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的价值认同与实践指向
2023-04-17李鸿渊上海松江201620
郭 玮 李鸿渊 (上海 松江 201620)
[内容提要]
党内法规意识是党员基于党内法规建设而产生的观念、态度,是党内法规执行的价值基础。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的关键是推动党员干部从自发状态到自觉行为的转变,因此,就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提升法治思维,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党内法规意识 价值认同 实践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一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引领性。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基本依据。党内法规的建设有赖于党内法规意识的强化,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行稳致远。
一、关于党内法规意识的科学内涵
党内法规意识是由党员的党章意识、党的组织法规意识、党的领导法规意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意识、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意识等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因此,党内法规意识的强弱与党员对党的法规的掌握、理解和认知程度有关。
(一)党员的党章意识
党章意识是党员思想观念的灵魂,是党内法规意识的核心,也是党内法规意识的价值导向。因此,强化党章意识是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的首要任务。
党章是党内法规的基石,党章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基础。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党章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源头,党章意识强,决定了规矩意识强,党性观念强。因此,党章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党内法规意识的强弱。强化党内法规意识,首先要强化党章意识。
(二)党的组织法规意识
党的组织法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组织法规包含着大量的程序性法规,如选举产生的程序、民主集中的制度性要求;党组织的组成、职权职责等。程序性法规是党组织权力和党员义务的重要来源,而实体性法规是对党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组织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的重要性。党的组织意识、组织观念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内核。
(三)党的领导法规意识
党的领导法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渊源。党的领导法规是调整或保障党与权力机关、政府部门、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党的领导法规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共产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保障,因而党的领导法规具有极为鲜明的政治功能。
因此,党的领导法规意识,是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基本要求,是党内法规意识的核心内容。只有铸牢党的领导法规意识,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服从党的领导,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党的建设法规意识
党的建设法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内容。党的建设法规是调整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的党内法规,为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建设法规属于行为规范性法规,具有鲜明的规范特性,其刚性行为规范特征十分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制度治党时特别强调,“制度是硬约束不是橡皮筋”,要求党员干部树立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正确认识,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只有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刚性,才能有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循。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党的监督法规意识
党的监督法规意识是党内法规意识的基本保障。党的监督法规是调整党的监督、激励、惩戒、考察、问责追责、保障等方面的党内法规,为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不断延伸。
二、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的价值认同
强化党内法规意识,关键是促进党员干部从自发状态到自觉行为的转变,也是实践中强化党内法规意识长期面对和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提升党内法规意识要解决从自发到自觉,从外在约束到内心认同的转变。这就需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党员干部党内法规意识薄弱,逐渐形成了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的错误认识。重大决策不依法,只能“开路条”,不能“设关卡”,决策违反法定程序,不听群众意见。在决策过程中重结果、轻程序,热衷于制度上墙,在具体实施中却把制度放在一边,执行中搞变通,导致制度空转失灵。二是片面地对待制度规则,认为制度就是对党员干部的束缚,开拓创新就要突破规则。三是在决策中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用集体决策的方式规避责任。四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听之任之,缺乏制度监督的意识。五是满足于就事论事和按部就班地解决问题,忽视基层实践中成功的制度创新经验。部分党员的党内法规意识不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但更多是对党内法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清晰。部分党员干部不依规、不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造成了不良示范,这不但极大损害了制度权威,也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强化党员的党内法规意识是新时代理想信念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质上解决的问题是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思想和行动的关系。思想总要转化为一定的行动,行动总是受一定思想的指导和支配。人在实践活动中是以一定的想法、愿望、观点等主观思想为指导所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最大特点是与人的主观世界联系密切,以主观思想作指导,是一种自觉的活动,而不是自发的、本能的活动。因此,为减少工作中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规范党员的一系列行为活动,激发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性和自觉性,必须强化党内法规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识由自发到自觉、由认知到规范、由感性到理性。
三、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的实践指向
党内法规意识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强化党内法规意识,积极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才能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正确的党内法规意识、深厚的党内法规知识和良好的党内法规观念,是其科学履职的基础。
(一)增强政治意识是首要任务
强化政治意识,就要牢牢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体现党的主张、意志,体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才能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
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制度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一是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不随意变通,也不任意创新,在依法办事和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依法办事是政府行为的底线要求,在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具有依法办事的意识,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让每一项行为都能接受是否合法的检验。二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党员干部的行为能引领整个社会的风气,越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越要依法办事,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行为能为整个社会尊崇规则提供引领和示范。三是在推进党的领导、基层民主、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这是推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基本要求,如河南邓州“四议两公开”制度的创新,解开了干部群众之间的心结,确立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理顺了民主管理的流程。
(二)提升法治思维是基本要求
法治是制度建设的最高体现,法治思维则集中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精髓要义。我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的熟人社会。基于此,制度意识归根到底是规则意识,树立制度意识,必须强化法治思维的价值认同。
一是强化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也是人人平等,不存在高人一等的特权,一切法律主体都是平等的,一切人格都要得到充分尊重,核心是权力要充分尊重权利。二是强化程序意识。法治思维注重程序规则,合法程序是合法结果的前提,强调程序意味着要有规则和证据思维,遵从按制度和程序得出的结果,并且按照制度化途径来实现权利救济。三是强化法律意识。社会治理要求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制度本身是情理法的统一,内在本质上也是高度一致,一旦情理法出现冲突,法治思维要求以法律规定优先,规则优于情感。
(三)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第七部分明确提出,“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建立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能够充分释放出党内法规的强大治理效能,充分彰显了依规治党的强大政治保障功能。新时代的10 年以来,共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156 部,其中制定修订准则、条例45部,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要不断完善“三张清单”。一是正面清单。列入正面清单的规定都是鼓励、允许、支持的行为。一方面,要处理好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关系,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为党员干部作为提供制度依据,给做事担当的干部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导向功能。二是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规定都是禁止、限制的行为。党员干部要对负面清单有清晰具体的认识,防止出现不知道标准和边界在哪里,或为了做事情而违反规定的情形。三是责任清单。责任清单指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要承担的责任,解决的是违法行政、懒政怠政现象。要把各类问责制度落实到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一切权力行使都在责任制度的框架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