然,裁判系统研发者需要对算法进行解释,如果确实是因为算法而导致判决错误,那么可以使法官免去审判责任,这也是审判责任划分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