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选择
2023-04-17巴桑卓玛
巴桑卓玛
(中共拉萨市委党校,西藏 拉萨 850000)
在民族国家建构与发展中,无论是西方现代多民族国家的“亲公民民族主义”模式或“亲族裔(种族)民族主义”模式,还是中国走出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没有哪一个国家不注重解决国内民族认同问题的。有成功的经验,亦有失败的教训。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道路,没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功。我国的民族工作,归根结底就是立足于各族群众本身,探索如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问题。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项核心工作即加强“五个认同”(1)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定音符”,特别是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从各民族根本利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工作等方面论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新修订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全面落实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五大任务”(2)五大任务,即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设置测评项目,以正确把握“四对关系”(3)四对关系,即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凸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方向和主线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包括多元民族、蕴含多向度要素、涵盖多重领域的系统性工程”[1]。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全面发力,“也要格外注意抓好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2]。笔者结合新时代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党的民族政策的发展演变、民族工作的新的阶段性特征等,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选择提出几点思考。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增强中华文化认同
增进中华文化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精神力量。文化是一个民族得以维系发展的精神纽带,文化的认同对于一个民族的影响是长远和根本的,一个民族文化的消亡即意味着这个民族的消亡。对于一个国家公民来讲,政治认同大于文化认同,但国民政治认同的深层基础必然是文化认同。各民族之间在文化上不认同、没有亲近感、没有共同体意识,政治认同是没有根基的。
要正确理解把握中华文化“多元一体”性。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亦呈现出文化的“多元一体”性:“一体”即中华文化,“多元”即各民族文化,“一体”是“多元”的辩证统一,是“多元”的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而非“多元”的同质化集合;而“多元”在“一体”中则扮演了要素和动力的角色,不断推动“一体”的向前发展。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语言文化差异,要维护统一而又重视差别。我们必须尊重各民族之间现存的语言文化差异这一客观性,但是绝对不应人为地去凸显、固化和强化这些差异和特性,而是要按照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着重在增进共同性上下功夫。中华民族文化是由中国历史文化的大传统和不同民族历史文化的小传统共同构成的一个动态的复合体系。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要实现多民族的国家认同,首先要做的就是培育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从文化的角度完成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关键是要各民族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认识到本民族是在中华民族大家园的地理单元中的一个小的地理单元上发展起来的,本民族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历史进程中一直相互影响相互吸纳。既要在增强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又要在加强对各民族彼此之间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繁荣发展中华文化,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自信。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语言和宗教通常是人们所认定的“文化”载体和核心内容,我国许多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那么各民族之间“文化认同”的基础是什么?可以通过什么方法和渠道来获得和建构?这就要求各民族共同认同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培育能够凝聚各民族的中华文化。那么,又如何能够摆脱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二元对立呢?“中国政府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地调和了公民身份与族裔文化身份,将公民的国家认同与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紧密结合起来。中国的这种优势,既得益于其包容力巨大的传统文化,也与其对西方民族国家及公民观念的批判式鉴取密切相关。”[3]
增强文化自信要在有形有感上下功夫。积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基层活动,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华文化认同工程、中华文化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等为依托,从传播民族团结进步正能量、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推动各民族文化美美与共的角度,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旅游资源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价值转化,增强文化自信。
只有认同中华文化,才能正确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才能进一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绽放出来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现代文明的基础。只有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坐实为我国现代化与现代文化的“本根”(不是枝叶)、“本体”(不是功用)、“本位”(不是客位)和“主体”(不是客体、对象),才不至于左右摇摆,迷离失据。由此而开出的现代化才真正是我国的、健康的现代化,这当然不是要排斥借鉴人类其他古今文明的精华与优长。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社会基础。“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4]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进程,一般而言,交往交流的范围愈广,交融的程度愈深,愈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共同观念,既能适应、尊重相互间的差异性,又增强了彼此间的吸引力,打破历史上遗留的民族壁垒和隔阂,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状态。前苏联政府盲目乐观于民族问题的“一劳永逸的解决”,迷醉于所谓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维埃民族”的形成;回避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回避民族主义的复杂性和尖锐性;对民族问题及民族关系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以至于使民族问题的潜在威胁日益扩大,使民族关系变得愈益紧张。前苏联政府违背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最终导致出现严重的民族问题,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建设,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坚持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大院、楼宇作为重要抓手,通过结对协作、互帮互助、相亲相爱,使各民族实现从空间维度到心理维度的全方位嵌入,推动各民族在理想、信念上高度统一,让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促进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交往交流交融。另一方面要通过在国民教育中,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在民族地区,积极开展“+普通话”能力培训等方式,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本质是社会人际交往,而人际交往的基础是言语沟通。”[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既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从文化认同内容的角度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又为各民族在各领域中的交往交流交融奠定语言基础,成为“五个认同”中其他认同以及民族平等的重要工具和前提。
团结的民族关系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巩固、不断发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四个重在”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理论的新发展,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民族工作领域的新体现,在实践中表现在“既要做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也要做大量‘润物细无声’的事情。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项工作都要往实里抓、往细里做,要有形、有感、有效”[6]。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宣传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良好氛围。第一要务是要确保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绝对领导。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两个纳入”(4)“两个纳入”指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相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工作落细落实。党员干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能够全面发力、发挥统筹协调能力,需要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存在决定意识,同时意识也反作用于存在。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看,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断构建的过程,最终达到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的目的。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搞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要注重广泛性,既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汉族。《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对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同时做好社会宣传教育,构建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注重思想上教育引导,要深刻理解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实质。中央对于我国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话语体系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加强中华民族认同、淡化民族区隔已是大势所趋。要引导群众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一”和“多”的关系,深刻领会把握民族工作向主线聚焦的着力点:各民族和而不同、和合共处,着重在“合”即增进各民族共同性上下功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增强本民族意识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并育而不相悖,着重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文化”等上位概念上下功夫;在处理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时,要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相融合,着重在赋予改革发展以精神引领力量上下功夫。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未来走向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对象只能是愈发广泛,在凝聚对象的宣传内容上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对海外华人华侨,由注重强调文化同根、历史同源、血脉相连,转向强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凝聚核心,没有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大,就没有世界华人的平等地位。要宣传当代中国的和平发展崛起,宣传当代中国在世界上地位的提高,增强世界华人对祖国的自豪感和向心力。这样,就把增强当代中国国家凝聚力,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相协调一致,发挥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作用。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注重对“四史”的宣传教育,从历史的视角,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民族实体,让历史虚无主义不攻自破;注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从价值视角,破解公民身份与族裔文化身份的二元对立、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二元对立;注重对反分裂斗争的宣传教育,从法治视角,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注重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宗教中国化的视角,最大限度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进“五个认同”,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份不可多得的力量。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组织保障。百年奋斗,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以“12个必须”为主要内容的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如何让理论掌握群众,变成物质力量?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用人导向上,要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忠诚第一位;在干部考察上,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把好政治观、廉洁观;在干部培养上,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的养成,把深入基层和艰苦地区作为年轻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上,要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在干部管理上,要做到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干部激励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5)“三个区分开来”,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民族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但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掌握做好民族工作的相关理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思想基础方面;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牢物质基础方面;在增进中华文化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精神力量方面;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良好氛围方面等,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如何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首先,需要提高党员干部自身理论素养。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6)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具体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党的民族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央对于各地区民族工作的具体的战略部署等方面内容。是党员干部干好民族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理论素养。其次,需要提高党员干部的实践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创新理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工作,主要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具备统筹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人权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下功夫。再次,需要提升党员干部科学思维方式。要为推进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支撑。
在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党员干部提出了特殊要求,更需要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政治标准要更高,党性要求要更严,组织纪律性要更强。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四个特别”(7)四个特别,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新时代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要求民族地区干部着重在“四个特别”上下功夫。同时,要充分重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干部是联系中央与地方的重要纽带。他们精通民族事务,了解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发展状况,对本民族的发展有很强的责任感,在少数民族地区和民众中享有很高威望。通过学习政治经济等文化知识,他们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够利用自身能力带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事业的发展。他们在处理民族纠纷、缓解民族冲突等问题上,能够发挥较大的、其他民族干部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所以,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不仅有利于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且是确保边防、巩固边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汉族干部,都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自觉做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守护者、引领者、示范者,同舟共济,拧成一股绳,形成做好民族工作的强大驱动力,才能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法治保障。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将民族事务治理融入当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12条重要思想中第5条、第7条、第10条均涉及民族事务治理要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的问题,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5条:“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7]马克思主义民族理念的精髓是追求各民族在现实中的真实平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是我国做好民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基石,也是我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容易出现失误。虽然前苏联政府斯大林等人也非常重视民族问题的解决,注重分析解决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在实现各民族间事实平等的途径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失误。执行过程中,只讲先进民族应当帮助后进民族,即大民族应该在绝对平等的基础上帮助少数民族,根本不提甚至否定列宁关于“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理论。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斯大林及其后继者逐渐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法制是实现民族平等根本保证的理论,前苏联的民族法制建设进程随之明显减慢,民族法制理论被歪曲。这是必须总结的教训。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多个维度全面保障各民族、各公民的平等权。同时,按照区域化、精准化的要求,对少数民族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特殊优惠政策,保障了各民族实质上的平等。
第7条:“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的民族话语体系居于核心地位。一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统一和自治并不是并列关系。国家统一是前提、是基础,这是符合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根本要求。所谓“自治”,是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有条件的“自治”,并非民族“独立”。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假如我们只强调“多元”和“自治”,而不强调“一体”和“统一”,这个格局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二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治地方是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地方。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加入“某某族”的提法,不应局限于表层理解为“自治民族”在该地区享有更多权益,更要深层理解“自治民族”在维护本地区安全和发展方面承担的更大责任。三要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少数民族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真正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所以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不是像有些人提议的进一步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条例,把我国民族关系进一步法制化,把民族区域的行政边界、民族成员的人口边界进一步制度化和固化。
第10条:“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必然要表现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并通过法治化引领和保障现代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一要对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事件准确定性。“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10]要注意区分问题性质,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处理好涉民族因素案事件的前提条件。做到讲政治原则、讲政策策略、讲法治规范。二要准确把握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社会问题的观念和思路。严禁“纵容性执法”。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当事人和执行人都不能因为当事人民族身份的原因,对作为犯罪分子的当事人网开一面,亦或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歧视或变相歧视,进行选择性执法,造成对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伤害。
费孝通先生指出,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高层次的中华民族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各民族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行不悖。高层次的民族实质上是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于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而获得这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11]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体系将不断丰富完善,也必将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助力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