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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理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2023-04-17翁明旻贵州贵阳550025

边缘法学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情理公序良司法公正

翁明旻 (贵州 贵阳 550025)

[内容提要]

法律与情理在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古至今,司法实践中都可见情理的身影,所以情理是古代司法的内核与基础。在现代社会,情理与法律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对关系,情理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可以保证案件结果合法且合理,从而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在法治改革中,认真对待情理,推进情理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情理司法 情法关系 司法公正

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是情理的表现形式,情理是法律的内在精神。无论是古代法律还是现代法律,情理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一席之地。当前我国的法制改革,应该从我国传统法律中汲取营养,使情理更好地融入法律实践。同时,注意平衡情理与司法的关系,使情理与司法实现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

一、情理司法的定位

法律中体现人情、裁判中展现情理是法律由法条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最佳途径。无论是古代社会,或是现代社会,情理与法律之间都存在特殊的关联。在对当前的法律、规则进行评价时,都需要以情理为衡量标准。要认识情理在司法中的重要性,就必须先明确情理的定位。

情理是法官在以案释法过程中,以法律为前提、以情理为指导,最终得到公众的认可。这就是常说的合法合理,从中可以窥见法律与情理的紧密关系。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三段论来得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最后严格按照法律得出审判结果。这一过程可能合法,却不能达到合理的价值追求。裁判过程必须考虑常理认知,裁判结果必须满足社会预期。所以,情理在案件裁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情理是解决纠纷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方面。它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要求法官在个案中去发现,通过共情、换位思考,来满足公众预期的正义寻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以法条形式呈现的“实体法”外,还要符合公众认知的常理常情。案件处理必须以实体法为大前提,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个案中的情理,才能使司法实现实质正义,更好地捍卫司法公正。

二、情理司法的运用

从古代的一些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情理在司法审理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古代司法实践中体现清理,现代的司法实例中也体现“情理”,可见司法中运用情理审案存在普遍性。

(一)古代司法中的情理表达

在古代,情理与司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西汉盛行“春秋决狱”,唐朝礼法合流,可见司法伦理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案件执行,都可以看见情理的运用。就如滋贺秀三所说,当时人们处理司法案件,通常把‘情’、‘法’、‘理’三者相提并论,就其具体含义而言,即‘人情’、‘国法’、‘天理’。情理已经融入古代司法判例中,成为处理纠纷必须考虑的因素。

古代司法活动重视考量情理,体现在司法实践的各个流程中。

1、选择律例时运用情理。古代的审判者通常先寻找解决案件的律例,在有明确的律例时,可能会面临依照“正条”、“专条”还是比附其他律例的矛盾,也可能面临在适用正条的基础上是否需要加减量刑的矛盾,还可能面临适用“正条”亦或是援引“成案”的矛盾。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还是要考虑情理。古代司法审判者只有通过情理考量,才能做出符合情理的裁判结果。

2、探寻案件事实时适用情理。古代社会不如现代司法技术发达,因此,在案件调查取证时不能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只能采取“情理取证”的方法,再通过当事人表情变化的判断、以及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来发现案件事实,以便做出符合情理的法律证据认定。

3、调处息争时运用情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对峙公堂是一件极其不光彩的事,所以古代纠纷的解决通常都于公堂之外,即通过司法官员的情理劝说来化解矛盾,实现息讼的价值追求。如明代设有申明亭来断事,在司法官员劝解中情理的作用便得以凸显了。

情理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起着关键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从古代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古代司法把“情法两平”作为终极的价值追求,研究古代法律活动的情理表达,对于当代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尤为重要。

(二)当代司法实践中的情理运用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但不变的是司法中对于情理的考量。在现代社会,情理在许多案件中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彭宇案中,法官基于情理的考量,认为彭宇做法与情理相悖,推断出原告是由彭宇所伤的结论。该判决一经做出便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反响。大众认为法官在没有证据事实的支撑下,仅凭借情理就推断彭宇的过错,与大众熟知的常理背道而驰。彭宇案件遭受大众一致的反对,因此裁判一旦不合情理,即使合法也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

从现代司法实践来看,情理与司法虽然可能出现对立的情况,但大多数情况下,情理与司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司法适用不能缺少情理的参与。在现代司法案件中,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判决,将社会道德标准、大众公理与民事法律规范紧密相连,成为民法与体系外沟通的桥梁。让民法借助审判者的判决从体系外获得更多的价值,满足了公众的情理预期。可见情理司法(如公序良俗原则)在民商法等私法体系中占重要地位。法官以情理为引导作出最终判决,使裁判更有说服力,也容易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情理司法在古代法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代社会法律活动中仍然发挥着光亮。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情理可作为基本原则(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来补充实定法,与实定法互补共荣,共同发展。认清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运用,对于研究情理司法的正当性也有重要意义。

三、情理司法的正当性

古往今来,情理是法官断案必须需要考量的因素,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含义。那么,在司法中融入情理的正当依据是什么?笔者将在该部分展开论述。

(一)情理弥补法律的局限

如今,我国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情理对司法的补充作用对于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在面临纠纷时,人们往往通过诉诸法院解决矛盾,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社会中的道德、习惯、风俗等情理规则对于纠纷解决亦十分重要。由于法条是生硬刻板的,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会存在隔阂,这是法律无法弥补的局限。

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若单纯适用法律便会出现背离公众认知的情况,引发巨大的社会舆论。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法律为依据,并考虑个案中的情理,作出的判决便能实现个案正义。法律时效性存在一定滞后性,但情理恰好能弥补法律的这一局限。道德、习惯、风俗等情理规则符合大众的认知,其内核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发生演变。所以依据情理处理案件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法律的稳定虽满足公众预期,但不能适应灵活多变的社会发展,情理内涵随着社会变化的特征正好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以法律为前提,并充分考虑个案中的情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实现司法公正。

(二)情理保证法律的权威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的权威并不在于其表现形式,而在于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

法官对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并不仅仅看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遵守法定程序,更应当从公众对案件结果的反应来评判。若公众接受案件的裁判,说明该案符合情理;若公众一致反对判决结果,说明案件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情理的论证可以提高公众对于裁判的接受程度。司法裁判强调入情叙理,使当事人服从判决、被公众认可。只有公众认可才能捍卫司法权威,展现法律匡扶正义、维护公正的正面形象。

四、情理法的交融互动

虽然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覆灭,但以情理融入司法的传统得以保存。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情理与法律相互依存。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推动情理与法律相互协调,是中国法律改革的发展方向。情理与司法良性互动,有利于情理与法律更好地交融,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保证法律改革的本土化

中国法律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从本土社会汲取营养,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吸收。在立法活动中融入情理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借鉴传统司法的智慧。

西方法律具有悠久的历史底蕴,制订了一系列流传千古的法典规则,但不同地域生成不同的法律。忽略本土社会中的传统与情理,移植来的法律必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出现法律与情理相互矛盾。法律若想取得良好的实效,必须从实践生活中挖掘有益资源,使我国法律具有中国特色,才能增加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在中国法律改革中,保证法律从本土中探寻资源,可以减少法律与情理的对立情况,促进情理与法律相生相伴、良性互动。

(二)发挥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平衡“理性”与情理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从公民中选举出来,在与审判员一起审理案件时,基于社会普遍认知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参与表决。陪审员将社会大众的情理、朴素的道德观念融入司法裁判中,对法官的司法实务经验进行补充,能够让案件判决为大众接受,让法律和情理得到更好地交融。

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合意规则、规范陪审员选任规则对于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在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呈现一种“陪而不审”的现实状态,并未对案件最终走向发挥重要的影响。这一现象极大的制约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能使情理与法律较好相容,值得国家法律界重视。

(三)情理司法的适用控制

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而司法实践中运用情理也应注意一定的限度。中国传统社会,依据情理进行裁判,极易造成司法的任意性。

在民法体系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原则,只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才能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使法律具有灵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影响甚广的“泸州二奶案”,虽然法官根据公序良俗(情理)进行说理,但民众却不能准确根据法条预断案件结果。情理可以弥补法律法律漏洞,让法律具有人情色彩,但也带来法律的不稳定。在促进情理与司法交融时,适当控制情理司法的适用限度,才能推动法制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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